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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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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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担保合同
动产质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15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1】质权人: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
【2】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
鉴于:
【a】出借人(质权人)与借款人于2015年月日签署了《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b】出质人现享有等动产的合法所有权,且出质人同意以该等动产进行质押为借款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出借人)同意并接受质押担保。
【c】有鉴于此,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各方友好协商,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合同。
为此,各方一致同意并见证如下:
特别提示:
出质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认真仔细研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任何疑问或不解之处,请及时向质权人或其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出质人业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1.当事人及标的
1.1质权人(出借人):
身份证号:
住所:
1.2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1.3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1.4质物(质押物):
指出质人合法享有所有权且用于质押担保的动产,具体而言指本合同附件,即质押物清单所列明的全部动产。
2.质押动产、孳息及质押担保范围
2.1质物名称:
_________,数量:
_________,质物所在地:
_________。
具体详见质押物清单(附件)中所列明的全部财产。
2.2评估价值:
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元,实际质押担保额为_________元。
2.3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4本合同项下质物所产生的孳息的所有权归属出质人,但,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
另,质物孳息应当优先充抵收取孳息和保管的费用。
2.5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借款本金及利息、质物的保管费、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出的包括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资产转让过户费、运输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花费在内的全部费用。
2.6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7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2.8质物的移交:
2.8.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将于年月日在质权人所在地或双方同意的其它地点进行移交。
交割的内容以本合同第2.1约定和《质押物清单》列明的财产为准。
2.8.2质物进行移交时,双方应当共同签署书面的《质押物移交清单》。
该《质押物移交清单》中应明:
质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产地、品牌、成色以及质物现状情况等基本信息。
2.8.3出质人移交质物时,应当将质物的权属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保修证明、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原产地证明及质物附属配套的从属物等一并移交质权人,否则,质权人有权接受移交,并要求出质人更换质物。
3.质押物权属
3.1出质人郑重承诺:
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合法且完整的所有权,质物权属清晰明确,且质物之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抵押、留置、抵销权或其它第三者权利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优先权、质押性质的转让、所有权留置或以任何原因作出或引起的、与前述性质相同的任何其它质押、抵押权益安排或合同。
3.2除质权人明知出质人无处分权外,倘若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实际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3倘若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和出质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经质权人书面催告,且经出质人声明同意质物所有权转移的,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从物和孳息的所有权为质权人所有。
4.保险
4.1出质人须在本合同生效前___日内,到质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质权人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
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
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动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
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质物的全部金额。
保险期限至主合同到期之日,如出质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出质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4.2出质人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质权人保管。
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质权人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质权人书面同意)。
4.3质押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
否则,出质人须无条件赔偿质权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4.4出质人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质权人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支付。
4.5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出质人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4.6出质人负责缴付涉及质物的一切税费。
出质人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质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出质人应负责赔偿。
4.7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4.8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5质物的使用和保管
5.1出质人同意:
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有权对质物进行自行使用、出租、出借、转质等不影响出质人对质物所有权的适当处置和使用。
但质权人应保证使用和处置质物不得损害质物,否则,由此引起质权人的实际损失,由质权人承担责任。
5.2未经出质人书面同意,质权人不得对质物作出任何实质性改变。
否则,由此造成质物价值减损的,质权人应当赔偿出质人的实际损失。
5.3在质押期间,质权人须妥善使用和保管质物,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由此产生的保管、养护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并支付,出质人未支付的,质权人可以垫付,并向出质人进行追偿。
5.4在质押期间,质物出现或发生的物理性或化学性的自然变化、损耗、合理折旧等非质权人原因造成的质物价值减损,质权人不承担责任。
6.质权的实现
6.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物。
6.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6.2.1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6.2.2借款人被依法宣告解散、破产。
6.2.3质押期间出质人发生重大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6.2.4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6.3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6.3.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6.3.2清偿借款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6.3.3清偿借款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6.3.4支付其他费用。
6.4处分质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
6.5质押期间如果质权人不适当行使质权,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6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因质权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质权人不得行使质权。
6.7质权的撤销:
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质权即自动撤销,质权人应当向出质人返还质物,并将保管的相关质权属证明文件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出质人。
7.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7.1出质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7.1.1倘若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则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7.1.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1.3出质人须保证合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7.1.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7.1.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7.1.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7.2.7出质人采取欺骗的方法,隐瞒事实真相,蒙蔽质权人相信其已经提供质押担保而实质上是重复质押或质物上存在其它具有质押或抵押性质的权益或安排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质物,倘若由此引发质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有权追偿出质人除质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其债权。
