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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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区
深圳市龙岗区
建筑物分类拆除及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施工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8-XX-XX发布2018-XX-XX实施
发布
前言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
1.总则;2.术语;3.工程分级;4.技术组织设计;5.技术论证、安全评估、安全监理;6.分类拆除作业的基本规定;7.施工工艺;8.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基本规定;9.安全、环境影响因素控制。
本规定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从建筑物拆除步骤的源头开始直到产品转化结束使用“分类处理”的规定要求。
较传统处理方法更加科学合理,大幅度提高产品的应用途径和转化效率。
制定整套的分类处理的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流程,确保拆除施工的安全高效。
本规范由XXXXXXXXXXX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XXXXXXXXX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
本规范参编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1.1.1为贯彻落实《龙岗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规范龙岗区建筑物拆除及废弃物处理利用项目管理,加强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6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各责任单位在执行本工作指引时,尚应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规范、标准、规程、上级文件等相关要求。
1.1.2
1.1.3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整体或局部分类拆除工程的施工及建筑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运输、转运、处理的规划、设计和管理。
1.1.4
1.1.5建、构筑物分类拆除工程的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6
1.1.7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建筑废弃物拆除现场就地转化或运至建筑废弃物固定资源化处理场进行综合利用。
1.1.8
第二章术语
2.1.1人工拆除manualdemolition
2.1.2
施工人员使用小型机具或手持工具,将拟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业。
2.1.3机械拆除mechanicaldismantling
2.1.4
采用机械设备,将拟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业。
2.1.5爆破拆除blatingdemolition
2.1.6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将拟拆除物解体、破碎、清除的作业。
2.1.7静力破碎拆除staticdemolition
2.1.8
利用静力破碎剂水化反应的膨胀力,将拟拆除物胀裂、破碎、清除的作业。
2.1.9有限空间confinedspace
2.1.10
封闭或部分封闭,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2.1.11建筑废弃物constructionanddemolitionwaste
2.1.12
对各类建、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等进行建设、改造、装修、拆除、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废旧混凝土、渣土、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及掺杂的生活垃圾等。
2.1.13转运调配transferanddistribution
2.1.14
将建筑废弃物集中在特定场所临时分类堆放,待根据需要定向外运的行为。
2.1.15建筑废弃物处理constructionanddemolitionwastetreatment
2.1.16
对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转运、调配、处置的全过程。
2.1.17再生粗骨料recycledcoarseaggregate
2.1.18
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2.1.19再生细骨料recycledfineaggregate
2.1.20
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2.1.21再生骨料混凝土recycledaggregateconcrete
2.1.22
掺用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1.23再生骨料砌块recycledaggregateblock
2.1.24
