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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分割
婚姻财产分割
摘要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夫妻财产制度承担着家庭的抚养、扶养、赡养等职责,关于爱护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固,人类的繁育和进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已不足以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益、义务关系。
基于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一种合乎人们的实际需要又能表达人们自由民主意志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是建立在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基础之上的一种夫妻财产契约化的制度,是一种比较自由化和人性化的制度,是人类文明进展的必定要求。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在立法上不够完善,在现实生活中的可操作性比较差,不能完全爱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固。
建立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度,必须从立法上进行完善,司法程序上进行登记制度,对夫妻约定后的财产效力进行明确地约定,同时对亲属和继承的一些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最后司法机关应该进行贯彻落实,使这一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关键词:
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建立建议
ABSTRACT
Propertyrelationsbetweenhusbandandwifeisanimportantpartofmarriage,matrimonialpropertysystemtobearthefamily'ssupport,maintenance,maintenanceandotherduties,andmaintainingfamilyharmony,socialstability,humanreproductionanddevelopmentofgreatsignificance.Withthesocialandeconomicdevelopment,relyingonthelegalpropertysystemandpropertysystemhasnotagreedtoadjusttherightsofspousesinthepropertyandobligations.Maritalpropertyrelationsbasedonthemaritalrelationshipisanimportantpartofdesigningalinewithpeople'spracticalneedsbutalsoreflectsthedemocraticwillofthepeoplearefreematrimonialpropertyregimeisessential.Fullagreementofmatrimonialpropertysystemisbasedonthestatutorymatrimonialpropertyregimeandagreedmatrimonialpropertysystemofmaritalpropertybasedonacontract-basedsystemisakindofliberalizationandhumanizationofthesystemistheinevitablerequirementforthedevelopmentofhumancivilization.Itrejectedthetraditionalsystemofrestrictionsonmaritalpropertyagreement,amaritalpropertyagreementforalargerspace,canfullyreflecttheequalstatusofhusbandandwifeandprotectthelegitimateinterestsofbothspouses,andtogivefulllegalprotectionandrecognition.Thispaperwillmainlyfromthefullagreementofmaritalpropertysystemoverview,ChinaagreedtobuildafullsystemofmaritalpropertyinthenecessityandfeasibilityofthesystemofMatrimonialPropertyindefectanalysisandourfullagreementontheestablishmentofpointsofmatrimonialpropertyregimeproposedareastostarton.
KeyWords:
FullagreementMatrimonialpropertyregimeTheestablishmentoftheproposed
摘要……………………………………………………………………………1
ABSTRACT………………………………………………………………2
文献综述…………………………………………………………………1
引言……………………………………………………………………………3
1.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及内容………………………4
1.1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展的历程…………………………………4
1.2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5
1.3建立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内容………………………6
2.我国建立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9
2.1我国建立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的可行性………………………9
2.2我国建立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的必要性………………………11
3.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13
3.1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13
3.2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14
4.我国建立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的几点建议………………19
4.1立法上的完善…………………………………………………19
4.2司法程序上必须进行登记……………………………………………19
4.3对约定后的效力作出规定…………………………………20
4.4对婚姻和继承的一些制度进行改革…………………………………20
4.5司法机关应该严格贯彻………………………………………………20
参考文献……………………………………………………………………22
致谢辞………………………………………………………………………24
附录…………………………………………………………………………25
文献综述
针关于夫妻财产制度这一问题,我国专门多学者都对它进行过研究,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也是从打算经济条件下以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为主、约定夫妻财产制度为补充的模式转向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为主、约定夫妻财产制度为辅的模式。
长沙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志祥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及其完善》中认为:
新修订的婚姻法针对原婚姻法规定的不足,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但其内容依旧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该制度在约定的范畴、约定的时刻、约定是否能够变更或者撤销以及对外效力等问题上均存在不足。
为完善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立法应当取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限制、明确约定的时刻、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和撤销制度、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登记制度。
具体建议是取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限制,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刻,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和撤销制度,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登记制度。
如此规定能够临时减缓家庭财产纠纷矛盾,但不是长久解决之计。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闫雅蓉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探析》中关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建议是:
约定财产制的种类不应局限于一样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因为其不能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
立法机关应规定,约定采纳书面形式,并对财产的种类、数量如何加以区分和确认加以规定,同时规定必须到婚姻财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夫妻假如约定财产,婚前约定应于婚姻登记的同时,将夫妻财产契约的内容予以登记,并将其书面形式附于登记档案中备案。
婚后约定也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并规定只要通过登记备案,就具有对内、对外的法律效力。
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应规定在订立生效后能够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同时应到登记部门登记备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的陈罗兰和蔡正华在《论建立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度》中深入讨论了建立完全约定化财产制度的相关问题,认为男女双方须于婚前决定婚后双方之间所使用之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制度是否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一项法律要件。
