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建设若干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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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若干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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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若干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若干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效能建设,根据市局的有关精神及彭泽县有关规定,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的原则,结合我局机关实际,特建立健全如下工作、管理和监督制度。
(1)岗位责任制。
机关在定编、定员前提下,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机关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在管理过程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度、标准、时限和应有的权力、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的一种工作制度。
(2)政务公开制度。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机关的其他事项都要公开,重点是公开各部门的职责、办事依据、程序、结果、服务承诺、违诺应受到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3)服务承诺制。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及服务时限的承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
作出的承诺必须践诺,违诺应受到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4)首问责任制。
针对群众对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的一项便民工作制度。
群众到机关办事时,首位被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属于首问责任人职务范围内的,若手续完备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的,要做好登记,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文书材料和办理此项业务的全部事项,让其补办手续后,按登记顺序尽快办结,不让群众跑第三趟。
对于非职务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也要负责接待,并根据来访事由,负责引导到本单位相应部门,使前来办事的群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找到办事部门和经办人并及时办事。
对不遵守首问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理。
(5)限时办结制。
为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办事拖拉,要求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6)工作考勤制度。
要求机关工作人员上班下班要遵守作息时间,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迟到、早退、脱岗或上网聊天玩游戏等。
(7)失职追究制。
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的制度。
(8)效能考评制度。
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的制度。
以效能为主要目标,客观、真实、有效地反映机关效能建设的效率、效益和效果。
政务公开暂行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范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形成有效监督机制,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就实行政务公开作出如下规定:
一、政务公开的含义
政务公开是指局机关及业务科室在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包括办事的依据、机构、条件、程序、时限、收费、责任等,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和监管相对人公开,增强办事的透明度。
二、政务公开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优质服务、
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利于监督。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实行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
(三)对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及换发证的审批依据;
(四)局机关及内设机构的名称、办公地点、联系电话。
部门
电话
办公室
5672988
监管室
56729885672110
药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
56729885672110
地址:
彭泽县龙城镇渊明路100号邮编:
332700
四、政务公开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程序
1、工作职责
(1)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和机关保密工作;
(2)协助调研、起草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的规定,负责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3)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管的普法宣传教育和法制工作;
(4)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统计和各类经费管理工作;
(5)负责局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做好后勤管理工作;
(6)其它交办事务;
(7)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等管理工作;
(8)负责局机关干部和职工的考核、科室负责人任免、管理与监督及公务员管理等具体工作;
(9)负责局机关劳动工资、档案管理;
(10)协助市局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药品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2、工作程序
(1)文件收发。
快收快递,及时督办。
收文:
呈阅和传阅须在当日呈递。
发文:
拟文、签发、打印在2个工作日以内。
(2)来访接待。
协调来访接待和举报投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转送或移交相关科室作出处理。
(3)建议、提案答复。
即时登记分发,按照内容明确承办科室和责任人,承办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交回办公室,办公室在1个月内办完并发出;
(4)年初制定机构人事劳动教育计划、培训计划和人事工作方案,年内按照计划予以实施和检查落实;
(5)按期办理干部职工工资、医疗保险手续,每季和半年检查执行情况;
(6)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协助市局做好执业药师的考录宣传、报名、培训工作;
(7)做好公务员考录工作,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并做好年度的考评工作。
(二)监管室工作职责和相关程序
1、工作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监督实施,监督实施GMP、GLP、GCP、GPP和GAP,依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日常监管及初审工作;
(3)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和抽检工作,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及药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和医疗机制剂室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4)配合市局做好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现场考核工作;
(5)协助市局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考核;
(6)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流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中药材、中药饮品的购销规则;
(7)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负责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初审,协助市局对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负责GSP认证企业日常监督管理;
(8)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申办、变更的初审,负责对新开办的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的初审;
(9)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流通、使用领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组织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
(10)开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监督检查;负责本行政区药品市场的日常监督,对药品集贸市场进行整治和取缔;
(11)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和责任人,承办上级要求办理、查处的案件,协办或移送查处案件,移送不属管辖的案件;
(12)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督;
(13)执行全市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工作计划;
(14)负责全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15)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16)协调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2、工作程序
流通监管方面:
(1)换(发)零售企业许可证材料的初审;