掺用再生骨料,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砌块。
2.1.25再生骨料砖recycledaggregatebrick
2.1.26
掺用再生骨料,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砖。
2.1.27回填backfill
2.1.28
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以符合条件的建筑替代废弃物部分土方,弥补地坪标高的行为。
第三章工程分级
3.0.1对拟拆除的建、构筑物依据其地理位置、结构类型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判选取最合理的拆除方法。
3.0.2工程分级应具备下列资料:
建、筑物的图纸、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勘查施工现场所获得的详细资料与信息,以确定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与建筑材料性质,为后续拆除工艺提供判别依据。
具体内容包括:
1)拆除工程的地理位置;
2)
3)拆除物的类型、结构、面积、高度和层数;
4)
5)建、构筑物工程质量评估,主体结构的变动及损坏情况(必要时需引入第三方检测数据);
6)
7)拆除物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包括水、电、煤、通讯等地上、地下管线分布情况等);
8)
9)部分杆件、构件或节点的勘查情况等;
10)
11)周边建筑、道路、环境情况;
12)
13)拆除工程施工的难度和危险点。
14)
3.0.3工程分级
根据建、构筑物主体所在的地理位置和环境、建筑结构、地上与地下管线等综合因素对建筑物进行评判分级,使用合理的拆除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过程对人员、机械和对周边环境、建筑物等安全。
建、构筑物性质依据建筑材料性质和结构划分见表3.0.3。
表3.0.3建、构筑物性质类别分级与拆除方法
No
结构类别
结构特性
拆除方法
1
木结构、砖木结构
低层建筑(高度<30m)
人工/机械分层拆除/爆破拆除
2
砖混结构
低层建筑(高度<30m)
3
钢筋混凝土结构
低层建筑(高度<30m)
机械整体拆除/爆破拆除
4
高层建筑(30m<高度<100m)
人工/机械分层拆除/爆破拆除
5
超高层建筑(高度≥100m)
机械分层拆除/爆破拆除
6
宽体建筑(宽度≥25m)
分段机械拆除/爆破拆除
7
钢结构
高层/超高层建筑
机械分层拆除/爆破拆除
8
大跨度建筑(跨度≥60m)
分段机械拆除/爆破拆除
9
特殊结构
烟囱、地下结构工程等
根据结构类型选择拆除方法
第四章技术组织设计
4.1技术组织设计原则
4.1.1建、构筑物进行分类拆除和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使针对不同性质的建筑、装修等材料分别使用合理的施工工法、工艺,使用不同的技术途径使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效率和再生产品质量获得有力保障,故在拆除的源头开展分类拆除工作,并结合分类拆除开展分类处理工作。
4.1.2各施工步骤中技术组织根据建、构筑物结构形式和建筑材料性质分步、分类、分项的开展工作,并且严格执行质量技术要求、安全技术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进行技术组织设计。
4.1.3建设方应负责拆除区域内各种管线的切断或移位,应向拆除施工方提供相关建、构筑物、管线的图纸和资料,拆除施工方
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必须对建设方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作认真研究和分析,深入现场和周边区域进行详细查勘,然后对拆除施工作全面规划,编制拆除施工组织设计书。
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拆除施工组织设计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
4.2技术组织重点项目
4.2.1为保障建、构筑物分类拆除和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合理、安全、高效的有序进行,施工方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施工计划和规章制度等。
4.2.2施工方应依据建、构筑物材料性质差异,确定分类拆除的顺序、步骤、方法等的分类拆除工艺方案,确保建筑废弃物分类清晰、降低后期分类处理难度。
4.2.3施工方应依据建、构筑物所在周边(地上、地下环境条件)和自身结构类型、结构质量情况制定主体结构的拆除作业技术方案,确保拆除过程的施工安全。
4.2.4对重难点拆除施工工程需开展专家论证工作。
4.2.5制定与分类拆除的工艺方案、施工作业技术方案配套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针对性强、组织设计严谨。
4.2.6制定分类处理工艺方案,当施工现场具备就地分类处理条件时,应开展就地分类处理,并制定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工艺方案(包含具体技术途径、转化利用形式和质量目标);当现场不满足就地处理的时候,应制定建筑废弃物清运方案和固定处理场的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工艺方案(包含具体技术途径、转化利用形式和质量目标)。
4.2.7依据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计划,制定并且落实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机械设备性能需满足技术方案要求,机械投放数量满足施工计划要求)。
