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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计价规则的变化
营改增后计价规则的变化
提纲
一、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与动态
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三、工程计价规则的变化
四、工程计价的解决方案
一、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与动态
营改增,顾名思义,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两税互斥,增值税是所有税种中最复杂的。
建筑业营业税3%,增值税1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营改增不只是税制的变化,而是一切都变了,甚至一切都乱了。
其影响的规模和深度,可能不亚于1994年的那一场分税制改革。
一些建企必然会因税制变化而没有调整经营策略而被淘汰,剩下的是强大的应变能力强的建企,他们与房企的谈判能力和定价能力更强,最后,建企税负的增加或转嫁给房企,建企的经营风险蔓延到房企。
所以,谁也不能掉以轻心,谁能不能破坏行业的生态。
营业税是地税。
增值税是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
营改增涉及中央、地方、企业之间的利益调整。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李克强说:
“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
”
营改增是为了实现结构性减税和消除重复性征税,果真如此吗?
根据理论测算,营改增减轻税负83%;而根据实际测算,增加税负93%,折合营业税率5.8%。
根据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可以消除重复性征税,若取得成功,必须降低税率,否则,企业税负不减反增。
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招投标、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
工程规则也随之变化。
1、计税方法的区别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率(3%)
增值税分两种:
a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b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11%)
增值税税制下的销售额均指价外税,即不含销项税额。
含税销售额与不含税销售额需进行换算。
含税销售额就是价税合计。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税额
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或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价税分离
工程造价必须“价税分离”,否则,无法确定进项税额,建企按税前造价交纳增值税。
(1)采用“裸价”计入税前造价
因税率不同,可抵扣规则也不同,定价、组价、计价、报价和造价就变得异常繁琐。
营改增下的计价规则应该“价税分离”,全部采用“裸价”,人工、材料、机械等全部“价税分离”,信息价和市场价采集与发布都要“价税分离”,还须考虑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构计价体系。
新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更加复杂。
之前,造价税金按综合费率计取为3.41%,已考虑建企的其他附加税。
(2)材料价“价税分离”
材料价格包含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和保管费等费用。
涉及更复杂的换算。
实际操作不能这样细分,材料价格一般为综合价格,然后价税分离。
(3)机械费“价税分离”
机械台班较复杂,包括台班单价、台班折旧费、台班大修费、台班经常性修理费、台班安拆费、台班进出场费、台班人工费、台班燃料动力费等。
除人工费,均进行价税分离,以除税价进入造价。
(4)政府发布的信息价也要“价税分离”
信息价中要素价格也要价税分离,格式相应调整。
序号
要素编码
要素名称
单位
除税单价
税率
税额
含税单价
1
203368
APP防水卷材
卷
170.94017094
17%
29.05982906
200
(5)定额的调整
不和管是政府定额、行业定额还是企业定额,均需作出调整:
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耗量不作调整;
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不调整,材料费、机具使用费均扣除其进项税额;
其他材料费、其他机具使用费,以金额“元”表示的应以适用增值税率扣减其进项税定额;以百分比“%”表示的不作调整,与材料费、机具使用费同比例下浮。
3、抵扣链打通
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条打通,环环相扣,层层抵销,抵扣链条完整。
