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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复习资料自己整理
国贸复习资料
(一)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异同点:
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区分是一个地理的概念,只要贸易跨越国界进行,它就属于国际贸易研讨的范畴。
相同点:
都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换,交易过程、物流方向及经营目的大致相同,并且都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区别:
A.实现经济联系的范围不同:
国际贸易是实现国内外经济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而国内贸易则是实现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及不同个人之间经济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B.生产要素流通受限制的程度不同:
国际贸易在国与国之间进行,其自然资源、资本、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转移、使用、组合和分配等与国内相比受到限制的程度和范围要大的得多。
C.经营的复杂程度不同:
由于国度、法律、语言和风俗习惯等的迥异,因而在洽商、联系、合同签定和单证处理上与国内比较要复杂的多。
D.使用的货币不同
F.风险大小不同:
由于交易涉及不同国家,可能发生的风险就会有资信风险、商业风险、汇兑风险、运输风险、价格风险、政治风险等。
(二)绝对成本理论——亚当•斯密的主要内容:
1.主要内容:
是指各国的自然禀赋或后天的有利条件各不相同,为国际分工创造了条件。
如一国拥有其中的一种优势,该国的该种商品生产的效率就会高于他国,生产成本绝对低于他国,处于绝对的有利地位。
2.各国按照自己的有利条件进行分工生产和交换,就能最有效地利用各自的自然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物质财富,通过国际贸易来满足各自需求并从中获益。
3.分工:
A.分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
斯密非常重视分工,认为分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因而能增加国家财富。
B.分工的原则是绝对优势或绝对利益。
斯密认为,分工既然可以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那么每个人都专门从事他最有优势的产品的生产,然后彼此进行交换,则对每个人都有利。
C.分工的基础是有利的自然禀赋或后天的有利条件。
斯密认为,自然禀赋和后天的有利条件因国家而不同,这就为国际分工夯实了基础。
(三)比较成本理论——大卫•李嘉图的主要内容:
他认为决定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基础是比较成本而不是绝对成本。
每一个国家不一定要生产各种商品,而应集中力量生产那些利益较大或不利较小的商品,然后通过国际交换,在资本和劳动力不变的情况下,生产总量将增加,如此形成的国际分工对参与贸易的各国都有利。
其核心原则就是:
两优取其重,两劣取其轻。
(四)赫克谢尔—俄林(H—O)模型
他认为产生比较成本的差异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两国的资源(生产要素——生产要素是指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的主要因素或在生产中必须投入或使用的主要手段)禀赋不同;二是相同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资源比例不同(例如生产大米,在泰国主要靠劳动,而美国主要靠资本和技术,因此会产生成本差异),否则两国之间不能产生贸易
(五)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WTO与GATT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
WTO继承了GATT的合理内核,包括其宗旨、职能、基本原则及规则等。
GATT有关条款,是WTO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规范各成员间货物贸易关系的准则
2.区别:
A.世贸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组织,而GATT只是一套规则、一个多边协定,没有严格的组织基础。
B.WTO的协定条款是法律,每个成员保证使其国内的法律、规章和管理办法符合这些条款规定的义务。
而GATT作为协议定的条款是各国政府的承诺,各缔约方在最大限度地与现有国内立法不相抵触的条件下适用这些条款。
C.参加WTO的是成员(Members),而参加GATT的是缔约方(ContractingParties),因为GATT实际上是一个政府间协定。
前者的承诺是完整的,具有永久性,而后者尽管也已选择GATT视为永久性,但其适用的基础仍然具有临时性质
D.WTO协定的内容涵盖了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与知识产权,而GATT仅适宜货物贸易。
E.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权威性,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也更有保证。
F.WTO加强了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的监督和评审工作,并具有约束力。
即世界贸易组织是建立了具有法人地位的世界贸易组织机构,并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即定的组织程序,通过组织集体辩论、谈判或裁判,解决贸易争端,促进国际贸易关系向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六)FOBCFRCIF异同点价格换算
共同点有:
(1)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的界限相同,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2)都是象征性交货,它以交单作为获得货款的前提,所以象征性交货也叫“单据买卖”。
区别:
主要是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有所不同
FOB:
CFR:
CIF:
FOB(FreeOnBoard)+装运港:
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案例一:
有一份FOB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其中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
货物抵运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划分,船行驶途中遇恶劣天气,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里。
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货物已越过船舷,风险已转移,无需赔偿。
请判别孰是孰非?
