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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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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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管理办法》
《渣土管理办法》
安全保护措施:
1.开挖边坡土方,严禁切割坡脚,以防导致边坡失稳、土质松动;当边坡坡度陡于1/5时,或在软土地段,不得在挖方上侧堆土。
2.机械行驶道路应平整、坚实,必要时,底部应铺设枕木、钢板或路基箱垫道,防止作业时下陷;在饱和软土地段开挖土方,应先降低地下水位,防止设备下陷或基土产生侧移。
3.机械挖土应分层进行,按边坡支护设计规范要求放坡,防止塌方、溜坡等造成机械倾翻、淹埋等人身安全事故。
用推土机推土,铲刀不得超出坡沿,以防倾覆。
陡坡地段推土需设安全管理专人指挥,严禁在陡坡上转弯。
正车上坡和倒车下坡的上下坡度不得超过35°,横坡不得超过10°。
推土机陷车时,应用钢丝绳缓缓拖出,不得用另一台推土机直接推出。
4.多台挖掘机在同一作业面机械开挖,挖掘机间距应大于10m(保证有足够的旋转距离);多台挖掘机在不同台阶同时开挖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上下台阶挖掘机前后应相距30m以上,挖掘机离下部边坡应有一定安全距离,以防造成翻车事故。
5.在有支撑的基坑中挖土时,必须防止碰撞支撑,在坑沟边使用机械挖土时,应计算支撑强度,危险地段应加强支撑。
6.机械施工区域禁止无关闲杂人员进入场地内。
挖掘机工作回转半径范围内不得站人或进行其他作业。
土石方爆破时,人员及机械设备应撤离危险区域。
挖掘机、装载机卸土,应待整机停稳后进行,不得将铲斗从运输汽车驾驶室顶部越过;装土时任何人都不得停留在装土车上。
7.挖掘机操作和汽车装土行驶要听从指挥;所有车辆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开行路线行驶,防止撞车。
8.挖掘机行走和自卸汽车卸土时,必须注意上空电线,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工作;如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垂直与水平距离分别不得小于2.5m与4~6m(110~220kva时)。
9.夜间作业,机上及工作地点必须有充足的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护拦,夜间配备好警示灯。
10.冬期、雨期施工,运输机械和行驶道路应采取防滑措施,以保证行车安全。
11.采用降排水措施时,抽出的水应有组织地排放至指定位置,不得任其漫流而污染场地环境。
12.如在居民区附近施工时,噪声大的机械夜间应禁止施工,以免影响居民休息。
扬尘治理措施:
1.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按要求设置围栏或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做到牢固、安全、美观、整洁。
2.建筑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当作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
冲洗设施要有专人负责,一旦污染地面应及时清洗。
3.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当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建立保洁制度,保证运输车辆车轮、外车厢清洁,不带泥出门,并及时清扫出入口周边道路散落的建筑垃圾、渣土等,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
4.建筑工地出入口应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外侧道路铺设不少于一条减速带。
在大规模运输期间,应派专人在出入口指挥交通,避免运输车辆大量聚集出入口堵塞交通。
第二篇:
渣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安全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市道路文明形象,规范渣土运输及弃置管理,节约项目建设成本,根据《xx渣土消纳场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等城市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有限公司管辖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土石方费用清单和施工单位对渣土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相关措施,并要求投标单位对上述要求做出承诺。
招投标完成后,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对渣土运输和处置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渣土运输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
对违反建筑渣土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提议对责任单位进行违规记分或实施不良记录登记,两次违反的,取消该项目xx评优资格。
对严重违反渣土运输管理规定,涉及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提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监理单位职责
第五条监理单位须检查土方施工单位及渣土运输企业的相应资质,监督其从业行为,并督促其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实施。
第六条监理单位须加强对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将渣土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参照重大危险源项目进行监控,严格审批工程土方施工方案,加强对土方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
土方开挖或回填施工应组织核查,符合渣土运输管理规定的方可进行土方开挖或回填。
第七条监理单位须安排专人每日对项目周边区域进行巡视,发现有擅自处理渣土的现象时须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四章施工单位职责
第八条施工单位是项目渣土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对渣土进行有效管理。
第九条
从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至项目竣工移交,施工单位对本项目用地范围及周边负有渣土管理责任。
第十条
渣土运输前,施工单位应确保有正规的渣土消纳场地或取土区;有符合要求的经硬化处理的进出口道路;在施工场地、消纳或取土场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冲洗保洁设施、设备和人员并正常使用;必须办理渣土处置许可和《渣土准运证》,临时取(卸)土的必须要有当地政府部门的意见以及承运合同方可办理渣土处置审批手续,同时运输渣土车辆符合要求,实行一车一证并严格按线路行驶、时间运输。
有卫生责任制度,对突发污染事故有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污染危害;有防污治污教育宣传,对管理人员和司机进行防污治污教育。
第十一条承担建筑渣土运输的土方施工单位或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使用车辆应取得车辆营运证。
第十二条在土方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向望城区城管指挥中心、区政府申报土方的运输路线,收到城管指挥中心、区政府同意开工的批复后,方可开始土方施工和渣土运输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渣土运输和管理,严禁擅自弃土和不按方案就近转移处置,一经发现,一律不予计量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渣土运输应确保运输车辆无超载,车况良好,运输途中无撒漏现象发生。
消纳场裸露泥土需采用绿色遮阳网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需采用种植草皮或其他绿化方式,做到“不露黄”,减少扬尘发生,杜绝二次污染。
第三篇:
渣土外运管理办法公园示范段及一期地下空间配
套工程渣土外运
管理办法
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创新园房建项目部
一、工程概述
本工程挖方总量约10万立方米,工期紧,工作量大。
本工程目前比较紧急的任务就是保证桩基施工,需提前将影响桩基施工区域的出950立方米土方清除,以开辟施工场地,进行清表、降水及路面施工等后续工程。
