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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和处置办法
篇一:
刍议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义务的构建及限制
刍议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义务的构建及限制作者:
李琼宇
来源:
《法制博览》201X年第06期
【摘要】家庭暴力问题逐渐从私人领域走入了公共视野;时至今日,家事法学界已经普遍认为家庭暴力绝非受害人的“私事”,其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防治家庭暴力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受害人往往又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而不愿去主动投诉、揭发,致使大量家庭暴力事件不能被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发现与处理。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未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应引入强制报告制度,并对其义务主体范围、不作为的制裁及免责事由等作出具体规定。
【关键词】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妇女权益
20世纪9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问题逐渐从私人领域走入了公共视野;时至今日,家事法学界已经普遍认为家庭暴力绝非受害人的“私事”,其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防治家庭暴力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①。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受害人往往又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而不愿去主动投诉、揭发,致使大量家庭暴力事件不能被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发现与处理。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未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②中应引入强制报告制度,并对其义务主体范围、不作为的制裁及免责事由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强制报告义务的历史溯源及借鉴理由
强制报告义务来源于美国的针对受暴儿童③的专业人员报告义务;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各州都建立了强制性的儿童受暴报告法,并且分别规定了专业人员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免责。
④这里的专业人员主要指医生、护士、教师、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指定的“法定举报人”。
⑤
美国针对受暴儿童的专业人员报告义务的主要内容为:
专业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儿童可能存在遭受虐待、疏于照顾等情形的,应负有向州儿童福利局报告的作为义务;如果怠于履行该作为义务(即应该报告而未报告的),该专业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使儿童福利局更容易、更及时地对受暴儿童进行保护,维护儿童的最大权益。
其被纳入到法定监护监督制度的体系之中。
这里要注意的是,美国的专业人员报告制度仅仅针对受暴儿童而言,并不包括受暴妇女和其他家庭暴力受害人。
我国201X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规定专业人员报告义务,然而建立针对受暴儿童的强制报告制度已经被提上立法议程,在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X—2020
年)”⑥中将其表述为:
“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但是针对受暴妇女的强制报告义务,则并未做出规定。
在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提交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学者建议稿)”中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其第49条称:
“医务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若发现伤害系因家庭暴力所致,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⑦上述规定有两个特点:
(1)医务人员向公安部门报告,并不以家庭暴力受害人(患者)同意为前提;
(2)这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不仅仅包括儿童,还包括受暴妇女。
⑧
笔者认为,相对于我国现行立法来说,上述学者建议稿将强制报告制度引入“家庭暴力防治法”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但其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体现在:
(1)其报告义务主体仅仅包括医务人员,其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应对家庭暴力的蔓延;
(2)其规定过于简略,没有形成一套强制报告义务的完整体系;例如其关于违反报告义务的惩罚措施、履行报告义务的具体程序及免责事由等均未作出具体规定。
借鉴美国针对儿童的专业人员强制报告义务,构建我国的针对更广泛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强制报告制度至少具有下述理由和重要意义:
首先,强制报告义务的执行能够使大量被埋藏在家庭内部的家庭暴力案件浮出水面,使行政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社会救助团体能够及时的介入到家庭暴力之中,通过对施暴人进行教育、矫正;对受害人进行咨询、帮助的方式,避免其受到再次伤害;并有助于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用以证明家庭暴力存在)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司法救济。
其次,在我国建立针对更广泛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强制报告制度,是立足于我国国情的选择。
相对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妇女来说,我国妇女的家庭传统伦理观念较强,面对家庭暴力时更容易选择妥协、忍让的态度(即使家庭暴力已经使她们感到相当的恐惧与焦虑);基于此,受暴妇女和受暴儿童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共同之处,即面对家庭暴力,都缺乏主动寻求帮助、救济的意识。
第三,对特定主体防治家庭暴力的义务予以明确,有助于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反家暴的积极性,亦有助于构建一个完整的反家暴网络体系。
如前文所述,防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对于家庭暴力现象,任何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而对于执行特定职务的人来说,苛以他们强制报告义务,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二、强制报告义务的具体内容构建
(一)理论前提:
利益衡平的结果
论证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义务构建必须要解决的一个理论难题是:
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处分权的关系,即强制报告义务的执行是否要尊重受害人的处分权。
篇二:
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儿童本应在父母呵护下健康快乐的成长,但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却频频发生,201X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二起是明显涉及儿童家庭暴力的案件。
虽然儿童家庭暴力事件已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但“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等惨剧却还在上演。
本文从多角度分析频繁出现家长虐待儿童的案件的原因,并为今后预防和制止儿童家庭暴力提出建议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儿童家庭暴力监护
权转移监督
一、儿童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过去往往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的角度思考,而缺乏对于家庭暴力的另一主要受害者——儿童的特别重视,即在解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上缺乏“儿童视角”。
