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文件.docx
- 文档编号:2954378
- 上传时间:2022-11-16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9.37KB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文件.docx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文件.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文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文件
院财字〔2014〕3号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财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办):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2014年2月25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为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提供监督保障。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财会人员
第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即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预算管理、统一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第五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长对学院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副院长根据院长授权做好分管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分管责任;各业务部门(系部)负责人对其业务工作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学院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董事长和院长双重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第七条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院财务处负责人的任免应经董事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全院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学院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学院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学院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学院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财会工作。
对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学院一切财务收支均须纳入预算收支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院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学院预算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各单位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学院董事会审定。
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院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为了维护学院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区别情况,在院长机动费中统筹安排。
院长机动费原则上控制在学院预算总额的2.5%范围内。
其中:
调减预算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要追加预算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主管副院长审核,报院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上报院董事会审批。
财务处根据审批报告或决议进行预算调整。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收入。
包括:
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等。
2.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含学生学费、住宿费、培养费、各种办班收入、实验教学服务收入,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3.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开展的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
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各项收入必须交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
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学院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由学院财务处审核报经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学院的发票、收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
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院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学院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
1.教育事业支出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教育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
2.经营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相互配比。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院用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
学院应在保证教育事业支出的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按基建程序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单独列支。
4.其他支出,即除上述1-3项以外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一条学院在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并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或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学院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学院的各类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
院内各单位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
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院内各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预算支出审批签字。
第二十三条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杜绝浪费现象,购置性支出,应注重提高使用效益。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
学院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对涉及教职工人员支出和福利等方面的开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院内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领导报告。
第六章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净收益指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经营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
经营收支收益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第二十七条学院净收益分配。
净收益可以用于学院事业发展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
净收益分配顺序为
(一)计提30%的事业基金;
(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三)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投资成本补偿额按实际投入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计提事业基金后的净收益额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二个百分点。
净收益为零或负数时,不得计提“应付投资收益”。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其他基金等。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应按固定资产金额和规定的比例提取转入,固定资产和大修理基金的使用,需向学院董事会申报专项预算,按批准的专项预算计划使用,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经费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学生贷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学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立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三条专用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设账户、单独核算”、“区别性质、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部门核算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现金是指学院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
银行存款是指学院按规定存在银行的资金。
学院必须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学院银行账户归口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
学院的银行存款户应按不同账号设立银行账,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及时、定期逐笔核对相符,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账项。
第三十八条应收账款是指学院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滞在结算过程中的资产,体现为学院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学院应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必须及时、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清理、结算,促使应收账款及时收回和报销,不得长期挂账。
对院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账款,如差旅费借款返校超过半个月,汇出款项超过一个月未办理结算手续的,财务部门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可在个人工资和单位预算指标中扣还。
特别要加强对离校人员的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防止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学院应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建立坏账核销制度,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追究个人的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
未经批准,财会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
第三十九条存货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过程中而购置的各种器材物资,包括专用材料和物资、低值易耗品、文具办公用品等。
学院为了保证教学、科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京航空航天 大学 金城 学院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