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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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最新
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X〕109号)、《X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定位
(一)主体定位。
1.共享单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
2.共享单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是共享单车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遵守城市公共秩序。
(二)基本原则。
1.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着重慢行交通规划建设和设施完善,引导市民文明骑行和停放。
2.发挥市场配置作用,车辆运营调度和停放秩序是企业的主体责任,根据我市城市设施承载力和出行需求特征,对共享单车投放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监测,保证发展有序。
3.强化安全问题,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状况良好,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加强用户资金风险管控。
4.协同管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加强领导。
为促进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市政府成立市共享单车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共享单车发展工作,决定部署共享单车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接受共享单车企业运营方案报送,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确定进入我市的共享单车企业及投放数量;组织对共享单车违规企业进行约谈并作出处理,督促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监督管理;督促进入我市共享单车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依法经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我市共享单车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
(二)明确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
受领导小组委托做好我市共享单车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我市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根据发展需要,加快启动“X市共享单车行业监管平台”建设。
2.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对盗窃、损毁共享单车、借共享单车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做好共享单车通行管理及交通事故的处理;督促共享单车企业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用户实名验证以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负责依法查处共享单车在车行道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3.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
负责统筹协调市各新闻单位向社会各方宣传共享单车健康发展的意义,提倡市民文明使用;指导共享单车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信息发布内容的监管,加强网络监看和处置;加强舆论引导,弘扬正能量,指导相关单位及时澄清不实信息,防止错误解读和负面炒作。
4.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
负责对共享单车价格行为监管,处理共享单车企业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加快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与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
5.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负责指导共享单车企业加强网络和系统安全防护,强化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
6.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我市城市自行车交通道路网络、共享单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
7.市政园林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
负责依法实施共享单车停放在人行道、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依法对共享单车违法占道及人行道、公共场所违停的处罚。
8.市工商局:
负责企业的工商注册,对企业违反工商法律法规、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9.市行政审批局:
负责企业的登记注册(50万元及以上)工作;负责受理进入我市共享单车企业占用非机动车停放点经营的申请。
10.市质监局:
负责共享单车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11.市旅游发展委: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我市A级旅游景区内及周边共享单车停放和骑行的管理。
12.人民银行X市中支:
负责对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共享单车企业线上支付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有关违法违规支付行为依法处理;加强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13.非公共区域内部(医院、学校、机关、小区、商业地产等)的物业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制定本物业范围内的共享单车停放规定,使共享单车有序停放。
三、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一)加强设施规划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引领,对慢行交通网络和停放点设置提出相应要求,指导规划建设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
(二)保障非机动车路权。
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非机动车出行便利。
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要设置非机动车道,并设置与规范相符的机非隔离设施,为市民提供安全骑行环境。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尽量减少占用非机动车道,保障良好通行条件。
(三)优化车辆停放点设置。
市住建、市政和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交通相宜、衔接接驳、规模适度、因地制宜”的原则,分析停放需求,制定共享单车投(停)放点设置、管理标准和规范,明确不适宜投(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协调推进公交站点、大型商业与办公区、医院、居住区等公共场所停放点规划和设置。
新建公交场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非机动车停放点。
四、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一)符合企业经营条件。
企业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法律规定,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开立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配备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相关数据须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开放,接受查询,实时接入市级行业监管平台;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维人员、场站设施、运营方案、安全管理等力量,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企业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须向市共享单车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有关资质条件和投放运营方案。
(二)规范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应通过网络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租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和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应利用“电子围栏”、APP禁停负面清单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投放车辆的运营管理,创新运营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开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依法依规经营,车辆实行编号管理,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保证车辆质量安全。
企业所投放车辆,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性能安全可靠,且具备车载卫星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
市质监局依法对投放前的车辆组织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召回缺陷产品;督促指导企业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并向社会公示。
(四)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数据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外流。
企业应建立网络、数据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手段,提高系统稳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企业应当向相关监管部门开放并提供本市注册用户数、投放车辆规模与分布信息、车辆运行与使用频率等信息数据。
(五)保障用户骑行安全。
企业应通过车辆设计和网络信息平台的技术创新,加强用户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依法规范用户骑行行为。
企业应当完善事故赔偿机制,应为用户购买事故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安全保险,并提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
一旦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应协助并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六)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
企业应在本市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网点、维修调度停放场地和管维人员,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并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充分运用车辆实时定位信息,对停放超出停车点容量的车辆加强现场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对废弃、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及时回收,并按环保要求处理。
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车身整洁,维护城市良好环境。
(七)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鼓励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推行免押金、降低押金、实时退还押金等方式提升服务。
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资金由银行存管,并公示押金与预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
人民银行X市中支加强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五、强化行业管理
(一)加强车辆投放引导。
共享单车投放运营在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的同时,应加强动态监测引导。
共享单车领导小组要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出行需求特征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企业对于投入运营的共享单车,应按要求设置编号,并将相关数据信息向管理部门报备。
企业在投放前,应先向投放共享单车领导小组报送投放运营方案(含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等);共享单车领导小组应科学把握车辆总量,对车辆投放运营进行动态监测、引导和调控。
企业应对车辆实行编码管理,每一辆共享单车的车架号对应固定编号,并将编号喷在共享单车明显位置,或有电子编码,向交通、市政、公安交警、质监等部门提供投入我市的共享单车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车架号、编号等)进行备案,供管理部门抽检。
(二)强化停放秩序管理。
市政园林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点车辆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
企业应与市政园林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签订管理服务承诺书,包括投放数量与区域、停放管理、运营调度、处置响应、车辆回收、代为清理等,对违规停放车辆负有管理与清理责任,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鼓励企业与专门管理队伍开展合作,共担管理成本,建立共管共治机制,支持加强停放秩序管理。
(三)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市质监局重点针对车辆质量、车辆完好率、应急处置、车辆使用年限和报废回收等方面,要求进入我市的共享单车质量达到一定标准。
企业应开通公众微信、微博和服务投诉电话,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引导运营企业公平竞争、规范服务、有序发展,加强服务和自律意识。
(四)注重信用管理约束。
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信用评价制度与管理系统,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办法,运用信用评分、经济奖惩、黑名单等手段,加强对用户违规停放等行为的信用管理与约束。
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共享单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管理,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规范用户使用行为。
共享单车用户应依法守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按规骑行,规范停放。
骑行前应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得使用共享单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确保骑行安全。
对违规停放、违法骑行等行为,应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执法部门的处罚。
企业应协助执法部门提供用户注册及相关使用信息,并督促用户主动到执法部门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结合交通执法管理,公安机关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曝光力度,倡导市民文明用车。
(六)严格各类违法处罚。
公安机关对盗窃及蓄意破坏共享单车、借共享单车实施欺诈等不法行为,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共享单车在车行道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及时清理;共享单车占用未经批准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城市广场、绿地等不准停放区域停放的,由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及时清理。
(七)建立企业退出机制。
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当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共享单车领导小组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责令其退出运营。
六、各县(市、区)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共享单车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我市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县(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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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 互联网 租赁 自行车 健康发展 实施方案 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