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定额站造价员手册七电子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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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定额站造价员手册七电子版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1、《定额》的章节内容
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共分十章,包括: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第二章地基处理与防护工程;第三章砌筑工程;第四章钢筋及混凝土工程;第五章门窗及木结构工程;第六章屋面防水、保温及防腐工程;第七章金属结构制作工程;第八章构筑物及其他工程;第九章装饰工程;第十章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2、《定额》的应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及新建装饰工程。
3、《定额》的作用
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招标标底的依据;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造价以及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
4、《定额》的适用条件
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5、《定额》的人工
本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量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内容包括:
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工日单价:
工日单价指在工程计价中一个建安工人一个工作日应计入的全部人工费用。
我省现行规定,工日单价分为五种情况:
一是山东省建设厅定期发布的全国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目前是66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建设工程费用程序中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适用于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轨道交通等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时,工程施工期必须与山东省建设厅发布文件的执行期相一致。
二是我省发布的各市综合工日最低单价,是各市在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全省各地区最低人工工资标准进行折算的基础上,结合各市现阶段建设工程人工费成本和施工企业的实际利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取定的。
为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安全,规范无序竞争和恶意压价等不合理行为,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潍坊市综合工日最低单价为60元/工日。
该单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各个主体在签订工程结算(实际)人工工日单价以及计价时,不得低于该价格。
三是各市各类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由各市测算报省后统一发布。
作为建设市场相关主体工程计价的指导。
四是工程结算(实际)人工工日单价,执行现行及非现行计价依据,应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必须签订结算(实际)人工工日单价,且不得低于山东省规定的各市规定的各市综合工日最低单价标准。
各市综合工日最低单价是各市在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全省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折算的基础上,综合各市现阶段建设工程人工费成本和施工企业的实际利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取定的。
现阶段潍坊市综合工日最低单价为60元/工日。
依据相关规定,结算(实际)人工工日单价不得低于综合工日最低单价进行计价。
合同中未签订结算(实际)人工工日单价的,应按照工程施工期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执行。
五是综合工日市场知道单价,(现行的潍坊市人工工日市场指导建筑、安装工程为66元/工日,装饰工程为70元/工日)是各市以建设市场代表性工程实际人工费支出为基础进行测算,并结合各市现阶段市场招标以及工程发承包、工程结算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取定的。
该单价代表现阶段各市工程计价综合工日单价的合理水平,是各市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工程招标、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实施建设市场人工单价管理的重要指导。
6、《定额》中的材料
(1)本定额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按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确定。
(2)本定额包括主要材料及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以占材料费百分比表示。
(3)本定额中包括材料施工损耗、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从工地仓库至加工地点或操作地点的运输损耗等。
(4)施工用水、电费
1、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水、电表。
有施工企业支付水、电费。
临时水、电源,监视单位应供应至单位(含小区中单位)或构筑物工程中心50米半径范围内,并设有水、电计量表。
施工单位按水、电表中数量和实际单价,支付水电费。
施工企业按定额消耗量、自来水公司、电业局收费单价与定额《价目表》水、电预算价格找补差价,该差价计入工程结算。
2、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水、电表,委托施工企业安装水电表并支付水、电费。
建设单位不能按上述规定要求安装水、电表且委托施工企业安装水、电表并支付水、电费时,进行以下工作后并计取相关费用。
(1)施工企业依据建设单位委托书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装水、电表。
(2)施工企业按建筑、安装消耗量定额及其相应规定,另行单独计取水、电表的购置及安装等费用。
(3)施工企业按水、电表中数量和实际单价,支付水电费。
(4)施工企业按消耗量、自来水公司、电业局收费单价与定额《价目表》水、电预算价格找补差价,该差价计入工程结算。
3、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水、电表,建设单位支付水、电费。
建设单位供水并支付水、电费,但未按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水、电表时,施工单位按定额消耗量及《价目表》价格进行结算后退款给建设单位。
4、施工与建设单位办公用水、电为一体,甲乙双方均未为施工单独安装水、电表,使原办公楼水、电表进行计量,由施工企业支付水电、费。
施工企业支付的水、电费,不完全是施工用水、电费,一部分是建设单位办公用水、电费,结算时,施工企业按照定额消耗量、自来水公司、电业局收费单价与定额《价目表》水、电取定价格找补差价,改差价计入工程结算。
施工企业实际缴纳的水、电费与结算计入费用之和的差额由建设单位支付或由甲方双方协商解决。
5、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水、电表,由建设单位支付水、电费。