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有的可抵扣,有的不能抵扣;有的抵扣多,有的抵扣少;有的是一般纳税人,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小于500万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通常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转换的流程复杂。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
不仅对建企自身产生影响,而且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有的明赚实亏,有的明亏实赚,这完全取决于有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
三、工程计价规则的变革
1、新计价规则
根据建标办[2016]4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11%为增值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措施费(原文件无,此为笔者所加,此项必不可少)。
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即全部以“裸价”计算,如果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是含税价格,那么,还得剥离其中的税额。
2、营改增计价实例
以APP防水卷材为例
APP防水卷材除税单价170.94017094元/卷。
除税金额29914.53元。
进项税额5085.47元。
含税价款(价税合计)35000元。
税前造价29914.53元。
税后造价=29914.53×(1+11%)=33205.13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9914.53×11%-5085.47=-1794.87元,
建企损益=33205.13-(-1794.87)=35000元。
销项税额为税前造价,人工、材料、机械进项税额不计入造价。
销项税额少于进项税额可以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下, “价税分离” 产品定价和计价规则的核心,是营改增后计价体系最本质的变化。
定价原则:
以不含税单价进行报价、计价和核价。
同样的工程,以增值税计价比营业税计价,工程造价平均降幅2.6%。
原因是构成造价要素不含进项税。
在计算所有费用时都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变得异常复杂。
计价时都先了解供应商的纳税类型,都要对销售价格进行价税分离和销售不含税价格与销售含税价格进行换算,这让人崩溃。
思考题:
若某工程消耗钢筋100吨,钢筋含税单价2500元/吨。
试计算税前造价和进项税。
钢筋含税价款=100×2500=250000元。
钢筋属于大宗商品,增值税率17%。
其中除税金额=250000÷(1+17%)=213675.21元。
进项税额=213675.21×17%=36324.79元。
或这样换算:
钢筋除税单价=2500÷(1+17%)=2136.7521元/吨。
除税金额=100×2136.7521=213675.21元。
进项税额=213675.21×17%=36324.79元。
钢筋含税价款(价税合计)=除税金额+进项税额=213675.21+36324.79=250000元
增值税下, “价税分离” 产品定价和计价规则的核心,是营改增后计价体系最本质的变化。
税前造价=250000-36324.79=213675.21元。
税后造价=213675.21×(1+11%)=237179.48元。
不考虑管理费利润等的销售收入=237179.48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13675.21×11%-36324.79=-12820.52元,
销项税额=税前造价×税率。
人工、材料、机械进项税额不计入造价。
销项税额少于进项税额可以下期继续抵扣。
建企损益=237179.48-(-12820.52)=250000元。
虽然钢筋收支平衡,但由于不足抵扣将延期到下期,会产生一定利息损失。
3、营改增后造价和税负的增减分析
(1)工程计价的内涵是估价、定价和核价。
估价包括估算、概算、控制价、预算;定价包括:
报价、中标价、合同价;核价包括结算、审价。
营改增对建企是增税还是减税?
收益是增还是减?
(2)实例:
注:
企业管理按综合税率5%,企业支付11元,35%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税率15%。
有些地方造价构成不含企业管理费,所以,这不具有普遍意义,可忽略。
营业税制建企应纳税额=256.7×3%=7.701万
营业税制建企收益=256.7-7.701=248.999万
营改增后建企应纳税额=225.5×11%-17=7.805万
营业税制建企收益=250.3-7.805=242.495万
营改增后建企工程造价大幅下降,应纳税额增加,收益减少。
(3)甲供对建企和影响
营改增后建企应纳税额=225.5×11%=24.805万
营业税制建企收益=250.3-24.805=225.495万
钢筋甲供,建企收入没受影响,营改增后建企应纳税额大幅增加,收益大幅减少。
(4)营改增增减平衡点分析(略)
营改增增减平衡点分析及敏感性分析属于理论研究层面,既不是迫切的也非实用的,暂不作为重点,有兴趣者可以深入了解。
(5)敏感性分析(略)
四、工程计价的解决方案
营改增后造价人员先了解新的计价规则,然后制订应对之策。
1、索取正规增值税发票
专票难取得,有票价更高。
普票换专票,价格必上涨。
怎么办?
