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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201212000bj-【】
宾果投资组合基金二期
川泰信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
伙
协
议
沣沅弘投资
二零一二年壹拾贰月
附件5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本《川泰信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合伙合同是规定合伙企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协议相关的涉及合伙协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合伙协议为准。
合伙人自签署合伙协议和认缴出资确认书、交付认缴资金,于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认缴出资确认书:
指《川泰信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实)缴出资确认书》。
2.个人投资者:
指中国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机构投资者:
指中国境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5.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6.有限合伙人:
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7.执行合伙人:
川泰信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即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代表人。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9.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对公业务营业日。
10.中国:
指中华人民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
11.元:
指人民币元。
12.本协议:
《川泰信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同编号:
201212000bj-【】
13.封闭期:
封闭期基金不得赎回。
14.开放日:
开放日合伙人可进行基金赎回
15.申购:
投资者填写合伙份额申购申请表,普通合伙人确认后与投资者签订合伙协议,投资者缴纳全额投资款后即成为有限合伙人,投资款到账次日为起息日。
基金申购等同于申请成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新入伙行为。
16.赎回:
投资者填写合伙份额赎回申请表,普通合伙人确认后在约定的开放日将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投资者投资资金。
基金赎回等同于申请退出合伙企业的行为。
17.预期固定收益:
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为10%-12%/年(见出资金额与获取收益对照表)。
预期固定收益指本次投资期结束后有限合伙人首先获取的确定收益,与基金实际收益无关,由普通合伙人以跟投资金保障。
本处所指之预期固定收益对个人投资者为合伙企业代扣所得税后的收益;机构投资者为税前收益,其所得税由机构投资者合并企业收入后自行缴纳。
18.差额补偿协议:
《关于<川泰信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差额补偿协议》(见附件2)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1、企业名称:
川泰信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住所:
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518室
3、经营场所:
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C座602室
第四章合伙目的、经营围和经营期限
1、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集中多方力量,取长补短,共同从事经营活动,分享经营所得。
2、合伙企业的经营围:
税务咨询;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3、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为20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经营期限。
4、本次投资期限:
为15个月,基于对投资收益的考虑,普通合伙人有权延长3个月。
第五章合伙人的名称
合伙人共个,分别为:
1、普通合伙人:
沣沅弘投资
2、有限合伙人:
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第六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及合伙企业成立
1、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性质
合伙人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缴付期限
出资比例
普通合伙人
沣沅弘投资
货币
5000万
募集截止日前
50%
有限合伙人
自然人及法人
货币
不少于5000万
募集截止日前
50%
2、合伙企业设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后,如第六章第一条约定的出资缴付条件未达到,合伙人有权减少相应的出资额,届时本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将通过决议并修改本协议,减少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
根据成立规模,普通合伙人可调整出资额。
3、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4、合伙人资格要求及出资方式:
4.1合伙人资格要求
4.1.1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为中国境的合格投资者,合伙人人数不超过50人,本合伙企业成立前,自然人认购合同份数超过50人时,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合伙人入伙出资,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自然人合伙人入伙的权利。
4.1.2本合伙企业出资时,自然人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均按照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4.2出资方式
4.2.1认购资金应当是人民币资金。
4.2.2合伙人在认缴出资时,作出如下述与保证:
(1)合伙人认缴出资的资金是其合法管理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
合伙人认缴出资的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缴合伙企业出资行为未损害合伙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缴资金是其合法具有支配权的财产。
