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考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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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考试题
名词解释
一、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能力:
亦称缔约人能力或合同主体资格,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
3、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4、许诺: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
五、缔约过失责任:
亦称缔约责任或先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进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补偿责任。
六、错误:
合同法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因对其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质等事实存在误解而作出的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7、讹诈:
亦称诈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形,或故意期满真实情形,诱使对方当事人作犯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八、胁迫:
是指使他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行为。
九、合同保全:
是指为了避免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妥减少而蒙受到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对债务人或第三人采取保全办法。
10、违约:
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一、违约责任:
亦称违背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背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1二、形式变更:
亦称情事变更或形式变迁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缔约当初所能预料取得的转变,如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劳,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将合同变更以至解除的制度。
13、合同落空:
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因某种意外事件致使当事人在缔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14、不可抗力:
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非能克服的客观情形。
1五、品质担保:
《公约》对卖方交货的品质,规定了“货物相符”原则,即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需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依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1六、权利担保:
生意合同的实质就是买方以价金取得约定货物的所有权,所有依附于货物的权利都应当完整地随着交易转移,保证买方能够自由地处置所购货物。
17、仲裁:
通常指争议两边协议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仲裁员)来裁决,并受该裁决约束的做法。
1八、产品责任:
顾客购买产品服务,由于产品存在瑕疵,给消费者及任何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补偿责任。
1九、产品代理:
指代理按本人授权代理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本人的法律效劳。
简答(比较分析)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这是大陆法国家按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的不同状况所进行的分类。
双务合同是指两边当事人均向对方承担合同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合同义务,权利方没有相应义务的合同。
前者为常态,合同一般都有双务性质;后者为特例,只有极少数合同是单务的,如赠与合同即是。
二、两边合同与单方合同
这是英美法国家按当事人两边仍是单方必需履行合同义务所进行的分类。
两边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允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允诺进行互换的合同。
单方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允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进行互换的合同。
前者两边均须向对方履行其允诺;后者只有立约人须履行其允诺,相对人没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乌,如悬赏。
3、对价和约因
英美法中的对价是指按照合同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此取得某种利益,或同意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为此而蒙受某种损失的事实要素,是对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某种回报。
简言之,对价是允诺人利用其允诺进行议价从而取得的某种东西,是购买对方某种允诺的代价。
法国民法中的约因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理由或其所追求的最直接的目的;二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所企图达到最终最根本的目的。
前者为“近因”,后者为“远因”。
就生意合同而言,生意合同的标的就是买房所追求的直接目的,卖方的直接目的是取得价款。
4、要约与许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肯定。
第二,要约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三,要约必需送达受要约人材能生效。
许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许诺应具有下列条件:
第一,许诺必需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无代理权的第三人向要约人所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第二,许诺必需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进行,未规定有效期的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第三,许诺应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第四,许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
五、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的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不是简单的商品介绍,让对方了解情形而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明确表示按所提条件同对方签约的意思。
不然,就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发出后,即便对方完全同意其内容,合同也不能成立,而要等到发出要约邀请许诺后,合同才成立。
因此,中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另外,要约须向特定人发出,不然为广告。
广告一般不能组成要约,中国即规定寄出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只有在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按时才能视为要约。
六、投邮和抵达
投邮主义或说投邮生效原则,即在以邮寄信函方式许诺时,许诺一经投邮当即生效,即便表示许诺的信函在传递进程中灭失,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可是,采取即时同步的传递方式,仍实行抵达主义。
中国合同法规定,许诺通知抵达要约人时生效。
英美法国家及部份大陆法国家实行投邮主义,许诺一经投邮即生效,合同也因此成立,故许诺不可撤回;德国实行抵达主义,在许诺送达要约人之前不发生效劳,故许诺仍可撤回,但撤回许诺的通知必需先于或与许诺同时抵达要约人。
7、错误、讹诈、胁迫、落井下石
错误:
合同法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因对其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质等事实存在误解而作出的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讹诈:
亦称诈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形,或故意期满真实情形,诱使对方当事人作犯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
是指使他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行为。
落井下石:
