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及《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docx
- 文档编号:29518157
- 上传时间:2023-07-24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5.63KB
关于《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及《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docx
《关于《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及《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及《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及《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
关于《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及《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
关于《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及
《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
本次修订的《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及《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示范文本,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制订依据
(一)《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
(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第2号令颁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监管规定;
(三)《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兴银[2009]355号)、《兴业银行关于规范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业务操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兴银[2010]52号)、《兴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兴银[2009]686号)及《兴业银行项目融资管理实施细则》(兴银[2009]724号)等本行相关制度规定。
各分行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二、合同适用范围
(一)项目融资借款合同
1、本示范合同文本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
2、本示范合同文本适用于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外币的赤道原则项目融资借款。
根据《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投资项目的项目资产、预期收益及因收益产生的权利作为融资基础、还款来源和还款担保的融资方式。
所谓“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应根据《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兴银[2009]355号)、《兴业银行关于规范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业务操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兴银[2010]52号)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二)项目融资承诺函
1、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对公额度授信业务;
2、本示范文本适用于额度项下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承诺函,由借款人单方出具给本行,并作为融资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所谓的“融资合同”,可以是额度授信合同,也可以是信用证或票据等项目融资合同。
(三)借款展期
赤道原则项目融资项下的借款展期,可适用《兴业银行关于启用<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固定资产融资承诺函>及<借款展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兴银[2009]700号)项下本外币合一的借款展期合同示范文本。
(四)额度授信业务链接条款
额度授信项下具体业务,如需使用赤道原则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的,可以在对公单笔业务示范合同文本中增加相应的主合同链接条款,由分行法律与合规职能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使用。
具体条款链接可参考如下条款:
“总合同
本合同为编号的《授信合同》(即总合同)的分合同,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元整,授信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次借款金额计入授信额度。
”
(五)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
关于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目融资借款合同、节能减排项目融资借款合同、赤道原则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根据《兴业银行关于启用<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固定资产融资承诺函>及<借款展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兴银[2009]700号)项下的合同使用说明执行。
(六)合同示范文本效力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颁布生效之日起,原《兴业银行关于启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适用于单笔项下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示范文本)及<项目融资承诺函>(适用于额度项下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示范文本)的通知》(兴银〔2009〕562号)废止。
(七)合同名称修订
为了更便于与项目融资借款系列合同示范文本区别使用,本次修订了合同名称为“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
三、项目分类
根据《赤道原则》的要求,A类、B类、C类项目融资对合同文本有不同的要求。
为了便于分行使用和管理,本次启用的合同文本统一适用于各类的项目融资,因此填写时有较多的选择项,特别是在“先决条件”及“声明与承诺”等条款设置了相应的选择条款,使用时较为复杂。
各分行应根据《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总行关于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分类认定,结合本使用说明,准确选择相应的条款要求借款人遵守并执行。
四、项目融资借款合同
(一)定义与解释
定义与解释条款是对示范合同中的相关需要解释的词汇的概念,如“债权”、“借款利率”、“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受影响社区”、“重大交易”、“重大事项”等,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定义进行解释,以简化合同内容,避免当事人对此产生争议。
(二)借款金额
本次启用的示范合同采取本外币合一的方式,在使用时应先确定借款币种再填写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是指借款本金,不包括应收利息以及其他费用。
借款金额应当根据本行授信批准的金额填写,填写的借款金额应当使用大写。