(2)收到申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报告后,对符合开办要求的企业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在接到申请企业符合要求的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按标准进行验收,在验收组验收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初审,对符合要求的,报市局审批《药品经营许可证》。
稽查方面:
(1)举报受理:
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详细记录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举报内容,情况紧急的立即调查核实,一般3日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反馈举报人;
(2)监督检查:
外出监督检查须2人以上,亮证执法,依法检查,物品暂控须出具法定文书,检查完毕应详细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工作结束应将有关物品、文书,当日内送交科室统一处理,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检查情况,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3)案件查处:
经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应指定2个以上承办,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应用法律准确,一般案件由科室3人以上合议,重大案件(如案值壹万元以上)交局长办公会讨论。
从受理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案件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相对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案件移送:
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并抄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广告监督:
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实行定人、定期监督检查,重点媒体为本行政区内报刊、电视、广播电台。
违法广告按规定移送工商行政部门查处;检查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抽验工作:
严格执行抽验计划,贯彻先监督后抽验的工作方法,抽验结果定期统计上报,抽验不合格药品,视情况分别由市、县查处。
食品安全监管方面:
(1)定期与县直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联系,掌握信息,协调工作;
(2)起草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和食品市场整治工作计划,每季了解工作进度;
(3)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小时内报告局领导,并在24小时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小时内报告局领导,并随时了解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4)受理食品方面举报投诉。
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根据举报投诉内容3日内转有关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办理。
(三)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和程序
1、工作职责
(1)组织对本部门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单位的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对执行省局、市局决定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本局工作人员违犯党纪政纪的举报、控告以及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3)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不正之风、行风建设和党风廉政教育工作。
2、工作程序
(1)信访举报。
对来信、来访、来电及时登记、记录,分流并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阅示后具体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未立案的,3个月内报结;立案查处的应在6个月内报结。
(2)案件查处。
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由分管领导审批报局长办公会同意后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报分管领导及局长办公会同意后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限为6个月,提出处理建议。
五、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下发文件;
(二)会议通报;
(三)行政窗口;如在政务公开栏、有关业务科挂牌发布办事须知及有关承诺印发文字;
(四)彭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五)在一楼大厅设立意见箱和公布投诉电话(5672988);
(六)开展咨询活动,做到“一口清”。
六、政务公开的要求
1、对经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对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2、由纪检监察人员对科室实行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书面向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汇报。
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使用范围
1、以局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或联系工作用局章;
2、以局名义布置工作、答复问题用局章;
3、在与平级单位的联系中,按照级别对等的原则使用局章;
4、对外联系工作开具介绍信用局章;
5、执法文书对外用局章;
6、开具证明根据具体事项用局章。
二、使用和保管办法
1、使用公章原则上必须经相应级别的领导批准。
使用党组公章应有局党组成员批准;使用局章须经局领导批准;一般函件和介绍信需使用局印章的,须办公室主任批准;处罚决定书用局章必须凭分管领导批准签字的会议记录方可盖章;
2、领导批件不在办公室存档的,用章时必须登记,由经办人签字;
3、不得在空白纸(包括空白表格、空白奖状、空白证书和空白介绍信)上加盖公章;
4、所有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和鉴印,公章一律不得携带出办公地点;
5、所有废用公章必须截角并交办公室存档。
6、凡不符合用章规定的,公章保管员不得用印。
发现打印、书写模糊、内容错误鉴印者应拒绝盖章,对手写函件一律不予盖章;
7、本规定所指公章包括钢印。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集中统一管理本局的档案,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有效地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档案,系指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文件材料。
本局各科室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定期向局档案室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已有。
第三条局机关各科室的领导应重视本科室文件材料的管理,把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列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并配备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单位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工作。
第四条局机关各科室的文书立卷和局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由局机关档案室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文件材苯斗归档范围
第五条凡是在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文件、图表、电报、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照片、音像磁带、软件系统的程序及实物等)办理完毕后,均应归档。
第六条上级、同级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上级、同级机关召开的需要机关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二)上级、同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局有关科室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
(三)上级机关对本机关机构编制、领导任免的文件;
(四)上级领导对本局机关工作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录像带等材料;
(五)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六)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
第七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本机关以机关代字“彭食药监”、“彭食药监X”、“彭食药监X函(便)”等发的所有文件(包括签发稿)以及与文件及工作有关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实物等材料;
(二)本机关各科室代字“彭食药监X函(便)”等发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函件(包括签发稿),以及与文件及工作有关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实物等材料;
(三)以局或科室名义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的全套文件材料;
(四)局党组、机关党委、工会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的全套文件材料;
(五)本局及各科室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六)本机关形成的财务报表、凭证、帐簿、审计等文件及相关材料;
(七)反映本机关重要事件的简报、音像材料、荣誉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照片材料;
(八)内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领导的批示和处理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调查处理报告等;
(九)本机关党组会议记录、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议记录本、会议纪要、大事记;
(十)本机关形成的重要党务工作、政务工作、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及业务工作统计报表;
(十一)本机关基本建设工程的请示、报告、批复、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等全套文件材料;
(十二)本机关及本机关办理的干部、工人转移工资和党、政、团组织介绍信及行政工作介绍信存根;
