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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整理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以《会计法》为主线,同时涵盖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虽然2014年财政部发布的新大纲对本章第四节和第五节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整体难度依旧不高,是考生拿分的章节。
本章重点:
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大纲要求】了解
一、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关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构成
【注意1】《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注意2】《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
【注意3】除《会计法》外,会计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均为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注意4】会计部门规章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3)、“会计监督制度”(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5)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2)等。
【注意5】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注意6】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同级)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大纲要求】熟悉
(一)总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统一领导: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具体会计行政管理职能
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一项“最基本”的职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课外阅读】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
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总装备部、总参谋部。
2.会计市场管理
包括:
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
(1)准入管理:
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
(2)运行管理:
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结果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注意】对于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属于会计市场运行管理的范畴。
(3)退出管理:
是指财政部门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注意】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1)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注意】无从业资格、无注册会计师、无总会计师。
(2)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4.会计监督检查
(1)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对自我监督的再监督;
(2)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3)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注意1】“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注意2】中国会计学会接受财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地方会计学会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注意3】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对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
(二)中国会计学会
学会的三大特征——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
(三)总会计师协会
经财政部审核同意、民政部正式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总会计师行业的全国自律组织。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大纲要求】熟悉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谁是单位负责人?
(1)单位法定代表人(针对法人企业):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最高行政长官;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针对非法人企业):
“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注意】会计从业资格不考《公司法》,所以考试中遇到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不能选。
2.单位负责人负责什么?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注意】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1.设置原则
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
2.具体影响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需要
3.代理记账(第五节调整至此处)
(1)行政许可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设立条件
①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②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④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法内自愿
1.法定
(1)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提示】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3年工作经历
【注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部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意定
财政部只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规定,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或符合有关条件后,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补充】关于总会计师
1.任职资格
担任总会计师的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不少于“3年”。
【提示】会计证+会计师证+3年以上从业经验
2.设置规定
(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四)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配偶关系。
血缘关系图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大纲要求】掌握
(一)会计核算依据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注意1】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
【注意2】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
【注意3】“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签订合同或协议)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何谓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2.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区别“伪造”与“变造”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
——无中生有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据虚假)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行为。
——以假乱真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
【大纲要求】掌握
【说明】凭证、账簿、报告已在《会计基础》中有详细讲解的部分内容,《财经法规》不再赘述。
【注意1】关于依据:
在会计信息处理流程中,前一环节是后一环节的依据,但必须有“审核”二字才能判断为正确。
如:
会计账簿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编制,此说法正确。
会计账簿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编制,此说法错误。
【注意2】关于原始凭证的更正:
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有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金额”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
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开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注意3】记账凭证的填制: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除“结账、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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