指不仅违背相对人意愿,且合同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八、合同中履行的三种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前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能够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前后履行顺序的按约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之前,能够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按约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签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恶化或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有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通过请求对方履行或提供担保仍未保障权利,能够中止履行其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九、合同消灭种类
清偿:
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的行为,也即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合同解除:
是指在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具有合同解除的条件时,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抵消:
是指当事人两边互欠债务时,以其各自的债权抵充债务,使两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
免去:
是指由债权人免去债务人的债务,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10、违约的救济方式
实际履行:
在中国《合同法》中称为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损害补偿:
是指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由违约方给予补偿。
违约金:
是指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两边事前在合同中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定金:
是指债务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按约预先给付债权人的必然数额的金钱。
1一、常见贸易术语FOB/CIF/CFR的主要责任分担
FOB:
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及保险手续、支付到目的港运费及保险费的责任均由买方承担。
CIF:
买方只承担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卖方需承担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及保险手续、支付到目的港运费及保险费的责任。
CFR:
买方需承担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办理保险手续、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卖方需承担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及支付到目的港运费的责任。
论述题
1、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国家主要采取成文法形式,凡事以法典为据的观念根深蒂固
英美法国家则主要采取判例法形式,传统上没有成文法典
(2)法律推理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实行从一般规则到个别案件裁决的演绎法,法官的审理
活动是应用通行的法律去向理个别案件的具体问题。
英美法系实行从判例到判例进而总结出法律一般规则的归纳法上
诉法院以上的法官事实上能够创制法律规则
(3)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国家不但制定成文法,而且还将全数法律制度划分为公法和私
法两大部份
英美法国家中并非明确划分公法和私法,但普通法和平衡法的划分却
超级明显
(4)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国家依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划分出不同的法律
部门,如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
英美法国家没有明确具体划分法律部门,往往采取社会生活需要什么
法律或改变原先的判例规则的实用主义办法,单行法规则较多,灵活
性较大,但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比大陆法国家稍逊一筹
(5)诉讼制度不同:
英美法系在传统上采取对抗制
大陆法系在传统上采取职权制
(6)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不同:
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受罗马法的影响很深,有的国家
的法典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
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英美法没有大陆法那样的经历和产生进展背景,受
罗马法的影响主如果间接性的,也绝对没有大陆法
那样普遍和深刻
2、论述违约的形式
对违约形式的规定,英美法和大陆法不同专门大。
英国法规定违背条件,违背担保,违背中间性条款,先期违约和履行不可能五种形式。
美国法规定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两种形式。
德国法规定给付不能和给付延迟两种。
法国法规定不履行和延迟履行两种。
中国规定上述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两种。
英国法上的规则明显掉队,法德两国过于简单,中国的又不尽合理,相较之下,美国法规则更为可取,《联合国国际货物生意合同公约》所规定的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即受美国法启发。
3、合同有效成立具有的条件:
实质要件
(1)要约:
要约是一项订约的建议。
a、要约的有效条件:
要约内容具有肯定性。
要约人愿受约束的旨意。
b、要约的生效条件:
具有有效条件,是要约发生效劳的前提。
《公约》规定:
“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的约束力:
要约的约束力主如果针对要约人自己而言。
D、要约的失效:
(1)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2)要约被要约人有效地撤销。
(2)许诺
a、许诺的有效要件:
一、在主体上,许诺必需由受要约人作出。
二、在时限上,许诺必需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
3、在内容上,许诺的内容必需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在方式上,许诺必需以明示或行为作出。
B、许诺的生效:
一、以口头或书面通知予以许诺。
二、以行为作出。
C、许诺的约束力:
是指受要约人在作出许诺后可否反悔的问题。
(3)主体资格: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形式要件
4、卖方义务:
(1)支付货物:
是指把货物置于买方的支配之下。
在国际货物生意中,卖方交货又包括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两种。
(2)支付单据:
在国际货物生意中,仅有货物本身的交付尚不足以实现生意两边的各项权利和利益,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往往是货物权利的重要组成部份。
(3)品质担保:
《公约》规定了“货物相符”原则即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需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依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4)权利担保:
物权,包括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两种权利之担保义务
知识产权之担保义务
5、买方义务:
(1)支付货款:
《公约》第54条规定:
“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
由此,买方的付款义务又具体包括两项内容:
支付货款的预备;实际支付货款(是指买方应依照合同规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支付金额、地址和时刻履行支付义务)。
(2)收取货物:
按照《公约》,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实际接收货物。
6、生意两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
两边一路的补救方式:
一、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二、实际履行
3、损害补偿
4、中止履行
五、保全货物
卖方违约的补救方式:
一、交付替代货物
二、修理
3、减价
买方违约的补救方式:
在合同标的物的规格应由买方订明这种特殊合同中,若是买方不
履行或不及时履行该项义务,《公约》第65条给予卖方一种特有
的补救方式——自定规格。
7、仲裁的特点:
(1)国际性:
法院的公正性问题;法院裁决的执行问题
(2)保密性:
庭审的不公开性;文件和数据的保密性;裁决的保密性
(3)契约型:
司法因素绝对主导型;司法因素相对主导型;契约因素和司
法因素平衡型
八、代理人与本人义务:
代理人义务:
一、履行代理职责;二、代理人应当对本人诚实、忠信;
3、代理人应及时向本人申报账目;4、代理人不能转让代理权给其他人
五、代理人不得遗漏情报
本人义务:
一、支付佣金给代理人;二、偿还代理人履行义务时支付的费用;
3、本人有义务检查账目
案例分析
一、案情
营业地设在中国的A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营业地在美国的B公司。
A在要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B公司在2月25日前回答才生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18日上午送达B公司。
B于19日收到A航空邮寄来的要约,并当即用电报发出同意的通知。
事后,两边就合同是不是成立发生纠纷。
请问:
该合同是不是成立?
