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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权保障的历史考查
我国人权保障的历史考查
“人权是历史的产物”,人权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变化与丰富,对人权的保障也是在历史的进步中发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
我国人权保障的现状怎样,人权保障的程度是高还是低,我们必须以历史的眼光来分析与回答这些问题,并通过对我国人权保障的历史考查,来把握未来我国人权发展的方向。
一
古代中国,历经了一个漫长的封建专制时代。
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完备的专制权力体系极大地压缩了中国人权的生存空间,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充斥着皇权、君权和特权,只有星星点点的人权思想的火花与原始、朴素的人权意识。
但正是这些原始而朴素的人权思想与人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封建专制权力的恣意扩张,减弱了封建专制权力的残酷性,在客观上给予了劳动人民以一定的人性关怀,维护了劳动人民的利益。
在我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儒家思想里,有着浓厚的人本主义色彩。
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而“仁者,人也”,主张“仁爱”,强调“爱人”。
儒家的经典着作《论语》就有162处讲“人”,48处讲“民”,加上“民人”,二字连用,有多达211处讲到“人”和“民”。
《论语。
乡党》记述了一个故事,有一次孔子在朝供职,听说家里马厩失火,便匆忙退朝,而回到家里,开口的第一句话是问:
“伤人乎?
”,“不问马。
”可见孔子是关心人、尊重人的,表示对人的生命的尊敬,“人命关天”,把人的性命看得比金钱、财富更重要,对人的命运与生活的关心甚至超过了对神的关心,对鬼神孔子是敬而远之的,认为“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他提倡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推已及人,平等待人。
对待奴隶,西方的柏拉图把他们当成“会说话的工具”而孔子主张对他们“齐之以礼”,把他们当人看待。
因此,在这种“仁爱”思想的指导下,儒家反反复复地告诫、劝说帝王君主们要“克已”、“修身养性”,要“修己以安百姓”。
不厌其烦地要帝王君主们明白“君轻民重”的道理,在人民、社会与君王三者之中“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所以帝王君主们要想天下太平,长期统治下去,就要爱民、利民、亲民,“以民为天”,“天子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
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
然而这些人权意识的萌芽或者对人权的朴素的认识,并没有形成对封建专制权力的挑战,更不用说形成独立的人权体系、产生人权保障的实际行动。
这是因为一方面,儒家的“仁爱”是有差别的“爱”,主张“爱有差等”,承认封建特权的合理性,肯定一部分人享有剥削、压迫另一部分人的特权的合理性。
认为事有大小,人有高低,“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
……故曰:
或劳心,或劳力。
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
”并极力维护这种封建的特权秩序,把它称之为“礼”,要求所有的人要“克已复礼”,“克已复礼为仁”。
最终成为封建统治阶级最有效的御用工具。
另一方面,儒家的“仁爱”是作为一种义务来要求,而不是作为一种权利来规定的。
如父慈、子孝、君明、臣忠,这些都是对父、子、君、臣的义务规定。
在这里,儿子得到父亲的关怀不能作为儿子的权利而是作为父亲的职责规定下来,“仁爱”的目的不是个人的发展,不是去保持和促进个人自由,而是保持社会等级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和谐是儒家的最高理想,正义无非就是和谐所要求的东西和有助于和谐的东西。
因此,儒家极力倡导家族、集体与国家应具有绝对的优势和权威,个人只有依赖家族、集体和国家才能生存下去,个人的选择是十分有限的,甚至毫无权利可言。
“仁爱”变成了统治阶级的施舍,变成了“皇恩浩荡”,成为专制权力的遮羞布,因此,压抑个性的儒家思想在本质上是现代人权思想的对立物。
二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所追求的是以义务为主导的礼法政治,而不是以权利为主导的约法政治,导致践踏人权,摧残人性,扼杀人性的封建专制主义延续了几千年之久,朴素的人权思想的嫩芽被长期禁锢在封建专制权力的巨石之下,始终未能生长出茁壮的人权之树。
只是到了近代,人权观念,人权思想才借助于西风东渐,飘洋过海,来到中国。
自从严复将《社会契约论》译入中国后,“天赋人权”的理念整合了传统的“仁爱”思想及被压迫阶级对“平等”的渴望,激励了中国的有识之士对传统的君主专制观念、封建纲常名教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提出了“废君权,兴民权”的口号。
这样人权观念就开始在中国大地上逐渐散播开来。
同时,自由权思想、参政权思想、平等权观念、经济文化权利、妇女权利思想等也广为流传,并促使统治阶级内部展开了一场改良运动。
改良派人士不仅极力鼓吹人权理念,而且着手规划了一些人权保障的途径。
但由于人权是与特权根本对立的,争人权就是反对封建社会的皇权和贵族特权。
因此,封建社会不可能容许有人权的伸张,改良派幻想在封建社会的硬壳之内张扬人权,是注定会碰得头破血流的。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才使人权意识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人权保障开始从理论来到现实生活之中。
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建立,孙中山逐步提出了系统的民权思想,将民主、民治、民享、自由、平等、博爱作为立国的基本原则,《临时约法》首次将人权入宪,在中国历史上形成了民主,民治相结合的近代人权观。
五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对于增进民权保障人权有着巨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以此为契机,孙中山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人权保障的法律和法令。
如1912年3月,发布了“禁止买卖人口令”、“禁止贩卖华工及保护华侨令”、“权利平等令”等,在“权利平等令”中严肃申明:
凡蛋户、惰民、义民、丐户、剃发者、优倡、隶卒,“对于国家之一切权利,公权若选举、参政等,私权若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之自由等,均许一体享有,毋稍歧异,以重人权而彰公理”。
同时废止刑讯逼供和体罚制度,《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规定:
“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任何案件,一概不准刑讯。
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
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
”《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规定:
“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答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其罪当答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
”
在历经袁世凯复辟帝制、毁弃共和这一沉痛教训之后,孙中山更进一步认识到民权保障的重要性,认为发达的民权是新生共和国的社会基础与安全保证,他总结道:
“乃天不弃此优秀众大之民族,其始也,得欧风美雨之吹沐;其继也,得东邻维新之唤起;其终也,得革命风潮之震荡。
……又能循世界进化之潮流,而创立中华民国,无如国体初建,民权未张,是以野心家竟欲覆民政而复帝制,民国五年已变为洪宪元年矣!
所幸革命之元气未消,新旧两派皆争相反对帝制自为者,而民国乃得中兴,今后民国前途之安危若何,则全视民权之发达如何耳。
