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招标文件及配套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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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招标文件及配套合同
监理招标文件及配套合同
要点
监理招标及配套文件,其中涵盖投标须知、评标办法、投标书格式、技术标准与规范及系列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
监理招标文件及配套合同
前 附 表
项号
项 目 名 称
说明与要求
1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工程编号
招标方式
工程地址
建设规模及结构形式
质量标准
招标范围
邀请招标
一标段
二标段
合格工程
施工全过程监理
2
资金来源
自筹
3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4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5
工期要求
6
发售招标文件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时至 时
7
现场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时(直接去现场)
8
答疑文件递交时间
年 月 日
答疑文件须加盖公章并发至 邮箱
9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之日30天内
10
保证金递交时间
保证金递交地点
开户行及帐号
投标保证金金额
每标段 万元整
11
投标递交起始时间
投标递交截止时间
地 址
12
开标时间
地 址
13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提供电子版光盘)
14
报价方式
监理费报价
15
评 标 办 法
采用100分制,详见评分办法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第1条 总则
1.1 招标说明
1.1.1工程名称:
花园小区工程监理
1.1.2招标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3招标代理机构: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1.1.4招标范围:
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
1.1.5监理服务内容:
本工程监理工作内容为施工和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理。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本工程的竣工图、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
1.1.6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1.1.7施工监理工期:
按施工合同工期另加一个月的资料整理时间;保修期内及时解决监理事宜。
1.1.8业主根据工程情况有权调整或授予监理内容。
1.1.9有关说明:
本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以及招标人根据需要在招标过程中可能发出的补充文件,均是施工监理招标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监理合同的依据,并作为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
1.2 工程概况
1.2.1建设地点:
工程建设规模:
1.2.2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2.3监理取费基数:
1.2.4本次招标可以兼投2个标段,但不能兼中。
1.3 监理工作目标:
1.3.1质量控制目标:
市优质。
1.3.2投资控制目标:
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费用作为控制目标。
1.3.3进度控制目标:
按1.2.2项中开竣工日期为工程总进度目标,完成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求并按招标人要求适时为设备安装提供进场条件,以达到按期交建设单位使用。
1.3.4文明施工控制目标:
达到市文明工地标准并符合招标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2条 资格合格条件与监理要求
2.1 本招标面向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监理企业。
2.2 投标人被认为具有规定的资格和具有足够的能力有效地履行合同,并已在投标报名阶段提供了下列资料,如果下述资格审查资料有任何遗漏,投标人应随投标文件一并补报,否则视为放弃投标,招标人有权不接受投标人报价。
2.2.1投标人的机构组成或法律地位、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的原始文件副本包括:
(1)营业执照;
(2)资质等级证书;
(3)对于非本省注册的投标人,应提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准入备案文件。
2.2.2投标人曾经实施和现在正在实施的工程监理经历及其合同履行情况;
2.2.3提供拟在现场或不在现场但对本招标工程实施监理及履行合同的主要人员资格和经历。
2.3 对监理的基本要求
2.3.1本工程实行达标监理管理办法,即按照职能管理、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工期控制、安全管理等几方面进行达标控制,合格的达标考核结果方可作为支取该部分监理酬金的依据。
2.3.2投标人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须为投标人在编的监理工程师,投标时应附有相关证明资料。
2.3.3总监理酬金(按中标费率,实际发生的计费基数计算)中达标指标即可占权重如下:
2.3.3.1职能管理:
占 %
2.3.3.2质量控制:
占 %
2.3.3.3投资控制:
占 %
2.3.3.4工期控制:
占 %
2.3.3.5安全管理及其他:
占 %
2.3.4职能管理达标内容管理如下:
2.3.4.1投标人派驻的现场总监须为投标人在编的监理工程师;
2.3.4.2项目监理部人员须专业配套齐全,在现场设立独立的监理部,总人数满足相关规定。
2.3.4.3项目监理部应有严格的监理规范和可操作性的监理大纲,具有严格的内部监理程序和执业操守并书面报招标人备案。
2.3.4.4总监及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执行期间不得更换或中止,否则,更换总监视为本部分不达标,并被视为严重违约,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因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更换总监情形除外)。
更换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视为本项部分不达标,每更换1人,按该部分应得监理酬金的10%扣罚,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补足。
2.3.4.5监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严谨工作作风,在监理工程中不得向被监理方介绍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不弄虚作假,不接受被监理方吃请、商业贿赂;不做有损招标人利益事情。
以上每发生一次,按该部分应得酬金的50%扣罚,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补足。
2.3.5 质量控制达标内容及管理方法如下:
2.3.5.1监理大纲中应对项目总质量目标及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理方案及管理办法,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2.3.5.2关键部位及工序专业监理人员未按规定旁站监理的;进场主要材料未按规定应进行检测的;分部分项应当检验(验收)而未进行的或提供虚假检验(验收)材料的;施工单位当月进度计划不符或未能提供质量检测结论的,以上情形每发生一次,情节较轻的,视为本项部分未达标,按该部分应得酬金的1%扣罚;造成后果严重的,但不致于影响总体质量目标实现的,视为本项目部分未达标,每发生一次,按该部分应得酬金10%扣罚;影响最终质量目标实现的,视为本项不达标,不再支付该部分监理酬金,并不再返还履约保证金。
2.3.5.3分部分项工程已经监理验收合格但竣工验收认定为不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未达到规定质量等级的;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出现以上情形之一者,视为工程全部不达标,不再支付酬金且要求补偿损失,并不再返履约保证金。
2.3.6 投资控制达标内容管理办法如下:
2.3.6.1监理大纲中应有分部分项工程的投资分解控制的管理办法及目标,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2.3.6.2监理单位需保证投资控制的及时有效,严格按月进行进度结算,并于每月25日完成审核,将审核结论、月报、质量验收证明一并报建设单位。
月进度结算与建设单位审定值(工程量及总价)误差均不得超5%,否则视为该项部分未达标,每发生一次(月),按应得酬金的10%扣罚,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补足。
2.3.6.3监理单位应严格控制现场变更及现场签证。
未明确设计变更原因及责任,未明确变更价值的设计变更不得签发;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更改设计现场签证不得签发;不得签发人情签证;现场签证应据实核定工程量或内容、不弄虚作假,应标注分项明细及计算公式,应逐项签字核实确认。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未按上述要求签发的;签证工程量或内容弄虚作假的;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的;视作本项部分未达标,每发生一次,按应得酬金的10%扣罚,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补足。
