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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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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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本市各级财政部门、
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北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及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部门预算申报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各类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是对包括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在内的整体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
第九条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十条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和专项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
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重点对贯彻中央、市级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
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第十六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
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
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能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
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
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
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
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
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
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
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组织形式有:
财政部门组织评价、预算部门组织评价(简称“部门自评”)。
其中,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的形式包括财政部门直接组织评价(简称“财政评价”)、财政部门选取部门自评项目进行财政支出绩效再评价(简称“财政再评价”)。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绩效实施评价,针对部门自评工作和自评结果进行财政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各实施主体预算。
第六章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评价任务。
财政部门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明确评价组织实施形式,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一)拟定评价工作方案。
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和评价通知,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报委托部门进行审定。
(二)资料审核。
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撰写绩效报告。
被评价单位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
(四)实施绩效评价。
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绩效实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总结阶段
(一)撰写报告。
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提交报告。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委托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预算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于评价结束后一个月内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对其评价结果实施财政再评价,财政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七章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提交绩效报告。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表扬、优先支持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八条预算部门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
制定整改措施,并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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