”而许多优秀的知识分子也籍此意识到传统文化中压抑人权、漠视人权的一面,要保障人权,实行民主,首先就要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彻底的
反思与清理,从而开始了新文化运动和五四启蒙运动。
陈独秀率先举起了“人权”和“科学”两大旗帜,向封建专制制度和旨在维护这种制度的伦理道德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人权运动,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人权思想,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系统的人权理论。
但由于这些理论与当时中国的实际不太相符,尤其是后来蒋介石、汪精卫背叛国民革命,对外大肆出卖国家主权,以换取帝国主义的支持;对内实行一党专政的法西斯统治,对争取民主的民众进行血腥屠杀,使千百万人倒在血泊之中,人民在国民革命中争得的自由和权利,被剥夺得干干净净。
最终使保障人权,实现民主的理想化为泡影。
三
只有中国共产党才真正的把促进人权,保障人权作为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
中国共产党诞生后,就担当起领导中国人民争取和实现人权的历史重任,中国人民争取人权的斗争从此迎来了新的局面。
1922年,中国共产党在其发表的《第一次对时局的主张》中,鲜明地提出了取消列强在华特权,消灭军阀统治的反帝反封建主张,对外争取独立的国家主权,对内实行无限制普选制度,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坚决废除肉刑,承认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
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了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实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打倒军阀,统一中国,建立真正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纲领,强调实现这一政治纲领的必要条件是保障人民享有无限制的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罢工自由等各项权利,号召全国人民“为自由而战,为独立而战”。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特别关注占人中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的权利保障问题,提出要切实保障劳工的劳动权与生存权,并积极领导工人展开争人权的运动。
如1922年,在安源煤矿工人罢工中喊出了“从前是牛马,现在要做人”的口号。
1923年,党领导的着名的“二。
七”大罢工把“争自由,争人权”作为自己鲜明的旗帜。
在中国,最广大的人权是农民的权利,正如1926年9月,毛泽东在《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
“农民问题乃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通过武装起义,在广大农村创建了革命根据地。
在根据地内实行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颁布了一系列保障人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令。
广大工农群众尤其是农民的民主权利第一次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1934年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人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宣布:
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一切劳苦大众,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自由和其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维护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等等。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地维护民族和人民的权利,为争取民族的独立权、人民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和自由权而不惜流血牺牲,前仆后继。
毛泽东同志一再承诺要保障“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
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
”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就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共和国。
在中共七大,毛泽东作了《论联合政府》的报告,进一步强调了保障人权的重要性,他说:
“没有人民的自由,就没有真正民选的国民大会,就没有真正民选的政府”。
1949年,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结束了中国100多年来任人宰割、备受欺凌的屈辱历史,实现了梦寐以求的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人民民主。
中国人民成了自己的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主宰了自己的命运,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权利,生存权有了根本的保障,这是中国人权的巨大进步,为中国人权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随后制定的《共同纲领》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废除帝国主义在中国享有的一切特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1953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进一步落实了人民的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激发了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的积极性,同年12月的全国大选,参加选举的选民达到了%,共选出基层代表万人、全国人大代表1226人。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对人民的权利做了详细而系统规定。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各种自由权利以及“有劳动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等等。
令人痛心的是在50年代后期,极左思潮开始泛滥,频繁的政治运动,特别是反右、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权得不到实行,宪法成一纸空文,有宪法而无宪政。
反右造成大批知识分子因言论受到迫害,大跃进造成的大饥荒,使数以千万计的人死于非命,在文革中,大批党的干部、知识分子甚至国家主席刘少奇都被迫害致死,有些地区还出现集体屠杀现象,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在思想上、理论上进行了拨乱反正,提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和平反,政治身份歧视制度被废除,人权问题再次得到了重视,对人权问题的研究日益繁荣和深入,人们的人权意识得到了广泛的普及。
人权的保障程度也日益提高。
我国人权事业的长足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生存权、发展权获得了根本的改善。
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作为自己的头等大事和最紧迫感任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从而基本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吃饭、穿衣问题。
