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圈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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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圈点
浅析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内容提要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社会的稳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论文从分析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变革与现状入手,阐述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意义,并结合国际经验,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陷;完善
目录............................................................2
引言............................................................3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4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4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的成绩...............................4
二、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6
(一)立法理念不成熟,定位不清晰....................................6
(二)制度不完备,保障范围狭窄......................................6
(三)立法缺乏统筹规划和衔接性,体系结构残缺........................7
(四)立法主体过多,立法位阶偏低....................................7
三、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意义.....................................7
(一)社会保障法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价值的一致性.....................7
(二)我国社会保障现行制度问题需要健全的社会保障法来规范...........8
(三)制定与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将社会保障权利法治化,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实现.............................................................8
四、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8
(一)社会保障法制制度的构建应与基本国情相适应......................8
(二)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并确定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权限........8
(三)树立正确的社会保障立法价值理念................................8
(四)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9
(五)完善社会保障法的监管机制......................................9
五、结束语.........................................................9
参考文献...........................................................10
浅析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滁州电大刘强明
引言
追求和谋划自身经济生活的安定和保障,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性。
在自然经济社会里,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体现为家庭自我保障,并未形成也无法形成规范化、法制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市场经济开创了现代社会保障的先河,国家通过立法使社会保障成为政府管理的社会事务,并使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互济性和社会性。
起源于19世纪末期欧洲工业社会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历史发展,社会保障己经推行到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带有国际性的一项制度,成为各国政府治国安邦的一项基本手段。
社会保障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公民的权利,是国家的责任。
作为“安全网”和“减震器”,它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改革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从建国后到现在一共经历了四个阶段,走过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我国现代社会保障改革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面临着加速经济转型与国际社会保障规则的严峻挑战。
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弱势群体增加、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等制约因素,给中国社会保障的改革与深化带来了种种难题。
作为一项制度,我国社会保障的改革在短短的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毋庸置疑在改革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何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不但关系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成败,从某种程度上说也关系着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成败。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文化和历史的国家,尽管先人们曾不断努力寻求防灾避祸的有效措施,出现了带有经济保障性质的思想,但是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公共选择的结果,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自身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
因此,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才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概括起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大体可分为四个时期。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及法律制度的发展进程,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的创始阶段、60年代的补充修正阶段、70年代的停滞、倒退及初步恢复阶段、改革后的全面恢复发展阶段,至今已初具雏形。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的成绩
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无到有,从不成熟的制度设计到相对比较成熟的制度框架体系,经历了曲折复杂的过程。
每一次经济社会的重大变革,都给社会保障带来了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的机遇。
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不论是经验还是教训,面对每一次的机遇和挑战,中国的社会保障都能从转型的“痛苦”、改革的“磨砺”中突围出来,并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经验和成就,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初步确立了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
按照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要求以及国际通行标准,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基本覆盖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要求的所有项目,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
这种制度的初步建立,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的确立,对于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探索了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
中国城乡“二元”分治现象非常普遍,几乎在所有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中都有体现。
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上城乡分割的问题更为突出。
本世纪初,随着政府执政理念的变化,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摆上日程,正在积极组织推进尤其是在农村养老、医疗等方面,随着“新农保”、“新农合”等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推进,城乡保障制度将会进一步统一和融合。
第三,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了同步。
新中国的建立是一种社会制度的变迁,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一无所有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并为后来的改革开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十多年的改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的转换,由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是一次“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式的探索,没有经验可以借鉴,没有标准可以参照。
社会保障制度在这次改革中经历了严峻的考验,而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完善。
两次重大变革,社会保障制度虽然都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但在制度设计和安排时都基本上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相适应,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从而保证了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社会变革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加快了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
立法先行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
从建国初期到现在,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除“文革”时期外,始终没有间断过,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保障立法进程不断加快,立法层次不断提高。
近年来,无论是立法计划数量,还是立法出台密度,都在不断加大。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更是一部社会保险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各类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起到了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第五,对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更加深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次组织大规模调查,开展方案论证和人口发展预测,研究不同群体的社会保障需求。
在一些区域性的试点中,建立了仿真模型,从多个角度制定了不同的试点方案,以期达到试验目的。