(2)认缴出资额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3)认缴出资额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4)认缴出资额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5)合伙人对金融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
(6)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的各项材料、做出的各项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4.3必备证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合伙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明;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4付款
4.4.1付款要求
合伙企业不接受现金认购,合伙人须从在中国境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合伙企业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
“XX(投资者名称)认缴川泰信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资XX万元”。
若合伙人委托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合伙企业账户需在备注中注明:
“代XX(投资者名称)出资认缴川泰信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资XX万元”。
合伙人还需提供代付款理由,并签署免责声明(声明详见附件8)
4.4.2投资期募集托管账户
合伙企业账户:
川泰信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账号:
01090368900120105074117
开户行:
银行永外支行
4.5、签约
4.5.1合伙人签署本协议,一式贰份,各持一份;并同时签署差额补偿协议,一式贰份,各持一份。
4.5.2提交合伙企业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贰份。
合伙企业利益分配账户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取消。
4.5.3提交明文件一式贰份(合伙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复印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复印件。
合伙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复印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
4.5.4合伙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4.6合伙企业的加入
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差额补偿协议、认(实)缴出资确认书,缴付认缴资金后,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即视为加入合伙企业。
4.7合伙人起息日计算方式
有限合伙人认购资金到达募集账户次日为有限合伙人认购资金的起息日。
合伙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以起息日到基金结束清算日(或赎回日)为合伙人投资期按约定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利润分配。
5.合伙企业成立
5.1 募集截止日期:
2013年04月19日,普通合伙人根据基金募集情况可延长募集期。
5.2 合伙成立条件:
至募集截止日期止/基金募集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
6.合伙份额赎回申购
6.1合伙份额赎回
6.1.1基金设定一年封闭期,封闭期基金不得赎回。
6.1.2基金封闭期结束后为开放期。
开放期可赎回(申请表详见附件5),基金封闭期结束后当日为首个开放日,首个开放日后每三个月设定为开放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赎回需提前20个工作日申请,满一年赎回保证本金及预期固定收益(需扣除2%赎回费用不扣除已计提管理费),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申请赎回保证本金和预期固定收益(不扣除赎回费用、不扣除已计提管理费)。
6.1.3基金当月赎回总额超过基金当期总规模的15%时,视同大额赎回,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将基金赎回顺延至下月开放日。
6.2合伙份额申购
6.2.1基金开放期可进行合伙份额申购,申购需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申请表详见附件4)。
6.2.2申购合伙份额不得超过已赎回金额的120%,若申购合伙份额超过已赎回金额的120%则普通合伙人将追加跟投资金。
第七章收益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原则上基金投资结束时一次性分配。
基金投资结束后进行利润分配时按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分配利润。
执行合伙人将可分配投资收益于十日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
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1)当合伙企业年收益率未达到预期固定收益时,执行差额补偿协议;
(2)当合伙企业年收益率达到预期固定收益时,按以下现金分配顺序中确定的标准
提取收益分成:
a.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及约定的预期固定年化收益;
b.支付合伙企业税费;
c.普通合伙人按出资额取回出资;
d.剩余收益由普通合伙人获取。
预期固定收益率见下表:
认购基金份额(万)
预期固定收益率
50-100(含)
10%
100(不含)-500(含)
11%
500(不含)以上
12%
年投资收益=合伙企业就其所有项目投资当年已经取得收入金额-合伙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
合伙企业年收益率=年化投资收益/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
1、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
1.1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的所有收益原则上按照各合伙人出资比例对应约定进行分配,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可由全体合伙人订立补充协议或通过合伙人决议进行约定。
1.2分配时间:
自产品成立日起基金每六个月根据有限合伙人所选取的年化预期固定收益向其分配一次收益。
1.3分配方式:
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原则上以现金方式付至各方各自出资时的合伙企业利益分配账户。