用7%的世界耕地面积,养活了占世界人口22%的人口。
西方某些政治家曾经断言中国没有一个政府能够解决人民的吃饭问题,如今已不攻自破。
目前,中国人民每人每天从食品中摄取的热量和主要生活消费品人均年消费量都已接近世界平均水平。
人民的寿命和健康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
据统计中国的人口死亡率由1949年前的33‰下降到1999年的‰。
居民平均预期寿命从1949年前的35岁提高到2000年的岁,比发展中国家高出10岁,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8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53元,居民储蓄总额突破万亿元,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综合国力显着增强,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再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
二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进一步扩大。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365万名,都是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
各级代表都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
历届选举,参加选民登记的人数都占18周岁以上人口的99%以上,参选率达90%以上。
随着城乡居民自治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广大城乡人民按照民主原则组织起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直接民主,基层民主建设成效显着,城乡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更充分的实现。
公民的言论、出版、结社、宗教信仰自由也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反对逼供信,严格禁止酷刑;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三是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有了切实的保障。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第一次使全体劳动者获得在经济上平等发展的权利。
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使公民的财产权得到了宪法的承认与保护,即便是国家或政府也不得随意剥夺,只能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确保公民的受教育权。
早在1990年城市学龄儿童入学率就达到%,农村达到%.
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居民都能享有劳动权、失业救济权和生活保障权。
截止1999年底,失业保险覆盖面达9912万人,共救济失业人员1500多万人,同时还帮助750多万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
除部分企业职工仍然由企业负担退休费用外,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达9433万人,职工覆盖面为84%。
全国668个城市和1638个县城都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200多万贫困居民受益。
四
我国人权保障事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与强大的生命力,但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地认识到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的建立与完善,尤其是仍然有6000万人处于贫困之中,各地经济的发展不平衡现象仍很严重,城乡差别、工农差别仍在扩大,众多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其生存权与发展权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我们还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我国的社会主义不是建立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基础之上,而是直接脱胎于封建主义,因而势必带有浓感的封建主义色彩,官本位、特权思想根深蒂固,臣民观念、奴才意识潜移默化,人权意识没有得到普及,公权力的膨胀与私权利的萎缩引起的权力滥用与权力专横已成为我国建立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的绊脚石。
好在党和政府开始意识到了国家公权力对公民基本人权可能造成的伤害,认识到有必要对国家公权力加以限制与制约,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是要使国家公权力始终不偏离保障人权的轨道,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设计与制度安排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可能侵害予以事先的预防与事后的救济。
如1991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赋予了公民“民告官”的权利;齐玉苓案的意义在于它向人们宣示,公民可以直接通过宪法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许多重大的司法改革,也都是围绕着保障人权而展开的,在关于拘留和逮捕、搜查取证、起诉和审判等公安与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与司法程序上,都为切实保障人权制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定:
在审判活动中律师制度的建立、在侦查过程中律师的提前介入、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对各种强制措施的从严审批以及审判活动中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等,都使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司法保障。
不仅如此,我国还积极参与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1997年10月29日,中美两国元首在联合声明中表明“中美两国都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及其它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人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重申双方均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1997年到1998年中国政府先后签署了两个重要的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共十六大后,新任执政党领袖首先向社会公众表达了尊重宪法、依法治国的决心,重申了执政党向人民和全世界表示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郑重诺言,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顺利通过宪法修正案草案。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被庄严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将迎来新的大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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