(三)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是借款合同的法定条款,其作用主要在于保证借款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借款资金被挪用。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兴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借贷双方应对借款用途作出具体约定。
本示范合同的借款用途条款,除了预留空白栏填写借款用途之外,还增加了借款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对应金额的空白表格,各分行应当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授信审批要求、借款人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或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并准确填写。
合同中写明的具体用途应与实际的借款用途相一致。
本条款填写时应当注意,填写的借款具体用途及相应的金额应当是明确、具体、合法的,借款用途应当填写具体的项目用途,如“****项目投资”,不得只笼统地填写“项目投资”,借款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用途,其中“借款资金的具体用途”与相应“金额”的填写预留有三项表格,供分行具体填写借款资金使用的具体用途,包括“土建”、“设备”、“其他”等具体使用金额,如表格不够使用,分行可自行增加相应的表格。
在实际使用中,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防止借款被挪用。
(四)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能使用借款资金的期限。
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发放借款的,如借款因本合同项下抵押合同登记延误而不能按期发放,借款发放日以借款借据或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2、借款分次使用
本示范合同文本中预留有借款人分次使用借款的时间及金额条款,经本行审批同意可按照借款人的需求进行填写。
借款分次使用的,实行同一到期日,即分别发放的各期借款以第一次放款的借款借据或借款凭证所确定的借款到期日为同一到期日。
如果本行根据合同约定的情形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本行有权根据借款项目是否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本行要求的提款先决条件、贷款资金支付条件、本合同对应担保合同签订及担保手续办理时间等因素以及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因素适当调整借款分次使用计划。
若借款人无法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则本行有权停止放款或解除本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人如未按约定的分次使用期限提取借款,本行有权要求借款人给予相应的补偿,该补偿考虑的因素主要是额度闲置期间的预期合理损失,分行在实际业务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取舍并合理估算。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款分次使用计划,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分行应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并按照合同第七条约定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监控。
本条款预留有十项分次使用的时间及金额,各分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分次使用时间及金额,或删除相应的空白栏。
(五)借款利率与利息偿还
1、借款利率
(1)人民币借款利率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人民币借款利率是法定利率,借款利率在法定利率标准基础上在国家允许的上下浮动幅度内约定。
借款利率应当遵守的法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2日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本示范合同针对贷款利率市场化的趋势,为与国际上利率浮动惯例对接,将贷款利率浮动规则与市场惯例统一,以利于本行未来通过利率互换等工具管理浮动利率贷款利率风险,对借款利率条款作了较大修改,特别规定了国家取消基准利率后如何确定借款利率的方法,填写前应认真研究该条款,避免填错,利率填写应当注意区分确定的利率、浮动幅度、浮动周期、利率调整起始周期等因素选择填写。
固定利率,指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的利率,借款期间不因国家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但是,如果在借款发放日之后、实际发放日之前遇国家基准利率调整,则固定利率执行实际发放日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约定的比例,亦及,实际利率等于实际发放日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乘以约定的系数。
浮动利率,指在借款期限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周期和幅度变动的利率。
即年利率为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约定的比例,实际利率等于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乘以约定的系数。
首期利率为实际发放日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乘以以上系数,从实际发放日起每满一个约定周期,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国家基准利率乘以以上系数确定下一周期利率。
分次使用的借款应以每次借款实际发放日的国家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作为利率确定标准。
如遇国家取消基准利率,本行有权根据同期的国家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借款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本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本行有权提前收贷,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
(2)外币借款利率
外币借款合同与人民币借款合同主要区别在于借款利率及利息偿还方式不同,因此在定义与解释条款中,对本外币利率条款约定的“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浮动周期”及外币条款约定的“LIBOR”、“HIBOR”进行了明确的解释。
外币借款利率条款一般应使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如果分行在业务中有其他需要,也可以约定其他利率定价方式,填写在“其他利率方式”项下,但应当注意避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固定利率,示范文本提供的利率定价方式是以百分比的方式计算;浮动利率需要按照合同借款币种的约定期限的LIBOR或HIBOR加或减约定的百分点方式计算,并约定有相应的浮动周期。
合同项下分次使用的借款应以每次借款实际发放日兴业银行转发的LIBOR或HIBOR作为利率确定标准。
2、利息偿还
通常业务中较多采用按月、季计息方式,并且给予借款人还息周期的选择权。
分行可以根据业务的需要以及风险控制状况,选择适当的计息周期和还息周期。
分行在选用按月、季计息之外的计息周期时,应当考虑是否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前、中、后台操作的可行性。
3、罚息与复利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
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
罚息是指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以本金为基数计收的比正常利息更高的费用,其作用主要是惩罚借款人违约行为和赔偿贷款人损失,罚息利率应当高于借款利率,包括逾期罚息和挪用罚息两种。