2、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原则上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超过实缴出资总额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为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另行签署差额补偿协议,此协议为合伙协议的补充协议,是合伙协议的不可分割部分,与合伙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
3、普通合伙人执行的合伙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3.1投资项目的筛选;
3.2投资组合管理;
3.3投资收益分配的实施;
3.4组建投资管理委员会;
3.5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3.6从事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须的其他活动。
4、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应承担如下义务:
4.1遵守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行为,不
得从事损害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行为;
4.2维护合伙财产的安全及完整性;
4.3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5、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6、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6.1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6.2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6.3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获取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及其他合伙企业的财务资料;
6.4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力时,督促其行使权力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6.5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权利或提起诉讼。
7、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8、投资管理
8.1基金投资围:
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基金、新股申购、债权类产品,参与信托计划或购买信托收益权,购买有预期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银行存款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2基金投资策略:
8.2.1基金不低于20%资金用于参与信托计划或购买信托收益权、以公募基金专户、信托、银行通道业务等形式投资债券债权类产品、认购基金、券商产品等有预期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a、优质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信托、华宝信托、中融国际信托、中海信托、中城信托、平安信托、国际信托、国际信托、国际信托、信托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等实力比较雄厚的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
包括作为大额资金进入信托期限在一年以,预期收益在10%--20%的信托计划;信托剩余期限在3-6个月,预期收益在20%左右的信托收益权转让产品;可提前赎回或还款的信托计划;及预期固定加浮动收益分成的混合收益类信托产品。
b、债权类产品,参与实业抵押、股权质押融资类金融产品,投资预期收益为15%-18%左右。
实业资产抵押融资产品抵押率不高于50%,股权质押类融资质押率不高于60%。
c、基金类产品,主要投资于有次级债权及优先股权类的基金产品,如:
产业基金等。
基金投资门槛收益一般不低于13%年化。
d、优质券商产品,挑选优质券商产品进行投资,获取年化12%左右的预期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分成。
综上所述,预期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约为12%—20%。
8.2.2基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二级市场。
大势研判:
新一轮经济周期已经启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加快;证券市场已经进入底部阶段,大部分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处于历史较低水平,A股整体估值已处于历史性低位;未来市场上涨概率远大于下跌概率,经济软着陆趋势明显。
股票投资策略:
重视政策对行业周期的影响,总结经济规律;精选公司,注重企业文化,选取稳定成长、主业稳定突出的公司;谨慎估值,合理价格参与。
股票投资分析:
把握政策脉搏,积极关注战略新兴行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
选定具有安全边际的大消费类龙头公司,经济转型期经济增长将从投资拉动转向消费驱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报酬的比例将回升,私人消费将兴起,大消费将面临长期稳定的增长;
自上而下发掘行业龙头企业,发掘具有渠道优势、品牌优势、价格优势、资源优势的行业龙头企业。
股票投资策略为选取稳健成长型、业绩增长型和有蓝筹发展性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仅直接或间接参与投资于基金股票池股票。
股票投资限制:
a、不得投资于ST、*ST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b、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不得投资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c、不得投资于权证等衍生品;
d、直接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投资时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以上;如被动超过,需在7个交易日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以。
e、投资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基金总值的40%;如被动超过,需在7个交易日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
8.2.3基金风险控制
8.2.3.1本基金采用金融产品与股票投资相结合方式降低投资风险。
8.2.3.2证券类投资风险控制
a、证投部风险控制人员每日实时监控证券品种的市场风险。
b、设置合理预警线、第一处置线、止损线。
(见附件6)
c、每日估值及每季进行估值复核,并于封闭期后每两周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净值报告及每季提供复核后的估值季报估值办法见附件7)。
托管银行不负责基金估值,对本基金对外公布的估值结果托管银行不承担责任。
d、投资经理超出授权围的决策必须书面报投委会批准。
e、操作计划必须符合风险控制相关政策规定,并经风控人员进行监控执行。
