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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学习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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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特征
二、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提示: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并不是全部经济关系,而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特征
1、显著的经济性。
经济法作为直接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决定了他具有显著的经济特征。
2、很强的综合性。
经济法事由诸多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其调整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手段,因此,经济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3、必要的干预性。
经济法作为国家的市场干预法,必须对市场的运行进行适当的干预和协调,预防和纠正市场的盲目性和滞后性,但其对市场的干预程度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市场主体干预关系
(二)市场运行干预关系
(三)宏观经济调整关系
(四)社会保障关系
四、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渊源的含义
(二)我国经济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非指定法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有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有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4)自然人(5)国家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想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经济法的利益和要求。
1、经济权利
2、经济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有体物2、经济行为、3经济信息、4智力成果
三、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分类1、行为2、事件
第二章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二实施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要件
(一)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
三、代理
1、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一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有被代理人承受
第二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2、诉讼时效具有适用上的普遍性
3、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实体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第三章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特征1、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这里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
2、投资人对企业实务有绝对和支配权。
3、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5、是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事物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种类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2、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和处分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4、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六)入伙与退伙
1、入火2、退火3、继承
第三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季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
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合营企业是由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2、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4、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合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时才能被批准: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技术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 有损国家主权的;
2 违反国家法律的;
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 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四)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2、审查批准3、登记注册
第四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分类
二、公司登记管理
三、公司年度检验
1、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年检费50元。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二)董事会(三)经理(四)监事会或监事
四、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1、出资。
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被提升到10万元,且不能分期缴纳。
2、公示。
在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中应当载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的信息。
3、财务监督。
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刺破公司的面纱。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发生“财产混同”,适用揭破法人面纱原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且本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5、数量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得再设立一人公司。
上述规定不适用法人及其设立的一人公司。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的概念及种类
二、股权转让的条件及效力
三、股权转让的收购和继承
第五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法适用范围:
1、根据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此外,劳动合同也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劳动法。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我国《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条款
四、合同订立的程序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二、有效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
3.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应为有效撤销权人在未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销的因素就认为其无效,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但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合同时,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需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五、无效合同
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第六章工业产权法
第一节商标法
一、商标的概念和分类:
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特定标记。
商标的分类:
按商标的保护客体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按商标构成分类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二、商标权法律关系
商标权的主体:
是指有权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标权的客体:
是指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即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内容:
即商标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
(1)商标专用权
(2)转让权(3)许可权(4)禁用权
(5)收益权
商标权人的主要义务:
(1)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
(2)确保商标质量的义务(3)缴纳规费的义务(4)其他义务。
如:
不得自行改编注册商标、注册事项、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义务。
三、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的原则: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为:
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
第七章市场管理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1)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有:
①产品质量责任关系;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2)这里的产品主要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品(如初级农产品)。
2.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1)从空间上说,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
(2)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
(3)从客体上说,该法只适用于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各种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包括以下层次有别、任务不同的机构: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3)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经认证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度。
(3)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
国家规定对重要的工业产品特别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强制性措施。
(4)标准化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是指产品质量标准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标准的制定、实施活动的总称。
3.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1)国家监督。
(2)社会组织监督。
(3)消费者监督。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并使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遵守产品质量标识制度。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装或者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了如下重要规定:
(1)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八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主要特征如下:
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文义证券6、票据是债权证券7、票据是金钱证券8、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签发、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的实质关系或者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作为票据授受的前提的关系。
主要是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即当事人之间产生票据的原因。
资金关系又称为票据资金,是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
三、本票、支票、汇票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我国目前只限于使用银行本票。
3、银行本票是指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出票人)签发给申请人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支票可以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第九章劳动法
第一节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立法概况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
我国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一十章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一节经济纠纷解决概述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经济纠纷有两大类:
一是经济合同纠纷。
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一是经济侵权纠纷。
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
第二节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
(二)仲裁的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
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在仲裁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也是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1、依法独立仲裁原则;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协议管辖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5、公平合理原则。
第三节诉讼
一、诉讼的概念
在社会系统中,不同社会主体(两方或两方以上)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可能以多种方式解决:
诉讼有三种: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就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原告和被告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加人参加,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等权益争议和纠纷的一种活动。
二、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
四、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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