复利是指借款人应当按期支付而未按期支付当期利息,贷款人以当期应收未收利息为基数对借款人计收的费用,即利息的利息。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固定利率;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浮动利率,其浮动周期与借款浮动周期一致。
罚息和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
4、利息计收
本次启用的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自借款本金根据合同约定划至借款人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六)提款先决条件
为督促借款人及时办妥项目融资借款手续,满足本行放款的各项先决条件,增强本行对借款发放的监控,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本示范合同在一般项目融资提款先决条件基础上,增加了适用赤道原则的融资项目及借款人需满足的提款先决条件。
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约定有借款人需满足提款先决条件,各分行应根据《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五十九条要求,选择相应的条款要求借款遵守并履行。
使用时应注意:
1、A类项目应全选,该条款约定的放款先决条件对于A类项目要求应全部适用;
2、B类项目第“壹、贰、叁”款为必选项,对于总行认定的部分B类项目,应增加选择适用第“肆、伍、陆”款;
3、C类项目可不适用该条款约定,以划斜线或加盖空白栏章的方式填写。
同时也约定了,贷款人履行协议项下放款义务是以上述条件被满足为前提。
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决定降低或放弃部分提款先决条件,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得以该条件作为抗辩贷款人的事由。
在实践中,各分行应尽量不采用这种作法,如果确有需要降低或放弃部分提款先决条件,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后放款。
值得注意的是,借款人符合提款先决条件,只是说明其具备向本行申请放款的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的支付仍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必要的审核后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各分行在实际操作中,应区分提款先决条件的审核与贷款资金支付审核,严格按照银监会的监管规定及本行制度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核并按照约定方式进行支付,有效监控贷款资金流向及用途。
在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前,各分行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七)账户监控及借款资金支付
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合同增加了第七条“账户监控及借款资金支付”条款,即关于“贷款发放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项目收入账户”等空白条款及“借款资金支付”等监控条款约定。
(一)关于账户监控条款
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据此规定,各分行应根据银监会的上述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及实际业务需要决定是否选择填写相应的空白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选择适用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选择适用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应根据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及业务实际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根据《兴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分行应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当地人民银行允许开立专门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发放、支付和还款应通过专门账户办理。
若确无法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应将贷款资金下柜后实时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根据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注意要求借款人履行承诺,不通过网上银行、委托收款、通存通兑方式使用信贷资金,接受贷款人对信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
贷款发放账户专用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发放及资金支付等,不得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资金支付或结算等其他用途。
贷款发放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及项目收入账户均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对外支付功能。
(二)借款资金支付
在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审核通过后,借款人申请使用借款的,各分行应注意按照银监会的监管规定、本行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借款支付。
本系列示范合同制定了《提款申请书》参考文本,可供分行参考使用,提款申请书空白栏填写应与借款合同相符。
各分行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其中,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交易资料,审核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经本行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设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借款支付。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用途。
(三)在固定资产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各分行应确认与拟发放借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借款配套使用。
(四)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资金、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各分行应要求借款人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采取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甚至可以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并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
(八)借款偿还
1、偿还方式
为适应分行业务操作的多样化,本合同对借款本金的偿还方式采用了选择性规定。
分行可以根据业务审批要求选择相应的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全部偿还借款本金、分期偿还借款本金或其他偿还借款本金的方式。
分行在约定偿还借款本金的其他方式时,应当注意该方式的合法、合规性,并考虑对本行贷款回收的影响。
本条款预留有十项分期偿还的时间及金额,各分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分期偿还的时间及金额,或删除相应的空白栏。
要求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和结息日向贷款人按时足额归还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
