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规划十个全覆盖调研报告调研报告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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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规划:
十个全覆盖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
XX年所涉及5个地区的“十个全覆盖”工程进展情况和规划情况进行集中了解,深入阿嘎如泰苏木、哈业胡同镇、哈林格尔镇进行实地视察,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主要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各苏木镇、区委农工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与相关地区、部门进行充分交流。
之后,调研组成员又用2天时间,分别赴土右旗、达茂旗、准格尔旗等地学习借鉴“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先进经验。
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我区20xx年“十个全覆盖”工程推进情况
20xx年,我区“十个全覆盖”工程重点覆盖18个行政村,其中,阿嘎如泰苏木4个、哈业胡同镇7个、哈林格尔镇6个、白音席勒街道1个,共涉及1.35万户,4.7万人。
计划总投资1.35亿元,实际完成投资2.2亿元,其中,达标村计划投资7065万元,实际完成投资8439万元;高标准示范村计划投资6434万元,实际完成投资1.3亿元。
一是危房改造工程,涉及群众180户,完成投资1296万元,其中,整合资金200万元一次性“兜底”完成了99户鳏、寡、孤、独、残困难群众的危房改造任务,完工率100%。
二是安全饮水工程,共涉及4个村、5529人,共完成投资347万元(这4个村的安全饮水工程不在“xx”规划范围内,是我区根据“十个全覆盖”工程的需要进行的“自选动作”),完工率100%。
三是结合高标准示范村建设,完成街巷硬化工程24.2公里,完成投资1694万元(其中列入自治区交通厅街巷硬化只涉及2个村5公里),完工率100%。
四是校舍安全改造工程,涉及三道沙河村幼儿园建设,计划投资1388万元(其中自治区教育厅416万元,包头市278万元,区级配套694万元,因该项目列入包头市统一新建幼儿园项目,所以区级配套资金也由市级承担),完工率95%。
五是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工程,涉及6所卫生室,完成投资48万元,完工率100%。
六是电网升级改造工程,改造任务96.5公里,完成投资1390万元(项目资金由九原电力系统解决),完工率100%。
七是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工程,全区共有12xx人享受高龄津贴,已提前完成三年全覆盖任务;新农合参保人数为68456人,参合率为98.86%,涉及金额2964.24万元;养老保险,今年涉及6283人,已全部完成,三级政府补贴资金为54.1万元。
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我区没有建设任务,文化活动室、便民连锁超市已经实现全覆盖。
其中,还选择乌兰计五村、哈业胡同村、梅力更嘎查、三银才村4个村进行了提档升级,建设“四美、三宜”的高标准示范村,完成投资1亿元;又按照“串点成线、形成效果”的原则,围绕交通节点,选择打圪坝新村、柴脑包村、河满圪旦村3个村进行了提档升级,对110国道沿线地区道路和房屋进行了硬化和部分屋顶的改造,完成投资3000万元。
两项合计,高标准示范村建设工程已完成投资1.3亿元。
总体来看,我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呈现出启动快、标准高、有创新、成效好等特点。
经过“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农村牧区的村容村貌有了较大改善,“硬件”和“软件”建设水平均有很大提升,不仅彰显了近年来我区的快速发展成果,更让广大农牧民实实在在享受到了这些成果所带来的实惠和福祉,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好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研中我们发现,我区的“十个全覆盖”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体量大等因素影响下,仍然取得了不错成绩,这非常令我们欣喜。
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1.缺乏统筹规划。
20xx年由于“十个全覆盖”工程时间紧、任务重、经验不足,我区未能及时制定全区性的规划和设计,“十个全覆盖”工程实施中,均由各个乡镇自行完成规划、设计和招投标等工作,导致工程建设中的施工、设计方案、材料使用等标准不一。
同时,由于缺少统一的规划和资金安排,导致镇(苏木)的资金压力非常大。
“十个全覆盖”工程实施一年以来,资金呈现数量小、使用分散、自筹部分不足、到位情况不好等问题,目前所欠工程款均由各镇(苏木)承担,大量的资金(缺口)压力给各镇(苏木)的整体工作造成了严重负担。
2.工作合力不强。
“十个全覆盖”工作涉及到农村牧区工作的方方面面,既涵盖了镇、村的基本工作,又涉及到众多部门,要想全面实现“十个全覆盖”,就需要区、部门、镇、村多方面的合力推进。
但是目前,部分职能部门还存在参与度不高、解决问题办法不多、出谋划策主动性不强等问题,尤其是在解决资金问题方面,有些部门还没有高度重视,没有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没能积极开动脑筋想办法,主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甚至个别部门还存在着“等、靠、拖”的思想,未形成工作合力。
3.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
“十个全覆盖”工程中,我区全面加强了农村牧区道路、绿化亮化、卫生、饮水、文体、医疗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现了农村牧区硬件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但同时也衍生出了众多的长效管理问题,如,绿化管护、亮化日常开支、环卫清扫问题、垃圾处理问题、文化室、医疗室的利用和维护管理问题等,目前我区没有在这些后期管理和设施管护上安排专项资金,也没有形成长效机制,急需引起重视。
4.宣传发动工作还有待加强。
“十个全覆盖”所涉及的内容与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百姓是最大的受益者,也应该是参与者,但在目前推进“十个全覆盖”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上边热、下边冷”的现象,即区里想方设法不断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改变村庄面貌,而百姓和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不是很高。
这对于“一事一议”项目的实施和解决资金难题来说都是非常大的障碍。
目前,“一事一议”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村级自筹资金上缴难的现象就证明了这一点。
出现这样的问题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宣传和发动工作还没有深入人心,村民和社会各界对于“十个全覆盖”的政策、益处理解不深,一些企业和有识之士对此项工作关注度和参与度不高。
5.产业支撑力还不强。
实施“十个全覆盖”的最终目的是让农牧民过上好日子,而让农牧民富裕的根本出路是要通过产业发展来带动农民增收。
目前,我区很多村在产业谋划和规划方面还没有进行深入细致思考,没有因地制宜的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村集体经济发展思路和蓝图(定位、路径),这对于今后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大问题。
三、几点建议
XX年还将是我区集中攻坚、任务繁重的一年,我们要在总结去年工作经验,正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继续把新一年的“十个全覆盖”工作做好。
1.统筹兼顾,合力攻坚。
建议区“十个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考虑“十个全覆盖”工程总体情况,以“十个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为主体,由区委农工部具体负责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规划、设计等工作,减轻镇(苏木)政府在资金和规划设计等方面的压力。
