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的操作程序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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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操作程序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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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操作程序文件
10.1概述
10.1.1定义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10.1.2种类
商业汇票贴现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现阶段建设银行只办理本章附件2-10-1所列《承兑银行》中的商业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须由总行特别授权。
10.1.3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0.1.4条件
1.申请人在贴现银行开立存款;
2.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3.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合法有效,未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4.汇票的承兑人符合建设银行的规定;
10.1.5用途
申请人短期资金周转。
10.1.6期限
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10.1.7金额
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贴现利息计算。
10.1.8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确定,加点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10.2操作程序
建设银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操作流程如图所示:
10.2.1受理
受理程序同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1中规定的程序是一致的,但在各个不同阶段的工作容应同时体现信贷业务的共性要求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个性要求。
10.2.1.1客户申请
基本依据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1.1中的相关要求办理。
10.2.1.2资格审查
基本依据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1.2中的相关要求办理,同时应审查申请商业汇票贴现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所持商业汇票是否为建设银行能接受的汇票,是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等。
10.2.1.3提交材料
客户应提交如下的贴现业务材料:
1.中国建设银行贴现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10-2);
2.申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
3.有效期的营业执照、贷款卡(贷款证)及年检证明;
4.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复印件,或者其它能够证明商业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5.若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等,如公司章程有相关规定的应提供有权机构同意申请贴现的决议或授权文件。
对持商业承兑汇票申请建设银行贴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有关担保材料,具体要求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
10.2.2调查
基本依据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相关要求进行。
10.2.2.1申请材料审查和申请人情况调查。
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接受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应向其开具《申请材料收妥单》(格式参见附件2-10-3),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2.申请人提交《贴现业务申请书》的容和形式:
(1)是否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2)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3)贴现申请人名称是否与贴现汇票上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名称一致;
(4)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是否与营业执照和贷款证(贷款卡)上的名称一致;
3.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1)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是否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
(2)有权机构授权申请贴现的文件容是否与申请书所写一致。
办理该贴现申请的时间是否在其授权的有效期。
4.贴现申请人是否为汇票的合法持有人:
(1)提交的有关履行该汇票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是否与商品交易合同一致,交易合同是否确已履行;
(2)贴现申请人是否为商业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或者是否有取得票据的合法证明,如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等;
(3)对申请人有无偷盗、伪造或是胁迫取得票据,或者对于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是胁迫等情形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应给予必要的注意。
对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贴现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抗辩事由给予必要的注意。
10.2.2.2商业汇票真实有效性审查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调查
此项审查主要由会计部门负责。
信贷业务经营部门收到客户提交的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后,应填写一式两份“商业汇票审核查询通知”(附件2-10-4),一份自留存档,一份连同汇票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按支付结算规定对票据是否有效和是否真实进行审查,并对汇票进行专夹保管。
审查的主要容包括:
(1)汇票要素是否完整、规、合法:
①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
②出票人、承兑人及贴现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③汇票记载事项中,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标明不得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是否以中文大写与数码同时记载,票据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金额、期限、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3)印模是否清晰、合法。
(4)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等。
进行上述审查后,会计部门应对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取得承兑银行的书面回复。
会计部门的审核查询结果以“商业汇票审核查询通知回执”(格式参见附件2-10-5)反馈给信贷业务经营部门。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调查
经总行特别授权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除了必须严格按授权围受理贴现汇票并按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调查容”进行调查外,还须对贴现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及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可靠进行调查。
对贴现申请人资信调查参见《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2.2.2部分的相关容,担保的调查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
10.2.3审批
基本依据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3中的规定进行,其中合规性审查的主要容包括:
1.信贷经营部门送交的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
2.贴现申请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3.信贷投向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4.调查人对申请人的评价分析是否准确合理;
5.承兑人的资信是否发生变化或是否有无理拒付行为;
6.对总行特别授权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还要审查采取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足以防风险。
10.2.4贴现
10.2.4.1贴现申请人填制贴现凭证