起重机械、拆除机械是否完整出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等。
4.2.8建设方、施工方应制定严谨的项目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管理人员应提供完成的人员证明材料(职务、人员、职称、专业、职业证书、从业经历或已承担的项目情况)。
4.2.9建设方、施工方应制定严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责任落实到人,管理目标与考核目标清晰。
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置专职安全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的管理与检查工作。
与安全管理目标与考核目标相对应,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与实施计划,使安全生产落实到位。
4.2.10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安全管理的制度,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施工人员之间需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且针对施工计划和施工工艺的变化,及时召开安全技术交底会议,确保不同施工工艺、施工环境的变化等造成的安全隐患及安全保护重点的变化落实到各责任人、施工作业人员,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拆除技术要求、作业危险点与安全措施。
每次技术交底必须有书面记录,并应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双方签字确认。
4.2.11施工作业中形成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由安全员进行项目自检,监理方进行第三方监管,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行政监管。
4.2.12施工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不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4.2.13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2.14施工方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配备救援人员,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2.15施工方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措施,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章技术论证、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5.0.1技术论证
结合深圳市龙岗区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的实际情况,当拆除主体包含以下范围时,应经过专家技术论证。
1)高度大于30米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2)
3)爆破拆除工程;
4)
5)天桥(含天桥、地下通道)、烟囱、水塔、码头的拆除工程;
6)
7)待拆建、构筑物和周边道路、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的距离小于待拆建、构筑物高度的拆除工程;
8)
9)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粉尘和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10)
11)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风景名胜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12)
13)建、构筑物改造项目中含有建筑结构拆除工程的项目;
14)
15)其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的拆除工程。
16)
5.0.2一般性拆除工程建设方、施工方应针对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其评估内容应满足《龙岗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1+N文件)中的要求,并且参照附录2中的内容进行逐项检查。
5.0.3监理方应对建设方、施工方提交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龙岗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1+N文件)中的要求,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内容按照附件3的内容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能,并完成月度自检报告,并上报区建设局。
5.0.4项目结束后,施工方需按照附录4的内容进行自评后,报建设区进行评审。
建设局根据自评报告,现场核实后形成评审报告,拆除项目结束。
第六章分类拆除作业的基本规定
6.1分类依据
6.1.1根据建、构筑物主要构成根据材料性质可分类为:
6.1.2
1)混凝土(含混凝土制品);
2)
3)砖瓦类(粘土砖、空心砌块、发泡混凝土砌块等);
4)
5)金属材料类(钢筋、铝合金、铜铁线、铁架等);
