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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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深圳市文化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22项)
编号非行政许可事项
01印制境外装潢印刷品
02印制省外期刊、图书
03设立驻深记者站初审
0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初审
05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节目)初审
06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初审
07对外文化交流初审
08田野考古发掘初审
09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变更其他登记事项
10印刷企业变更名称、地址、企业类型、法人代表
11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企业名称、法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13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14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施工单位初审
15申请拍摄文物
16申请成立博物馆
17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验收
18社会文化团体成立及变更审核意见
19民办非企业单位(文化类)设立及变更审核意见
20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21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申请注销许可证
22许可证遗失补办
01号非行政许可事项:
印制境外装潢印刷品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印制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27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已领取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27条;《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粤新出[2003]7号)第1条第4、5款;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四)委印方的委托书或委印方与承印方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1份)
(五)《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4联单原件)。
(法律依据:
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7条、《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第1条第4、5款)。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27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有效期限以申请单位的生产合同期限为准。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之后,方可承接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27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2号非行政许可事项:
印制省外期刊、图书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印制省外期刊、图书。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12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已领取了具有出版物印刷经营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12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4联单原件)
(法律依据:
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12条)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12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予以备案;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有效期限以申请单位的生产合同期限为准。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取得《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之后,方可承接印刷省外期刊、图书。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12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3号非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驻深记者站初审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设立驻深记者站初审
二、设立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依据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9号)第九条、第十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会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特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记者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本省所辖的地区(市、州、盟)设立记者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州、盟)党政机关报社,可以在本地区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
一般不得跨地区建立记者站。
省及省以下的专业性、行业性报纸及其他报纸一般不设记者站。
符合以上设站条件并确有采访需要;
(二)报社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
(三)记者站记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报社专职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驻站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记者站具有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
(法律依据: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设站理由;业务范围、活动方式;报社对记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责任等)原件2份;
(二)记者站人员简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简况原件2份,资格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三)报社出具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四)报社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五)记者站经费来源的有关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六)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等(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七)报刊社出版许可证(复印件2份)。
(法律依据: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法律依据: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条)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初审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决定机关: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法律依据: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同意的,送市委宣传部会签后报省新闻出版局。
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同意设站后,申请人持批准建站文件和填写完毕的《记者站登记表》,到我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以《记者站登记证》上所登记的有效期为准。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领取《记者站登记证》后,可在驻站地从事与其报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有关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
(法律依据: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有。
(法律依据: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每年下发年审通知)。
04号非行政许可事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初审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初审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第228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2004年6月15日颁布的第34号令)第四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理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原件3份);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原件3份);
(三)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原件3份);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六)办公场地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有表格。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在文化局办文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网址:
。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初审机关:
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决定机关: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同意的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有效期限
(一)行政机关审批后颁发的证件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有效期为两年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的业务活动。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十三、收费
无收费
十四、年审
有。
每年省广电局下发年检通知
05号非行政许可事项: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节目)初审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初审(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第129号令第8条;
