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监理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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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理工作制度
11.监理工作制度
(1)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制度
所有的施工图在施工前均应进行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重要设备施工安装前也应进行设备技术交底。
11.
(1).1.职责
11.
(1).1.1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由监理方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设计方代表、施工方代表及专业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应邀请设备供应方派员到工地一同进行会审,监理方完成会议纪要的整理和编制;
11.
(1).1.2监理方在收到正式施工图纸后,分专业对施工图纸进行详细阅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11.
(1).1.3施工方在收到正式施工图纸后,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组织该项目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前阅审图纸,图纸会审时代表本单位提出意见或问题;
11.
(1).1.4设计方应对其所提交的图纸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前应提前准备并做好设计交底和设计答疑工作;
11.
(1).1.5业主协助配合通知设备供应方到现场进行设备安装交底。
11.
(1).2.管理内容与要求
11.
(1).2.1监理工程师施工图纸的阅审
11.
(1).2.1.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图纸的阅审,在图纸正式出版交付后至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前进行。
11.
(1).2.1.2以施工图分册为单位,土建和安装监理工程师对与该分册有关的图纸进行内部阅审,做好图纸会审前的准备。
11.
(1).2.2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的条件
11.
(1).2.2.1以分册为单位,设计方必须提交完整的正式施工图纸,对施工方急需的重要分项专业图纸,必要时也可提前交底与会审。
11.
(1).2.2.2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在开工前组织在施工现场进行,届时设计方必须派该项目主要设计人或了解设计情况的工地代表出席。
11.
(1).2.3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程序
11.
(1).2.3.1先由设计方介绍设计意图、工艺布置与结构特点、工艺要求、施工技术要点与有关注意事项。
11.
(1).2.3.2有关各方提出图纸中的疑问、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设计方予以答疑。
11.
(1).2.3.3各方针对问题进行研究与协商,拟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并统一意见为会审纪要做好准备;对各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问题,监理方提出推荐意见后报业主确认。
11.
(1).2.4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a. 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已审定的原则与标准;
b. 施工图采用的方案是否进行了优化;
c. 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与部门颁布的有关规范与标准;
d. 设计图纸是否经过设计方按图纸划分等级,经各级人员正式签署;
e. 施工图与设备、特殊材料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f. 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方案是否能相适应,对现场条件有无特殊要求;
g. 图纸表达深度和发图范围能否满足施工要求;
h. 预制构件、设备组件现场加工要求是否能符合现场施工的实际能力;
i. 各专业之间、设备和系统施工图设计之间是否相符,例如设备外形尺寸和基础尺寸,建筑物预留孔洞及埋件与安装图纸要求,设备与系统部位,管线之间相互关系等;
j. 设计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技术是否经过鉴定与评审,在施工技术、机具和物资供应上有无困难;
k. 各专业施工图之间、总图和分图之间是否有错、漏、碰、缺;总体尺寸与分部尺寸之间是否吻合;
l. 能否满足生产运行安全、经济的要求和检修、维护作业的合理需要等。
11.
(1).2.5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11.
(1).2.5.1为了保证设计交底作用,对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如经会审,对提出的问题都应记录进《图纸设计交底/会审记录》,以示对该设计项目的现场认可;纪要中应包括设计答疑及各方的有关内容和条文,即使会审的项目没有问题或意见不统一,在会审纪要中都应予以记录;
11.
(1).2.5.2会审纪要整理编写完成后,由各方签署后,经总监理师/副总监理师批准后分发。
11.
(1).2.6设备技术交底
11.
(1).2.6.1重要设备施工安装前应组织设备技术交底。
11.
(1).2.6.2项目监理部负责组织施工方、设备供应商进行设备技术交底,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由业主确认。
11.
(1).2.6.3业主基建工程部协助配合通知设备供应方到现场进行设备安装交底。
11.
(1).2.7其他事宜
11.
(1).2.7.1设计、设备交底作为会议纪要重要的支持文件。
《图纸设计交底/会审记录》经会议各方同意后,即被视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并应予存档;业主基建工程部应保存《图纸设计交底/会审纪要记录》。
11.
(1).2.7.2对会审中有可能出现的设计更改,必须符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当通过协商各方意见仍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由监理方提出最终意见送业主基建工程部确认;重大问题由业主方领导或报有关上级批准并确定。
会审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由设计方出具书面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11.
(1).2.7.3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设计方应及时做出答复,有关记录应予以保存。
11.
(1).2.7.4会审中如果出现涉及投资增加的重大问题,项目监理部应及时以专题报告形式向业主基建工程部报告,由业主方计划部、基建工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涉及原则修改时应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相关报告和批复文件予以保存。
11.