8.2.3.3本基金提供的担保增信措施:
a、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签订《差额补偿协议》,承诺保障有限合伙人的预期收益。
b、本基金普通合伙人将跟投部分资金,跟投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
8.3基金交易策略、执行
8.3.1交易对象的选择:
本基金产品交易的对象为证券、证券衍生品及金融产品,也就是约定的投资品种,严格按照基金约定规定进行。
具体到买卖品种就是投委会决策确定的“初级股票池圈定的标的”和“核心股票池圈定的标的”以及按投资策略选定的金融产品标的。
对于初级股票池、核心股票池及金融产品标的选择的建立规则,由投委会决定,风控人员监督执行。
8.3.2交易的限制:
证券交易的品种只限定在“初级股票池”和“核心股票池”圈定的品种,不得擅自修改标的物。
8.3.3交易人员规定:
执行投委会及交易人员或风控专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及时将交易指令执行情况和市场变动信息向相关负责人反馈。
执行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如出现差错或异常,及时阻止并按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上报。
根据市场状况,利用交易经验、技术分析等手段,进行投资品种和市场运行状态的研究、评估和分析判断。
提供定期市场趋势分析报告及临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根据交易执行情况和市场状况,通过研究与分析个股市场走势,为投委会提供可行性投资建议。
执行当中根据交易执行情况和市场分析判断,及时反馈市场信息,提出合理化操作建议,如实记录当天交易情况,并报交易部管理人员决策。
8.3.4交易计划制定:
股票交易是一个需要严谨和认真的事情。
制定严格的交易计划,可以做到谨慎和有准备的进出场。
制定交易计划,并按照计划来进行操作,这是一个交易习惯,也是更加理性和专业化的必要过程。
而金融产品的投资则更注重产品的流动性及时间的搭配合理。
8.3.5交易资金与仓位控制:
一般来讲分为三个主要资金投资方式:
简单投资模式,复合投资模式,组合资金投资模式。
本基金投资注重风险控制,亦注重收益的搭配。
将不低于20%的资金锁定在固定收益产品中以此锁定部分本金及收益,同时投资于二级市场,以自己的利益和本金及资产保障客户本金和利益之后,承担有价值的风险。
8.3.6止损指令的下达:
有两种完全不同应用机制的止损指令;保护性止损指令和跟进性止损指令。
设置保护性止损指令,是最坏的可能性被触发。
设置在某一底点以下一段安全的距离;跟进性止损,用于股价已经朝获利的方向运动后结束交易,或者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股票在赢利性的运动完成之前或者跌破其上一个局部底部之前已经给出危险的信号。
即在接近最低止损线时,追加同倍数资产做担保。
指令下达错误处理,对于指令下达错误,交易员须及时逐级上报至投委会,并对错误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做书面汇报,根据损失的金额,扣除交易部对应的奖励。
严重的,取消相关人员职务。
8.3.7交易的记录及汇报:
做好交易日记是交易员必须的功课之一,交易日志可以帮助你评估操作绩效,突出交易过程的特殊形态,来反映合理与不合理的行为,提供非常珍贵的资讯。
交易日志,周报,月报,季报,年报要形成规性格式和模版,完善投资标的考核机制。
8.3.8交易清算:
按市场管理程序做好清算数据接收、资金划付、资金对帐工作;网下认购配售新股时,须在公众认购次日将认购资金划入指定。
8.4投资监管
8.4.1封闭期后每季度末估值报告由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审计报告。
8.4.2间接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的资金信托计划,该部分资金接受信托机构的投资监管及风险控制机制约束。
8.4.3除设监管行外,基金管理公司引入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对基金资产及投资运营进行监管,并监管基金净值与基金预警线、第一处置线及止损线。
当基金净值触及第一处置线时风控人员将书面或通知投委会,投委会接到通知后选择是否追加资金。
若不追加资金当基金净值跌破止损线,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及时足额的追加资金或现金等价物,则第三方监管机构有权立即要求普通合伙人以现金执行差额补偿协议,并停止到期的固定收益产品进行再投资,以备分配客户本金及预期固定收益,直至基金资产全部变现。
8.5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发展战略和对外投资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
8.5.1投资委员会有5人组成,其中由普通合伙人提名并组织成立。
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有权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合伙人。
8.5.2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随市场变动适度调整投资策略;
b、就项目的投资条件是否符合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以及最终是否进行投资作出决定;
c、提出项目投资及退出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
d、投资收益分配的实施;
e、决定其他与合伙企业投资相关的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做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容的决策时,需经过全体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
8.5投资决策委员会应本着追求合伙企业及合伙人良好投资回报的原则积极寻求、开发有投资价值的项目,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慎的投资调查和评估,必要时聘任专业顾问组织投资条款的谈判,准备有关的投资文件,实施项目投资并进行跟踪监管,取得投资回报等。
8.6合伙企业首期资金募集到位视为成立,在未办理合伙企业工商注册变更前,普通合伙人为实现合伙目的、获取最佳经济效益,可运用合伙企业资产进行投资,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并以合伙人资金到账次日为起息日。
9、合伙人会议
9.1合伙人会议分为年度合伙人会议和临时合伙人会议。
年度合伙人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合伙人会议在有70%合伙人同意召开时召开。
9.2合伙人会议由普通合伙人主持,普通合伙人应当至少在召开年度合伙人会议前十五日或者在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前十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通知及具体议案等相关资料,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议程和发出通知的时间等信息。
9.3会议的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制。
9.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9.4.1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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