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汽车租赁经营备案治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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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汽车租赁经营备案治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治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增强我省汽车租赁行业治理,标准汽车租赁经营行为,保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依照《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汽车租赁经营,是指经营者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以九座以下(含九座)客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效劳,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治理主体】我省对汽车租赁行业实行备案制治理。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汽车租赁行业的备案工作;各设区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或人民政府指定的汽车租赁行业治理部门)负责治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行业的备案工作和具体实施设区市中心城区汽车租赁行业备案工作;各县(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汽车租赁行业备案工作。
第四条【大体要求】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效劳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具有相应的效劳能力;
(三)在效劳所在地市场监督治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记录手续。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设区市、县(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备案材料】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汽车租赁经营信息备案表》(附件1);
(二)《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附件2);
(三)效劳所在地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制发的机动车车辆记录证与行驶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六条【企业经营备案】申请人如实、完整填写《汽车租赁经营信息备案表》、《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向经营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经营备案,报送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设区市、县(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出具《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附件3)。
关于报送备案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告知书》(附件4)
设区市、县(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留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备案材料,成立档案,并将备案情形及时报设区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第七条【车辆要求】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辆号牌、行驶证齐全有效;
(二)依照有关规定为租赁车辆购买与汽车租赁业务特点相适应的保险,并在有效期内;
(三)随车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四)九座以下(含九座)的车辆,其利用性质应当为“租赁”;
(五)租赁车辆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拥有,且车辆记录证和行驶证须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名称相一致。
第八条【备案变更】对经营备案记录事项发生变更(含车辆变更)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对照本方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在15日内,向原备案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变更相关记录信息,并填写《江西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变更表》(附件5)。
超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自动失效。
第九条【备案章样式】备案专用章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制定统一式样(附件6),各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刻制利用。
第十条【证明失效】汽车租赁经营者终止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或被撤消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撤消之日起,其《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监督治理】设区市、县(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增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和备案信息的监督,并成立监督台账。
第十二条【违规行为】有以下情形的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汽车租赁经营者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利用汽车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汽车租赁经营者未依照规定报送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备案的,或提供的租赁车辆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三条【例外适用】其他法规、规章对汽车租赁经营治理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实施时刻】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江西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表
经营备案证号:
企业名称
办公地址
工商登记注册日期
工商登记证号或统一代码
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类型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
企业负责人手机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号
经营场所面积:
自有处,共㎡,租用处,共㎡
停车场地面积:
自有处,共㎡,租用处,共㎡
工作人员共人。
租赁车辆共辆。
经营门店共个。
本人保证:
以上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月日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月日
备案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在申报开业备案时填报。
2.“业户名称”栏应填写业户全称。
3.本表要如实逐项填写,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
4.经营备案证号由审核人填写。
附件2:
江西省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序号
车辆牌号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座位数
发动机排量(升)
初领行驶证日期
车辆使
用性质
购买的保险种类
是否安装GPS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说明:
1.所填车辆所有人应与业户名称一致。
2.车辆牌号、车辆类型、厂牌型号等填写应与行驶证标注一致。
3.车辆安装GPS填“√”。
附件3:
汽车租赁备案证明
编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及相关备案材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符合《江西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治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准予备案。
特此证明
备案机关:
年月日
附件4:
不予备案告知书
编号:
:
依照《江西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治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材料因以下缘故不予备案:
请补充材料后从头申请备案。
备案机关:
年月日
附件5:
江西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变更表
企业名称:
编号:
序号
变更事项
原备案内容
变更后备案内容
本人保证:
以上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月日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月日
备案变更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汽车租赁企业在申报备案变更事项(含车辆信息变更及车辆减少)时填报。
2.汽车租赁企业增加车辆的填写《江西省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
附件6: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专用章式样说明
一、备案专用章为圆形章,直径为,圆边宽,上弧为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形,汽车租赁备案专用章内容在章的下边作横排。
二、单位名称“XX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字体为简化宋体字。
3、“汽车租赁备案专用章”字体为简化宋体字。
4、此章由各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自行制作、发放和治理。
五、XX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名称需与用章单位的法人记录证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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