(1).2.7.5凡直接涉及设备制造商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由业主基建工程部视情况邀请设备供应方代表到会,与设计方的代表一起进行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11.
(1).2.7.6《图纸设计交底/会审记录》或设备交底形成的《专题会议纪要》的原始记录,由业主基建工程部档案室保存备查。
(2)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监理部监理范围内所有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的编审控制。
1.职责
1.1施工组织设计,由各施工方编制,在其内部办完审批手续后将有效文件和图纸送项目监理部审核,最后报经业主工程部批准,必要时由施工方组织专家论证。
1.2施工方负责对需要编写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的项目,组织编写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经内部审批程序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批后,送业主工程部备案。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施工组织设计
2.1.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一般有:
工程概况:
工程规模和工程量;设备及设计特点;
施工工艺、施工方案;
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建筑的布置与结构;
施工综合进度计划;
施工图需求进度计划;
详细的物资供应计划(设备、材料、加工件)清册;
详细的机械及主要工具配备计划;
相关危险源清单及风险评价表;
相关环境因素清单及评价表;
组织机构、劳动力计划及培训计划;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的主要措施。
2.1.2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方编制,在施工方内部办完批准手续后将有效文件和图纸送项目监理方审查批准后报业主基建工程部批准。
若需更改,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原报批程序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2.1.3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正式开工前编制并审批完毕。
2.2、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
2.2.1施工方根据工程情况负责提交重要分部、分项、分段工程清单(作业指导书一览表)报监理方审核后报业主基建工程部批准。
2.2.2施工方根据批准的重要分部、分项、分段工程清单(作业指导书一览表),编写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内部批准后报项目监理方审批,并送业主基建工程部备案。
2.2.3审查作业指导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a.工程概况;
b.施工依据;
c.开工条件;
d.劳动力组织;
e.计划工期;
f.相关的危险源清单、风险评价及对策;
g.相关的环境因素清单、风险评价及对策;
h.计量器具、工具、机械;
i.作业方法(施工方案、工艺流程、注意事项);
j.质量控制措施;
k.安全环保设施及注意事项;
l.措施性材料目录;
m.附件(技术记录附图、附表);
2.2.4作业指导书经批准后如作修改,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设备、材料和半成品质量检验制度
1.工程上使用的原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应按规定随货提供出厂合格证件,到达现场后应按规定作抽样试验或检验。
对主要原材料、半成品进行现场抽样前,承包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如认为必要,可见证取样、监督抽检。
2.主要原材料、半成品在正式使用前,承包单位必须填报“主要工程材料报审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主要工程材料报审表”时,必须同时出示出厂合格证、现场抽检报告。
3.当监理工程师在批复“主要工程材料报审表”时发现有关证件不符实际情况或证件本身存在疑问时,可要求承包单位对该批原材料(半成品)重新进行抽样检验并将亲自监督抽样检验过程,为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4.当监理工程师在审核过程中对实物存有疑虑,尽管承包单位提供的有关质量证明文件齐全,仍应要求承包单位重新进行抽样检验,由此发生的费用将视检验结果而定。
检验结果表明该批(原)材料、半成品不合格,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否则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若因承包单位在第一次抽样检验时未按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见证取样的,无论二次检验的结果如何,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二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将指令运出现场。
5.安装设备应按规定随设备提供出厂合格证明书和零部件清单。
如无上述资料应由供应部门索取,否则不予放行。
6.设备开箱检验应由设备安装的承包单位提出开箱申请,并填报“主要设备开箱申请表”开箱检验由供货方主持,监理、承包单位等各方参加。
检验内容包括:
核对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及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是否符合供货要求,图纸资料是否齐全,外观有无损坏等。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国外引进设备的检验应按订货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检验后应做记录。
7.自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件、机电设备等,监理应检验其是否具备加工资质。
加工完成后,加工单位应按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签发合格证,在交货时一并交监理工程师检验。
8.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验的原材料、半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合格证编号、抽检报告编号等及报验单编号作好记录和统计。
在以后的工程施工中经常检查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是否报验、是否超过时效。
9.当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巡视中发现承包单位在工程上实际使用的材料并非其向监理工程师报验并经核准使用的,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
监理工程师随后应督促承包单位报验该批材料,监理工程师应亲自参与该批材料的取样、送检等操作过程。
若该批材料不合格,承包单位必须将其清运出场,并对已使用在工程上的坚决拆除,同时承担所发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若该批材料检验合格,承包单位也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方可使用。
工程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流程图(见下图1)。
(4)重要隐蔽工程、分部(项)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1.(4).1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依据
1)国家和行业颁发的强制性标准;
2)国家和行业颁发的规程、规范、(推荐)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质量检查验收项目划分表;
3)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
4)制造厂家提供的设备图纸、技术说明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5)经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合理化建议、先进经验及技术革新成果和QC发布的成果中有关修改验收标准的规定;
