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人员职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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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人员职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在主要负责人或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责人领导下,全面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的指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3.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起重机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4.确保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司机持证上岗;
5.负责督促做好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6.明确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购置、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
7.对起重机械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8.按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10.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负责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起重机械安全的责任主体。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起重机械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
应制定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目标,为实现安全目标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并对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2、设立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纳入单位年度经费计划,并有效实施。
4、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知识培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质量。
5、协助起重机械日常检查,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
6、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7、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情况或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及时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8.做好当班起重机械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9、保持起重机械清洁卫生。
五、起重机操作(指挥)人员守则
1、起重机操作(指挥)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持证操作,积极参加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提高综合素质,遇到突发情况沉着冷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2、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指挥信号,做到起重司机的“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5)歪拉斜拽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放生器等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不吊;
(8)吊物有刃角不垫好不吊;
(9)埋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3、负责掌握各种起重设备的操作技术,基本用电知识,做到正确操作,安全用电,安全运行。
4、负责设备,工具及各类设施管理,按时进行设备巡回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到设备完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警戒标记、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经常检查起吊工具并妥善保管,不准随地乱丢和超负荷使用,确保完好可靠,
5、负责起重机日常维护管理,掌握起重机生产动态,保障正常生产。
必须熟悉起吊工器具性能和各种吊具,索具的最大负荷、报废标准。
6、上岗不准喝酒,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精神必须集中。
下班前开关、操作手柄扳回零位切断电源上锁,清理场地,作好记录。
7、起吊物件的指挥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准戴手套指挥。
起吊大型重吨位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妥协后方可起吊运行。
8、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体,不准在吊运物体下停留或通过。
吊运物件应按规定地点妥善堆放,不准将重物堆放在动力输送管线上面或安全通道上。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起重机安拆、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起重机安拆、使用、维护保养,防止和杜绝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生命及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管理、使用的所有起重机,临时租赁的起重机参照执行。
第三条起重机的维护管理主要包括安拆、使用、检查、保养、应急处理等。
单位应加强对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操作技能、了解预防起重机械事故知识,提高安全意识,持证上岗。
第二章起重机的安拆
第四条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安装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办理初始登记证,取得“一机一牌”注册统一编号后方可安装投入使用。
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必须委托由有相关安拆资质证的单位承担并报有关单位登记备案。
第六条安装完毕后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检测合格,经组织安拆、设计、监督部门验收,并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方可使用。
第三章起重机的检查和报检
第七条起重机械检查分为每日检查,常规检查,常规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周(月)一次,一般应包括以下检查项目:
(一)每日检查内容:
1、清扫司机室及机身上的灰尘及油污。
2、所有安全、防护装置。
3、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4、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间隙和磨损情况。
5、起升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断股等及尾端固定情况。
6、起升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7、捆绑绳、吊挂链、索具及吊具状况。
8、音响信号装置及照明装置是否工作正常。
9、起重机作业场地的周围环境不应有影响起重机运行的障碍物,任何部位如臂架等距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规定距离。
(二)常规检查内容:
1、电缆卷筒、集电器、电缆及插座连接有无损坏。
2、螺栓连接有无松动和缺损。
3、所有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
