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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前言
继承是一个古老的话题,遗产继承是继承的重心,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遗产继承中的关键问题。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仅在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由于现行《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条文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
时至今日,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继承制度受其产生时的历史条件、经济背景的制约,都明显地忽略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近些年来,因为被继承人死亡,使其生前所欠债务难以得到清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并没有规定债权人能够保护自己债权的救济手段,当继承人利用其有利的身份地位转移、隐藏甚至恶意处分被继承人的财产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往往无计可施,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也不符合法律维护公平、扶持正义的精神。
这就要求现行《继承法》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完善,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改进和完善。
目录
摘要1
1.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的缺陷1
1.1.没有确定遗产债务的范围2
1.2.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不利于保障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2
1.3.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3
1.4.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遗产债务的公示催告程序4
2.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以上缺陷的原因4
2.1.由现行《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5
2.2.继承法学理论研究不够成熟5
2.3.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较窄6
2.4.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使得继承关系长期不确定6
3.对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建议7
3.1.关于遗产债务范围界定的完善7
3.1.1.关于遗产债务的范围7
3.1.2.关于丧葬费用是否列入遗产债务范围的规定8
3.2.改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8
3.3.规定继承人选择接受与放弃继承的期限9
3.4.我国《继承法》应规定遗产债务的公示催告制度10
3.4.1.承担催告义务的主体、方式和期限10
3.4.2.催告的起算点和未依期限报明债权的后果10
结语11
注释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5
论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摘要: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经济秩序问题,这个问题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遗产继承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
近年来,在遗产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事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现行《继承法》本身存在着疏漏与不足,在发生争议时,无论是受侵害的债权人还是司法部门,都感到缺乏理论经验的指导。
基于此,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就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不足,提出立法建议,以防止继承人利用其有利的地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
债权人利益;遗产继承;限定继承;遗产债务
一个人死后,在财产关系方面有两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
一个是哪些亲属可以继承遗产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如何分配遗产;一个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如何处理。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在后一个问题的处理上,只笼统地规定了一个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为被继承人缴纳税款、清偿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此规定既缺乏可操作性,又使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手段。
这就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继承法》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及完整性,以适应实践的需求。
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关于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现行《继承法》相关规定的建议。
1.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的缺陷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这说明我国现行《继承法》采用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即通常人们所说的限定继承原则)。
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须在继承遗产的限度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1]但是,继承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制度,必须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
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继承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1.1.没有确定遗产债务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
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
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意见》第三条规定:
“有价证券及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也属于遗产。
”
我国《继承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属于遗产的个人财产的范围,很明显,我国将遗产范围主要局限于积极财产,而将消极财产(即遗产债务)排斥在外,这样界定的理论及实践的可行性均值得重新审视。
[2]遗产不仅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不能仅继承财产权利,而不继承财产义务。
也就是说,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必须承担遗产债务。
因为遗产本身就是由权利(积极财产)和义务(消极财产)两方面构成的,二者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继承人要享受继承利益,必定要承担相应的继承义务;将遗产债务排斥在遗产之外,继承人在法律上将处于不合理的优势地位,而债权人则处于相对劣势地位。
因为继承人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恰当地选择自己的继承地位,如有限责任继承、放弃继承等,以保护自己正当的权益。
因此,遗产范围的确定在这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但是,现行《继承法》并没有规定应确保遗产债务的完整性的条文,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继承人往往利用其有利的地位,隐藏、转移遗产,甚至在遗产分割之前就侵占其财产,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常常因为遗产的减少而得不到清偿。
当继承人采取各种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时,《继承法》没有规定任何措施加以救济,致使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的同时,却往往不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这就使得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了平衡。
1.2.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不利于保障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当今各国通行的有限责任继承都是有条件的,而我国则是无条件的。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根据此规定,不难看出,其核心思想是限定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继承人只需以自己所继承的遗产的限额来清偿税款及债务,无需动用自己的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这意味着我国的继承立法在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上,实行的是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原则,即不管继承人是否明确表示限定接受继承,继承人都不会丧失限定继承的权利。
[3]继承人不需要另外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特别的程序,即可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这是我国《继承法》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规定上的一个明显缺陷。
有限责任继承原则设计的本意是:
一方面保护继承人利益,将继承人的责任限制在继承遗产范围以内;另一方面又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要求被继承人的财产必须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我国《继承法》在确立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相关的规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
由此可见,《继承法》的无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在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上发生了失衡,使得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利益的同时却不承担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这不符合法的精神。
因此,我国现行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原则对于继承人而言无疑是有利的,但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却是不利的。
1.3.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也就是说,自继承开始后,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都可以放弃继承。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遗产分割的期限。
此规定过于模糊,“遗产处理前”的范围太宽,在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往往迟迟不做出决定。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处理遗产的期限,可能10年,可能20年,使得继承财产有可能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遗产难以确定,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妨碍物质资料的流通,并使继承人的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成了一个未知数。
[4]
我国采取直接继承制度,即从继承一开始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就概括地转归继承人。
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力,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债务。
通常情况下继承人不仅仅只有一个,因此,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以便尽快了结被继承人所遗留下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依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自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这样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1.4.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遗产债务的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债权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特定主体请求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催促未明债权人前来报明债权以及清偿债务的行为。
[5]它是遗产继承公示催告制度的主要构成部分。
公示催告债权人是为了保护继承人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我国现行《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很明显,我国并没有通知和催告债权人的规定,这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弊端,于债权人尤为不利。
在被继承人没有负债的情况下,当然就没有必要进行清理遗产债务的公告。
此外,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足以清偿其债务,而且其合法继承人又是唯一的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要不违反法定时效制度,继承人均应返还债务。
[6]因此,继承人是否在被继承人死后进行清理遗产债务的公告,可由其本人根据情况需要而定。
但是,当继承人有数人,且他们不知道被继承人生前是否负有债务时,如果不及时发出清理被继承人债务的公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可能由于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及时申报自己的债权。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仓促分割或处理遗产,可能会引起许多原本可以避免的麻烦,特别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将分得的或受领的遗产花用完毕而且又无力退还的情况下,更会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为了准确界定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和确定被继承人的财产范围,正确实现继承人的继承权,及时告知权利相对人,其有效途径也是设立遗产公示催告制度。
由于现行《继承法》的上述缺陷日益突出,一旦发生纠纷,人民法院难以查清遗产的实际状况,因而无法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性。
因此,完善现行《继承法》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已刻不容缓。
2.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以上缺陷的原因
在遗产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屡受侵害,这是目前我国经济领域秩序混乱的局部反映,也是我国法制不够完善的一个缩影。
[7]当然,继承活动有其自身规律,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
具体而言,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种:
2.1.由现行《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它是社会经济条件的表现,并为一定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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