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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案例分析考试重点打印版
第一章典型交通运输项目复习要点——公路项目
1.1复习要点1.1.1工程分析
1、工程分析的基本内容
生态影响型项目工程分析的内容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影响和潜在影响因素,能量化的要给出量化指标。
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工程概况
介绍工程的名称、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工程特性,并给出工程特性表。
2)施工规划
结合工程的建设进度,介绍工程的施工规划,对与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关系的规划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要作详细介绍。
3)生态环境影响源分析
通过调查,从生态完整性和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源强进行分析,可能定量的要给出定量数据。
4)主要污染物与源强分析
项目建设中的主要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源强。
5)替代方案
结合工程设计,主要分析替代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强度。
特别是量化指标与推荐方案作比较,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工程选线、选址推荐方案的合理性。
2、工程分析技术要点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工程分析一般要把握以下几点:
1)工程组成完全。
把所有工程活动都纳入分析中。
一般建设项目工程组成有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
必须把所有工程的建设活动,无论临时的、永久的、施工期或运行期的、直接的或相关的都应考虑。
2)重点工程明确。
主要造成环境影响的工程应作为重点的工程分析对象,明确其名称、位置、规模、建设方案、运营方式等。
3)全过程分析。
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问题,般将全过程分为选址选线期(工程预可研期)、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与工程设计)、建设期、运营期和运营后期(结束期)。
4)污染源分析。
明确主要污染物的源,污染物类型、源强、排放方式和纳污环境等,不同的阶段污染源可能不同,不同的纳污环境污染源的控制要求不同。
5)其他分析。
施工建设方式、运营方式不同,都会对环境产生不同影响,需要在工程分析时考虑。
有些发生的可能性不大,一旦发生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则可作为风险问题考虑。
例如,公路运输农药时,车辆可能跨越河流、水库、水源地时发生事故性泄漏等。
1.1.2评价等级、范围与评价重点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等级划分与评价范围如下:
(1)生态评价工作等级划分
经过对工程和项目所在区域进行初步分析,选择1~3个方面的主要生态影响及生态因子变化的程度和范围进行工作级别划分,如果选择的生态影响多于1个,则依据其中评价级别高的影响确定工作级别。
(2)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确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原则:
1)生态因子之间互相影响和相互依存的关系是划定评价范围的原则和依据。
非污染生态影响评价的范围主要根据评价区域与周边环境的生态完整性确定。
2)对于l、2、3级评价项目,要以重要评价因子受影响的方向为扩展距离,一般不能小于8~30km,2~8km和1~2km。
对于陆上交通线路类建设项目评价范围按路线中轴线各向外延伸300~500m。
水上线路类中,江河类包括所经江河段的全河段及其沿江陆地;海上类主航线向两侧延伸500m。
(3)评价重点
线路施工和建成后使区域土地利用格局和地表土壤使用现状的改变,及其因此而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线路对动、植物物种迁移的阻断影响及其由此而引发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等。
1.1.3主要环境影响
公路建设项目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参见铁路部分,本部分主要分析其生态环境影响。
(1)施工期
施工过程中因清理现场、减缓坡度或修筑路基而占用土地、破坏植被,并可能破坏沿途的自然、文物和景观。
山区修路会导致水土流失;严重的弃渣流失还可能导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平原地带修筑路基不仅会占压农田,更有取士挖毁耕地和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恢复问题;公路破坏影响基本农田保护区时,还要履行有关法规的要求。
植被破坏和施工机械噪声迫使野生动物迁移或丧失。
上述影响也出现在采石场等材料采集地。
在环境敏感地带或附近施工时,还有对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问题。
具体从工程组成来分析,包括:
1)路基施工:
开挖和填筑为主的施工活动
对生态影响的途径主要是改变了线形地表土地的使用性质,一般情况是:
占用土地应注意基本农田;降低生物量,降低自然系统稳定现状;干扰地表天然的物流、能流、物种流。
2)桥涵工程:
开挖和填筑河道两岸扰动局部地表现状,特别注意桥墩建设同埝(堰)对地表径流的改变,以及施工引起悬浮物增量对水生生物(尤其是土著种和特有种)的影响,如在洄游产卵季节不合理的围堰,对生态的影响是很大的。
3)隧道工程:
改变地层局部构造
除产生大量弃渣外,特别注意施工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注意地下水流态的改变引起生活用水、生态用水的影响,进而影响陆生生境和水生生境。
施工爆破噪声和振动对居民和大型野生动物的影响,矿山地区注意诱发岩体稳定和地面沉降问题等。
4)站场工程:
改变局部地表土地使用现状
特别注意占用基本农田和在偏僻山区诱发城市化和人工化倾向,在天然植被分布良好的拼块中开天窗,使生境破碎。
5)辅助工程:
临时用地施工,包括施工便道、施工营地、砂石料场、临时码头、便桥、材料厂和轨排基地等。
