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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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XX〕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X府办发〔XX〕17号)和《关于印发〈XX省X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金发〔XX〕6号)和《X西南州X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州府办函〔XX〕83号)等文件要求,为快速推动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以‘共保经营’、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以‘自主经营’为主要方式”的原则,用好用足国家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充分调动政府相关部门、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公司责任区域的通知》(州府办函〔XX〕66号),XX年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经办,以下简称“国元保险公司”)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发挥保险行业体制机制优势,不断优化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创新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的思路和路径,积极开展保险扶贫,持续推动我县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建立健全我县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为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贫困户脱贫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
各镇(街道)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有效进行。
(二)市场运作原则
国元保险公司以市场化运作为依托,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
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选择参加农业保险。
(四)协同推进原则
各镇(街道)和金融、财政、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以及国元保险公司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协作配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稳步开展。
三、目标任务
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以及种植面广、能增加农户收入、对促进“三农”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主要粮食作物、饲养量大的牲畜品种、公益林与商品林。
XX年,全县计划任务为:
水稻9万亩,玉米7万亩,甘蔗1万亩,能繁母猪1.7万头、育肥猪5.4万头,力争全县水稻投保率超过70%、玉米投保率超过50%,公益林投保率超过90%,能繁母猪投保率超过50%,育肥猪等其他主要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率超过30%。
四、主要内容
(一)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
开展中央财政保费和地方财政补贴的险种包括水稻、玉米和甘蔗等种植业保险,能繁母猪和育肥猪等养殖业保险,公益林和商品林等森林保险。
按照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各农业保险标的保额、费率以及保费分担比例(见附件2)。
国家、省和县级自然保护区及县属国有林场统一实施综合险,按照每亩保额1250元,保险费率0.24%的标准执行。
所需保费扣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其余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涉及县级自然保护区和县属国有林场县级财政配套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二)加大保险扶贫政策支持力度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XX〕34号)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国保监会X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XX建设“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示范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XX〕59号)要求,落实好在安龙县“创设更具针对性的保险扶贫政策,给予更大倾斜的具体支持措施”的工作思路,国元保险公司可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承保的险种,在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前提下,可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XX年以来在册的)免除中央财政农业保险农户自缴部分15%的保险费,对未获得备案或批准的,农户自缴部分15%的保险费,由切块到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按照“费率要低、责任要宽、保额要高”的原则,鼓励并支持国元保险公司开发满足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保障需求的扶贫保险产品。
结合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下发的《XX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工作实施方案》,支持各地和各国元保险公司对我县生态护林员,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给予多渠道、多形式的保险扶贫,以充分发挥其在森林保险防灾减损中的作用。
国元保险公司要与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我县贫困地区、贫困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工作,国元保险公司要对其开展的保险扶贫业务进行单独承保、理赔、核算及管理,切实做到承保精准到户,理赔精准到户。
(四)明确保险责任
全县实行统一的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
具体如下:
1.种植业保险责任。
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保险责任。
因人为无法抗拒的各种疫(疾)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等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3.森林保险责任。
森林保险分为森林火灾保险和森林综合保险。
(1)林木火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或发生火灾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林木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导致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2)林木综合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国元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得对以上保险责任进行删减。
(五)投保理赔流程
1.签订合同。
坚持在尊重农户意愿基础上,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集中组织投保的,国元保险公司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及赔付范围和标准,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国元保险公司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并进行回访。
2.定损理赔。
国元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
国元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XX完成损失核定;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XX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必要时保险机构可邀请出险地镇(街道)农业、林业等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
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在被保险人所在的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如有异议,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国元保险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足额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国元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
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国元保险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款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3.争议处理。
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国元保险公司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时间进度安排
农业保险工作应按照各险种相应的农时及保险合同约定提前安排。
国元保险公司应强化管理,在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缴纳保费后及时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以国元保险公司向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出具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为准。
XX年7月5日前县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下发到各镇(街道),镇(街道)分解到村组、农户;7月10日前各镇(街道)完成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启动会、承保单位落实协保员,并完成对县、镇(街道)参与保险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XX年7月15日前签订投保单,投保单自签订后次日零时生效;XX年12月15日前完成农业保险工作报表和总结并报州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完善制度
(一)规范工作经费管理
国元保险公司要根据《贵县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黔府金〔XX〕12号)文件规定,将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承保工作经费由6%提高至8%,森林保险承保工作经费仍然维持8%。
国元保险公司可依据黔府金〔XX〕12号文件规定将农业保险工作经费支付给基层具体协助办理农业保险的协保机构或协保人员。
(二)加强协办业务管理
由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作为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办机构。
国元保险公司要切实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与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协办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加强业务培训。
国元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协办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将协办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列为公司内部审计的重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
国元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协办业务资料信息等核实机制和工作费用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协办业务管理办法,确保协办机构及人员提供的服务满足各项监管要求。
同时,国元保险公司应将每年确定的协办机构和人员名单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各镇(街道)要督促农业服务中心和人员,切实履行协办义务,抓好农业保险基础服务工作,将协办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纳入绩效评价考核。
(三)优化完善定损理赔机制
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国元保险公司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利于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24小时报案制度,简化理赔流程,加快理赔速度。
规范裁定程序,抓好农业保险理赔纠纷裁定工作。
加强全县农业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定损理赔的合理性。
严格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魏松林为召集人,县人民政府李洋国副县长为副召集人,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
各镇(街道)要参照县级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辖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
重大及主要事项报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后执行。
各镇(街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工作重要议程,加强所辖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的衔接,精心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所辖各级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各镇(街道)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调查摸底、资金筹集、宣传引导、投保理赔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扶贫办等部门要整合资源,结合涉农补贴制度改革,统筹安排上级财政下达的农业支农等专项资金,将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保险费补贴资金实行“分批预拨,按季补贴,年度结算”制度。
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创新方式,组织、引导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保费支持,或在征得农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从相关补贴中统一为农户缴纳。
(三)强化目标考核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各镇(街道)目标管理体系进行考核,分值2分。
将辖内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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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政策性 农业 保险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