4、线路、油缸、阀、泵、液压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情况。
5、减速器的油量及泄漏情况及工作情况。
第八条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第九条起重机械停用一年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首次启用或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的;
(2)经大修、改造后的;
(3)发生事故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4)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5)转场安装和移位安装的;
(6)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1)使用单位(或所有者)发生变更,新的使用单位(或新的所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当地登记部门办理新的登记手续,同时变更注册登记标志;
(2)报废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标志注销;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由设备管理部门设备员负责报检。
起重机械目前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二年。
检验检测报告归入技术档案。
所有检查要进行书面记录,定期归档保存。
第四章起重机的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保证起重机械安全、可靠运行的前提,在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随机文件的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运行时出现故障或磨损,应通过维修和更换零部件使起重机械恢复正常工作,维修工作应做到:
(一)维修工作应由产品专业生产厂家,专业维修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二)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应符合原结构建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三)起重机械施工现场进行维修,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准进行维修,应停机将所有控制手柄、按钮、置于零位,切断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专人监护进行维修工作。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应定时维护保养,及时消除隐患,维护保养工作可由起重机械司机、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保养工作应做到:
(一)发现安全防护装置、电气、活动连锁装置可视监控等零部件失灵、有隐患时应及时排除,严禁带病工作。
(二)应做好起重机械的调整、润滑、紧固、清理等工作,保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转。
(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工作环境比较恶劣,新安装或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各部位都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润滑。
正常运行使用时按起重机械类别周期进行保养润滑。
塔式起重机二级保养(每半年一次)内容及要求
序号
保养部位
保养内容及要求
一
传动
1.检查各齿轮箱、齿轮、轴,根据磨损程度换新或修复。
2.根据钢丝绳磨损程度进行保养或调换。
3.检查大、小车轮是否有啃轨现象,进行调整或修复并做好记录。
4.根据制动瓦块磨损程度,进行调整或调换。
二
电器
检查电器箱,清洗电动机,根据情况,调换零件。
塔式起重机一级保养(每半年一次)内容及要求
序号
保养部位
保养内容及要求
一
外保养
全面清扫吊车外表,做到无积灰。
二
车机
1.检查传动轴座、齿轮箱、联接器及轴键是否松动,并坚固。
2.检查调整制动器与制动轮间隙,要求均匀灵敏可靠。
三
润滑
1.对所有轴承座、制动架、联接器注入适当量的润滑脂。
2.检查齿轮箱油位、油质、并加入新油至油位线。
3.检查油质,保持良好。
四
升降、卷扬
1.检查钢丝绳、吊钩及滑轮是否安全可靠。
2.检查调整抽动器安全灵敏可靠。
五
电器安全
1.检查限位开关是否灵敏可靠。
2.检查电器箱,清除烧毛部分调换触头。
3.检查调整调换电动机煤精、拖铃、导电架是否安全可靠。
4.检查调换信号灯。
第五章技术档案和人员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起重机的使用管理部门应对起重机的原始技术证明材料进行妥善保存,包括起重机械随机出厂文件、验收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使用登记证明等。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及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档案、资料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第六章事故报告及处理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不报。
第二十一条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起重机械事故的危害,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建立本预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习。
(一)日常准备
1.确定救援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设立救援小组,一旦事故发生后,现场操作人员及时向救援工作主要负责人禀报,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作出决定,部署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
2.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熟知维保单位或维保人员电话,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通知专业人员到达现场。
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后应由专人负责,该责任人必须熟悉该设备的各种功能,并能够熟练操作。
3.发生各种可能影响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的自然灾害或其它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只有经过全面检查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使用。
4.制作警告牌,“危险,请勿靠近”、“事故正在处理中”等,制作临时栏杆,一旦发生事故,在通知车间负责人的同时,悬挂警告牌,疏散现场人员。
5.加强对操作人员和救援小组人员应急事故处理知识的学习、操作技能的培训和应急事故处理演习。
(二)紧急情况的处理和救援措施
1.起重机进水:
起重机一旦发生进水事故,应立即切断动力和照明电源,待起重机电气部分完全晾干(或强制吹干)后方可送电进行全面检查。
2.发生火警:
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停用起重机机并切断电源。
组织好抢救队伍,疏散物资和人员。
3.发生地震:
如果得到地震预报,应及时将起重机吊钩固定并关闭起重机门,切断起重机电源。
4.电气起火:
切断电源,立即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不得采用泡沫灭火器),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要拨打119报警电话。
组织好抢救队伍,疏散物资和人员。
5.触电:
发生触电事故后,应及时切断电源或用绝缘棒将电线从触电者的身上挑开,并对触电者进行抢救,一般用胸腔压缩或口对口地进行人工呼吸的方法,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6.起吊时货物或车船损坏:
迅速停车,抢救受损的物资,尽量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防止事故蔓延。
在不妨碍抢救的情况下,应尽量保持现场。
对于需要进行转移的,应在原地做好标记。
7.因操作不当或设备缺陷引起的事故:
立即停止运行设备,及时抢救受伤人员。
拉起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确需移动现场,应在原地作出标记。
