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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结构和重点内容:
本章涉及9个税种的内容。
其中大纲要求:
1.掌握的税种有2个:
房产税、印花税;
2.熟悉的税种有7个:
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车船税。
3.每个税都是三个要点问题:
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概念——属于财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产权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提示1】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
【提示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提示】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或者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2.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1)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地产税,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三、房产税的计算(重点)
1.两种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 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提示】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单选题】某企业一幢房产原值600000元,已知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该房产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 )元。
A.9360 B.7200 C.5040 D.2160
【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的计算。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应纳房产税=600000×(1-30%)×1.2%=5040(元)。
【单选题】某企业2008年有固定资产原值3000万元,其中房产原值为2000万元,已提折旧400万元;机器设备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折旧240万元。
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房产税为( )。
A.16.8万元 B.168万元 C.24万元 D.240万元
【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的计算。
企业应纳房产税=2000×(1-30%)×1.2%=16.8(万元)。
【单选题】王某自有一处平房,共16间,其中用于个人开餐馆的7间(房屋原值为20万元)。
2008年1月1日,王某将4间出典给李某,取得出典价款收入12万元,将剩余的5间出租给某公司,每月收取租金1万元。
已知该地区规定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则王某2008年应纳房产税额为( )。
A.1.632万元 B.0.816万元 C.0.516万元 D.1.652万元
【解析】
(1)开餐馆的房产应纳房产税=20×(1-20%)×1.2%=0.192(万元);
(2)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王某作为出典人无需缴纳房产税;(3)出租房屋应纳房产税=1×12×12%=1.44(万元);(4)三项合计,应纳房产税=0.192+1.44=1.632(万元)。
2.特殊规定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单选题】某企业有原值为2000万元的房产,2008年1月1日将全部房产对外投资联营,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并承担经营风险。
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该房产2008年度应纳房产税为( )万元。
A.16.80 B.168 C.24 D.240
【解析】用于投资联营的房产,纳税人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该企业应纳房产税=2000×(1-30%)×1.2%=16.80(万元)。
【单选题】某企业有一处房产原值1000万元,2008年7月1日用于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投资期为5年。
已知该企业当年取得固定收入5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
该企业2008年该房产应缴纳房产税为( )。
A.6.0万元 B.9.6万元 C.10.8万元 D.15.6万元
【解析】以房产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应当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计算过程:
[1000×(1-20%)×1.2%]÷2+50×12%=10.8(万元)。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节 车船税
一、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等使用的车船也需要缴纳车船税,他们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提示2】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提示3】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提示4】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1)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2)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4)摩托车
(5)船舶(包括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6)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辆、自重吨位、净吨位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
四、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从量定额
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单位税额;
【单选题】2008年某公司拥有3辆载客汽车,4辆载货汽车,其自重吨位分别为3吨、4吨、2.5吨、2吨。
当地车船税的年税额为:
载客汽车每辆100元,载货汽车自重每吨50元。
2008年该公司应纳车船税为( )。
A.775元 B.875元 C.725元 D.675元
【解析】本题考核车船税的计算。
计算过程:
3×100+(3+4+2.5+2)×50=875(元)。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2.纳税地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三节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税法规定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印花税具有覆盖面广、税率低、纳税人自行完税的特点。
一、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主要包括:
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提示1】
(1)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提示2】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合同类: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提示1】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提示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财产所有权和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其他凭证
【提示1】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也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提示2】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上述各类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三、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一)比例税率
(二)定额税率
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
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每件5元。
四、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类:
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1】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提示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合同类凭证
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
合同记载购销金额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收入
特别强调的是委托加工中,由受托方提供的原材料还应按照购销合同0.3‰贴花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的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货物的金额、装卸费用和保险费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
支付(收取)的保险费。
技术合同
价款、报酬和使用费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
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某公司2003年8月开业,领受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件;与其他企业订立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载明W公司提供的原材料金额300万元,需要支付的加工承揽费为20万元;另订立财产保险合同一份,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保险费12万元。
计算该公司2003年8月份应纳印花税税额。
【解析】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应区分不同性质的凭证,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
其中,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记载金额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凭证的件数。
因此,该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1)有关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200000×0.5‰+120000×1‰=220(元)
(2)有关权利、许可证照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5×4=20(元)
(3)该公司2003年8月实际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220+20=240(元)。
第四节 契税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是针对“承受方”征收的,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重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4.赠与
5.交换
6.特殊——视同转移: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提示1】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承受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特别掌握】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李某2000年3月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套公寓作为投资,2005年5月以50万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套公寓出售给郑某。
郑某在此次房屋交易中应缴纳的税种有( )。
A.印花税 B.契税 C.营业税 D.土地增值税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房产交易所涉及的税种。
郑某在此次房屋交易中,是房产的承受方,应缴纳契税;签订产权转移书据,要缴印花税。
张某于2005年以每套80万元的价格购入两套高档公寓作为投资。
2006年将其中一套公寓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某,从中获利20万元,根据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出售公寓的行为应缴纳的税种有( )。
A.个人所得税 B.营业税 C.契税 D.土地增值税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房屋转让环节涉及的税种。
按照相关规定,本题中涉及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由于张某在2005年购买的房屋,于2006年转让,在5年以内,因此也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选题】林某有面积为14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价值96万元。
黄某有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价值72万元。
两人进行房屋交换,差价部分黄某以现金补偿林某。
已知契税适用税率为3%,黄某应缴纳的契税税额为( )万元。
A.4.8 B.2.88 C.2.16 D.0.72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
黄某应缴纳的契税=(96-72)×3%=0.72(万元)。
四、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提示】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
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提示】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土地。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定额税率)。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提示】只有第五种情况是从……“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行为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提示1】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就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补、罚,并加收税收滞纳金。
【提示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提示3】“三税”要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
【提示4】对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建税。
三、税率
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共分三档:
市区:
7%;县城、镇:
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
1%。
【提示】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
某企业3月份销售应税货物缴纳增值税34万元、消费税12万元,出售房产缴纳营业税10万元、土地增值税4万元。
已知该企业所在地使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为( )万元。
A.4.20 B.3.92 C.3.22 D.2.38
【解析】本题考核城建税的计算。
根据规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4+12+10)×7%=3.92(万元)。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即:
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等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提示1】对各种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征收。
【提示2】在最终消费环节,由购置者交纳。
【提示3】只征收一次。
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这不同于车船税(车船税对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船每年征收一次)。
二、征税范围: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购车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组价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提示】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计税依据相同。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四、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1)税率——统一比例税率10%
(2)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小轿车40辆销售,4辆留作自用。
该轿车不含税售价为180000/辆,消费税税率为9%。
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
【解析】应纳增值税=(40+4)×180000×17%=1346400(元)
应纳消费税=(40+4)×180000×9%=7128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4×180000×10%=72000(元)
五、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纳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资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范围】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转让方将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受方,转让方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交契税、印花税。
二、征税范围
判定标准:
(1)转让的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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