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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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出错数据修改和欠款催收等工作,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ⅩⅩ;|第3号)和《Ⅹ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系统的使用
第一条除用于贷后管理外,在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时均需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客户书面授权的内容为:
“本人授权ⅩⅩ银行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并留存本人的信用信息,并将本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授权内容应列入我行各类贷款申请表、信用卡申请表,并由客户本人签字确
认。
在贷款申请表修改前,各行应专门印制包含相关内容的客户授权书。
经过客户签字认可的授权书应作为办理贷款、信用卡的档案要件进行管理。
第二条系统信息查询方式,分为单客户查询和批量查询两种。
批量查询权限仅限于总行的信息查询员进行。
第三条用户在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时要选择正确的查询原因。
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应选择“贷款审批”;审核个人信用卡申请的,应选择“信用卡审批”;审核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的,应选择“担保资格审查”;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信用卡申请,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应根据客户申请的业务类别分别选择贷款审批类或信用卡审批类进行查询;对已发放
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应选择“贷后管理”;处理客户异议时,应选择“异议查询”。
第四条查询所得信用报告不得提供给客户,如客户要求知悉本人信用报告内容,应告知客户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申请“本人查询”。
第二章贷前审核
第五条各级行信息查询员应在受理客户申请后、决定是否进行贷前调查前完成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打印客户〔包括已授权我行查询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的简化版信用报告,根据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将禁入、次级、瑕疵或正常类字样标注于信用报告第一页右上角,并签字确认。
信用报告作为客户贷款档案要件归档保存。
若客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无记录,也需打印查询结果留档备查。
第六条当信息查询员在贷前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发现客户属于禁入或次级类客户,且在我行其他分支机构有贷款或信用卡透支余额时,为及时引起关注、防范信用风险,信息查询员应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通知单》〔见附件0,由本级机构信贷业务主管签字并盖章后,传真至本行的上级分支行,由上级分支行将此通知单转发至客户贷款所在行或信用卡总中心。
客户贷款所在行或信用卡总中心应加强对客户的监督管理和催收工作。
客户贷款所在行或信用卡总中心应在收到通知单后三天内,将查实的客户在我行现有业务情况填写在通知单“贷款行丨卡中心回复”栏,并传真至发单机构。
第七条客户信用报告中的信用卡透支余额丨已使用额度和贷款余额,均全部计入负债。
客户为他人贷款合同担保金额也应全部计入负债,若被担保贷款实际本金余额显著低于贷款合同担保金额的,在计算客户还款能力时可以予以考虑。
第八条客户信用报告的信息仍存在一定的不全面、不准确或有时间差等问题。
客户信用报告信息不能代替贷前调查中对客户负债等相关情况的询问和其他途径的交叉检验。
信贷员在调查前应仔细阅读客户信用报告,在调查中注意有技巧地询问有关情况,以和信用报告的信息互相验证。
在贷前调查和客户面谈中,特别需要注意询问下列事项:
1.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包括金额和还款日期等信息;
2^客户为其他人担保情况,包括金额和笔数等信息。
客户信用报告显示其为他人贷款合同担保总金额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或担保笔数超过3笔(不含3笔)的,应要求客户作出书面说明;
3^若客户最近24个月的查询记录中,查询原因为“贷款审批”或“信用卡审批”但未获批准的,应向客户询问近期是否有贷款或信用卡申请,并了解未获批的原因和所需资金的解决方式对于客户有逾期等情况的,应询问历史上逾期的原因,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还款明细凭证和书面说明。
第九条根据客户书面授权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以后,最终未向该客户发放贷款义信用卡的,应由受理客户贷款丨信用卡申请的分支机构^总行信用卡中心妥善保存该客户的书面授权书备查。
第三章贷后管理
第十条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信用报告的适用期间应为贷款及信用卡发放以后至该笔业务终了之前。
第十一条在适用期间内因贷后管理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无需客户授权。
第十二条贷后出现下列情况的,应查询个人征信系统:
1.贷款〗信用卡逾期超过一定天数(暂定为十天〉的;
2^获知客户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认为有必要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
3^我行业务部门认为有必要查询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以“贷后管理”查询无法查得信用报告的,信息查询员应查询贷款档案中申请时是否有信用报告,并向数据上报员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进行贷后管理查询时,若客户信用状况未发生变化,仍为正常类时,且客户的负债金额和担保金额没有显著增加的,可不打印客户信用报告,仅在贷后检查表上登记;否则应将打印出的客户信用报告作为贷款档案要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贷后管理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发现客户信用状况恶化的,特别是客户类别发生降级变化的,应根据业务部门有关风险管理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避免贷款风险进一步加大。
发现客户在我行其他分支机构有贷款或信用卡透支余额时,还应按照第六条的要求处理。
第四章出错数据修改与重报
第十六条在我行正常数据报文生成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数据、未能通过人行预校验程序的数据以及人行反馈的出错数据,应由科技发展部在出错数据生成或接收后的当日,按相关流程发至本部门有关人员分析出错原因,本部门有关人员不能分析出错原因的,发至软件开发方分析出错原因。