6)
7)塑料类(塑钢、PVC与PPR管线);
8)
9)木材类(木质门窗、木质横梁、部分室内家具等);
10)
11)陶瓷玻璃类(卫生洁具、瓷砖瓦、生活用瓷等);
12)
13)其他材料类(生活垃圾等)。
14)
6.1.3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组成可分为:
6.1.4
1)建、构筑物外墙装饰部分(屋顶水箱、广告牌、屋顶绿化等);
2)
3)建、构筑物内部装修、装饰部分(含给排水、燃气、通信、电力管线管道);
4)
5)墙体部分;
6)
7)主体结构部分。
8)
6.2分类拆除工序
6.2.1分类拆除施工应按照分部、分类的原则进行。
分部原则按照由外而内、自上而下、先附属结构后主体的要求进行,每步骤中再根据材料性质的差异进行分类拆除,拆除顺序可根据实际作业要求自行设计,如图6.2.1所示。
1.建、构筑物外墙装饰部分
2.建、构筑物内部装修、装饰部分
3.墙体部分
4.主体结构部分
图6.2.1分类拆除工序
6.2.2在分步分类拆除过程中,根据建材材质不同,依次将外墙装饰部分(外墙广告牌、雨棚、空调外架等)先行拆除,然后将建、构筑物内部装修、装饰部分(门窗、管线、装修材料等)拆除,最后根据建、构筑物主体结构性质再依次拆除墙体、板、梁、柱。
6.2.3门窗、管线、装修材料宜选用人工或者人工配合小型机械的方式进行。
拆除后的废弃物根据材料性质分类存放,分类处理。
6.2.4建、构筑物的根据主体结构的差异选用机械拆除或机械配合人工拆除的方式进行。
砖瓦类材料与钢筋混凝土应分步拆除、分类存放、分类处理。
第七章施工工艺
7.1人工拆除
7.1.1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檐口高度在10m以下混合结构的民用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拆除,因环境不允许采用爆破、机械拆除,心须采用人工拆除方法的情况,以及建、构筑物内外装修部分的分类拆除的部位。
7.1.2人工拆除作业必须按建造施工工序的逆顺序自上而下、逐层、逐个构件、杆件进行。
屋檐、挑阳台、雨蓬、广告牌和铸铁落水管道等在拆除施工中容易失稳的外挑构件,必须先行拆除。
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拆除必须随结构整体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
承重的墙、梁、柱,必须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7.1.3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作业通道的设置要求:
1)平面通道宽度应适合运输工具和施工人员通行的需要;
2)
3)上、下通道宜利用原建筑通道,无法利用原通道的,应搭设临时施工通道;
4)
5)通道应保留1.2m以上高度的墙、篱笆或脚手架作为围栏。
6)
7.1.4对于拆除物高度的檐口高度大于4m或屋面坡度大于30°的拆除工程,应搭设施工脚手架。
脚手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拆除施工中,应随时检查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脚手架倒塌。
脚手架应随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进程同步拆除。
7.1.5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脚手板、高凳或其它稳固的结构或部位上操作,严禁站在墙体、挑梁等不稳固、危险的构件上作业。
7.1.6拆除施工、材料回收、建筑废弃物清理时不得高空抛物,并符合下列要求:
1)拆卸下的材料、构件、杆件等,应由垂直升降设备或流放槽中卸下,或通过楼梯搬运到地面;
2)
3)建筑废弃物可通过原电梯井道或设置的垃圾井道卸下。
在楼板上开设垃圾井道洞口,洞口的边缘下部应有梁或墙支撑以确保洞口稳固;洞口不宜过大。
洞口应保留三面1.2m以上高度的墙、篱笆或脚手架作为围栏。
4)
7.1.7屋面、楼面、平(阳)台上或脚手架上,不得集中堆放材料和建筑废弃物。
楼面或脚手架上的材料和散落的建筑废弃物,应及时予以清理。
7.1.8坡屋面拆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拆除坡度大于30°的屋面和石棉瓦屋面、轻质钢架屋面等,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有防滑、防坠落措施。
2)
3)屋架应逐榀(由梁、柱构成的一个平面)拆除,对未拆屋架应保留桁条、水平支撑、剪刀撑,确保其稳定性。
4)
5)
拆除屋架宜在屋架顶端两侧设置揽风绳,防止屋架意外倾覆。
6)
7)屋架跨度大于9m时,应采用起重设备起吊拆除。
8)
7.1.9楼板(包括平屋面)拆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应采用粉碎性拆除。
楼板被粉碎后,应暂时保留钢筋网,钢筋网的切割应放在钢筋混凝土梁拆除前;
2)
3)预制楼板应采用粉碎性拆除。
拆除时,作业人员应站立在木跳板上,木跳板两端应搁置在墙体或梁上。
4)
7.1.10拆除次梁,应在梁的两端凿缝,先割断一端钢筋,用起吊机具缓慢放至下层楼面后,再割断另一端的钢筋,用起吊机具缓慢放至下层楼面破碎。
当次梁过大、过重,用起吊机具不能安全吊放时,应按照主梁的拆除方法拆除次梁。
7.1.11主梁应采用粉碎性拆除。
主梁的下部必须设置相应的支撑,从梁的中部向两端进行粉碎性拆除。
7.1.12墙体应自上而下粉碎性拆除。
禁止采用开墙、砍凿墙角人力推倒或拉倒墙体的方法拆除墙体。
7.1.13拆除立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柱倒塌方向应选择在楼板下有梁或墙的位置,边(角)柱应控制向内倒塌。
2)
3)应沿立柱根部切断部位凿出钢筋,用手动倒链或用长度和强度足够的绳索定向牵引,将牵引方向反向的钢筋和两侧的钢筋用气割割断,保留牵引方向的钢筋,然后将立柱向倒塌方向牵引拉倒。
4)
