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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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3002001
依法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使用药品行为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管科、药品生产(注册)监管科、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并发布,主席令第27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到第四十三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到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配置制剂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到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
无
行政处罚
3002002
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消费食品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
无
行政处罚
3002003
依法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行为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九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到第七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到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
无
行政处罚
3002004
依法查处未按规定从事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行为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9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企业、自然人
无
无
行政强制
3003001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管科、药品生产(注册)监管科、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并发布,主席令第27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无
行政强制
3003002
查封、扣押医疗器械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无
行政强制
3003003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无
行政强制
3003004
查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无
行政强制
3003005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消费食品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无
行政强制
3003006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消费食品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无
行政强制
3003007
查封、扣押其他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管科、药品生产(注册)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消费食品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503号令公布)第十五条第
(二)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自然人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无
行政强制
3003008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管科、药品生产(注册)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消费食品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503号令公布)第十五条第(三)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企业、自然人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无
行政强制
3003009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管科、药品生产(注册)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消费食品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
无
行政强制
3003010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管科、药品生产(注册)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消费食品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诉讼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无
行政奖励
3008001
有奖举报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举报中心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食安办〔2016〕65号)
举报人
2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无
行政监督
3009001
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注册)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药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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