尤其是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
“十个全覆盖”工作涉及面广、投入量大,需要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吃透政策、开动脑筋,整合项目、资金,集中捆绑使用。
特别是在向上争取资金方面,要注意研判各种优惠政策,科学掌握向上争取专项资金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了解国家、自治区重点扶持的行业和领域,掌握资金投向,了解资金划拨部门运行方式。
根据专项资金投向,编制好我区各部门相关申报项目。
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向上争取,区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制定规划、明确方向、搞好对接。
要加强同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加大贷款协调力度。
同时,要鼓励百姓筹资投劳,区、镇、村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企业、创业成功的有识之士参与支持相关工作,多渠道想办法,为推动实施“十个全覆盖”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2.因地制宜,完善规划。
科学规划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把规划摆在“十个全覆盖”工作的首要位置,充分体现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可行性,避免规划的随意变更和造成浪费。
同时,要根据区情和财力,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规划。
一是要彰显村落个性特色。
要结合各村地理区位、资源优势、产业发展、村民实际需要等,对村庄的资源进行深入梳理分类,实施差异化指导,坚持个性化塑造,充分挖掘地方特色,使自然风光与乡土风情有机融合,努力打造品牌和特色,避免贪大求洋和千村一面。
规划设计中要认真听取所在各地区意见,仔细征询村民的要求和建议。
同时,还应征求文化、旅游、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使各村的规划切实符合“宜居、宜业、宜游”的要求。
二是要突显自然生态优势。
要始终坚持保护生态优先、原生态为主的原则,根据各村自身原有山、水、景的特色和亮点进行重点规划和建设。
三是优先满足群众当前的迫切需求。
要坚持民意为重原则,规划工作中要做到当前与长远结合,从农民群众反映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需求出发进行规划和建设,实事求是地制订规划。
3.加强宣传,提高参与度。
“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广大农牧民既是受益者,也是推进主体,因此,要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发挥主体作用。
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村民能了解并支持“十个全覆盖”工作,积极引导广大村民积极、主动、全面参与“十个全覆盖”的建设和管理维护。
凡属村民自己可干、能干的工程,尽量让村民参与,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建设成本,努力实现思路由村民参与酝酿、办法由村民提出、工程由村民参与实施、质量由村民监督评判、结果达到村民满意的目标。
各个镇村在实施的过程中,要选出村民代表,参与“十个全覆盖”建设,提高大家主动筹资投劳的积极性。
4.建管并重,长效管理。
要牢固树立建管并重的城乡发展理念,把延伸管理作为巩固“十个全覆盖”工作成果的一个重要环节,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将规划、城管、环卫、公路养护等部门的职能进一步向农村延伸。
其中首要的是要深化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改革,确定资金补助标准,通过区财政拿大头、镇、村自筹拿小头的筹资方式,建立健全并形成“十个全覆盖”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
建议区财政每年列支一部分预算,作为后期管护专项资金;村集体也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村级组织筹措等方式,拿出部分资金作为“十个全覆盖”后续管理基金,专门用于建成后的公共服务项目,如文化室、道路以及绿化、亮化等公益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同时,区文体局、卫生局等部门要定期深入镇村中,开展活动,组织培训,把文化室、卫生室的作用落到实处,切实为服务百姓提供便利。
5.产业支撑,增强“造血”功能。
在规划基础设施、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的同时,要统筹考虑产业布局发展,充分发挥规划对推动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立足区域、产业、环境、资源等基础,深挖村镇产业发展潜力,坚持“一村一业、一村一品”,增强村级经济“造血”功能,实现“十个全覆盖”与产业推进完美结合,保持和实现“十个全覆盖”工程有持续生命力。
要注重与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等产业的融合发展,加强引导、开发产品、推出精品(区块、线路)、强化营销,丰富乡村旅游内涵,提升乡村旅游的规模、档次和效益,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乡村旅游发展格局。
如哈林格尔镇三银才村、哈业胡同五村和阿嘎如泰苏木乌兰计五村,就是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相结合发展的典型。
6.规范程序,严把质量。
20xx年是“十个全覆盖”实施的第一年,各地区都处于摸索阶段,由于缺乏经验,加上时间紧任务重,一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手续不健全、程序不合规的问题。
建议下一步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来推进工作。
区委农工部、相关的部门和镇、村要充分沟通协调,认真做好项目规划、立项、申报、审批、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规定。
同时,要认真履行工作程序,坚持事前公布、事中监督、事后审计,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完善群众监督评价机制,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实现依法规范建设。
十三五规划纲要全文下载_工作报告
况下有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不行使其职责范围内的职权,且已表现出该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略具常识的人都觉得不可理解,不可原谅,对这种不作为应当认定为违法的不作为⑥。
行政主体即使有作为与否的自由裁量权,也应
该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而拒绝作为的答复就是积极的作为形式。
我们可以结合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其违法性:
1、主体。
不作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负有法定作为义务是其显著特征。
2、主观方面。
构成不作为行政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行政主体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排除了行政主体的免责条件,如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不作为。
3、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政主体未从程序上履行或拖延履行,即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事实。
4、客体。
不作为行政行为必须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侵害的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性显而易见。