辅助工程施工主要是扰动地表,破坏植被,干扰大型野生动物的栖息,以及诱发荒漠化进程,如戈壁地区施工辅助工程扰动了地表稳定的覆盖层——砾幂、沙幂、和荒漠草被,激活沙丘;山区辅助工程施工诱发水土流失——雅鲁藏布江山坡破坏了草毡土;丘陵地区施工造成大片弃用地,形成沙源等。
注意“大临”工程,指公路、铁路建设中的桥梁厂等,由于占地面积大、施工内容特殊,施工结束后很难恢复,要列专题评价。
6)取弃土(渣)场:
路基工程、隧道工程等自身土石方不能平衡。
需另建取弃土(渣)场。
这些场地施工要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改变局部生境的功能和过程,特别注意不要占用基本农田、占用生态敏感区域(如繁殖地、育幼地、主要觅食区域、野生动物饮水区和汇水区域、居民点上游、生态用水区域、易诱发荒漠化区域等)。
(2)营运期
线形廊道的阻隔和阻断作用是公路、铁路生态影响的主要原因,这种作用结果常常是长期、潜在、累积和不可逆转的。
1)线路工程
线路工程主要指线路占地形成的条带状区域。
路基方案的影响:
由于路基可以有全填、半挖半填、全挖等三种方式,也有路基高、低的差别,因此,在不同的地形地貌区、不同的地质(含水文地质)和不同的生态敏感类型地区,表现了不同程度的切割生境,阻断和阻隔生态功能和过程的负面生态影响。
主要表现为切割生境,影响物流、地表径流、地下径流等,对动植物繁衍有一定影响。
2)桥涵工程
桥梁建成主要是与景观的协调,在风景秀丽的地区要注意维护区域整体景观资源的自然性、时空性、科学性和综合性,桥梁体量大小,色调配置要经过评价。
桥涵,尤其是过河桥需注意运输危险物品风险。
3)隧道工程
隧道工程建成运行只要不改变地下水自然流态,进出口避免大规模削山劈山,便可以减小穿山带来严重的生态破坏,它的正面作用明显。
4)站场工程
站场工程运行的生态影响与占地面积大小、占地类型密切相关。
站场是引进拼块,呈规则的块状,是对自然系统的干扰源,需要规范站场人员的行为。
一般来讲,负面的生态影响是有限的。
注意:
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
5)辅助工程和取弃土(渣)场
项目建成后,所有的临时用地,包括取弃土场都已覆垦。
这些地方的生物量可阻恢复,但物种组成将有改变,这个影响可能在几十或上百年消除,也可能永远不会恢复所有的物种。
除生态影响外,交通运输车辆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气,站场人员生活废水、垃圾、也是项目运行期的污染源。
(3)其他环境影响
公路建设对区域性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会有很大的影响。
公路使人群向交通干线集聚,会在一些地区形成新的集镇或城市,从而根本性地改变区域的生态环境。
公路修通,人流增加,许多原先难以到达的地方变得易于进入,这对自然保护区类的保护目标将产生负面影响,会增加人类干扰的压力。
公路对景观也有很大的影响。
一方面,公路建设可能会破坏值得保护的自然景观,形成不好的景观(如开山取石、弃土弃渣);另一方面,公路修通可使一些原来人类难以到达的景观变得可望可及,增加其观赏价值。
1.1.4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调查内容
包括自然环境调查,生态系统调查,区域资源和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区域敏感保护目标调查,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发展规划和环境规划调查,区域生态环境历史变迁情况、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及自然灾害等。
(2)调查方法
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方法包括:
1)收集现有资料。
2)收集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土地利用、自然资源、自然保护区、珍稀和濒危物种保护的规划或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规划、生态功能规划及国内国际确认的有特殊意义的栖息地和珍稀、濒危物种等资料,并收集国际有关规定等资料。
3)野外调查。
4)收集遥感资料,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并进行野外定位验证。
5)访问专家,解决调查和评价中高度专业化的问题和疑难问题。
6)采取定位或半定位观测,如候鸟迁徙等。
(3)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生态现状评价要回答主要的环境问题,其中包括:
1)从生态完整性的角度评价现状环境质量。
即注意区域环境的功能与稳定状况。
2)用可持续发展观点评价自然资源现状、发展趋势和承受干扰的能力。
3)植被破坏、荒漠化、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消失、自然灾害、土地生产能力下降等类重大资源环境问题及其产生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
1.1.5污染控制措施
环境污染包括水、气、噪声、固体废物、生态和水土流失等,对于公路建设项目控制的重点是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
(1)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遵守的原则
1)凡涉及到珍稀濒危物种和敏感地区等类生态因子发生不可逆影响时必须提出可靠的保护措施和方案;
2)凡涉及到尽可能需要保护的生物物种和敏感地区,必须制定补偿措施加以保护;
3)对于再生周期较长,恢复速度较慢的自然资源损失要制定恢复和补偿措施;
4)对于普遍存在的再生周期短的资源损失,当其恢复的基本条件没有发生逆转时,不必制定补偿措施;
5)需制定区域的绿化规划。
(2)水土保持措施
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预防措施包括:
合理设计与施工,减少土地占用和植被破坏:
合理选择弃渣、弃士场,保证弃渣场安全;
实行集中取土、集中弃土方案;
合理确定施工期,避开雨季和大风季节施工;
施工期备齐防暴雨设备;
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措施,尤其必须加强施工期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3)水土流失治理
水土流失治理主要有工程治理措施和生物治理措施,工程治理措施包括:
拦渣工程、护坡工程、土地整治工程、防洪排水工程、防风固沙工程和泥石流防治工程等。
生物治理措施是建设项目优先考虑的措施,就是人工再植被过程。