如果可抵扣进项税额大于无票所获得的利益,那么,尽量取得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极端重要性,等同于收益和利润。
营改增可能减少税负也可能增加税负,这完全取决于销项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收支平衡,关键是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寡。
企业加强进货渠道的进项管理和供应商筛选。
建筑业成本主要由人工成本、材料成本、机械使用成本三部分构成,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成首选,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某建材价格除税单价100元,开票价格117元,无票价格105元。
“无票”价格:
指销售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支付价款全额计入税前造价,无进项税额抵扣。
“弃票”价格:
为取得较低的采购价放弃发票。
“无票”与“弃票”在营业税制下建企获利,因为营业税制下以含税价117元计入税前造价,而实际支付105元。
“无票”与“弃票”在增值税制下建企无法获利,因为弃票采购的价格不可能比税前价格100更低。
开票价格比无票价格略有利,因为开票价格中的进项税17元可抵扣,又不影响成本、利润。
2、如何处理营改增后的“甲供”与“专业分包”
在原有的税制下,大宗材料“甲供”是双刃剑,并不一定有利于甲方或乙方,对甲乙双方都是利弊相当,因为不存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营改增后,谁采购进货谁就能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它就是利益,寸土必争。
大宗材料如果是甲供,建设单位可以享受抵扣此进项税,而承包商失去这块利益。
所以,以后承包合同对甲供必然成为博弈的焦点。
如果钢筋和混凝土甲供,建企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抵。
至于专业分包,几乎就是腐败的产物,就是建设单位的利益平衡,那是行业内通行做法,建企是很无奈的。
其实,肢解分包是违反《建筑法》的,但大家都习惯了,且法不责众,所以,不以为怪了。
营改增对建企不利,对房企有利。
根据现在的承发包模式,工程肢解,造价也被肢解。
说是总承包,实际只做结构和毛坏,其他一般均采用专业分包形式,甚至土建的桩基工程、土方工程、门窗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外墙涂料或面饰工程、金属栏杆等均分包,这样,建企可抵扣的进项税没多少,而房企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多。
营改增后,因涉及抵扣进项税,所以,专业分包这些潜规则将改写或重新约定总包费率,行业惯例将被打破。
3、营改增人工费如何处理
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区别太大了。
由于建筑行业的劳务分包大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而工程造价中人工成本又是大头,占总造价约30%。
销项税交了很多,高达11%,但进项税抵扣得很少甚至没有。
如果不计进项税额,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即使计入进项税额,由于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难度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有限。
某工程劳务费100万(含税),
如劳务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3%。
不含税劳务费=100÷(1+3%)=97.087379万。
税额=97.087379×3%=2.912621万。
此税额建企不能抵扣。
如果劳务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1%。
不含税劳务费=100÷(1+11%)=90.09009万。
税额=90.09009×11%=9.90991万。
此税额建企可以抵扣。
同样的劳务费支出,仅仅因为劳务公司的纳税人类型不同,而对建企的利润产生重大的影响,占劳务费约9.9%。
对于造价人员来说,其复杂性在于造价中的工人费不等于实际分包的劳务费。
人工费=定额人工含量×信息价人工费(或投标人工单价)
而劳务费一般是根据市场行情和双方约定,按每平方多少价格简易计价。
这就是定额计价模式本身的缺陷,与市场严重脱节。
人工费不含税如何处理?
根据目前的情况只能在信息价上作处理,价税分离,然后,计价时取不含税人工费即可。
那么,问题又来了,人工费税率是多少,是否还得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企业税负增加,造价人员工作难度增加。
4、营改增合同如何签订
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即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装饰装潢等业务集于一体,其自身特点和复杂性决定了“营改增”的难度远大于其它行业。
由于建筑业普遍存在挂靠、资质共享、转包、分包等形式,营业税制下这些都不是大问题,然而,营改增后问题就就来了,几乎是世界性难题。
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
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不能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影响进项税抵扣。
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
物资、设备机械大多采用集团集中采购模式,以降低工程成本。
由于合同签订方与实际适用方名称不一致,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
需要调整原有的经营模式,统谈、分签、分付,才能抵扣。
5、营改增如何处理无法抵扣项目
零工的人工成本和建企员工的人工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
为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必须全部外包,且外包单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施工用的很多二三类材料(零星材料和初级材料如沙、石等),因供料渠道多为小规模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户,通常只有普通发票甚至只能开具收据,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和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
BT、BOT项目通常需垫付资金,且资金回收期长,其利息费用巨大,也无法抵扣。
甲供、甲控材料建企无法抵扣。
施工生产用临时房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6、营改增造价人员应提高定价能力
如果建企不熟悉营改增的规则,不打破思维定势,不调整投标策略,不根据新税制进行合约规划,不争取到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不增强建企的定价、报价和谈价能力,就会蚕食建企本就微薄的利润。
我国现行建筑计价模式由于存在“政府定价”“信息价”等非完全市场经济因素,因而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
营改增,不仅可能增加建企的税负,而且一定增加建企的风险。
建企的赢利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
“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
不管是建企还是房企制定出应对营改增方案,并不断进行方案优化。
短时间内做好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与无缝衔接。
提前筹划,有效规避税负上升、利润下降、上下游业务受影响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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