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挖运及基坑支护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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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挖运及基坑支护合同
合同编号:
土挖运及基坑支护
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
承包:
签订日期:
土挖运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以下简称甲):
承包(以下简称乙):
(项目名称)土挖运及基坑支护工程经招标,甲同意委托给乙施工。
为明确甲、乙双的权益和义务,根据《人民国合同法》和《人民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设计单位:
4.
工程现场条件
(1)乙施工的临时用水、用电均可以从甲提供的用水用电点引接,乙须安装计量仪表,水、用电费用由乙负责。
(2)乙施工期间,桩基补桩施工、桩基检测、白蚁防治、土壤氡检测等工程同时施工,因此乙进场后需要注意与各施工单位的施工配合。
二、
工程承包围
1.
按照甲提供的基坑支护施工图纸(设计项目编号,版次:
,年月日出图)的全部容及相应的施工措施容(含基坑变形监测及开挖过程中已施工完成的桩体的成品保护、监测工作)。
2.
上述施工图围的附着物(桩体除外)清除、土开挖、爆破、外运等。
3.
开挖过程中避免损伤预制桩体(甲负责及时安排对影响土开挖的桩体进行截断),对地下管线要加固保护,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费由承担。
4.
场地降水、排水及防雨措施包括所有集水井、集水坑、降水井,坡顶排水沟、坡脚排水沟、沉淀池的制作。
基坑形成后,应保证基坑无自然积水。
施工图中所示以及施工过程中的降排水设施和费用均由乙承担。
即乙从进场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止,场地降水、、排水台班费用均由乙承担。
5.
洗车池、坡顶排水沟以及排污与市政排水系统衔接(费用由乙承担);施工现场与市政道路衔接的土开挖及外运。
6.
所有土外运弃土地点由乙自行解决。
7.
乙施工过程中,与桩基补桩工程施工同时进行,乙工作面视具体情况调整。
8.
乙应无条件的配合桩基检测单位提供桩基检测的工作作业面(含挖掘机、临时用电,临时用水的配合)。
当检测工作影响到乙关键线路施工时,经监理、甲确认后,按实际影响的时间给予乙工期顺延。
9.
甲具有调整以上承包围、工程容和施工分界的权利。
三、
工程承包式
1.
本工程的承包式为施工图单价包干,该包干价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水电、包施工措施费、包质量、包缺陷修复费、包工期、包赶工措施费、包临时停水停电引起的误工及窝工补偿费、包风险、包环境保护、包施工期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现场二次搬运、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包工完场清、包通过有关部门的质量与安全检查、包竣工资料整理、包验收合格、包规定的各种税费以及发生的全部费用。
工程因实际需要,由非乙原因引起而发生的赶工措施费按实际以签证的形式,经甲确认,按实结算。
2.
本合同价款是乙充分理解甲所提供的图纸后,由乙根据施工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计算实物工程量、已考虑市场风险,并结合自身实力,在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本合同工程承包围所有工作的最终承诺合同价。
其中已包括乙完成上述工作可能发生的一切施工措施费、水电费、临时设施费、监(检)测费(除基坑变形第三监测外)、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和行政费用。
3.
根据工程发包定标原则,经双协商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属于乙报价失误而造成的价格误差,本合同签订后,合同造价不予调整。
4.
合同外的子目(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单及现场签证)单价按照以下式确定:
①本合同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子目单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调整造价;
②本合同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子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子目单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调整造价;
③若本合同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子目单价,由乙在设计变更发生后3天向甲报送合理的子目单价,甲在收到乙的报价5天给予批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调整造价。
项目单价的定价原则可参照现行《》和施工期当期信息价下浮%。
④《消耗量标准》中没有的项目,甲乙双可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变更价格。
⑤若上条(第4条第④款)协商不成,则按甲以往工程市场价格。
四、
合同工期
1.
本工程总工期个日历天。
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开具的开工令为准。
为确保合同工期的实现,乙承诺使用下列主要施工机械(见下表)
(1)名称,型号,数量,
(2)名称,型号,数量。
2.