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起重机在工作如发现钢丝绳、吊钩即将断裂,被吊物体即将滑下,操作人员应先做应急处理如切断起重机电源、疏散人员等,同时通知救援工作负责人。
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一、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1、每台起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持有司机操作证的专职司机操作。
2、起重机的侧面或其他明显的部位必须挂有从地面上可看清的起重量标牌。
3、禁止在起重机上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吊具处在下极限位置起升重物时,卷筒上除固定用的钢丝绳外,还应有两圈以上的安全圈。
5、禁止从起重机上往地面上扔任何物品。
6、工具及备用等必须存放在专用箱中,禁止散放在大车或小车上,拆换的旧部件应及时送回地面。
7、到起重机上进行检查或修理时,起重机必须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的字样,设专人监护,禁止合闸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
开关在合闸前要仔细检查确认开关、操作手柄处于零位,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8、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防雷电等安全措施,非电气员工不准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
必须带电修理时,应该带上绝缘手套和穿上绝缘靴,必须使用绝缘手柄的工具。
9、修理用的照明灯电压应在36V以下,夜间作业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0、有可能产生导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
11、起重机的操纵室中和走台上应备有灭火器,应设有安全绳,以备特殊情况时上下车。
12、每年至少有一次对起重机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检查工作。
二、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按说明书提供的起重特性表操作,严格遵守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如有人违反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吊运。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了解所用起重机的构造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系统、掌握其安全装置的功用和正确的操作方法,掌握该起重机各项性能的操作方法及该起重机的维修保养技术,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熟记指挥工的指挥信号(手势、哨音、旗语)并应与指挥工密切配合。
指挥的信号、手势、旗号应符合《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规定。
5、司机在操作前应检查确认各限位(制)器灵敏可靠,传动机构运转正常,螺栓无松动,电缆无破损。
起重机上的制动器如果失灵或者没有调好,禁止工作。
检查电源是否在220~380V之间,送电前各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
接通电源、确认各金属结构不带电后方可上机。
6、作业前先空车开动各机构,判断运转是否正常。
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200-300mm)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进入施工现场后,任何非起重机操作人员不得上落。
7、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禁止吊运重物从头顶上越过,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边工作。
必须在垂直位置起升重物时,禁止抽吊交错挤压物品,禁止带载自由下降。
禁止用吊具拖拉车辆或利用起重机吊具运送或起升人员。
8、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5)歪拉斜拽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放生器等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不吊;(8)吊物有刃角不垫好不吊;(9)埋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吊;(10)违章指挥不吊。
9、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集中精神,不准与其他人闲谈,不准喝酒、吸烟、和吃东西,不准做与起重无关的事情。
严禁疲劳、带病和酒后操作或指挥。
10、起吊物件必须捆绑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应设衬垫吊位应正确,起吊件翻身时要掌握重心,应注意人员动向。
捆缚吊物选择绳索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遇特殊起吊件时应用专用工具。
11、在没有障碍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起升到离开工作面2米以上。
在运行线路上需要越过障碍物时,吊具和重物的底面应起升到比障碍物高半米以上。
吊钩提长接近臂杆或小车行驰接近臂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
多机作业时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悬挂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12、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
有重物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指挥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在正常情况下,不应依靠各限位开关作为停车用。
13、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发出警告信号:
a.起重机启动送电时;b.在同一层或另一层靠近其他起重机时;c.在起升或下降载荷时,或大车小车运行时;d.载荷在调运工程中接近地面人员时;e.吊运安全通道上有人工作或走动时;f.载荷在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动时;g.当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1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只听从指定的指挥工发出的信号,在进行各项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
由于受环境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与司机意见不同时,应发出询问信号,确认指挥信号与指挥意图一致后在操作。
15、司机必须正确执行指挥员的信号指示,信号不明或指挥工没有离开危险区域(如指挥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设备与重物之间的狭窄地区)之前不准开车。
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信号都得立即停车。
指挥工虽发出指挥信号,但不注视重物时,不应吊运。
16、起升机构、回转机构、牵引机构的操作动作要柔和,由低速到高速逐步转换,不得将操作手柄从静止(或低速)猛地向中速或高速位置推进,严禁未停稳反向操作和急开急停,只有在防止事故发生时方可使用。
17、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听到有不正常的声音时,应立即停车断电进行检查,吊重物时应稳妥放下。
遇有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时,应尽快将各控制器转回零位,切断操纵室的总开关,并通知指挥工。
如停电重物吊在半空中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指挥工不准离开岗位,要警戒任何人通过危险区。
18、起升机构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沉着冷静,必要时将控制器转在低速档上做慢速反复升降动作,选择安全地区,放下重物。
19、作业完毕后,将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门窗,下机切断总电源,收拾好起吊的相关工属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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