答:
一、依据《公约》和中国《合同法》规定,“要约于送达被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即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若是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的撤回生效,合同就不能成立。
本案例中,A公司的撤回通知于18日上午送达B公司,而要约是于19日抵达B公司,撤回通知早于要约抵达被要约人,所以,A公司的要约撤回生效,两边的合同不成立。
二、结论:
合同不成立。
二、案例4-1何为“十分肯定”的标准?
德国某公司传真给奥地利某公司,拟在当月下旬向对方销售1000吨毛丝绒鼠皮,价钱定位35至65德国马克范围内。
请问:
按照《公约》,该传真内容是不是符合要约“十分肯定”的标准?
答:
一、依据《公约》有关“十分肯定”的标准是:
具有肯定的“三要素”(标的、数量、价钱)。
本案例中德国公司的传真具有肯定的三要素:
标的:
毛丝绒鼠皮;数量:
1000吨;价钱:
35至65德国马克范围内(价钱肯定方式)。
二、结论:
德国公司传真符合《公约》所规定的要约“十分肯定“的标准。
3、案例4-2要约的生效条件
某建筑公司急需一批特定规格的水泥,由于原供给商无货,遂同时向A,B,C三家水泥生产商发函,称“我公司急需X规格的水泥2000吨,希望价钱为每吨60-80美元,如成心,请速派人前来洽谈,A、B、C均收到上述函件且均有存货,A、C派人前去恰谈,B则立刻派人送货上门,但建筑公司拒绝同意,并在其后与A签定了购货合同。
请问:
B是不是有权要求建筑公司同意货物?
答:
一、组成一项有效要约的条件是:
内容肯定性、对象特定性、愿受约束之旨意。
而本案例中,建筑公司函件不完全具有上述条件,表此刻:
(1)内容肯定:
具有内容“三要素”;对象特定:
A、B、C;不具有愿受约束的旨意:
“如成心,请速派人前来洽谈······”。
所以,建筑公司函件不组成一项有效的要约,为要约邀请。
二、结论:
B无权要求建筑公司接收货物。
4、案例4-3要约的撤回
营业地设在中国的A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营业地在美国的B公司。
A在要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B公司在2月25日前回答才有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撤回通知于18日上午送达B公司。
B于是9日收到A航空邮寄来的要约,并当即用电报发出同意通知。
事后,两边对合同是不是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请问:
A公司的要约是不是被成功撤回?