工期延误
(1)工期延误违约赔偿
乙如果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之工期完工,每延误1天,乙向甲支付10000元的误期损失赔偿费,误期损失赔偿费不超过合同暂定总价的5%;如果乙延误工期达到15天的,则甲有权单面终止本合同,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因甲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乙必须办理书面工期签证后能顺延工期,否则结算时不予认可。
(2)工期调整
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影响的,经甲代表确认,工期可相应调整:
a.因设计变更影响到关键工序工期的;
b.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
c.由于甲原因,需要停工的;
②.上述情况发生后2天,乙就工期调整的缘由,向监理工程师和甲
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甲代表在收到报告后3天予以确认、答复。
五、
合同价款及付款式
1.
合同价款
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金额大写):
。
(小写):
¥。
本工程的承包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按实调整。
工程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工程完工后的结算依据之一。
2.
付款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乙须在合同签订后五天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
(2)本工程开工后,乙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报送当月的已完成工程进度款报表。
监理单位收到报表后3天审核完毕,甲自收到乙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7天,并按照报表里当月实际形象进度款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的70%计算出工程进度款支付额(若月应付进度款低于10万元的滚动入下期进行支付)报甲审批,向乙支付该施工期间经审批确认的工程进度款。
(3)本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合格后,甲向乙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扣除每月已付的进度款及其他按合同约定应扣除的款项);
(4)本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乙按甲要求报送结算申请和全部结算资料,甲收到有效完整的结算申请和全部结算资料30天完成结算,结算审核完毕并经甲乙双确认后10天,向乙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扣除每月已付的进度款、按合同已付的款项及其他按合同约定应扣除的款项)并退还合同总价的5%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不计利息)。
(5)剩余结算总价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预留,保修金在基坑回填或者工程竣工一年后一次付清(以时间先到为准)。
在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解决,并扣除保修期应由乙支付的相应费用后,甲在收到乙有效付款申请后20日付清(不计利息)。
(6)每次付款,乙需出具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若不按此要求出具,甲有权推迟付款。
六、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条款;
2.
经甲确认的工程报价单、预算书;
3.
规、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4.
图纸;
5.
合同履行中,双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商或往来文件;
七、
工程质量要求及验收
1.
质量标准:
乙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现行、行业、地有关施工规和质量验收标准施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并一次性通过验收。
2.
施工中必须满足且不仅限于以下规标准要求:
(1)《地区建筑深基坑支护技术规》;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1999;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八、
甲权利和义务
甲向乙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1.
甲有权要求乙更换在履行其职责面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的乙施工管理人员,但替换的人员必须经甲确认,并在一到岗。
2.
甲有权检查乙工程质量和进度,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
3.
当乙发生违约行为,甲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和乙违约情节的轻重程度,在对乙的应付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
4.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签发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和各项签证。
5.
合同签订后三天,向乙提供施工图纸套。
6.
甲指派为甲驻工地总代表,联系,对工程进行监督,负责协调解决有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审查并批准乙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确认乙供材料是否符合甲材料样板要求。
7.
甲委托监理有限公司对本工程实行建设监理,
监督乙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计划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实施及完成,乙须服从甲、监理的指令和协调。
8.
甲向乙提供测量用控制点和现场地形图(标定地下室开挖围和开挖深度)。
9.
甲向乙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各一个,水、电费用由乙承担。
10.
甲可向乙提供部分办公和生活等房屋及设施,相关费用将在应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11.
及时办理工程量的签证确认工作,工程量的签证确认应在三天办理。
九、
乙权利和义务
乙向甲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1.
指定为乙驻现场代表,联系,负责合同的履行;乙必须确保本工程施工及管理人员有足够的工作能力和资格担任相应的施工及管理工作和技术工作。
乙现场代表及工程主要人员必须常驻现场,遇特殊情况,经监理、甲同意除外,否则,按每天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标准,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
格按照甲确认的施工案、施工图进行施工。
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工程。
未经甲同意,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意图和使用材料,如发现假冒伪劣设备、材料,由乙负责更换和返工,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自负,并向甲进行相应的违约经济赔偿。
3.