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并支付水、电费时,定额含量以内的,施工单位按定额消耗量及《价目表》价格进行退款;定额含量以外的,施工单位应按水、电表用量及实际缴费单价退给建设单位。
6、安装工程施工用水电费,还可按照安装工程直接工程费的7‰~14‰结算,其中水为2‰~4‰,电为5‰~10‰。
安装工程施工用水、电费的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安装工程定额规定执行。
7、施工用水、电表的读数小于定额含量的情况。
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企业职工对现场水电的节约实际施工方式和机械的配备与定额考虑不一致等情况,造成了施工用水、电表读数小于定额含量时,应按其定额含量计入工程结算,不得进行调整。
(5)采购保管费
1、建设工程所用材料的采购及包管费,是指为组织材料采购、供应和包管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
建筑工程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2.5%。
材料实际价格=材料原价(或供应价)+实际发生的运杂费+材料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
(1)建设单位采购、付款、运输、保管,施工单位随用随领,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采购并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材料仓库时,施工企业应计取采购及保管费的40%,其计算公式为:
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或供应价)+实际发生的运杂费+材料运输损耗费】X2.5%X40%
(3)建设单位采购并付款,交提货单(或在建设单位仓库交货),由施工企业自行提运的,施工企业计取采购及保管费的60%,其计算公式为:
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或供应价)+实际发生的运杂费+材料运输损耗费】X2.5%X60%
(4)施工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按规定找补差价的同时,计取采购保管费,其计算公式为:
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或供应价)+实际发生的运杂费+材料运输损耗费】X2.5%
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消耗量定额潍坊市价目表》、材料价格取定表中的材料单价,已包括采购及保管费。
建设单位采购或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认价后自行采购,其付款价一般(双方未另行约定时)均为材料供应至施工现场的落地价(应含卸车费用),未包括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
2、施工企业按规定计取的材料正、负差价,不另行计取采购及保管费。
3、建设工程成套设备采购及保管费按其设备原价的0.8%计取,其分成比例参照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执行。
(6)甲方供材
材料费是直接工程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材料由哪一方采购,都应将其列入工程预(结)算造价。
列入工程造价的甲供材料,可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以后,双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再进行扣回。
即:
工程价款结算金额=核定的建安工程结算总价-工程预付款(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甲供材料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暂扣)+(-)其他应付(应收)款。
甲供材料款应以乙方实际领用甲方供料的原始凭证(如材料出库单、调拨单)数量,以双方协议的价格计算。
甲方供材按建设双方协议的材料价格计入结算程序,计取有关费用后,施工企业以双方协议的价格退供料款给建设单位,按规定计取的采购及保管费、规费及税金不计退。
另外,个别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规定,甲方供料不允许列入建安工程费用,该违规行为既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又侵犯了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
(7)木材出材率及烘干费
1、木材出材率。
潍坊市木材出材率按下表执行:
项目
原木(%)
方板材(%)
(综合)
Ф18-28cm
Ф28-38cm
Ф38cm以上
门窗规格材
39.00
41.929
44.603
58.000
模板材
55.249
58.010
50.901
71.994
方撑木
58.860
61.409
63.207
78.253
装修材
46.707
52.549
55.556
66.007
说明:
直接购买的方撑木不执行该出材率。
发生时依据被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及相关文件执行。
3、木材烘干费。
定额中的木材,为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木材;进入施工现场的木材,应符合规范要求。
由于进场木材不符合规范要求所导致的烘干费用,由木材的采购供应方承担。
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对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木材再进行烘干,其费用按实计算,并进入定额直接工程费。
(8)预拌砂浆
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可按现行消耗量定额相应定额子母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1、使用袋装干拌(混)砂浆。
扣除人工0.16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施工过程中,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
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应将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
2、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
扣除人工0.25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施工过程中,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
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应将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另增加用电2.15吨/立方米(指砂浆用量),该用电费计入机械费中。
3、使用湿拌砂浆。
扣除人工0.4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讲现拌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
4、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发生的散装罐体租赁费和进出场费按实际发生计入结算。
5、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发布预拌砂浆价格信息。
编制招标控制价活投标报价时,预拌砂浆的材料价格参照当期发布的价格信息执行。
(九)材料的检验试验费。
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
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试验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一般鉴定、检查,是指按相应规范所规定的材料品种、材料规格、取样批量、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检测项目等内容,所进行额鉴定和检查。