因此组织好本工程渣土外弃计划非常必要,是保障工期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测量控制
做好场地控制网的测量工作,建立控制基准点,测放土方开挖边线。
将高程控制点引至施工现场附近,以方便随时控制清土标高。
三、协调准备
1、提前办好渣土受纳许可证,核查渣土、挖掘机、装载机及操作司机的有关证件,保证各项手续齐全完善。
2、做好施工协调配合工作,积极与市道路道路及交通主管部门协调,并做好场地周边及运输道路沿线单位和居民的配合工作,为土方外运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有利条件。
四、弃土场安排
根据实地考察及调研,经协调后,选定弃土场位于光华东路圣和药业回填土场地,距离施工场地约2公里。
五、土方开挖技术措施
紧密结合工程周边自然环境、工程地质条件、设计图纸及施工的特点和要求,充分考虑现场条件、运输条件、分段施工步骤和工程总体部署等各种因素,安排好各工序的穿插施工,有效投入和合理安排足够的土方工程的机械设备,合理安排土方开挖的先后顺序、分段开挖部位和深度以及运输坡道的合理布置,以满足工期要求。
六、土方开挖安全措施
1、采用“分层开挖,严禁超挖”原则。
2、开挖前对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进行全面了解,如遇地下管线,不得盲目开挖,及时向项目部、监理、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3、对分层挖掘的深度视实际挖掘时的土质情况,周边环境,作具体调整,若表层土质较硬,则第一层可挖稍薄一点,以利于第二层挖土时停挖机。
若表层土质表软则第一层稍微挖深点,以减少下层挖掘机翻土量,从而加快挖土速度。
分层挖土的目的是减轻土体向前挤压力,上一层和下一层的距离不宜长也不宜短,如距离过短则失去了卸荷的作用和意义,但也不可太长,过长会增加挖机的开挖距离,影响施工功效。
七、渣土外运安全文明管理措施
1、土石方运输车辆司机必须具有该车型的驾驶证和南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培训上岗证,并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及驾驶员守则。
2、对土石方运输车辆司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并向业主提交培训交底会议纪要和会议签到表。
3、土石方运输车辆必须是“三证”(即行驶证、营运证、渣土运输证)。
4、土石方运输车辆车厢必须设置密闭式加盖装置或篷布,加盖装置必须状态良好,盖板严密。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盖板破损,必须及时维修,否则不得使用。
5、土石方运输车辆车容车况良好,车身整洁,灯光齐备,前后车牌要整洁清晰,不得故意涂改,遮挡车牌号,尾牌清楚。
尾牌必须安装在规定位置。
6、土石方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车箱四周挡板的高度,检查时以看不到土石为准。
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退回重新装车。
装车后派专人上车拍土、压实,并用挡板或篷布覆盖,以防漏、撒。
7、土石方运输车辆司机不能强行要求超量装载。
8、土石方运输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并注意交通安全,不得闯红灯和超速行驶。
9、土石方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和弃土场地前必须经过指定的洗车池,并由专人负责冲洗,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车辆方可上路。
10、土石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交通协管员的管理,所有与社会路交叉路口必须设专人穿反光衣指挥。
第四篇: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城区渣土管理,净化城区环境,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渣土运输处置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居民修建、装饰房屋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设等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区渣土运输的监管工作。
县住建、国土、交通、物价、质监、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县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运输处置责任和综合利用、统一管理、有偿服务的原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的
—1—《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方案》。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县城区渣土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第二章建筑工地管理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按要求设置围栏或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做到牢固、安全、美观、整洁。
第七条建筑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当作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
冲洗设施要有专人负责,一旦污染地面应及时清洗。
第八条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当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建立保洁制度,保证运输车辆车轮、外车厢清洁,不带泥出门,并及时清扫出入口周边道路散落的建筑垃圾、渣土等,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
第九条建筑工地出入口应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外侧道路铺设不少于一条减速带。
在大规模运输期间,应派专人在出入口指挥交通,避免运输车辆大量聚集出入口堵塞交通。
第十条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渣土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需要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前,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渣土运输处置情况,作渣土规范处置及保洁责任承诺,并预—2—
交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费用。
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方案;
(三)建设工程规划及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或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合同;
(五)渣土处置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渣土倾倒处置的相关合同;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承运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核查,符合条件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准意见。
不予核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渣土运输处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渣土承运单位基本情况;
(二)渣土产生的种类、数量、地点及处置的时间、方式、场地、运输数量及运输车辆等情况;
(三)渣土处置场地的土地用途、场地平面图和运输路线图;
(四)渣土分类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回填情况;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和渣土前应持渣土运输处置许可文件、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合同、承
—3—运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承运人员驾驶证等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和渣土准运证》。