(十三)本机关与外单位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等材料;
(十四)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
(十五)本机关工作中形成的请示、计划、考察报告、重要简报、会议纪要、记录、音像材料,有查考价值的资料、互赠礼品清单等;
(十六)各种普查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七)各科室的发证、换证、注册登记、备案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下级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下级机关报送的总结、报告、典型材料、统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等文件;
(二)下级机关报送的规范性备案文件;
(三)下级及有关单位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第三章归档整理要求
第九条本局机关各科室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装订、装盒,并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向局机关档案室移交。
第十条各科室应严格遵守归档制度,不得无故拖延或不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如有些材料还需使用也应先按归档要求归档后,再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一条归档文件整理原则:
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归档文件分类方法:
归档文件采用年度一一机构一一保管期限相结合的分类方法,即每一年的文件各机构按不同的保管理期限把内容相同的文件按时间先后顺序或重要程度排列在一起。
对计划、总结、统计等归入文件签发的年度;请示与批复等来往文件,归入文件的批复(有结果)年度;跨年度形成原文件材料,如专项工作、专案、多年的统计表,归入事项的办结年度;会议文件归入闭幕年度。
第十三条归档文件整理方法:
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
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年。
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二)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每份文件中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签发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归档。
(三)文件排列方法:
将同一事由的文件按时间先后顺序列在一起;不同事由的文件则按文件形成的时间先后排列。
单件文件的排列是:
批文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签发稿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稿依次排列在定稿之后;非诉讼案件的结论、决定、判决性文件材料在前、依据材料在后。
(四)文件的编号和编目:
各科室应依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对整理好的文件以作为单位按照永久、长期、短期三个不同保管期限分别编制从“1”开始的室编流水件号。
然后填写盖在文件首面上方居中的归档专用章。
归档专用章的主要内容有:
全宗号、年度、室编件号、机构(或问题)、保管期限、馆编件号。
其中必须填写好年度、室编件号、机构(或问题)、保管期限。
同时还应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归档文件目录包括:
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和备注等项目。
文件材料的题名一般应照实抄录,没有题名应别拟写题名;会议记录应填写会议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五)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录制或摄制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六)整理装订好的文件按室编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内,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及归档文件整理说明。
不同年度、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分别归类、装盒。
有关文件的整理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年度归档文件说明内。
整理人、检查人应认真填写姓名和时间,以示负责。
年度归档文件说明由档案室汇总后一式二份分别放在全宗卷内和该年度文件第一盒内。
(七)盒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文件材料应进行修补;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文件,要用纸加衬边,实行左上角二眼装订时,文件的左边和上边要取齐;实行三孔装订时,左边和下边取齐。
第四章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专门档案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确定机关档案保管理期的原则:
(一)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它主要包括:
本机关党组会议记录、局长办公会记录、局务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局工作大事记;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和年度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机关内部机构负责人及直属机构负责人任免的文件材料;有重大历史意义和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协议;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等。
(二)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
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干部、职工的录用、转正、调资、定级、离退休、职务聘任、复转、抚恤、死亡等文件材料;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工会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党、团、工会的工作报告、总结、会议文件等;财产、物资、档案的交接凭证;有较长时效性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重要会议主要材料,上下级机关重要文件;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年度统计报表,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三)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与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
本机关一般事务性文件材料,与有关单位签订的短期时效性的合同、协议等;机关之间协商工作的来往文书;上级机关、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一般专题报告和备案的材料;来信来访材料等。
第五章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六条局机关档案室所存档案要依据国家档案局及省档案局有关规定定期进行鉴定,对已失去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第十七条档案鉴定工作由局办公室主持,局机关档案室与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加,组成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档案材料进行逐件的审查,提出存毁意见。
第十八条已经鉴定应销毁的档案材料,要登记造册,经鉴定小组审定,局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九条销毁档案材料,要有机要人员参加,由2人以上并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六章档案库房管理
第二十条保管档案需要有专用档案库房。
库房门窗要坚固,并保持适当的温湿度(温度14—16℃,相对湿度45%—65%),库房内需配备防盗、防火、防光、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的必要设施,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
第二十一条档案库房是机要重地,非档案室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因公需进入者须由档案室人员陪同。
第二十二条档案材料进出库房要进行登记,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定期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档案室人员要忠于职守,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离开库房要及时关闭电源,锁好门窗,下班前要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保持库房的清洁、定期打扫卫生。
第二十五条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六条本局各科室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须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经档案形成部门领导批准后到档案室查阅。
第二十七条外单位和公民个人(包括局直属单位)查阅档案。
应持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经档案形成部门领导批签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八条查阅档案一般在档案室阅览,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档案室。
特殊情况如确需外错,需经档案形成部门领导及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供出,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第二十九条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准拆卷、勾划、涂抹、抽换、损坏,不得遗失。
如有违反者,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借阅人利用档案后,必须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归档管理方法适用文书档案,其它门类档案的整理按照国家档案局和省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局直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督机关,根据国家及省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县食品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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