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沙、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站场、开挖面和废弃的沙、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1.1.6替代方案
替代方案主要指开发项目的规模、选址(线)的可替代方案,也包括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多方案比较,这种替代方案原则上应达到与原拟建项目或方案同样的目的和效益,并在评价工作中应描述替代项目或方案的优点和缺点。
1级以上项目要进行替代方案比较。
要对关键的单项问题进行替代方案比较,并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多方案比较,这些替代方案应该是环境保护决定的最佳选择。
1.1.7专题设置
1)工程分析2)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4)生态环境
5)水环境6)声境7)环境空气
8)水土保持9)社会环境10)交通运输污染风险11)环境经济损益分析12)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计划13)公众参与14)选址、选线的方案比选
1.1.8相关法律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统一的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组成部分之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见水污染型建设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
1)了解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
2)了解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
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
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18日
了解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的原则及内容要求;(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了解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和实施严格管理的基本草原的范围;(第四十二条)
了解禁止开垦草原的规定及已垦草原的保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
了解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应遵守的规定;(第十八条)。
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了解为保护森林禁止的开垦、开采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
1)熟悉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③蔬菜生产基地;
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⑤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了解国家的士地用途管制制度(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了解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
由国务院批准:
①基本农田;
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③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7)《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
1)了解各类建设项目防止水土流失应采取的措施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第十八条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沙、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站场、开挖面和废弃的沙、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
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
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沙防止水土流失。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沙、采石。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2)了解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犬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以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
1)熟悉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乎顶式结构。
2)了解建设跨河、穿河等工程设施的有关防洪要求(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1.2可能涉及的考点
1、噪声、生态、水环境评价范围、等级、依据
2、水环境评价重点、布点监测方案
3、保护验收调查重点
4、敏感区和保护目标的确定
5、改、扩建项目“以新代老”分析重点
6、如何分析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
1.3典型案例
1.3.1案例一
某新建公路,全长120公里,位于平原地区,路基宽度28米,全线共有特大桥1座,大桥2座,中桥小桥60座,涵洞310道;互通立交汇处;分离立交14处,通道281道,天桥9座,项目总投资为60亿元。
根据环评现状调查,公路沿线没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也无国家、省、市级重点保护的稀有动植物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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