6)与有关单位议定的补充质量标准;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工程召开的有关会议上正式做出的技术决定;
7)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其它规定。
11.(4).2检查验收项目的划分与审核
11.(4).2.1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对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依据相关的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分别按工序、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项目以及其它质量控制点做出计划并列表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
11.(4).2.2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承包商的质量检验项目划分报审材料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在听取业主方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给承包商。
11.(4).2.3监理人员应将批准确定的质量检查验收计划及设置的质量控制点计划纳入相关的监理实施细则,并将按此对有关工序(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质量控制点)进行检查,以验证是否符合规定。
某些将被其后续工作所隐蔽或覆盖的工序,在隐蔽或覆盖之前,也必须经过监理人员检查验收。
11.(4).3工序(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检查验收
11.(4).3.1工序施工完成后,承包商应在完成自检、专检的基础上,由质检部门提前24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验,报验资料应附质量验评表和自检记录。
11.(4).3.2监理工程师收到报验申请后,应立即对报验资料进行审核。
报验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承包商,要求承包商按规定重新报验;审核通过后,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会同承包商到现场进行实物验收,验收完毕后及时办理签证,不应事后补办。
11.(4).3.3严禁完工后未经验收或而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严禁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行隐蔽覆盖。
11.(4).3.4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或未达到承包合同规定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商整改或返工,监理人员将对整改或返工项目实施跟踪。
承包商在确认整改或返工合格后再重新报验。
11.(4).3.5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和工序质量验收相同。
11.(4).3.6验收程序(见下图21工序质量及隐蔽工程质量验收流程)
工序施工完毕
承包商自检、专检完成
工序报验或隐蔽工程报验(提前24小时并附自检记录)
审返
承包商质检部门
核工
不或
合返
格修
监理工程师审核
报验单和自检记录
审核不通过
现场检查检验
检验通过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意见
进入下道工序或隐蔽覆盖
图21工序质量及隐蔽工程质量验收流程
7.5.4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11.(4).4.1每一分部工程中的所有工序和分项全部完工并经验收签证后,承包商填写相应的报验申请表,并附上有关技术资料,监理审查报验符合要求后,监理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按规范、验标、合同文件、设计设备文件等,分别对其外观、内在质量及其相关的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检查验证,确认质量符合要求后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证。
11.(4).4.2对验收不合格的分部工程项目(或未达到承包合同规定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商整改或返工,监理人员将对整改或返工项目实施跟踪。
承包商在确认整改或返工合格后再重新报验。
11.(4).4.3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程序(见下图22)
承包商提出分部工程验收申请(附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有关试验资料)
审
核
不验
合收
格未
监理工程师审核报验资料通
过
审核通过
现场检查检验
检验通过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意见评定验收质量等级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图22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流程图
11.(4).5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
11.(4).5.1单位工程中的所有分部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签证后,承包商填写相应的报验申请表,并附上有关技术资料,监理审查报验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各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按规范、验标、合同文件、设计设备文件等,分别对其外观、内在质量及其相关的质量保证资料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检查验证,确认质量符合要求后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证。
11.(4).5.2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工程项目(或未达到承包合同规定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商整改或返工,监理人员将对整改或返工项目实施跟踪。
承包商在确认整改或返工合格后再重新报验。
11.(4).5.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见图7)
11.(4).6中间交接验收
11.(4).6.1建筑、安装交接验收程序:
1)建筑和安装分别由两个承包商承建的项目,建筑完工并经监理验收办理签证后,由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建筑安装交接验收,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通过后应办理签证,有关各方均应签字。
尾工项目及缺陷必须列表说明,并注明完成时间。
如安装承包商拒绝签字且无正当理由,应视为验收通过。
对未办建安交接手续而擅自进入安装的承包商,监理将不再对建筑质量问题进行协调,由安装承包商自行处理并承担后果。
2)建筑和安装由同一承包商建设的项目,交接验收工作由承包商自行办理。
安装监理工程师将在安装单位工程开工时或有疑问时检查交接验收证明书。
3)建筑和安装交接验收程序(见图23)
N
Y
安装承包商
建筑承包商
建筑、安装交接验收
图23建筑、安装交接验收程序
11.(4).7质量等级的评定及其他
11.(4).7.1工程质量验收结束后,监理工程师均应依据国家(行业)或承包合同中明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验收结果进行质量等级的评定和(或)签证。
11.(4).7.2分部工程的验收签证资料尚需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11.(4).7.3单位工程的预验收工作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签证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业主方。
11.(4).7.4监理工程师必须建立验收台帐,填写“工程项目验收记录汇总表”收入相关文件包;参与验收的监理人员必须在监理日志(日记)中留下详细的记录。
11.(4).8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分承包商竣工资料审查和工程实物验收二个部分。
11.(4).8.1承包商竣工资料的审查
1)审查依据:
监理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对承包商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