(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第11号令第5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有确定的方位、接收节目频道和收视对象;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卫星电视节目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星级以上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法律依据:
1994年2月3日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原件4份);
(二)填写《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四)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的申请需提供星级证书(复印件4份);
(五)境外人士护照(复印件4份)。
(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4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有表格。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在文化局办文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网址:
。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5条第3款)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一)初审机关:
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决定机关: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5条第3款)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同意的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行政机关审批后颁发的证件名称: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5条第3款)
(二)有效期为二年。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验收合格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后方可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5条第3款)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收费。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年检,有
06号非行政许可事项:
宾馆饭店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初审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八、第十二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原件3份),内容应包括:
申请许可证类别、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填写《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原件5份);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原件3份);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原件3份);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复印件3份);
(六)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证明(复印件3份);
(七)除宾馆饭店外,需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宾馆饭店书面同意证明。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有表格。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见附表),在文化局办文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网址:
。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初审机关:
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决定机关: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同意的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名称: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二)有效期为三年。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领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的业务活动。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十三、收费
无收费。
十四、年审
无年审。
07号非行政许可事项:
对外文化交流(初审)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初审(派出、引进、文化局系统人员因公出访)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1997年6月27日)第2条、第3条、第7条;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1993]30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62条;
(四)文化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关于下放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五)文外发〔2001〕15号(秘密)第1条、第4条
(六)文台发(1990)74号、办港澳台发(2001)48号等(秘密)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我市赴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交流(派出项目)
1、我市单位或团体赴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进行文化交流演出或举办展览:
(1)申请者为在我市依法设立的艺术表演团体;
(2)申请对外交流的节目或艺术品不违反外国的法律、法规;
(3)有外方的正式邀请;
(4)有确定的经费来源。
(5)符合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方针政策。
2、我市赴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举办文物展览
(1)文化出国(境)展览组织者必须具有经国家文物局审核认定的承办文物出国(境)展览资格;
(2)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展品,必须是经文物部门注册、登记、确定级别的,其中主要展品应是在国内报刊发表或是在国内正式展出过的;
(3)一般采取有偿展出方式,不得采取租赁方式;
(4)有经费保障;
(5)有展览场地;
(6)有相应安全设施及保安措施。
法律依据: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1997年6月27日,2004年7月1日文化部第32号修订)。
(二)引进项目
1、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艺术单位或个人来我市交流演出或举办艺术展览;
(1)申请来我市演出的节目或展览的艺术品,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德;
(2)演出或展览有确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
(3)外方有来深演出或展览的明确意向;
(4)有确定的经费来源。
2、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我市举办文物展览
(1)必须有国家文物局、省文化厅的批复文件;
(2)有展览场地;
(3)有经费保障;
(4)有安全设施及保安措施。
法律依据: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令1997年6月27日,2004年7月1日文化部第32号修订)
(三)市文化局直属各单位因公出国、赴港澳
1、有外方的正式邀请函或上级组团单位任务批件;
2、有明确的业务内容和出访理由;
3、有确定的经费来源;
4、符合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方针政策
此项目只面向局系统内单位人员,根据市外事办《深圳市因公出国赴港澳办事指南》的规定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我市单位赴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演出或举办艺术、文物展览,参加重大国际性赛事
1、书面申请(原件3份)。
内容包括:
出访理由;出访国家名称;一行人数;出访起止日期(演出、展览场次时间);演出、展览、重大国际赛事、会议或多边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具体地点;经费来源和费用支付方式以及收支预算;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
2、邀请函(中外两种文本)或上级部门任务批件;邀请函需写明被邀请人的姓名、职务(复印件3份);
3、演出节目单、录像(录音)带等(演出类报送)、展览照片和文字内容说明(展览类报送,文物须加注展品级别、是否曾在国外展出的说明)(原件3份);
4、与外国或境外艺术单位、个人签订的意向协议书(中外两种文本)(复印件3份);
5、出境或出国人员名单(原件3份);
6、出访人员单位同意函(指申请单位特邀的外单位人员)(复印件3份);
7、邀请方属政治敏感、背景复杂的宗教、社团、党派等组织机构,应附该团体、组织的背景资料简介(复印件3份)。
法律依据: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令1997年6月27日,2004年7月1日文化部第32号修订);《关于出国进行文化交流活动申报事宜的通知》(粤文外[2004]51号);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艺术单位或个人来我市交流演出或举办艺术文物展览,来深参加重大国际性或多边国际性文化活动。
1、书面申请(原件3份)。
内容包括:
引进文化交流项目的理由或举办重大国际或多边国际性文化交流活动的理由;我国引进该项目的单位名称(项目由哪个省引进);拟请对象所属国家和地区;一行人数;来深起止日期(演出、展览场次时间);演出、展览具体地点;经费来源及费用支付方式;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
2、团体介绍,主要成员简介,举办重大国际性或多边国际性文化活动的情况说明(原件3份);
3、演出节目单及录像、录音带等、展览照片和文字内容说明(原件3份);
4、与外国或境外艺术单位、个人签订的意向协议书(中外两种文本复印件3份);
5、成员名单(原件3份);6、成员护照(复印件3份)。
法律依据: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1997年6月27日,2004年7月1日文化部第32号修订);《关于出国进行文化交流活动申报事宜的通知》(粤文外[2004]51号);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局直属各单位办理因公出国参加会议、学术交流、考察项目,因公赴港澳。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外文邀请函和中文翻译件或上级部门任务批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行程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
市外事办关于出国和赴港澳规定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表格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文化局
法律依据: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初审机关:
深圳市文化局
决定机关:
国家文化部、省文化厅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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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文化局 行政许可 审批 登记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