乙承诺对图纸上所有部位材料、规格、尺寸、施工工艺、构造做法等都已明确知道,能按照设计要求的效果完成所有工作,并且所有报价均已包含为完成面材料施工所需要的构造施工费用。
4.
乙进场2天必须按总工期要求,精心编制详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案),报监理、甲审批后格执行。
乙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监理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与监督。
如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应无条件接受甲、监理的赶工要求(例如增加机械设备及劳动力的投入)并向监理、甲提交赶工及施工安全的措施(案),经监理、甲批准后执行,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当乙进度无法满足总控进度计划要求,造成甲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接受甲对其进行的索赔或违约责任的追究。
5.
乙进驻工地围,应格服从甲、监理的管理。
6.
乙在施工过程中,若对桩体造成损伤(坏)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补桩和补救措施的费用由乙全部承担,并承担相应的工期损失责任。
7.
由于乙原因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乙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8.
乙自行承担自己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自行提供并承担其施工现场所有的施工水、电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施工现场必须满足市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在由乙管理的施工场地,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
乙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9.
乙根据甲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
材料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试验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10.
乙应将其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中的任错误、遗漏、误差或其他缺陷应提前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监理和甲。
11.
乙应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要求,否则有责任接受甲的索赔。
无论监理和甲是否进行了检验,均不解除乙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
12.
格遵守甲、监理有关现场(工地)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程序,配合总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加强工地现场施工和人员管理,并承担违规而引起的经济处罚和因违规而被责令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
13.
非乙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的事件发生,按照本合同规定可以顺延工期的,乙必须及时办理书面的工期签证手续,否则甲可以不予认可。
14.
乙所占用的施工场地须格按照监理和甲指定的区域和时间使用,并负责对甲提供的测量放线点进行保护。
15.
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16.
乙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施工过程中乙应做到工完场清并及时将施工垃圾清理并及时外运,如乙不按此要求执行,甲按1000元/次的违约金标准,在对乙的进度款中扣除相应款额。
16.
在合同终止前,如乙未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力伤害,由乙承担全部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十、
材料的采购供应要求
1.
乙应格按照设计、规、甲要求,按“合格品”质量等级的基本要求进行材料采购。
2.
对于甲认定厂家品牌的材料,就是甲认定材料的生产厂家、产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乙必须格按照甲的指定进行采购供应。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也有权改变材料的品牌,新定材料的价格高于原定清单价格,甲补差给乙;新定价格低于原定价格,甲在乙承包价款中扣除;新定价格等于原来价格,甲不补不扣。
甲认定厂家品牌的材料以及改变材料厂家产地,不能免除乙应当承担的采购质量保证责任,乙不得以此为由免责。
3.
乙采购的材料,必须报送材料的生产厂家、产地、品牌、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资料。
甲认为该材料已经或者可能对工程质量、工期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有权更换材料,乙不得拒绝,且不能免除乙的质量保证责任。
4.
禁乙采用非标准材料和私自代用材料。
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和甲代表共同验收。
对与设计、规、甲材料样板不符的产品,监理和甲代表提出禁止使用的,乙应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甲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设计、规、甲材料样板要求,乙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
乙若因自身原因需对甲已确认的材料进行替代,不得降低档次标准,且必须事先报甲审批,增加的费用由乙承担,减少的费用相应扣除。
十一、
设计变更
1.
甲变更设计:
①甲变更设计,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1天通知乙,乙在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按设计变更施工。
②如果设计变更所涉及的材料已经订货(甲有权随时检查乙的材料订货合)或进场,造成乙材料积压或浪费,乙需书面报监理、甲现场确认处理,办理相关手续,经甲确认的,甲承担其相关处理费用。
③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返工,需要追加的合同价款由甲承担;如果影响到关键工序,经甲确认后,可以调整工期。
2.
乙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代换,必须经甲代表及相关部门批准。
3.
确定变更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如设计变更影响到关键工序的工期,由
乙提出变更工期要求,报甲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不同意乙提出的工期变更,应于5天通知乙。
如设计变更不影响关键工序的工期,则工期不予调整。
十二、
检查和中间验收
1.