为什么?
该案例的关键在于货物有没有特定化。
如果货物进行特定化了,证明该50件中的40件是乙公司的货物,那么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无需赔偿。
但是,在案例描述中说明,货物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划分。
由此看来,在货物运输途中,货物并没有特定化,不能证明50件损失的货物属于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索赔,卖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
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1.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损失。
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负责?
2.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1买方。
如果买方延迟派船,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买方。
如果买方延迟派船,由此引起的卖方仓储费的增加应由买方负责。
案例三:
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买方的要求不合理.
在FOB条件下,由买放负责租船定舱.
在具体业务中,卖方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或投保,但这纯属代办,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如卖方不能完成买方之委托,如定不到舱位风险有由买方负担,买方不得因此而向卖方提出任何异议或借以撤销合同。
案例四:
我某公司每公吨242美元FOBVesselNewYork进口200公吨钢材。
我方如期开出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应由我另行电汇。
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不一定。
关键在于该合同是遵循《2000通则》还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如果遵循《2000通则》,则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清关,美方要求不合理。
如果遵循《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则卖方要求合理,FOBVessel…术语要求由进口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
CFR(CostandFreight)+目的港:
指卖方负责租船订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到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支付货物运费,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案例:
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采用CFR贸易术语,卖方应该在货物装船以后发出“充分的通知”。
(时间上是“毫不延迟的”;内容上是“详尽”的,能够满足买方为目的港收取货物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办理保险的需要。
)按照有关法律和惯例的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而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因此,在该案例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目的港:
指卖方负责租船定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到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支付货物运费和保险费,并负担货物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案例一:
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这意味着只要单据齐全(主要是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和正确(符合合同要求),卖方提交单据即推定为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凭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也就是说,买方凭单付款而不是凭实际交货付款,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的时候,货物已经发生灭失或损坏,但只要单据是正确的、齐全的,买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反之,如果卖方所交单据不正确或不齐全,买方有权拒付,即使所交货物与合同完全相符。
因此,在本案例中,我方必须凭卖方提交的全套合格单据支付货款。
至于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应查明原因,向相关当事人索赔。
案例二:
按CIF贸易术语出口一批商品。
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
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绝付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案例三:
某公司按CIF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必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轮船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
不正确
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转运港船舷。
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合同中要求卖方负责货物于12月2日货轮驶抵目的港,延长卖方责任至目的港,有违CIF术语的责任划分,对卖方不利。
案例四;80年代,有一出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
由于卖方投保时没有加投战争险,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
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
不合理。
在CIF术语下,卖方负责投保,但其要求如下:
在买方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无需投保战争险。
案例五:
A公司与欧洲某进口商签定一份皮具出口合同,CIF鹿特丹,向PICC投保一切险,货物到达后经检验表面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10万美元。
据分析货损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厂家未将皮具的湿度降低到合理的程度。
试问:
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责赔偿?
进口商是否要支付货款?
出口商应如何处理?
1.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
A公司虽向PICC投保一切险,但保险公司是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遭受的海上风险和一般外来风险承担责任,货物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无需承担责任。
2、进口商不需要支付货款。
(?
)
虽然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但是,对于交货以前就已经存在的质量问题,卖方不能免责。
《公约》规定:
“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
”
3、出口商应该届期补交货物,并承担给买方造成的不合理的损失。
净价之间的换算
净价(NetPrice)是指表示货物的价格时,不包含佣金和折扣。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经常会根据对方要求改变原报价的贸易术语,以对方要求的贸易术语重新报价。
如原报价是FOB价,对方要求改报CFR价或CIF价。
因此,作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工作人员,必须清楚它们之间的换算。
(FOB为基价)
FOB价的构成为:
进货成本、费用(包装费、仓储及保管费、加工整理费、国内运输和装卸费、出口关税和各种捐税、商品检验费、产地证费、通信费、管理费等)和净利润。
FOB=出口总成本(进货成本+费用–出口退税)+净利润
CFR=FOB+F
CIF=CFR/[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案例一:
某公司按每公吨1200美元FOB大连对外报价某出口商品,国外客户要求改报CIF旧金山,问应报价多少?