答:
一、要约被有效撤回条件是:
撤回的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而本案例中A公司的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已送达B公司;要约的送达时刻:
2月19日;要约撤回通知的送达时刻:
2月18日上午。
二、结论:
A公司的要约已被有效撤回。
五、案例4-4合同的成立
中国广州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出一份货物销售的要约,限乙公司10日复电有效。
乙公司于11日上午电报通知甲公司同意该要约。
甲公司在10日下午得悉市场价钱已经上涨。
请问:
按照《公约》,在以下各类情形下,合同是不是成立?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同意通知后,当即通知乙公司原要约已经失效;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同意通知后,不作任何回答;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同意通知后,当即通知乙公司同意其超期许诺。
答:
一、对照《公约》的规定:
超期许诺无效,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的表示同意。
二、结论:
本例一、2两种情形下,许诺无效,合同不成立。
本例3情形下,许诺有效,合同成立。
六、案例4-5合同的成立
中国广州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出一份货物销售的公约,限乙公司某月10日复电有效。
同月9日美国乙公司电报通知甲公司同意该要约。
可是,由于邮电局传递延误,甲公司于同月11日上午才收到乙公司的同意通知,而甲公司在同月10日下午得悉市场价钱已经上涨。
请问:
按照《公约》,在以下各类情形下,合同是不是成立?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同意通知后,当即通知乙公司原要约已经失效;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同意通知后,不作任何回答;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同意通知后,当即通知乙公司同意其有期许诺。
答:
一、依据《公约》的规定:
非受要约人原因所至超期许诺能够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地通知对方原要约已失效。
二、结论:
本例1情形下,许诺失效,合同不成立。
本例2,3两种情形下,许诺有效,合同成立。
7、案例4-6依要约条件履行合同
某年6月27日中国A公司应荷兰某商号的请求,报出某低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到A公司报盘后,没有表示许诺,而再三请求增加数量,降低价钱,并延长要约有效期。
A公司曾将数量增至300公吨,价钱每公吨CI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同意该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A公司在接到对方许诺电报时,发觉因巴西受冻灾而影响该商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钱猛涨。
于是A公司复电称:
“由于世界市场的转变,货物在接到许诺电报前已售出。
”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以为许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对其修改A公司亦无异议,因此是有效的。
坚持要求A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补偿对方的差价损失23万余元人民币。
请问:
按照《公约》,对方是不是有权要求A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
答:
1.、对照《公约》的规定:
(1)荷商7月22日来电之添加内容不属于“实质性变更”;
(2)“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反对其中的不同外,仍组成有效许诺同意;(3)A公司回答并表示对变更内容的反对
二、结论:
荷商7月22日来电组成有效许诺,合同成立,荷商有权要求A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
八、案例4-7续展合同的成立
A和B之间的供酒合同于12月31日到期,B要求A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
A在其要约中规定“最晚在11月底以前,若是我方未收到你方的回答,我方将推定你方同意按上述条件续展合同”。
B发觉A所建议的条件不可同意,因此未予回答。
请问:
A与B之间的续展合同是不是成立?
答:
一、对照《公约》规定:
一般规则:
沉默不组成许诺
二、结论:
A与B之间的续展合同不成立
九、案例4-8新年购货合同的成立
在一项长期供酒协议中,B惯常同意A的定单不需要明确表示许诺。
11月15日,A为预备新年向B订一大量货。
B既没有回答,也没有按要求的时刻发货。
请问:
A与B之间的新年购货合同是不是成立?
答:
1、对照《公约》规定:
例外:
有约定或业已成立适应做法,沉默组成许诺
2、结论:
A与B之间的新年购货合同成立
10、案例4-9不可抗力的免责
1974年波兰某公司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某公司,合同规定交货时刻为昔时1一、12月间。
8月,由于波兰连降大雨,甜菜严峻歉收。
至12月,卖方仍无法交货,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去合同责任。
请问:
卖方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
答:
1、连降大雨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
甜菜严峻歉收,并致生产食糖的原料欠缺。
换言之,大雨并未致使食糖不能供给的后果。
而本案两边生意的标的物是食糖,在市场上可供给的食糖不限于有待生产的新货,还有过去的存货。
波兰公司完全应当、也理所应当通过踊跃组织其他货源的方式来保证其交货义务的履行。
2、结论:
卖方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
11、案例4-10不可抗力的免责
大体背景同案例10。
新增加的事实是:
10月波兰政府为保证国内食糖的供给,发布了出口禁令,禁止食糖出口。
至12月,卖方未交货,英国公司遂提出损害补偿要求,波兰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
请问:
卖方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
答:
1、在本案中,大雨不仅造成了甜菜严峻歉收、生产食糖的原料欠缺以后果,而且,由此致使波兰政府出口禁令的出台。
而该项政府禁令组成了波兰公司不能交货的无法预见、避免与克服的障碍,并负有无条件服从政府强制性法令的义务。
2、结论:
卖方能够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
12、案例4-11风险转移
营业地在美国的甲公司与营业地再中国的乙公司于2002年3月签定了一份玉米生意合同,选择的贸易术语是CIF。
甲公司依照合同的规定于昔时5月完成装运并发运货物。
7月抵达了目的港。
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定合同后即在国内寻觅买主,并于6月20日与中国的丙公司签定了转售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转移的时刻。
请问:
该批货物的风险从何时转移给丙公司?
答:
1、由于中国乙公司与中国丙公司之间签定的转售合同属于内贸合同,所以有关该合同的争议,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合同法》第144条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还有约定的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本案乙丙之间的合同成立于6月20日,现在即为风险转移的时刻。
二、结论:
该批货物的风险从6月20日起转移给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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