随着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出“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继子遭继母虐打”等一系列惨剧,使人们不得不正视儿童家庭暴力问题。
但是,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往往是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媒体报道之后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
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1X年1月至201X年1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发现,在300个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161件,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
谈起暴力,总是被理解为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
但是,近年来,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还存在另一种与暴力同一性质的伤害行为,如遗弃、家庭拐卖、性侵等,这种伤害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造成儿童的身体伤害,但造成的后果却更恶劣。
二、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并不是某一单一的因素引起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
针对造成儿童家庭案件的原因,本文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原因
1.未明确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问题。
但这一条文在表述上却很模糊的。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监护人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履行职责不当是否应承担责任却没有清晰的界定。
2.没有设定专门的监督保护机构
依据《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法律只是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这是一种模糊的规定,对未成年看似进行了全面的保护,其实因没有明确规定监护的监督主体而缺乏可操作性。
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3.缺乏明确的救助机制
目前特别严重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已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但一般性家暴行为和尚未出现严重后果的案件则比较隐蔽,仍未引起公众的足够重视和公开讨论。
实践中,只有当儿童被虐待至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被外界知道时,司法机关才会介入调查和追究;而更多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由于构不成犯罪或者因为是自诉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对于公权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介入儿童家庭暴力案件,应由谁来接替失职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以及受虐儿童的后续治疗和心理辅导等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4.制裁手段单一
针对案件和施暴人的处理方式大多简单,除后果特别严重的实施刑罚外,对一般性案件缺少有效处理方式。
在一些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对家长只是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
目前我国对父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非刑罚处置方式简单,导致很多施暴者得不到有效教育和处。
不予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5.受法定代理人制度和自诉限制,儿童家暴案件往往很难进入司法程序《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这条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它忽视了儿童被监护人侵权的现实情况。
倘若儿童遭受父母一方虐待,而另一方不敢或不愿代理孩子起诉,或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施暴,儿童自己起诉就会因为诉权难以被法院受理。
而且,法律规定虐待案件只有出现严重后果,才能从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
因此,在一般儿童家暴案件中,司法机关也很难介入。
(二)社会层面的原因
第一,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父母将法律法规的抚养义务当成人身依附关系,将子女视为私有财产,并不认为儿童也有人权。
在暴力发生家庭中,“不打不成材”、“棍棒之下出孝子”、“恨铁不成钢”等就成了教育子女的信条,认为父母有权力打骂,甚至认为打骂、体罚等如没造成严重伤害都应属于合理范围。
第二,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社会大众往往采取包容或习以为常的态度,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清官难断家务事,外人不便干预,通常不会主动报案。
根据广州妇联调研,多数人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认识不足,仅37.5%的受访者认为家长打孩子属家暴行为。
(三)个人层面的原因
父母对孩子施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而拿孩子发泄或报复,错误的管教观念,生活困难、生活压力大或未婚先育没有条件抚养,孩子身体智力有缺陷、残疾,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和精神心理异常等。
受虐儿童由于年龄小,根据北京青少年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调查,受虐儿童多数在十周岁以下,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儿童在体力和智力上都处于明显的弱势,根本无法反抗。
在感情上,儿童又对父母所具有的那种亲密依赖又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父母的施暴行为。
而且,有些年龄虽大的儿童,由于依法维权意识、自我
保护意识的淡薄或缺失,以及亲情的影响,在家庭暴力发生后,也极少报案。
三、解决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普法宣传
加强普法教育,尤其是关于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使社会大众普遍意识到儿童也有人权,形成家庭暴力即犯罪行为的观念。
学校应积极普及防范儿童家庭暴力教育,提高儿童的法律意识,教育儿童面对家庭暴力应如何保护自己。
同时,社区应向通过分发宣传单、开展各种讲座等形式,向家长宣传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矫正家长“因为爱你,所以打你”的错误教育思想,树立正确教育孩子的观念。
(二)设立专门的反儿童家庭暴力的监督保护机构
实践中,一个儿童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会涉及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社区、妇联等多个部门,协调难度很大,无法及时发挥公权力对儿童家庭暴力行为的积极干预的救济功能和约束、监督监护人的行为。
因而,需要建立起专业化的儿童保护机构,赋予其负责儿童监护问题的管理、监督、执行的公共职责和权力,代表国家承担监护的实体职责,对于儿童的监护进行动态监督。
当发生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后,可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可以提供临时安置场所。
在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儿童保护机构可以进行事前干预。
(三)建立监护权转移制度
受虐儿童倘若仍由父母担任监护人,呆在原来的生活环境,存在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因此有必要建立监护权转移制度。
对于家庭监护失当的,可先送到相关儿童保护中心,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家庭监护状况进行评估,不符合儿童健康成长条件的,启动监护权转移的程序。
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后,关键应由谁担任受虐儿童的监护人呢?
撤销其监护权,由国家进行代为监护。
此外,监护权转移之后,父母确有悔改的,还能否有重新取得监护权呢?