(设运费为每公吨130美元,加一成投保,保险费率为1%。
)
CIF=(FOB+F)/(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1200+130)/(1-1%×110%)
=1330/0.989=1344.80(美元)
案例二:
某公司与外商洽谈出口某商品,公司发盘每公吨3000美元CIF新加坡,而外商的还盘为每公吨2880美元FOB中国口岸。
经查该种商品由中国口岸运至新加坡按体积10级货物每运费吨运费为89美元,保险费率合计0.95%。
问:
单纯从价格考虑,公司是否可以接受该还盘?
•将该公司发盘的CIF价换算成FOB价:
FOB=CIF-F-I=3000-89-3000×110%×0.95%
=2879.65(美元)
•将外商还盘的FOB价换算成CIF价:
CIF=(FOB+F)/(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2880+89)/(1-0.95%×110%)
=3000.35(美元)
案例
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样,请问:
请问该包装属于何种性质包装。
定牌中性包装
▲(七)海运提单的性质作用及运输方式
1.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
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该批货物。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
2.是物权凭证: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3.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误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4.提单是结汇的单据:
采用信用证的方式结汇,海运提单是必备的结汇最主要依据之一。
(八)构成共同海损的要件:
•A.必须确实遭遇危险,而非主观臆断。
•B.措施必须是主动有意识地采取,而且必须是合理的。
•C.危险必须是危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
•D.该损失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且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和有效果的。
(九)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A.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而共同海损则不是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对船货所构成的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
B.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十)平安险别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1.平安险别(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习惯称单独海损不赔)
平安险:
是指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扣除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使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与流冰或与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事故后又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救费用。
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
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十一)信用证基本特点
A.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开证银行就必须保证付款,而不论进口商拒付还是倒闭。
B.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足的文件,不依附于买卖合同。
C.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其业务以单据为准,而不是货物。
它必须是严格相符(信用证和单据、单据和单据必须完全一致)和表面相符。
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就是“一个原则,两个只凭”。
“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两个只凭”就是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只凭单据,不管货物”。
•
信用证的一般支付程序:
•①进口商按合同向银行申请开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②开证行接受申请,开出信用证寄交通知行;
•③通知行接到信用证审查无误后交出口人;
•④出口人见证后,按规定条件装妥货物并备齐全部单据后,按时向银行交单议付;
•⑤议付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扣除押汇利息后付款;
•⑥议付行将全部单据转交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要求付款;
•⑦开证行审核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⑧开证行或付款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⑨进口人凭收取的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汇票
1.汇票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并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时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简言之它是一方开给另一方无条件支付的一种书面支付命令书。
(包括顺汇和逆汇)
汇票的基本内容有八项:
即汇票号码、日期、金额、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
2.汇票的种类
按出票的不同分为:
1)银行汇票:
(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一般多为光票。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出口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进口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多为随附货运单据的汇票。
在国际结算中,使用较多。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按付款时间分为:
1)即期汇票:
即期汇票上应注有“见票即付”等类的字样。
这种汇票,要求付款人见票后立即将汇票规定的金额交给汇票指定的受益人。
没有规定付款时间的汇票一般也看成即期汇票。
2)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又称为有信用期限的汇票,即出票人对付款人提供了付款时间上的信用。
远期汇票规定付款人在某一个固定时间或某一可以确定的将来某一确定时间付款,而不是见票即付。
按出票时是否附有单据分为:
1)跟单汇票:
出票时附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的汇票叫跟单汇票。
使用跟单汇票表示出票人不仅要提供汇票,而且要提供有关规定单据才能取得货款,而受票人只有付清或保证付清汇票规定的金额才能取得单据以提取货物。
2)光票:
没有附任何单据的汇票叫光票。
商业光票一般仅用于收付运费、保险费、利息等小额款项等。
一般情况下银行汇票都是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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