男女双方约定夫妻财产关系之制度须从以下项中选择:
共同财产制;财产增加额共同制;比例(或者部分)财产共同制;其他不违法之规定的财产制度。
以上制度一经选择,非法定之事由之显现不得更换。
我认为这一制度较为合理,是今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以后进展的趋势,是适应时代潮流的必定选择。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个人私有财产急剧增多,同时相伴而来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夫妻财产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现在,涉外婚姻日渐增多,夫妻财产的性质、来源、种类也不断变化,专门是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自我意识的不断增强,夫妻约定财产制越来越多地被人们同意和采纳。
目前我国采纳的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为主、约定夫妻财产制度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在打算经济条件下也许依旧合适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差不多不能跟上时代的潮流,存在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局限性,使得我国夫妻财产关系一直处于较为纷乱的状态,不能有效爱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要紧从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我国建立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分析和建立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的几点建议几方面展开论述一种新型夫妻财产制度的建立。
这一新型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处理夫妻财产纠纷、爱护夫妻财产权益有较大的益处。
它更能表达现代民主法义和适应市场经济现代化的要求,是较为民主的制度之一。
1、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和概括性的介绍
1.1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进展历程
早在我国唐朝时期,就对婚姻家庭做出了一些规定,然而集中表达了尊卑和男女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夫妻关系义同尊卑,这是唐律的明确规定,夫者,妻之天也。
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于幼。
家庭制度的核心是爱护家长的特权,法律给予家长对子孙的教令权、对家庭财产的处分权、对子孙婚姻的决定权等等。
规定子孙必须服从家长的支配,听从教令,否则构成“违反教令”罪。
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立户籍,不得分异财产,违者处以“别籍异财”罪。
《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
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
第1007条规定:
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后,我国经济有了较快进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
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家庭关系进展的需要,在第13条第1款中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进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连续承诺婚姻当事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度,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
如给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以授权性规范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规定,明确婚姻当事人能够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双方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等。
1.2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确立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治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对外财产责任的法律制度,它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家庭财产关系的核心,集中表达夫妻在家庭财产关系上的法律地位,深刻反映特定社会的政冶制度,经济体制、伦理道德及立法的价值取向。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的日益进展,夫妻间关系也越来越复杂,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越来越被人们所同意。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治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然而本文所要写的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它指的是一国以法律强制规定,将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在履行婚姻登记的同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供选择的夫妻财产制之间做出选择,以同时履行夫妻财产制的登记,并将夫妻财产制是否登记作为婚姻关系成立的一项法律要件的一种制度。
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完全排除法律对夫妻财产进行的不合理干涉,是完全表达夫妻间平等关系和自由民主观念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它要求作为唯独的立法模式存在,因此并不是完全摒弃原有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和法定财产制度,恰恰性反,它是对原有夫妻财产制度的有选择性的吸取,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一完整的制度在立法上完全抛弃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然而制度本身又是在法律的规制范畴内存在和运行,仅仅是有了强行法作为支撑和依据。
所谓的“完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即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也不是能够为所欲为的,而是要在法律的限度内,不违抗公平正义和善良风俗。
同时该制度具有强行性的规定,即夫妻财产必须在婚前进行约定并进行登记,否则不能进行婚姻登记。
1.3建立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内容
1.3.1在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下,夫妻财产关系具体内容如下
①夫妻财产由双方当事人在婚前自主约定,夫妻财产关系的确定必须是在结婚之前,夫妻财产关系的确定是婚姻关系成立的一个法律要件,也确实是说不对财产进行约定无法进行婚姻登记,由于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性,如此规定也是可行的。
②夫妻财产的约定必须是在法律的范畴内进行约定,不能任意胡为,由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契约性质和婚姻关系的人身属性,因此约定必须由夫妻双方亲自进行,而不能由他人代理,且双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进行约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抗公平正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违抗其他强行法的规定。
③夫妻财产的约定必须进行登记,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只有登记之后才能够更有效快捷的处理夫妻双方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防止夫妻双方以约定来躲避债务,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④夫妻双方能够在下列三种夫妻财产制度中选择一种作为财产约定制度:
共同财产制,财产增加额共同制,比例(或部分)财产共同制,其它不违法之规定的财产制度。
1.3.2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㈠一方的婚前财产;
㈡一方因躯体受到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一辈子活补助费等费用;
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㈤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中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考虑到了夫妻双方的特点,表达了公平的理念,且关于处理夫妻之间的纠纷有专门大的关心,应该保留,能够作为例外存在。
1.3.3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下夫妻财产的效力
对内效力要紧指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法律拘谨力。
《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可见,对内效力表现在:
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
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益、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
