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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要提交吗
答辩状要提交吗
民事答辩状可以不提交法院吗?
民事答辩状是要交给法庭的。
由答辩人写好答辩状后交到法庭,法庭一般会在庭前将答辩状交给被答辩人。
提交答辩状,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缩短法庭调查时间。
不管到庭与否,答辩状最好还是提交给法庭。
以下是关于民事答辩状的模板,欢迎阅读!
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1】
答辩人:
XXXX单位
法定代表人:
XXXX,部长。
被答辩人:
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经理。
答辩人就XXXX有限公司诉XXXX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1、我单位从未派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接到诉状后,经详细调阅财务档案,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的财务档案或欠款记录。
几任单位领导更换进行财务交接时也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债务的交接手续。
2、我单位作为国家机关,遵循单位严格的财务制度和报销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员到没有签订挂账协议的商店随意挂账。
我单位与被答辩人没有采购合同,没有授权工作人员到被答辩人处采购商品。
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关于被答辩人所诉XXXX元的欠条。
证据瑕疵一,我单位印章的全称应为:
XXXX单位,而被答辩人提供的欠条证据中的印章为:
XXXX单位。
此印章不属我单位印章。
证据瑕疵二,该欠条仅加盖了公章,没有任何经办人员或财务人员或单位领导的签字,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购物明细。
经查,我单位既没有该笔欠款的财务记录,也没有相关物资的入账资料。
证据瑕疵三,欠条下半部分所谓的还款记录,仅有部分个人签字,没有加盖我单位公章。
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该证据与我单位没有关联性,我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2、关于被答辩人提供的有个人签字的XX张销货清单。
我单位从未授权任何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也没有收到销货清单上的任何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该赊购行为的民事责任不应由我单位承担。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的XX张销货清单,其记载日期均为xxxx年和xxxx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上述销货清单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以销货清单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到今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即使买卖事实成立,被答辩人也早已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
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单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
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
案由:
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
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
市城建局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
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过于苛刻。
几经协商,不能解决。
答辩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
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
这是没有根据的。
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
这些均有案可查。
张不能因为要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
这更无道理。
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
所有权理当归属房主。
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张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
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计20平方米,租给她居住。
而张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
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市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代表何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xx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xx号。
因田x信、田x兰诉田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未经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
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xx无儿,xxxxx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xx协议,我被过继给田xx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
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xx一起生活。
xxxx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xxxx年养父去世为止。
养父田xx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
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
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
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至于说xxxx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
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xxxx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
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
xxxx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
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
xxxx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街xx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
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xxx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
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xx街xx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
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
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
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
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
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既然我与伯父田xx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赌养义务。
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
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不是应尽的义务。
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156000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
1.本答辩状副本2份。
2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证言,证实答辩人被收养的事实。
生父母住本市xxx区xx村xx号。
3.XX街XX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答辩人田X恒xxxx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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