诚然,监护权转移制度,只是法律在监护缺失时设立的底线,它的目的并非剥夺亲权。
当父母在孩子被转移监护权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在经济条件上也能有所保证,法律应该提供监护权回归的渠道。
监护权回归后,必须由专门监督机构进行跟踪监督。
(四)完善对失职监护人的追责制度
目前对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多数仍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层面上,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应完善法律法规对儿童家庭暴力的干预和救助措施,健全儿童家庭暴力责任追究制度和非刑罚处置方式,而不再仅仅局限于批评教育的非刑罚处置方式。
儿童家庭暴力案件因受法定代理人制度和自诉限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对于这种情形,可以由法院在审判时为其制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保障受虐儿童诉权的行使。
此外,应明确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界定监护人不当行使监护权的情形,使监护人明确自己的职责,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五)建立强制报告儿童家庭暴力制度
面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缺少及时发现的渠道的现象,国家应建立强制报告儿
童家庭暴力制度,要求学校、医院、社区等与儿童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在发现童遭受家庭暴力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
强制报告制度应对义务报告人的范围、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的部门、不报告的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
强制报告制度的推行,可以逐渐让社会公众和相关责任人员形成家庭暴力即犯罪行为的观念和对任何虐待儿童的行为零度容忍的思想,主动报告。
同时,设置相应的奖惩措施配合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促使强制报告制度在预防和解决儿童家庭暴力的行为中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六)建立受虐儿童心理评估及后续辅助治疗制度
关注受虐待的儿童心理创伤的恢复和治疗,这也是解决儿童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环节。
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如不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很容易就此形成扭曲的人格。
因此,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应及时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形成健全的人格。
建立受虐儿童心理评估及后续辅助治疗制度,可以对犯罪造成的损害进行认定,也能真正对症下药解决受虐儿童的心理问题。
同时,应鼓励民营福利院、NGO组织等机构和志愿者为未成年孩子提供各种后续服务,包括心理、生理、法律、教育咨询等。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答题试卷
第三小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知识答题试卷
姓名: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3、为了预防和制止(),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4、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报案或者依法向()起诉。
二、选择题
1、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A也给B不给C不确定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A六B七C八
3、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保护。
A特殊B普通C很好
4、()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A县级B市级C省级
三、简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指的是什么行为?
2、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什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知识竞答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
201X年03月08日
?
【字体:
】?
有奖竞答活动须知
为全面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普法宣传工作,全面促进反家暴法的落实,增强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意识,保定市妇联与保定市法宣办联合举办“反家庭暴力法知识竞答”活动,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涉及的法条及背景知识,面向全市群众开展有奖知识竞答。
活动须知如下:
一、竞答时间:
201X年3月8日——3月18日(参加活动时间以邮戳为准)。
二、竞答试题:
本次竞答共66道题,全部为填空题。
三、竞答方式:
参赛者可直接答题或复印后答题,答题后须将答案附带参赛人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邮寄至保定市恒祥北大街2号太行大厦保定市妇联权益部。
四、竞答情况统计:
竞答结束后,保定市妇联权益部将对所有参赛者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对答案进行评判,全部答对的参与者将集中参加抽奖环节。
五、抽奖环节:
本次知识竞答共设一等奖10名(奖品价值300元),二等奖20名(奖品价值150元),三等奖50名(奖品价值100元),组织奖20名。
竞答活动结束后,通过电脑从全部答对参与人员中随机抽取,并在201X年3月31日的《保定日报》上公布获奖者名单。
奖品领取时间为201X年4月5日——4月8日,过期不领取者视为弃权。
六、本活动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知识问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通过,本法自()起施行。
2、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对本法的立法目的作了规定,即“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3、反家庭暴力法的首要目的是()。
4、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5、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等。
6、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履行家庭义务。
7、在家庭领域中,只有在涉及侵犯公民()、(),特别是在家庭成员不履行基本法律义务时,法律才会采用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8、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的签署国,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负有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权的国际义务和国家责任。
9、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10、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为主,()、()与()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11、“预防为主”是反家暴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一是大力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和宣传活动,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形成对家庭暴力抵制并采取()态度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要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纠纷调解等社会服务,有效预防和减少()的发生。
三是要对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或者已经遭受家庭暴力及时采取(),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提前介入,有效防范家庭暴力的发生。
12、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有三个限制条件,一是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二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违背和突破法律规定;三是本条原则不适用于()和()。
13、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
14、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配合协助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发挥()的优势,在社区、村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二是要配合政府落实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各项工作,三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通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协助政府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15、针对家庭纠纷进行的调解,必须遵循男女平等、儿童权利优先和特殊保护家庭弱势群体利益的理念进行调解,调解的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超出法律规定,应当建议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6、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并做好家庭矛盾的()、()工作。
17、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和()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18、当发生家庭暴力时,有这样一些救济途径:
首先,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19、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得到法律救济:
一是拨打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或者向()报案。
二是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受害人可以选择自诉,依法向犯罪发生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起诉,家庭暴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21、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是();二是();三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22、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
内容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23、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违反()、()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书面告知文件。
24、告诫书的主要作用:
一是制止暴力;二是();三是预防暴力再次发生。
25、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受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26、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
27、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28、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接受法律援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符合(),并不是所有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都可以接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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