第十七条有关人员或软件开发方收到出错数据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属于技术原因导致的错误,科技发展部应立即进行修改并重报,其中人行反馈数据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和重报工作,其余出错数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和重报工作。
第十八条经分析,需分行业务人员协助修改的出错数据,科技发展部应将需修改的数据信息和修改要求发送总行相关业务部门,由其下发相关分行并由各级行科技发展部和相关业务部门督促辖内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修改。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应急处理主要用于个人征信系统大范围、长时间停机或无法提供正常查询服务,以及征信信息缺失、泄密时。
第二十条个人征信系统大范围、长时间停机和无法提供正常查询服务,是指整个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的用户4小时(含)以上时间内无法登录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查询或虽然能登录个人征信系统,但其查询功能出现异常(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单笔客户信用报告耗时超过10分钟X
(一〉系统用户发现系统出现异常,应立即通知本级行系统用户管理员。
系统用户管理员在接到异常情况通知后,应立即按照我行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事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会同同级信息技术部门(技术人员)及时进行处理,若不属于本行网络故障,应立即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常情表》〔附件2,以下简称《异常情况表》)并经上级行用户管理员逐级报至总行用户管理员。
(二)总行用户管理员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同时登记备案,并按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事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通知总行信息技术部门排查系统异常原因。
(三)业务部门在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尽量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为个人客户办理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如确需先行进行贷款或发卡审查、审批的,要将经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本级行印章的《异常情况表》代替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立即补查。
补查时查询原因选择应参照本规程第三条规定。
若依据该客户信用报告信息应拒贷的,如贷款或信用卡等尚未发放,应立即停止贷款或发卡等流程,作退回处理;如贷款或信用卡等已发放,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贷后管理等工作,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并将该客户信用报告、《异常情况表》与贷款(信用卡)等发放档案一同归档保管。
如补查所得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客户信用状况正常或无法查得客户信用报告,则将补查结果作为贷款(发卡〉审查、审批等流程的附件。
(四)应急处理结束后,若查实本次系统停机事故确由我行原因导致,总行科技发展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总结事件的发生原因、处理过程,吸取教训,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形成《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停机事故应急处理总结》备案。
第二十一条系统信息缺失、泄密,是指系统信息被泄露给与授信审批、贷款风险管理无关的人员以及被查询客户的利害关系人等其他人员。
(一)一旦发生系统信息缺失、泄密情况,有关分支机构要立即查清责任人,将情况通知用户管理员。
用户管理员接到通知后,要立即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若责任人为系统注册用户,用户管理员应立即将该用户的状态设置为“停用”,并填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缺失、泄密处理报告表》〔附件3^报上级行用户管理员。
(二)责任人所在分支机构要依据《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处理不力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责任人所在分支机构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信息缺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原因、处理过程,吸取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形成《信息缺失、泄密应急处理总结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操作规程由ⅩⅩ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操作规程自ⅩⅩ年7月25日起实施。
附件:
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通知单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常情况表
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缺失、泄密处理报告表
-24-
客户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贷款逾期产品及金额:
今有此客户向我支行申请-
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时发现其为〔禁入、次级)类客户,且在你行有贷款〗信用卡透支余额,特此通知。
负责人:
(公章^
贷款行7卡中心回复:
联系人(公章^
备注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常情况表
机构(签章久部门:
姓名:
时间:
200年月日时分
异常情况:
口无法登录口无法正常查询口其他
科技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业务部门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26-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缺失、泄密处理报告表
年月日
机构:
部门:
责任人姓名:
责任人职务:
责任人用户名:
责任人角色:
信息失、泄密时间:
年月日用户停用时间:
年月日
失密情况说明:
责任人所在部门处理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章久年月日
失密责任人所在行处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章久年月日
处理结果:
年月日
注:
若失、泄密事故责任人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时,必须填写“责任人用户名”、“责任人角色”和“用户停用时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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