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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物权法笔记
王利明物权法笔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是法律地位的平等。
2是适用规则的平等性。
3是保护的平等性
物权法定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种类法定。
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内容法定。
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概述物权保护,就是指在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
的各种保护方法
确认物权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
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是一对物权归属的确认。
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
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如下几种类型1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3(消除危险请求权。
4(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
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所以就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而言又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
所谓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所谓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区别在于:
第一,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二,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
第三,登记的效力不同。
第四,关于是否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动产物权的变动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交付的特殊方式
(一)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指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三)占有改定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法院生效判决、征收等事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关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物权变动的影响。
二、继承和受遗赠取得物权三、合法建造房屋、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四、征收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利用公权力强制性地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的行为,征收行为生效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
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所谓审查义务就是指登记机构在审查有关的登记申请中,承担何种审查职责。
几种特殊的登记制度
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
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登记机构的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5(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了四项权能。
6(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所有权的权能
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占有和占有权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收益权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
收益权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
利
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所有权的取得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1劳动生产、收益2征收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
3善意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4添附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A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B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C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5没收国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6遗失物的拾得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
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占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7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所谓漂流物,是指在水上漂流的动产。
所谓埋藏物,通常是指埋藏于地下,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动产。
所谓隐藏物,就是指隐匿于他物之中的物。
只要从表面上不能发现的物,且归属不明,都应当纳入隐藏物的范畴。
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
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
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和其他合法原因所有权的行使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实现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
一、所有人直接行使所有人直接行使,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直接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是指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授权他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使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
所有权消灭的原因1所有权客体灭失这是指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因各种原因而不复存在。
2所有权主体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人主体资格的丧失,导致其享有的所有权的消灭。
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这是指所有权人通过法律行为处分其财产,自愿将其享有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4所有权被抛弃这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放弃自己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依法征收或国有化等措施,有偿或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其享有的所有权
所有权消灭的后果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的后果
所有权的种类一、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国家所有权的特征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既是主权的享有者、政权的承担者,也是国有财产的归属者。
所以,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本身具有多重性,但国家作为财产权的主体存在时,与其作为主权者的身份是应当相分离的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我国的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相当广泛,既包括了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包括了各类动产和不动产。
3(取得方式的特殊性由于国家本身是主权的享有者和政权的承担者,国家可以凭借其公共权力通过征收、国有化、没收等方式强制性地将公民个人或集体的财产收归国有。
4行使方式的特殊性国家所有权在行使方式上具有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特点
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对国家出资的企业的管理体制,即分别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在物权法上就是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权的特征: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3(集体所有权的内容。
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就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者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
社会团体所有权指各类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客体专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共有权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法定共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全体业主对于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
法定共有的类型主要有如下几种1绿地2道路3物业管理用房4维修资金5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车位车库的归属车库,是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属建筑物车位,是指车库中的停车位,以及规划用于停车的具体地点
管理权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管理规约又称为规约、业主公约、住户规约,是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就物业的管理、适用、维护与所有关系等各方面所制订的规则
物业管理
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它包括了对
建筑物的保存、改良、利用、处分以及对区分所有权人共同生活秩序的维持等内容
业主对于物业管理享有如下权利1自行管理权。
2(自主聘任权。
3(解聘权。
所谓解聘权,就是指在开发商前期聘任了物业服务机构之后,业主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解聘开发商前期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
4(监督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指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其共有财产和共同生活事务的自治组织
业主大会的职权指业主大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所享有的管理业主共同事务和共有财产的各种权利职权主要是在于代表业主管理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并就业主共同生活事项制订共同规则。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委托来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或者共同生活事务主要职责召集业主大会、报告有关物业管理情况、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有关物业管理和维修维护的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有关财务等的公开相邻关系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1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
2(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因为一人不可能构成相邻。
相邻关系可以在公民之间,也可以在法人之间,或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
3(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
内容。
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关系的种类1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二、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三、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四、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五、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六、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2、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4、公平合理5、依法给予补偿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法律特征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按份共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其共有财产。
关于共有物的利用,物权法没有规定共有物究竟应当如何利用。
对此,法律实际上是委诸当事人自由确定的。
3(按份共
有人享有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4(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
5(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6(全体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特征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
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
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共同共有的形式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是指因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准共有1(准共有是所有权之外的共有。
2(准共有的客体主要包括各种他物权。
3(准共有的有关规则,应当参照法律关于共有的规定。
共有财产的分割是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人请求按照一定的份额或者均等地分割共有财产为每个共有人所有原则尊重共有人意愿原则共有财产尤其是按份共有财产是否分割,如何分割,完全属于共有人的事务,原则上应当尊重共有人的选择
物尽其用原则所谓物尽其用,就是指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依法分割原则从促进物尽其用和保护他人利益出发,法律要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作出必要的规范。
分割的方式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补偿
分割的效力共有关系归于消灭。
不管是就原物进行分割还是变价分割,各共有人就分得的份额取得单独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1(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
2(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3(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的体系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地役权。
准物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特定空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权利,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
准物权有其特殊之处,具体表现为第一,权利标的不同。
第二,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
第三,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
第四,权利行使上不同,
海域使用权指依法经批准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内排他性持续使用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是指依法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探矿权指享有合法探矿资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勘察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察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
采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并取得所开采的矿产品及其伴生矿的权利取水权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开采、利用地下水和地上水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利。
渔业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包括养殖权和捕捞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后即发生一定的效力,既排除他人的非法侵害,又约束承包方与发包方。
一般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方)的权利1占有、使用及收益权。
2(自主经营权。
3(依法流转权。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方)的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权利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在特定情况下收回承包地。
5(在特定情况下调整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因特定情形,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或收回承包地。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未继续承包。
4(承包地被征收。
5(承包地灭失或严重毁损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6(承包方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法律后果1(承包方返还土地的义务。
2(承包方的取回权。
3(特别改良费用或有益费用的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出让与划拨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种基本方式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人,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性质。
我国学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性质见解纷呈,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依现行规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第一,协议出让,第二,拍卖出让,第三,招标出让,第四,挂牌出让。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将国有土地无偿地交付给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因此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指建设用地使用人不改变权利的客体和内容,将其权利以合同方式再行转移的行为,包括转让(狭义的)、互换、出资、赠与等形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指抵押人以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从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指建设用地使用人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主体保持一致的原则,我国法律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还可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1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合理利用土地。
3(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4(恢复土地原状。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1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存续期间届满。
2(国家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
3(土地灭失。
4(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
5(其他消灭事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效果,除了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权利证书外,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如何处理该土地上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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