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或贷款人系统内所有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根据银行会计的有关规定及贷款人内部制度规定的次序扣收借款人应付费用及贷款本息。
若遇还款日为非贷款人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贷款人营业日还款,该非贷款人营业日计入贷款实际占用天数。
借款人在偿还最后一期借款本金时,应利随本清,不受合同约定的结息日的约束。
2、借款展期
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需要展期还款的,应提前向贷款人提交书面贷款展期申请。
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由双方另行签署《借款展期合同》作为补充合同。
3、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是指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主动要求归还借款本息。
本合同明确了提前部分归还借款本息时,应当经本行同意,重新确定有关的还款期数、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同时,约定了借款人提前还款时,本行有权要求借款人给予相应的补偿,该补偿考虑的因素不但可以包括因提前还款造成本行无法收取相应利息收入而损失的合法利益,也可以包括提前还款造成我行其他经营及其影响而损失的合法利益,分行在实际业务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取舍并合理估算。
(九)担保
各分行应当按照本行有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经审批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的,应当在担保合同生效或抵/质押担保手续办妥后发放借款。
本合同担保条款为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联结点,在条款中预设了三个担保合同条款,如果一笔借款的担保超过三个,分行可自行增加相应的担保链接条款。
条款填写要求如下:
在编号栏,填写担保合同的“具体编号”;担保合同名称应填写全称,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担保方式填写“保证、抵押、质押”三种中的一种;填写担保人姓名或名称(应为全称),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例如:
借款由234号保证合同担保,保证人为A实业总公司,则:
编号XXX234的《保证合同》(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人为A实业总公司。
(十)双方权利和义务
本条款在借款系列示范合同基础之上,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增加了借款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义务条款。
根据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四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增加了:
贷款人有权利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有义务根据贷款人要求,与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项目建设期风险;借款人有义务根据贷款人要求,通过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项目经营期风险。
根据《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规定,本条款增加了借款人遵守环境与社会法律,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环境与社会管理报告,及发生重大环境事故的及时报告等特定条款的义务。
其中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报告》的义务条款,各分行应根据《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A类项目应每年提供一次,B类项目应每3年提供一次,C类项目可以不提供”,准确选择填写。
(十一)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借款人声明与承诺”条款主要约定借款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与借款有关的附随义务。
本条款在借款系列示范合同基础之上,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增加了“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发放账户及还款准备金账户不得开立网上银行对外支付功能”等借款人承诺条款。
根据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增加了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在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项目借款及借款人自有或自筹的项目建设资金只能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抽逃或挪用;借款人承诺不通过网上银行、委托收款、通存通兑方式使用信贷资金,接受贷款人对信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
根据《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规定,本条款增加了第十一条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借款人的声明与承诺条款,各分行应根据《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选择相应条款要求借款人遵守并履行相应的声明与承诺。
其中,A类和B类项目借款人应选择第十一条第十七款所有的声明与承诺,C类项目可不适用该条款约定,以划斜线或加盖空白栏章的方式填写。
(十二)提前收贷
关于“提前收贷”,在合同第七条“账户监控及贷款资金支付”条款中,对于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考虑到在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后,如果由于基础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等原因,会导致贷款资金退回,对于该退回的贷款资金,增加约定了本行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提前收贷。
同时,在“提前收贷”条款增加了“宽限期”条款,约定对于出现提前收贷情形的,本行可单方决定是否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宽限期的,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仍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的补救措施不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提前收贷;贷款人也可以不给予借款人宽限期,直接决定提前收贷。
(十三)行动计划
本合同第十一条等条款约定了,根据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遵守《行动计划》。
根据《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动计划是指借款人根据项目《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报告》所指出的项目潜在的环境与社会风险及影响,制定的一份用以处理评估中所指出的风险及影响,并按优先顺序设置行动列表的措施安排。
各分行应根据《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相关条款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并遵守履行《行动计划》。
其中,A类和B类项目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本行认可的《行动计划》,C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 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 关于 赤道 原则 专项 融资 借款 合同 承诺 示范 文本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