《建筑垃圾和渣土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和有效期制度,应载明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方式和运输企业、弃置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运输建筑垃圾和渣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种证件或手续齐全,将《建筑垃圾和渣土准运证》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处,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倾倒在核定的弃置场地,不得超载运输,不得随意倾倒;
(二)运输车辆具备密闭或覆盖装置等防扬撒、防遗漏措施,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渣土;
(三)保持车容整洁,出场前必须作净车处理,严禁车身、车轮夹带泥土等建筑垃圾和渣土出场;
(四)车辆营运期间必须有相应的保洁人员、工具,确保运输途中不出现建筑垃圾和渣土污染。
(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居民或个人因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零星渣土需要运输处置的,应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运输处置的时间、路线、车辆、场地等,办理《建筑垃圾和渣土准运证》,并按批准的时间、路线和场地运输处置。
第四章渣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建筑工地施工及渣土运输过程中环境卫生的管理纳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签订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责任书。
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合法《建筑垃圾和渣土准运证》。
第十七条县公安交警大队要依法查处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运输渣土行为。
第十八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依法做好渣土违法运输行为的整治和监管工作。
重点查处擅自运输渣土、渣土运输车辆不覆盖、不按规定路线及时间行驶、不按核定弃置场所倾倒、沿途抛撒滴漏、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和渣土弃置场所,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建筑垃圾和渣土综合利用,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等需要回填基坑、洼地的,必须到县城市管理行政局进行登记,由县城市管理行政局统一安排调度。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服务价格由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合理核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至5万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至5万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运输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沿途抛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第五十九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
—7—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阻碍渣土运输管理相关部门执法或者暴力抗法,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渣土运输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当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
渣土运输公司管理办法无为县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渣土运输管理,整顿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招标入库专业的渣土运输公司,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本县建设工程渣土实行准运制度,具有渣土运输资质并经招标入库的公司才能运输渣土。
二、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渣土运输公司进行审核和监管,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三、凡申请从事渣土运输的公司,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机构代码。
2、所有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运输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原件、复印件),驾驶员近2年内无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4、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具有封闭符合渣土运输的专用车10辆以上。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四、县渣土管理办公室对渣土运输公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经批准成立的渣土专业运输公司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城管局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自觉接受城管大队渣土管理办公室的监管。
五、渣土运输公司在处置建筑渣土时,必须要查看建筑单位有无渣土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并随车携带。
六、经招标入库专业渣土公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1、公司专业运输车辆必须统一颜色、统一编号、统一喷上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每缺一项记2分。
2、车辆未冲洗干净,或者轮胎夹泥上路、车身带泥,车箱未采取全密闭防撒漏措施的,每次记2分。
3、未按指定的处置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每次记5分;
4、未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的,每次记2分;
5、未按规定的时间进入城区运输建筑垃圾的,每次记2分;
6、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每台次记2分;
7、未按规定安排保洁人员进行保洁的,每次记2分;
8、雇请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报废车、敞篷车等参与渣土运输的,每发现一台次记5分。
9、渣土运输途中大面积撒漏,造成严重污染的,每次记10分;
10、擅自运输未办理渣土处置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的,除依法处罚外并记10分。
11、涂改、伪造、变造、出借、出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除依法处罚外并记10分。
12、未悬挂号牌、遮挡污损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查处的,每次记2分。
七、记分的运用
1、根据记分扣除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每记1分扣除1000元),记分每年更新一次,每年12月31日自动清零。
2、渣土运输公司记分满3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3、渣土运输公司记分满60分的,作为自动退出渣土运输企业行列,不得再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xx年3月14日
无为县渣土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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