水泥、石灰、各种砌筑砖和砌块(均含空心)、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含钢筋网和钢绞线)、钢结构用钢材、焊条以及结构连接用的高强度螺栓、焊接球和螺栓球、各种防水卷材等材料,按规范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属于一般鉴定、检查。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砌筑砂浆抗压试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抗压试块、抗渗试块和抗折试块、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连接等施工单位自制或者自行加工材料,按规范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也属于一般鉴定、检查。
一般鉴定、检查所涉及的上述建筑工程材料(砂、碎石、水除外)的检验试验费,按占工程省份价目表的总材料费的3‰计算。
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材料价格取定表中相应材料单价,已包括检验试验费。
建设单位采购或者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认价后自行采购,其付款一般(双方未另行约定时)均为材料供应至施工现场的落地价,未包括材料的检验试验费。
规范规定之外要求增加鉴定、检查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属于一般鉴定、检查范围的材料,除外)要求进行再检验的的费用;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用;对构件进行破坏性试验及其它特殊要求的检验试验费用等,不包括在检验试验费内。
至于工程所在地的技术监督、质量、安全等部门按照其各自行政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材料、设备、构件等所进行的抽样检验收费,不包括在上述材料检验试验费中,此类费用应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项下列支,由建设
单位支付。
至于工程所在地的技术监督、质量、安全等部门按照其各自行政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材料、设备、构件等所进行的抽样检验收费,不包括在上述材料检验试验费中,此类费用应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项下列支,由建设单位支付。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潍坊市价目表》材料价格取定表中的材料单价包括:
材料原价(或供应价)、实际发生的运杂费、材料运输损耗费及采购及保管费,不包括检验试验费。
(10)机械台班定额中的材料差价
机械台班定额中的材料不包括在潍坊市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系数中,所发生的材料均按实找补差价。
消耗量定额机械台班中分析出的汽油、电及煤等材料,应按实找补差价,计入工程结算。
(11)其他有关材料问题的说明
1、商品混凝土不计取采购保管费。
2、执行潍坊市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系数,遇到地基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时,采用灰土基层对地基进行换土处理,此地基处理部分涉及到的材料种类,均按实找补差价,计入工程量结算。
3、建设工程所需材料,执行潍坊市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系数,按相关规定计取材料差价;不执行潍坊市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系数,按工程所涉及到的材料种类,均按实找补差价,实际价格由建设方签证确定。
七、《定额》的施工机械
(一)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台班消耗量和机械幅度差。
以不同种类的机械分别表示。
(二)本定额中其他机械(超高机械增加中的其他机械降效除外)以占机械费百分比表示。
(三)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四)遇使用租赁机械情况时,按照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建设各方的签证等计取机械租赁费。
八、《定额》的其他内容
(一)本定额仅对其主要施工工序进行了说明,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中。
(二)本定额中凡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九、本定额与其他专业的划分界限
(一)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修缮定额的分界:
修缮工程中,300M以内的零星添建工程,执行修缮定额;超过300M的添建工程,执行建筑定额。
(2)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分界:
1、道路,以厂区(或小区)范围为界。
厂区(或小区)范围内的道路为建筑工程道路,执行建筑定额;范围以外的道路为市政工程道路,执行市政定额。
若厂区(或小区)范围内的道路,按城市道路有关规范设计,也属于市政工程道路,执行市政定额,
2、排水观点,以其接入的市政管网的第一座检查井为界。
第一座检查井以内的管道,为建筑工程室内排水管道,执行建筑定额;第一座检查井及市政管网相连的管道,为市政工程排水管道,执行市政定额。
若厂区(或小区)范围内的道路,按城市道路有关规范设计,位于道路之下的排水管道,也属于市政工程排水管道,执行市政定额。
十、《定额》中的措施费
(一)参照定额规定计取的措施费是指消耗量定额中列有相应子母或规定有计算方法的措施项目费用。
例如:
建筑工程中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混凝土泵送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机械费、构件吊装机械费等;安装工程中施工现场临时组装平台费、架格式抱杆费、球罐焊接防护棚费、脚手架费等。
(注:
措施费中部分费种要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进行计算)
(二)参照省发布费率计取的措施费是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状况和多数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技术水平等测算发布了费率的措施项目费用。
包括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以及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
(三)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取的措施费是指按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用。
例如: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降水费;设备、管道施工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费以及拟建工程实际需要采取的其他措
十一、《定额》的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建设单位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实施的部分管理工作和管理责任,而由建设单位对其给予的费用补偿。
按规定可以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且由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由总承包单位实施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服务并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是由总包单位列入总预算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不应向工程分包单位收取。