5)立柱倒塌撞击点应采取缓冲减震措施。
6)
7.2机械拆除
7.2.1机械拆除适用于砖木结构、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基础、地下工程的拆除。
7.2.2拆除机械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或进口商品检验合格证明或有关技术主管部门对该机械检验合格的证明;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按机械操作人员手册的要求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有关规定使用和进行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维修,确保机械完好、使用安全。
7.2.3拆除机械使用前或交接班中应对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监测、报警装置,升降、变幅、旋转、移动等系统进行调试检查,机械各项性能应安全、完好,方可使用或交接。
7.2.4拆除施工现场应具备机械作业的道路、水电、停机场地等必备的条件,供机械设备停放、作业的场地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灯光。
7.2.5应根据建、构筑物的高度选择拆除机械,严禁超高作业。
机械设备前端工作装置的作业高度应超过拟拆除物的高度。
7.2.6在拆除高度小于30m的普通民用建筑时,使用拆除机械对主体结构整体放倒的方式时,机械设备与人员应在倒塌安全范围内施工。
7.2.7机械设备在作业时,应按规定与高压架空线保持大于6m的安全距离。
7.2.8机械行走应严格执行机械行走的规定。
操作机械时,作业人员不准站立驾驶,严禁他人进入机械操作室。
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将机械交给无证人员操作。
实行多班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7.2.9机械作业人员应按照机械操作人员手册的要求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的规定进行操作。
拆除机械作业平面的有效范围为机械正前方左、右40°。
7.2.10为提高拆除机械的作业高度,可用碎渣铺设坡道和作业平台,坡道和作业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坡道的坡度应在机械操作人员手册规定的范围以内;
2)
3)坡道的最高点不得高于3m;
4)
5)坡道坡面的宽度不得小子拆除机械机身两履带间宽度的1.5倍;
6)
7)坡道两侧的坡度不得大于45°;
8)
9)坡道、作业平台应用机械填平、压实,不得在未经填平压实的碎渣堆上作业;
10)
11)作业平台的大小应满足拆除机械操作、调头、换位和危险时撤离的需要;
12)
13)拆除机械不得横穿斜坡或在斜坡上转换方向。
14)
7.2.11拆除机械严禁在无保护措施的地下管线的地面上作业,严禁在距地下管线侧1m范围内使用机械开挖。
7.2.12拆除机械严禁在架空预制楼板上作业。
拆除机械在现浇楼板上作业时,必须经过计算,确保楼板的承载能力或采取适当的加固措施后能保证拆除机械作业安全。
7.2.13机械翻渣时,铲斗与保留的建筑物墙体的距离不得小于2m,作业时机身的中心位置距离保留建筑物墙体不得小于4m。
7.2.14机械拆除作业时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
使用拆除机械拆除建、构筑物时,必须确保未拆除部分结构的完整和稳定;当发现有不确定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禁止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进入机械作业范围。
7.2.15多台拆除机械作业时,不得上下、立体交叉作业。
拆除机械作业与停放时应置于被拆除物有倒塌可能的范围以外。
两台拆除机械平行作业时,两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拆除机械有效操作半径的2倍。
7.2.16严禁人、机上下交叉作业。
在机械拆除施工过程中要人工拆除配合时,人工拆除尚须符合人工拆除施工的规定。
7.2.17机械拆除应自上而下、逐段、逐跨、逐层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7.2.18机械拆除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构筑物外挑结构、铸铁落水管、门窗和水箱等屋面上附属物;
2)
3)接板(屋面板);
4)
5)墙体;
6)
7)次梁、主梁、立柱;
8)
清理下层楼面,并重复2-4顺序。
7.2.19机械拆除砖木结构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人工拆除方式自上而下拆除楼板、木搁栅,保留木搁栅的间距宜小于2m,木搁栅应采用齐墙锯断的方式拆除。
锯时宜用高凳在下一层上作业;
2)
3)用拆除机械将承重墙自上而下拆除,使屋面、楼面自然下坍。
4)
7.2.20机械拆除混合结构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屋顶水箱、铸铁落水管道、门窗和外挑构件;
2)
3)自上而下、逐间逐跨拆除屋面板和墙体(构造柱);
4)
5)使用相匹配高度的拆除机械阶梯式进行拆除。
6)
7.2.21机械拆除框架结构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拆除屋顶水箱、铸铁落水管道、门窗和外挑构件等;
2)
3)使用高度相匹配的拆除机械自上而下拆除外墙;
4)
5)自上而下、逐层、逐跨拆除楼板、次梁、主梁和立柱;
6)
7)采用长臂液压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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