乙应认真按照规、标准、图纸、材料样板以及甲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安排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及甲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监理及甲代表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2.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甲的有关损失。
3.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以及甲代表。
经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
若监理单位接通知后24小时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监理单位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4.
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单位不签字,视为监理单位已批准,乙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监理单位验收不合格,乙在限定时间修改后重新验收。
5.
无论甲代表或监理单位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
检验合格,甲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如对乙工期造成影响的,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不予顺延。
十三、
安全文明施工
1.
乙应按及(省、地区)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取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与费用。
非甲、乙双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甲承担,乙的伤亡事故由乙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应按规定立即通知甲和监理。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2.
乙应遵守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的管理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承担.。
3.
施工中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现场文明。
工程竣工验收前及移交前均应认真清理现场,达到竣工验收要求。
4.
竣工验收前,乙必须做好清洁工作,达到验收要求否则,由甲聘请第三进行清洁,费用由乙承担。
5.
乙应遵从甲的管理规章制度和指示做好文明施工、清理垃圾、成品保护等工作。
十四、
竣工验收与结算
1.
乙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工程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提前3天书面将竣工验收时间通知甲。
甲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3天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按意见进行整改,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并在修改后及时书面提交再次验收的时间。
2.
甲在乙要求的竣工验收时间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3天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3.
竣工日期的认定:
若一次性通过验收,竣工日期为乙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若需再次验收时,应为再次验收通过时的日期。
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7天,乙应向甲提供4套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电子文档)和竣工验收报告,同时甲在验收通过后7天组织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
5.
在工程移交后,乙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乙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不保留任设施。
如乙未在甲或监理允的合理时间把所有的乙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甲可以:
委托他人将乙的装备、剩余材料及乙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承担,甲可从乙的结算款扣除。
6.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监理应根据竣工验收意见,在验收工
作完毕后3天向乙发出整改指令,要求乙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限期返工或修复,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为止。
乙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甲应按照第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7.
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乙应向监理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7天监理向甲转报,甲在收到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天审核竣工结算并将审核后的结算书返还给乙。
(1)乙同意甲审核的结算书并签字盖章确认后20天,甲办理完相关手续并向乙支付工程款至本合同结算价款的95%;
(2)乙不同意甲审核的结算书,则乙应在收到甲审核的结算书20天与甲共同协商确认,并且在确认的结算书由乙签字盖章后15天,甲办理完相关手续并向乙支付工程款至本合同结算价款的95%;
(3)乙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则甲可按照超过部分的10%作为违约金,在对乙结算金额中扣除。
8.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各责任。
十五、
工程保修
1.
保修责任围:
除甲使用过程人为损失、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施工质量原因、乙供材料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保管不力造成工程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限期免费保修责任围。
2.
保修容包括:
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或多会议纪要约定等全部容。
3.
保修期限:
一年。
4.
工程质量保修金:
按合同总结算价款的5%在工程结算款中截留。
甲在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后30日将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支付给乙,但并不免除乙在保修期的保修责任。
5.
保修期间,乙应在接到甲发出维修通知24小时到场进行维修,如乙不按时到场维修或维修达不到规定的要求,甲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在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支付。
6.
因甲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乙有偿维修,只收取成本费。
十六、
保险
1.
乙必须办理施工场地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2.
投保后发生事故时,乙应在14天向甲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在14天后每隔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3.
投保后的受益由投保者享受。
十七、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7级以上的地震、12级以上的大风、持续降水3小时且降雨量为50mm以上、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等自然灾害(台风、降雨以及高温天气的等级或数量以当地气象预报部门为准)。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应立即通知甲和监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应协助乙采取措施。
监理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乙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应每隔7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乙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
本工程的有关各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甲和乙按以下法分别承担: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承担;
②甲乙双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承担;
③甲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甲承担;
④停工期间,乙应监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
的费用由甲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承担;
⑥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任一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
十八、
工程停缓建、退场
1.
因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
2.
工程停、缓建后,乙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向甲移交工作,按甲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应为乙撤离提供必要条件,支付相应经济支出,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有关损失。
3.
已订货的材料、设备、器具等由订货负责退货,不能退货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承担。
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承担。
4.
本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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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石方 基坑 支护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