1.根据最终审批同意的意见和资金部门的资金安排意见,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客户按要求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然后由贴现银行的行长或信贷分管行长在贴现凭证第一联上“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和日期,签章后将贴现凭证送交会计部门。
2.会计部门收到贴现凭证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要求持票人对拟贴现的商业汇票当面作转让背书。
3.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除以上手续外,还须签订担保合同。
有关签订担保合同的要求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
10.2.4.2计算贴现利息和贴现金额
按贴现期限和贴现利息的计算方法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计算方法: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10.2.4.3资金划转
会计部门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将第一联至第三联作核算凭证,并进行帐务处理(将贴现资金转入贴现申请人),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作收款通知交贴现申请人。
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10.2.4.4登记台帐
办理完上述手续后,会计部门记帐、信贷经营部门登记相关业务台帐。
10.2.5贴现后管理
1.办理贴现后,对于已办理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可由资金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上级行办理再贴现、转贴现或部转贴现。
对已办理再贴现、转贴现或部转贴现的,会计部门、资金部门应通知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在台帐上予以登记,但不得注销。
如果票据到期转贴现和再贴现行不获承兑人付款,向建设银行追索时,建设银行应向贴现申请人追偿。
如票据到期转贴现和再贴现行已获承兑人付款,不向建设银行追索时,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和会计部门方可在相关台帐上作注销登记。
2.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要注意了解分析承兑人、贴现申请人及担保人经营状况变化,以保证贴现汇票到期不获承兑人付款时,贴现申请人或担保人能偿还贴现资金。
10.2.6贴现到期回收
1.贴现汇票到期前15日,经办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应通知会计部门在法定付款提示期办理委托收款手续,会计部门按照支付结算有关规定办理收款。
2.会计部门在收到划回的款项后,应及时将有关划款凭证复印件送达信贷业务经营部门,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在台帐上对该笔贴现予以注消。
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还需在有关担保合同上作注消登记并向贴现申请人退还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3.如果贴现汇票到期不获承兑人付款,即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信贷业务经营部门3日应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对于商业汇票贴现未收回部分,应当行使追索权。
4.追索权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
对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时,会计部门可从贴现申请人在我行的收取,作相应帐务处理后,将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贴现申请人,并通知信贷经营部门作注销登记。
5.如果贴现申请人存款不足以收回贴现资金,不足部分转为贴现申请人在我行的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保留汇票并通知信贷业务经营部门继续追索。
10.2.7贴现未收回
10.2.7.1行使追索权
当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可以行使追索权。
1.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行使的期限
追索权必须在法定期限行使,否则票据权利因不行使而消灭。
(1)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期限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
(2)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3.追索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1)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关系一旦形成,即与基础性原因关系分离,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均不影响符合法定要式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所以建设银行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不应介入汇票项下的各类经济纠纷。
(2)承兑银行在承兑汇票到期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故票据到期后,承兑银行作为第一债务人,有首先付款的义务。
在追索权行使过程中,如对出票人、背书人追偿不利,应及时采取多种手段向承兑银行追偿。
10.2.7.2管理
贴现未收回金额视同流动资金不良贷款管理,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六章《不良信贷资产经营管理》有关容。
附件2-10-1
承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
实业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招商银行
发展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发展银行
兴业银行
银行
市商业银行
天津市商业银行
市商业银行
市商业银行
附件2-10-2
中国建设银行贴现业务申请书
编号(年)第号
单位:
万元
客户全称
企业代码
贷款卡(贷款证)号
基本开户行
所有制性质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国籍
授权代理人
国籍
财务主管
传真
经营围
主导产品
截止年月日
总资产
净资产
是否上市公司
申请原因及用途
汇票金额
(币种、大写)
申请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汇票要素
汇票种类
承兑人名称
汇票编号
承兑人住所
出票日期
承兑联系人
汇票到期日
承兑人联系
出票人
持票人的直接前手
还款
资金
来源
客户声明:
我公司为汇票合法持有人,保证按照贵行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汇票到期被承兑银行拒付,贵行可从我单位任何中扣收或作为我单位在贵行的逾期贷款。
贴现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10-3
申请材料收妥单
递交材料单位名称
递交材料人员
联系
递交材料明细:
1
2
3
4
5
对本收妥单,仅作为收到申请材料的记录,不作为其他任何用途,对外不产生任何效力!
接收材料人(签字):
年月日
(本收妥单一式二份,递交人一份,接受人一份,以备核查)
附件2-10-4
商业汇票审核查询通知单
会计部(处、科):
现有(贴现申请人)在我部申请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为,金额为。
请你部对该汇票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将有关证明材料随回执一并反馈我部(处、科)。
信贷经营部门(处、科)(签章)
年月日
会计部(处、科)签收(签章)
年月日
附件2-10-5
商业汇票审核查询通知回执
(1)
信贷经营部(处、科):
经审核,(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的为,金额为的商业汇票确系行承兑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汇票。
特此证明。
会计部(处、科)(签章)
审核人:
负责人:
年月日
附:
证明材料
1、
2、
3、
商业汇票审核查询通知回执
(2)
信贷经营部门(处、科):
经审核,(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的为,金额为的商业汇票不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汇票,主要问题是:
1、
2、
3、
现将该汇票随回执退回你部(处、科)
会计部(处、科)(签章)
审核人:
负责人:
年月日
附:
证明材料信贷经营部(处、科)签收(签章)
1、年月日
2、
3、
附件2-10-6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我公司经有权机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决定向中国建设银行行申请开立笔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人民币元以下(含本数),以我公司合法拥有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担保,担保围为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应付票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在承兑协议上签字,并办理财产保险、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清单见附件)
有权机构成员:
公司(公章):
年月日
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清单见附件
收款人
申请汇票金额(元)
申请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合计
公司(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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