a)技术性审查,审查的重点是资料的准确性、齐全、完整性。
——以工程建设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为主要审查依据。
b)规范性审查,审查的重点是资料组卷的合理性、编制格式与档案管理规定的符合性。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
c)监理人员的审查意见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报总监理工程师。
d)总监理工程师汇总审查意见并作最终审核。
e)监理部资料人员将审查意见和审核结论通知承包商,同时将报送的资料退还承包商。
f)需要整改的竣工资料,监理部应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整改后,监理部必须进行复验。
竣工资料审查通过后,督促承包商向业主方移交。
11.(4).8.2工程实物验收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监理组织承包商、设计方、业主方等单位进行预验收,检查各项工作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尾工项目,要求承包商限时整改和限期完成。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由业主组织。
2)监理部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商的整改项目和尾工项目实施跟踪监督,项目完成后,监理部应进行再确认,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监理参加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
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各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关键工序质量控制制度
(5).1监理机构在事先制定的工序质量检验清单中,列出关键工序及其需要控制的关键点。
(5).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是否为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制定了符合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施工方法文件。
(5).3坚持“上道工序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原则,对关键工序的上道工序予以检验。
(5).4对于工程中重要的工序或关键部位的施工,监理机构将按计划派员进行旁站监督并详细填写旁站记录资料。
(5).5关键工序完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
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6)单位工程、单项工程中间验收制度
(6).1监理机构应在单位或单项工程建设进展到某些形象进度阶段完成或关键阶段之前,受理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并对其是否符合验收条件进行审核。
提请业主进行中间验收。
(6).2监理机构应在验收前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提交阶段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施工单位对报告或资料中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6).3监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程或合同约定参加、并在验收时提交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
(6).4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依据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及时处理遗留问题。
(7)设计变更处理制度
(7).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差错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施工条件、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等不能完全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对工程的合理化建议等原因,需要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7).2提出设计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或提出人填写技术核定单,提交监理单位,技术核定单应作到计算正确、书写清楚、绘图清晰,变更内容应写明图号、轴线位置、原设计内容、变更后的内容和要求等;
(7).3监理单位接到技术核定单后,应尽快与业主技术负责人取得联系,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如需变更时,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监理单位)送原设计单位(或其工地代表)审查,并提出相应的变更图纸和说明;
(7).4监理单位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审核其技术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及工程量增减对造价和工期的影响,经与业主充分协商后,连同设计变更一起向施工单位发出费用、工期增减通知,施工单位应据此施工和结算;
(7).5由合理化建议引起的设计变更所节约的投资或缩短工期增加的效益,业主应按有关合同规定给予奖励;
(7).6重大变更必须经监理单位(或业主)组织专家论证,并经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同意,由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如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批准初步设计单位批准,以取得追加投资;
(7).7所有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通知书、修改后的图纸等,均需有文字记录,纳入工程档案,作为交工资料的一部分;
(7).8如确有必要,经充分协商,设计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设计变更,但必须有正式委托手续,加盖公章并给予一定相应的报酬,否则,监理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办理变更手续;
(7).9材料代用必须书面报请监理单位同意,以大代小,以优代劣主要考虑对费用的影响,如果以小代大、以劣代优则需经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计算,并附计算书方可批准;
(7).10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擅自改变设计时,有权通知停工。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8)工地例会、现场协调及会议纪要签发制度
(8).1为保证本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协调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工程正式展开后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工程协调会。
(8).2工程协调会分为工程例会和专题(专业)协调会。
工程例会每周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视需要不定期召开。
(8).3工程例会的主要内容
1)通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技术和设备供应情况及其存在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研究对策;
2)检查上次协调会有关工作安排、协调事项的落实情况;
3)协调解决承包商、业主、设计各方在工程交叉衔接、相互协作与配合、场地道路、设计图纸、设备供应等方面发生的问题;
4)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小结,对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施工提出监理意见;
5)协调与工程有关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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