2.3.6.4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20天内完成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竣工结算总额与月结算额相比误差不得超过5%,否则视作本项不达标不再支付本项酬金,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
2.3.6.5项目竣工后,监理单位应代表建设单位与财政等审计部门进行决算核对,竣工结算与审计部门审定误差不得大于3%,否则视作本项不达标,不再支付本项酬金,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
2.3.7 工期控制达标内容及管理办法:
2.3.7.1监理大纲中应有总工期及阶段性工期控制目标及措施,报建设单位备案。
2.3.7.2监理单位应汇同施工单位编制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合实际的总工期目标及阶段性工期、控制流程图和网络计划并定期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及对工期影响报建设单位,因工期安排不合理,或因监理方原因造成工序工期、阶段性工期不能实现,视作本项部分未达标,每拖延一天,按本项应得酬金的2%扣罚,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补足。
2.3.7.3监理单位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的工期计划是否合理,是否对阶段性工期及总工期构成影响,工期计划能否实现,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上述因施工单位制定的不合理工期安排而影响工期的,视作本项部分未达标,每拖延一天,按应得本项酬金2%扣罚,不足部分由履约保证金中补足。
2.3.7.4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阶段性工期及总工期目标无法实现的,视为本项未达标,不再支付本项酬金,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
2.3.8 安全管理及其他达标内容及管理办法:
2.3.8.1监理单位应负责复核工程建设期间的施工合同、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及其他合同,并在收到合同协议书的2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意见书面报建设单位;
2.3.8.2监理单位应当审核上述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分包及材料合同是否与总包合同存在矛盾及抵触内容;
2.3.8.3监理单位应对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责,有义务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规定检查、验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文明施工等问题及时制止、处理并报建设单位;
2.3.8.4监理单位应按省级文明工地标准对现场进行管理,如达不到要求,视为本项未达标,不再返回履约保证金,不再支付本项酬金。
2.3.8.5如出现安全事故,经过核实确为监理单位工作失误造成的或确实监理工作存在过失的,视为本项未达标,不再返回履约保证金,不再支付本项酬金。
2.3.9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2.3.10监理人员应满足哈建发[2003]56号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2.4监理单位随工程进度向建设单位提供一套监理内业,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再提供一套装订完整的监理内业。
第3条 工期及进度要求
3.1 开竣工日期及阶段施工控制日期见前附表
3.2 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并按照业主对工期要求所承诺和填报的施工工期日历天数计算中标人的竣工日期,双方将以此作为合同监理工期,上述变化将不会使中标人获得任何经济和工期等补偿和调整。
第4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
4.1 投标人必须检查招标文件的页数;
4.2 如发现有任何缺漏,重复或不清楚的地方,投标人必须立即(应不晚于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会以书面形式纠正上述缺漏,重复或不清楚的地方;只有招标人向所有投标人发出书面答复才应被视为对招标文件具有影响力。
如投标被接纳,上述信函与招标文件一起作为合同文件附件的一部分。
如果投标人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中的任何项目或数字的确切含义置疑,投标人应根据上述说明提出疑问;
4.3 如有必要,招标人将就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以招标答疑会的形式进行解释:
4.3.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的委托代理人应于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招标答疑会议;
4.3.2会议的目的是澄清疑问、解答该阶段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并安排投标人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4.3.3会议纪要,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将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5条 招标文件的修改
5.1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可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以向投标人发出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做出;
5.2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将以书面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经收到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5.3 如果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当他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这种通知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经收到该通知。
第6条 现场踏勘
6.1 招标人根据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安排投标人对施工场地进行中期踏勘,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和信息。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 经招标人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现场进行考察。
但明确规定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招标人为现场考察负任何责任。
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的后果与责任。
第7条 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与投标文件有关的往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
投标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8条 监理取费及酬金
8.1 监理取费
8.1.1本工程取费报价应根据现行有效的定额计价办法在有效范围内报价,如超出规定范围按废标处理。
8.1.2本工程专业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均按1计取。
8.1.3浮动幅度值做为评分依据,由投标企业自主填报。
8.1.4本工程监理投标报价时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计费额计取。
竣工结算时以实际工程造价作为计费额调整监理费用,但浮动幅度值按投标所报浮动幅度值,不再调整。
8.1.5本工程监理承担工程各个阶段(准备、施工、交验、保修期限内)全部监理业务,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8.1.6建设单位仅向监理单位提供办公场所,办公家具、用品、通信工具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由监理单位自行负责。
8.2 监理酬金
8.2.1本工程实行监理达标取酬办法,即分项管理达标后方可计取该项目监理酬金,分项管理达标办法详见本投标须知第2.3条规定。
8.2.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的或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造成业主损失的,投标人应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8.2.3由于业主的设计变更、图纸修改等原因可能造成监理业务量增加,本合同约定属于正常监理业务,业主将不再增加酬金。
8.2.4监理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外计取。
8.3 酬金支付
8.3.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后月工程进度结算做为监理费的计费基数,以达标的分项监理为前提,按监理单位的投标费率计算应付监理费,支付比例60%;
8.3.2工程竣工验收后并监理单位提交全部监理资料后,并扣除未达标部分酬金后支付监理应付总费用的15%;
8.3.3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审结且审定结算与监理审核结算误差在3%以内,支付监理应得总费用的20%;
8.3.4工程保修期结束后7天内支付监理应付总费用的5%。
第9条 投标保证金
9.1 投标保证金金额见前附表;
9.2 投标保证金为现金或支票形式。
