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规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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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规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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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规答题
1、什么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答: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我国土地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3、我国土地的基本国情是什么?
答:
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
4、“十一五”期间,我国耕地保有量指标为多少亩?
答:
18亿亩。
5、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有哪三种?
答: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6、哪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答: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家所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7、哪些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答:
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8、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经营、管理?
答: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9、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哪些?
答: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多少年?
答:
两年。
11、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几种?
答: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2、哪些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答: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多少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多少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多少年未动工开发的,有什么规定?
答: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4、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什么?
答:
土地用途、容积率,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
15、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多少?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多少?
答:
30%,7%。
16、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几种方式?
答:
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17、哪些用地必须要经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答: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其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18、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由哪级人民政府行使出让权,哪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出让土地?
答:
市、县。
19、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不超过多少年?
工业用地最长不超过多少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最长不超过多少年?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用地最长不超过多少年?
综合或其他用地最长不超过多少年?
答:
70年;50年;40年;50年;50年。
20、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什么?
答:
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2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途?
答:
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22、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什么审批手续?
哪些项目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
答:
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3、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哪里?
征收哪些土地,应由国务院批准?
答: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24、征地方案经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予以公告,严格实行什么制度?
答:
“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2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权限如何规定?
答:
(1)不超过20公顷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超过20公顷不超过50公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3)超过50公顷不超过600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4)超过60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26、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什么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耕地。
答:
占多少、垦多少。
27、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1)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3)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28、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什么地方集中?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答:
小城镇和中心村。
29、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
对清理后拟保留的开发区,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什么原则严格审核?
答:
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多少?
答:
百分之八十以上。
3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符合什么规定?
答:
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2、哪些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
答:
(1)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2)以乡镇村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33、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向谁提出?
答:
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
34、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
(1)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5、办理房改房土地使用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
(1)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2)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6、办理集资建房土地使用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
(1)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2)协议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规划许可证及平面图复印件;(5)房产局同意你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复印件;(6)证明是否为本单位职工。
37、办理拆迁回迁房土地使用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
(1)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2)拆迁回迁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如有补差价需提供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8、办理商品房上市交易土地使用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
(1)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双方买卖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估价报告复印件;(5)土地证原件或原房主提供《购房发票》复印件。
39、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土地使用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
(1)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双方买卖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土地证原件或原房主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复印件。
40、申请补发土地权利证书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
(1)遗失、灭失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具结保证书;
(2)刊登遗失、灭失土地权利证书启事的报纸。
41、哪些情形可以暂缓土地登记?
答:
(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3)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4)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42、哪些情形下不能进行土地登记?
答:
(1)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登记;
(2)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3)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4)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5)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
43、土地登记出现错登、漏登怎么办?
答:
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44、哪些情况下,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45、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依照什么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答:
(1)由本人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的用地申请进行讨论;(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46、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怎么办?
答: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协调不成的,自协调不成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47、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哪级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哪级人民政府处理?
答:
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48、哪些案件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答: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3)土地违法案件;(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4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哪些事项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答:
(1)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2)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3)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4)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0、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什么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什么?
答:
破坏耕作层,房地产开发。
51、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如何处罚?
答: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52、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53、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4、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
(1)责令限期拆除;
(2)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5、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后,不按用地审批时的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
(1)责令限期拆除;
(2)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6、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如何处理?
答: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7、我国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哪些?
答: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58、我省地图编制、印刷、审查、出版和广告采集由哪些部门管理?
答:
我省地图编制和审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图广告工作由省工商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59、测绘资质审查、资质证书发放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
由国家测绘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60、进行工程建设涉及到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如何处理?
答: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6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何时施行?
答: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62、矿产资源属于国家还是集体所有?
答:
国家所有。
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63、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的什么制度?
答:
有偿取得的制度。
64、“世界地球日”是每年的哪一天,今年是第几个世界地球日?
答:
“世界地球日”是每年的4月22日,今年是第37个“世界地球日”,宣传主题是:
善待地球──珍惜资源,持续发展。
65、什么是探矿权?
什么是采矿权?
答: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对矿产资源的使用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矿产品的权利。
66、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什么方针?
答:
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67、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是多少?
答:
每个勘查项目的第一个勘查年度需投入不低于2000元/平方公里;第二个勘查年度不低于5000元/平方公里;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不低于10000元/平方公里。
探矿权人当年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68、探矿权使用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
第1-3个勘查年度,每年100元/平方公里;第4个勘查年度200元/平方公里;第5个勘查年度300元/平方公里;第6个勘查年度400元/平方公里;第7个勘查年度起,每年500元/平方公里。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69、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原则是什么?
答: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被污染、破坏的矿区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70、探矿权最大保留期限是多少年?
答:
探矿权最大保留期限是6年。
71、谁是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管理机关?
答: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72、每个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区块范围是多少?
答:
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73、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多少年?
答: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74、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5、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如何划分?
答:
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66-1999)将矿产勘查工作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76、采矿权登记管理权限分几级?
答: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按矿种和储量规模不同分别由国土资源部、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四级管理。
77、采矿权申请人自收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预申请批准文件后,开采中型规模矿产资源、小型规模矿产资源、小矿矿产资源分别应在多长时间内履行完项目立项或企业设立等审批手续?
答:
1年,6个月,3个月。
78、开采哪些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答:
开采石油、大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79、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多少年?
中型的,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多少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多少年?
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多少年?
答:
30年;20年;10年;3年。
80、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如何缴纳,标准是多少?
答:
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81、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多长时间内必须进行开采?
答:
采矿权人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开采中型规模矿产资源在2年内、小型规模、小矿及零星等矿产资源在1年内,应当进行建设或者生产。
82、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3、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几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答:
2年。
84、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答:
(1)变更矿区范围的;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3)变更开采方式的;(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85、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答: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86、建设单位是否有权可以压覆重要矿床?
答: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设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87、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5)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6)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
88、无证勘查、越界勘查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9、对非法转让矿产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答: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90、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将采取什么措施予以处罚?
答: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91、什么是破坏性采矿罪?
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破坏性采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破坏性采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破坏性采矿罪的规定处罚。
92、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采矿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处罚。
93、2003年11月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94号国务院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该条例从哪年哪月哪日起施行?
答:
2004年3月1日。
9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所指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
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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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 法规 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