特别是在改革初期养老和医疗改革试点中,制定了多个方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结合人口老龄化、人口流动变化,建立模型精算保险待遇和筹资标准。
由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不断深入,使我们进一步加深了对社会保障发展内在规律的认识。
第六,多渠道筹资模式基本形成。
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既体现社会公平,又体现社会责任。
筹资模式的确定,对于稳定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形成良性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统账结合”、部分积累以及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这些制度基本上在各类社会保险中都得到了应用。
特别是通过灵活调整企业和个人账户比例,可以有效调动企业和个人参加保险或缴费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保险的持续发展。
对于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选择,虽然目前还有许多争论,但它毕竟是在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最艰难时刻作出的抉择,并且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提供了资金保障。
因此,在更好的模式出现前,这种模式依然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第七,逐步统一了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制度的变迁导致了管理体制的变化。
随着中国社会保障的内涵不断清晰,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也越来越明确,就是由原来分散的管理体制逐步向统一管理、“管办分离”的目标迈进,但我们必须看到,管理体制改革需要经历长期的发展过程,既要受社会保障本身内涵与外延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要受部门利益之争和历史遗留问题困扰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但无论怎样,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一定要逐步实现行政层面的统一管理和运营层面的“管办分离”。
二、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理念不成熟,定位不清晰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立法中,缺乏成熟的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缺乏指导社会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往中不断产生障碍与摩擦。
就目前而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更多的是定于事本位而非定位于人本位,指我们的社会保障立法多是遇事论事,而不是拥有一个自己原本的理论定位。
(二)制度不完备,保障范围狭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
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发展程度还不高,保险行业中广泛存在“高保费,低保额”,高保低陪的现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的管理也极不规范。
另外,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范围狭窄,不仅对非国有经济和非正规就业人员没有覆盖,且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也近乎空白。
从我国各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所保障的对象来看,各项社会保障主要在全民所有制和大型集体企业中实行,县以下的小集体和乡镇企业人员以及非正规就业人员难以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在农村,除了有若干临时性的、地区性的救灾救济项目以及对少数特定的社会成员实行了保障措施之外,对于占我国绝大多数的广大农民来说,则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
(三)立法主体过多,立法位阶偏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及财政,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头管理。
这种部门分割管制的局面使一个本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变得分散,不仅形成和强化了部门的局部利益,而且直接激化了各部门之间的矛盾,最终形成一项工作多头领导政出多门,各部门政策法规不统一和待遇标准不一致的杂乱无章的现象。
另外,社会保障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应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
但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仅通过少数几部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其他多是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相关条例、办法、决定、规定等。
“法出多门、各行其是”的立法状况与社会保障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不吻合,大大降低了社会保障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四)法律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薄弱,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欠缺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保障中的筹资机制、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和社会保障运行方式等方面,都缺乏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性措施,也缺乏有法律保护和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监督机制和监督办法,降低了社会保障法的威慑力。
从而导致了社保案件频频发生。
三、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意义
(一)社会保障法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价值的一致性
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和本质特征,这一价值追求既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我国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应当关注的重点。
社会保障法是调节社会保障关系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总称,其目标是在承认具体人的能力禀赋与资源占有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结果和实质意义的平等与公平,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保障了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意想不到的、不可抗拒等原因而导致生活暂时处于困境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体现了社会对成员生存权的尊重和保障;因此,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保障法的契合点,是二者追求的共同价值目标,反映了二者内在价值的一致性。
(二)我国社会保障现行制度问题需要健全的社会保障法来规范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社会保障覆盖面较窄、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社会保障管理分散、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等一系列制度问题。
这些问题的合理解决,除了健全制度、完善政策,还需要迫切从立法的角度予以强有力的支持。
(三)制定与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将社会保障权利法治化,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实现
在现代公平权利体系中,社会保障权属于一种新型的基本人权,其主体是全体公民,“人人享有保障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要义所在。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将相当大的一部分社会群体特别是农民和农民工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
因此,只能通过国家立法把社会保障权从应然的权利上升为法定的权利,再通过法律的实施把法定的权利转化为公民实际享有的现实权利。
四、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社会保障法制制度的构建应与基本国情相适应
目前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经济实力不强,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应结合我国国情。
一方面,在社会保障立项上应分重点、多层次,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并制定相应的必要的法律,依法保障实施;另一方面,要将社会保障定位在保障人们的最低生产生活要求,重点加强就业促进的保障项目,充分调动人们的就业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保障服务。
(二)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并确定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权限
目前,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大量表现为地方立法。
当进入社会保障总体设计与整体推进阶段,就必须高度重视并有计划的颁布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这是在全国范围内使社会保障法制走向统一的基本保障。
(三)树立正确的社会保障立法价值理念
有学者将20世纪初的欧洲社会保障制度原则概括为四个方面:
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原则;雇主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如德国社会保障的基本价值:
公平与效率兼顾,自我负责和团结互助结合。
因此,我国在完善社会保障法制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树立正确的社会保障立法理念。
(四)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
就国外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看,主要有三种:
一是美式立法,即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作为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
二是德式立法,即制定多部平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共同构成社会保障法系统;三是混合立法,就是在颁布有关社会保障的专门法律的同时,将另一些社会保障法的规范纳入其他法律部门,从而形成一种混合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模式。
王枞为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应采取以社会保障基本法为龙头,单行法律法规为主导,相关法律为补充的立法模式。
首先应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这是因为这是整个社会保障法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也是目前最急需制定的一部法律。
在此基础上,由国务院分别制定《社会救助条例》、《社会福利条例》、《社会优抚条例》等单行条例,待条件成熟时将其上升为人大的立法,最后再编撰为综合性的法典。
(五)完善社会保障法的监管机制
我们要明确划分各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程序,从严执法,公正执法,建议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实施信息公开化,加强监督和监管,从而达到完善社会保障法的监管机制。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是长期保持社会和国家稳定的根本大计。
因此,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步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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