至于实际施工过程中,总、分包单位之间施工配合所发生的费用,例如:
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现有的临时设施、脚手架、垂直云社设备或起重吊装设备,以及总包和分包约定的其他费用等,则不包含在建设单位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中,应由总、分包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结算办法。
总承包服务费以分包工程的相关费用作为计取基础。
总承包服务费不计入计费基础,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要计取规费和税金。
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包时而发生的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计入工程结算。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实施分包是不计取该费用。
12、《定额》中规费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
一是明确特殊费用的原则。
属于强制性管理。
二是费用项目内容:
1.工程排污费;2.社会保障费;3、住房公积金;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5.安全文明施工费等
三是费用的计取。
必须按规定定额计取,不得随意改变计取范围和标准。
列入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四是费用的使用。
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社会保障费
根据二O一一年七月山东省住房和建设厅颁发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总说明规定“按省政府鲁政法【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颁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
”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障费。
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障费的,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改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2)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3)安全施工费依据潍坊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通知》(潍建发[2007]7号)规定计取。
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计取。
根据潍建发[2007]15号文和潍建标字[2011]7号文的规定,造价管理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监管。
具体程序为:
1、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将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足额存入施工企业专业账户。
2、施工企业,造价管理部门和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之后,造价管理部门通知银行支付预付款的30%.
3、工程施工至基础、主体、装饰时,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阶段达标验收合格后,由施工企业填报《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
该表经总监签字和安全监督机构签字盖章后,造价管理部门分别通知银行支付预存款的20%(基础),20%(主体),10%(装饰)。
4、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由造价管理机构通知银行支付余款,并解除对该账户的监管。
5、各县市区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各自具体措施。
6、建设各方应根据计价依据及配套文件的规定,各负其责,做好安全施工费的核定工作,由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核定的安全施工费与暂定金额(建筑等工程为2%,市政、园林等其他工程为1%)找补后计入工程造价。
由于单方原因造成本费用不能核定且工程需要定案时,分两种情况计取费用:
一是若建设单位不配合其他各方对本费用的核定,按照2011年七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计算规则》规定的暂定金额(建筑工程费率为2%,市政、园林等其他工程费率为1%)计取安全施工费。
上料平台已综合在外脚手架子目中,通道口防护用竹笆和密目式安全网应套用定额相关子目,计算出相对应的费用后,同费率部分的安全施工费一并计入工程结算。
(3)住房公积金
本地施工企业按照潍坊市建设局《关于明确潍坊市建筑工程发承包规费计算规则的通知》(潍建标字[2005]3号)文件规定,并提报施工期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凭据,计取住房公积金;外地进潍施工企业,参照本地施工企业规定执行。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潍坊市建设局《关于明确潍坊市建筑工程发承包规费计算规则的通知》(潍建标字[2005]3号)执行,竣工结算时,凭保险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计入本工程造价,未提供缴费凭据的,需要在定案资料中进行中进行说明“本工程定案值不包括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待按照规定办理至符合文件要求时追加本费用”。
(5)工程排污费
竣工结算时,凭施工过程中环保部门出具的甲乙双方签证的缴款凭证,按实计入工程造价。
13、税金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取
(1)根据相关规定,施工企业不应承担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结算时应本着税务部门征收同一级别(市区、县城、镇,市区及县城、镇以外)的原则计取。
据了解,我市现阶段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的收缴情况为:
昌乐、临朐县按县城、镇级别收取,其余各县级市上缴税率标准与市区相同。
工程结算时,经建设各方核实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征收情况后,计取税金。
另外,税务部门与建设工程计税,因两者的计税基数不同,同一城市级别,税务部门征收税率与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税率也是不相等的。
(2)根据相关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我省筹集和使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缴纳营业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已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结算时应按实计取。
14、施工合同的签订
(1)计价依据和方式;
(2)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3)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4)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5)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和价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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