支票日期填写为自投标截止日期算起第30天或空白日期;
9.3 投标保证金按前附表的要求送交招标人处,开标时携收据备查;
9.4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文件视为非响应性投标或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而予以拒绝;
9.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清退(无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后7个日历天;
9.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并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9.7 如有下列情况,投标人将没有资格要回投标保证金:
9.7.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9.7.2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书;
9.7.3投标人未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10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0.1 自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30个日历天;
10.2 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延长其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将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11条 投标书的编制和签署
11.1 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
(2)监理大纲
(3)监理企业证明资料
(4)近三年来承担监理的主要工程
(5)监理机构人员资料
(6)反映投标人所提报的总监近三年业绩的证明材料
(7)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
(8)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它内容
(9)如委托有关单位对本工程进行试验检测,须明示其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统一装订在投标书后。
11.2 投标书综合说明
11.3 技术标书内容:
11.3.1 工程概况
11.3.2 监理范围
11.3.3 监理依据
11.3.4 监理机构组织,包括项目部人数,总监、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的人员简况,并附横道图表示每阶段或工程部位拟派监理人员和人员安排计划。
11.3.5 工程监理方案应包括(可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1)监理工作程序及流程;
(2)监理资料的提供;
(3)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的监理措施;
(4)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理措施;
(5)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的监理方法、手段和保证措施;
(6)选用的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7)设置旁站监理的重要部位、工序清单及监理人员安排;
(8)其他必要的说明。
11.4 商务标书:
投标报价表、投标人认为需要做出的承诺文件。
11.5 附件:
总监理工程师资历与业绩简介、在职情况及有关资格证明复印件。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建设安全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及简历。
11.6 所有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
投标文件正本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1.7 全套投标书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
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被授权的全体投标书签字人签署。
11.8 投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12条 投标文件的递交要求
12.1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和副本叁份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在内包封上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并在密封处骑缝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再将两个内包封一并包封在同一个外包层包封中,外包封上不得有投标印记;
12.2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标明招标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2.3 迟到的投标书:
招标单位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将被拒收并原封退给投标单位。
第13条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3.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3.2 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密封、标志和递交(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第14条 开标
14.1 本招标工程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如有时间及地址之变更,以书面通知为准;
14.2 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必须在开标时间内到达开标现场,按规定签到,并出具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与授权委托书原件;
14.3 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宣布评标程序、唱标顺序、评标原则、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它细节均将在开标时宣布;
14.4 招标人将检查投标文件,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
第15条 过程保密
15.1 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书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15.2 投标人在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以导致其被取消竞标资格并退出投标。
第16条 投标书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书的某些细节。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的方式进行,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书中的价格或实质性内容。
未送交书面提问材料的单位无权提问。
第17条 投标书合格性的确定
17.1 在详细评标前,招标人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书是否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差异或保留;所谓重大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监督范围、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投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7.2 如果投标书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重大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投标书变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17.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7.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7.3.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7.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7.4.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17.4.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17.4.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7.4.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分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7.4.5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质量、工期等实质性要求的;
17.4.6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7.4.7投标报价不满足国家监理取费规定的;
17.4.8符合本招标文件标注的其他废标及无效标条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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