7.2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7.2.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7.2.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2.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2.4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7.2.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7.2.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2.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因使用、出租、处分质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7.2.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7.2.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7.2.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声明及保证
8.1出质人的声明与保证:
8.1.1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8.1.2有权签订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义务,且已经得到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并授权。
8.1.3对本合同项下任何及所有质物享有合法、完整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物的所有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8.1.4向质权人提供的有关质物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合法、完整、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8.1.5除本合同已有明示外,质物之上没有其它财产共有人、使用人或可能影响质权人对质物行使质权的其它权利人。
8.1.6质押物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均不存在其它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合同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8.1.7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质物有不利影响时,出质人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质权人。
8.1.8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8.1.9本合同的内容和相关条款质权人业已依法向出质人进行了充分提示,并对相关条款的内容、概念、内涵、外延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做了详细而充分的说明,出质人已经完全知悉和理解上述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不存在误解,并自愿签署本合同。
8.2质权人的声明与保证:
8.2.1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8.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不得处分质物。
8.2.2质权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质权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8.2.3未经出质人事先书面同意,质权人不能对质物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8.2.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质权人有返还质物之义务。
8.2.5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8.2.6本合同的内容和相关条款质权人业已依法向出质人进行了充分提示,并对相关条款的内容、概念、内涵、外延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做了详细而充分的说明,出质人已经完全知悉和理解上述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不存在误解。
9.违约责任
9.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权人与出质人任何一方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其它任何一方造成损害,不得影响受损害方在本合同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不得视为受损害方同意其违约行为,亦不构成受损害方放弃对违约方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9.2出质人如未按主合同规定履行债务或者违反本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陈述与保证等条款的,亦或出质人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实是错误或误导的。
一经发现,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承担相当于主合同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
9.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将其全部或部分质物进行再质押、抵押、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伤害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的处置的。
一经发现,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承担相当于主合同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
10.赎回
10.1在质权人执行其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前,或者在质押权利的拍卖过程完成前,出质人可以质权人满意的方式和价格买回其质押的标的物。
11.转让
11.1本合同应约束当事人及其各自继承人、经许可的受让人和被转让人,并对其有效,但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或所有权利或义务。
12.通知
12.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12.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质权人通讯地址:
出质人通讯地址:
本合同明确记载的各方的地址即为合同履约期内文件送达的地址,如有变动,应在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按本合同所签的地址发出通知视为有效。
12.3质权人或出质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爆炸、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延期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其延期或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原因。
13.2免除责任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因此未能履行或延期履行而遭受的损失负责。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其它事项
14.1完整性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当事人之间完整的协议,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在本合同签署前各方的信函来往、声明、协议或其他任何文件不得优于本协议及其附件。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各方的主体资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户口本等)
附件二质押物清单
附件三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
附件四共有人或使用人同意质押之证明文件
附件五质押物之质押登记证明文件
附件六质押物资产评估报告
附件七其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件
14.2分割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与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而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这样的条款应当从合同中取消。
但是这样的条款应当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及本合同的整体效力。
各方应当协商订立新的条款,以取代这样的无效条款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
14.3独立性
本协议构成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独立的协议,其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即使主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任何原因而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出质人也应当按本协议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4.4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均应在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5生效
本合同在满足如下全部条件时生效:
13.5.1经各方正式签署或盖章;
13.5.2本合同项下质押物全部交付质权人占有。
14.6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出质人、质权人各持一份,目标公司保管一份,另一份交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此页无正文,为双方签字盖章页)
质权人: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所:
住所: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签订时间: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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