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行政行为分类的理论,其实质意义在于为行政诉讼找到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范围、可诉性标准和条件。
行政诉讼的标准,是指行政行为具备了何种性质即构成可诉性,相对一方可以对其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受理并对其进行审查。
可见,行政诉讼的标准既是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标准,又是相对人一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标准,是行政审判范围的界定标准。
结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分析,不难得出我国行政诉讼的标准是: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⑦。
这一标准包含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侵权三个方面的涵义。
不作为行政行为必须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这是其可诉性的先决条件;只要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需要其证明该不作为行政行为确实违法、侵权。
正如并非行政主体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一样,不作为行政行为也不是都能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来调整。
由于不作为行政行为所引发的行政争议种类较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必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虽然司法权是终局裁决权,但其终究不能替代行政权,特别是有些案件受理后,可能陷于无法解决的困境。
所以,对起诉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案件,要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严格把握可诉性标准,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钝化“官”“民”矛盾。
为了阐明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必须先了解其行政作为义务的性质。
笔者认为,按照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既然行政权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作为义务当然也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作为义务只能是法定义务。
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作为义务;二是法律间接体现的行政作为义务;三是先行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四是签订行政合同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具体行政行为领域不作为行政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作为义务,必须是一种特定的作为义务。
所谓特定作为义务,是相对于一般作为义务而言的,指行政主体行政职责的不履行将直接导致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为义务。
因此,人民法院受理涉及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案件,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条件:
1、被诉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该行政主体的职责。
如果相对人选择了错误的行政主体,不具备相应职责的行政主体拒绝申请或者不予答复的,则不构成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
当然,按照政府“服务型”职能转变的要求,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给相对人以积极的引导。
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不能成为起诉不作为行政行为被告的资格。
2、被诉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必须是超过了必要期限的行为。
对于行政主体作为义务的期限,要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般情况下,法律会给行政行为实现设定一个法定期限,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超过此法定期限而又无其他正当理由,即为不作为或不当延误。
对此若是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行政主体应该承担责任”⑧;有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其拖延时间超过常规,十分明显的,也可视为超过期限;有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拖延也不十分明显的,则可以用比较的方法加以鉴别。
此外,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确定了相对人起诉行政主体不作为的一般期间为60日,这个时间是参照了行政复议的期间确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提出申请或要求之后,行政主体在60日内不作答复、不作决定的,就可以提起不作为诉讼。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起诉者必须是与不作为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说,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界定是非常宽泛的,但是在实践中却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限制的源头是所谓的“相对人”理论,认为“如果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异议,就不会产生行政诉讼,即使其他人有异议(检察机关除外),一般也无权起诉”⑨,甚至狭义地理解为,只有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相对人,即具体行政行为法定文书中载明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
这一不当的狭义理解,使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受到极大限制,不利于权利救济原则。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将相邻权、公平竞争权、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和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情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情形、与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情形等,从扩大原告资格方面来加强了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力度,即是说,“只要个人或者组织受到行政行为的实际不利影响,不管他是不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或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名道姓的那个组织或个人,只要这种不利影响通过民事诉讼得不到救济,就应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⑩。
但是,这并不是说针对某一具体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原告资格宽泛到人人可作的程度,只有当其认为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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