平等主体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任意更换,破坏了法定的权益义务,就必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夫妻在自由约定财产归属的同时也可自由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
约定对婚姻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在国外差不多上要以登记或者公证为条件。
一是公证方式,如法国民法典规定:
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议均表示同意同时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身份官员。
德国民法典第1574条规定,夫妻财产契约经双方同时在场并由公证人记录。
我国澳门地区的澳门民法典也采纳公证程序,其第141条规定选择婚姻财产制的婚前协议必须以公证书形式订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是登记方式,日本民法典第756条规定:
“夫妻订有同法定财产制相异的契约2728时,除非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夫妻的承担人及第三人。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
“夫妻财产制契约制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
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在婚前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并进行登记,否则不能进行结婚登记。
由因此法律规定如此做,我国又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因此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能够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得以不知情为由而要求善意取得。
因此,也并不是完全对抗善意第三人,假如所借外债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夫妻双方未采纳共同制度,第三人也能够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假如有证据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能够要求共同偿还。
2、我国建立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2.1我国建立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的可行性
2.1.1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明白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的规定本身带有契约的性质,夫妻能够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那么也能够强行规定必须建立约定财产制度,因其本身就带有一种契约性质,建立完全约定化财产制度与现行婚姻法并可不能产生出冲突。
2.1.2世界上大部分西方国家开始向契约化财产制度进展,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德国闻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认为,近代社会是“契约社会”有契约社会观念的阻碍之下,1791年法国宪法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
法律上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
这一原则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亲属法普遍采纳.随着近现婚姻家庭法的改革,各国均日益重视契约在夫妻、家庭财产关系中的运用和进展,不断提高其在财产关系上的法律地位。
德国民法典规定:
夫妻得以契约处理其财产关系,专门是在结婚后得以契约撤销或变更财产关系。
2.1.3现行社会妇女的社会地位要求建立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度
任何国家在亲属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都不是为所欲为的设置,而是特定的社会制度、传统文化、妇女地位在财产关系上的集中反映。
近代以来,我国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专门大的提高,相应的妇女对属于自身的权益的要求也相应多了起来,而家庭财产的分配直截了当关系到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在社会中的地位。
受封建男尊女卑和从一而终的伦理道德的阻碍,我国妇女曾经是男人、家庭的附属,而不是独立的平等主体,对婚姻的选择桎梏于婚姻的名义,不能追求自己的幸福家庭生活,但现在,妇女差不多从这种桎梏中解放出来了,现在的高离婚率中,妇女提出离婚的占绝大多数。
妇女提出离婚,除期望解除破裂的婚姻外,更期望个人合法财产权益得到爱护.而完全约定化夫妻夫妻财产制度有利于从缔结婚姻之始,尊重妇女对财产的处分权,一旦婚姻破裂也能切实爱护妇女的财产权益。
2.1.4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要求建立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度
市场经济的日益进展,人们的现代观念也越来越强,对家庭关系的摸索也逐步引入了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
不管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差不多上说明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进展,私有经济的比重迅速加大,公民的生活、生产资料益丰富,财产的性质、来源发生庞大变化,专门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契约自由、公平分配、个人本位的思想逐步树立,与婚姻法夫妻财产法定共同共有制度产生强烈冲突,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立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度。
2.1.5人类社会文明进展的要求
人类社会文明是由身份到契约的进展,传统社会家庭亲属关系占专门大比例,但随着社会的进展,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关系逐步走向契约化。
身份关系是指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及相互关系取决于各自的身份,特定的身份决定一定的权益和义务,是种呆板僵化的社会关系。
而契约关系是指通过以契约的办人自愿设定权益和义务,并按契约履行义务、享受权益,是一种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之上的活跃的、积极的社会关系。
由身份关系转向契约关系,是社会的进步。
夫妻财产关系也应该走向契约化,因此建立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可行的。
2.2我国建立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的必要性
2.2.1能够补偿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我国的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诸多缺陷,立法上规定不是专门完善,不能面面具到,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不能适应现在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建立一种适应现在社会又能满足人们需求的夫妻财产制度势在必行。
2.2.2表达民法法意
民法是私法,核心要义是意思自治,在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对财产不能自由处分,是违抗民法要义的。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各个主体依照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有私法自治之理念,给与当事人于私法行为之时享有充分之意思自治自由,得依己之自由意志行事。
这也是现代法治要求理性人为自己行为负责原则的全然依据。
但现行法制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制度,而且仅将约定财产制度以补充地位,专门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之意思自治。
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度将各种供选制度置于法调制下,并规定各项之间并无效力等级差别而供当事人自由选择,实在是最大程度上爱护了当事人的这种自由。
2.2.3能够爱护家庭和婚姻关系的稳固
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下夫妻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和环境下对家庭财产进行约定,由于夫妻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我国传统意义上以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为主、约定财产制度为辅的财产制度模式差不多不适应现代上意义上家庭生活的需要。
为此,只有建立完全约定化的财产制度,才能表达夫妻双方的意愿,切实处理好家庭纠纷。
完全约定化夫妻财产制度相较于其他财产制度在处理家庭纠纷、爱护家庭稳固和团结有更大的优越性,更能表达民主和夫妻自由的意志。
2.2.4建立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度更能方便司法
随着经济快速进展,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急剧增多,婚姻财产价值也越来越大。
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由化以及私有财产的急剧膨胀,导致了人们要求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相互之间的关系与范畴作出明确界定,防止因财产权限不明而导致夫妻在占有、治理、收益和处分财产过程中发生矛盾,引起纠纷。
但同时,一旦因婚姻家庭财产引起纠纷,确实是比较难以处理的,处理不行关系着家庭的和谐和人民的矛盾,可能引起仇恨或者社会的不安。
假如建立起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度,则能够省去专门多苦恼,法官能够依照当事人对财产的事先约定进行处理,可不能引起专门多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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