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税收检查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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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税收检查方法
煤炭行业税收检查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的综合分析
企业所得税在目前所有的工商税种当中,可以说是一个涉及面广、计算最复杂的税种。
如果在每一次征管巡查过程中,对企业所得税所有涉及项目都进行详细检查,将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所以要做到尽量在较短时间内发现其涉税问题所在。
(二)主营业务收入检查的基本内容
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应包括两部分:
一是按已开具的发票汇总加计的销售额;二是未开票销售额。
相对来说,前者税务机关易于通过发票管理进行控制,而后者则易于偷逃税,故检查时,应注意全面检查。
特别是原始单据的检查,如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的原始出库单等,要纳税人提供、并重点检查。
在实际账务处理中,一些纳税人常常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现的收入价款不入账或少入账,漏计销售价款。
例如:
将销售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不记收入帐,而是冲减“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从而不核算销售收入;对税法明确规定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只冲减“库存商品”等账,而不做销售处理;实现销售收入少入账。
产品销售直接冲减库存商品、截留销货款或坐支现金;销售款长期挂“应付款”等。
向购买方收取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等价外费用,不计销售,不申报纳税。
抽查“主营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看企业是否故意滞后销售或明显低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产品,以及不符合规定的让利冲减收入后再计收入的现象。
或者采取还本销售、以旧换新销售按新旧货物差价计收入的现象。
审查“其他应收款——代垫运杂费”科目,看企业有无不符合代垫运杂费条件的价外费用,未计销售的现象。
检查收入时应注意的问题
1、收入的组成
(1)企业的销售收入应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内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储备、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收款项,多收部分长期挂往来账)。
(2)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退、先征后退)。
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直接减免和即征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计征所得税;对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缴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4)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2、商品交易中应税营业收入的确定
在商品交易中由于存在着不同德结算方式和商品交接方式,纳税人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其商品交易的应税营业收入。
在交款提货销售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无论商品是否已经发出,都应作为收入的实现。
采用预收货款销售商品情况下,在商品产品发出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产品,收到代销清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在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应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作为收入的实现。
(三)材料的税务检查
1、外购材料的实际成本的检查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外购材料成本由买价、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仓储费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购入材料负担的税金、外汇价差和其他费用等组成。
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把发生上述费用计入材料成本。
不属于这些范围的,则不允许计入材料成本。
2、材料成本差异的检查
在采用计划价格核算材料成本时,除检查购进材料的实际成本外,还应重点检查“材料成本差异”账户。
“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主要是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该账户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该账户贷方。
检查时,应注意其有无提高或降低材料成本差异,将材料盘亏、在产品盘亏、库存商品盘亏等记入该账户借方,将应在该账户反映的数额不予反映而挂到其他账户上的问题。
检查方法是根据“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及所附的原始凭证,审查购入材料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准确性,从而确定其应反映的差异是否正确。
3、外购材料入库数量的检查
材料入库数量的差错,同样会造成材料成本的不真实,从而影响产品成本和利润。
因此,在检查材料数量时,应注意有无下列问题。
(1)自行处理定额损耗,擅自核减库存数量,提高外购材料成本。
按财务制度规定,对超定额损耗,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属于供应单位或运输部门造成的短缺或损失,应有对方赔偿,不能核减库存数,将损失计入材料成本;属意外事故损失,应由对方赔偿,不能核减库存数,将损失计入材料成本;属意外事故损失,亦应报经批准,方可列“营业外支出”;属采购人员责任事故或因盗窃等原因造成的材料短缺,则应追查责任,责令责任人赔偿。
但有的企业对不合理的损耗,不分析原因,直接计入材料成本。
(2)凭证与账册计量单位不一,或记账时错位、倒数,造成多计或少计材料数量。
检查方法是:
对于上述情况,可以按材料明细账的借方购进数与购料发货票、仓库收料单相核对,看账面数量、入库数量与收料凭证验收数量是否相符;规格、品种是否一致;审查所报途中损耗是否合理等。
4、估价入账材料的检查
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一般在月终结账前,对已验收入库但因凭证尚未达而未付款的材料,按计划价格或合同价格暂估入账,借记有关材料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次月初用红字冲销。
当凭证到达企业付款时,再借记有关材料账户,贷记“物资采购”或“银行存款”,但有的企业往往在下月初发生下列差错。
次月初步以红字冲销原入账记录,付款时重列材料账户,虚增材料成本。
案例:
某企业3月底验收入库A材料一批,因凭证到岸合同价12000元估价入账。
4月初凭证到达,实际付款11000元,企业核算如下:
3月底
借:
原材料——A12000
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12000
4月初:
借:
原材料——A11000
贷:
银行存款11000
企业的这种处理方法,不仅虚增材料成本12000元,而且虚增应付账款12000元。
(2)次月初不以红字冲销原记录,收到凭证付款时,以实际价格借记“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将差额长期留在“应付账款”账户内。
以上例为例:
3月底
借:
原材料——A12000
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12000
4月初:
借:
应付帐款——暂估应付款11000
贷:
银行存款11000
企业的这种处理方法,使材料成本虚增1000元,材料估价与实际价的差额1000元长期挂在“应付账款”账户上。
检查方法:
对上述问题,主要是审查材料明细账户借方“摘要栏”,看有无从同一地点购进数量相同、金额相近的材料。
如发现这一家入账的材料名称和金额,然后看次月初有无以红字冲销的处理。
或检查“应付账款”账户,看有无长期悬挂的“应付账款”,并分析原因。
5、发出材料的检查
工业企业的发出材料,一般采取两种计价方式,即按实际价格计价和按计划价格计价。
但无论企业采取何种计价方式,最终都要调整为实际成本。
采用实际价格对发出材料计价,具体方法很多,如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
企业不论采取何种计价方式,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都不得随意变动,更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法。
(1)对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的检查
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简称加权平均法),是以数量作权数,计算出每种材料的平均单价,借以计算发出材料成本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的加权平均单价=(月初库存材料实际成本+本月收入材料实际成本)/(月初库存材料数量+本月收入材料数量)
发出材料成本=发出材料数量×加权平均单价
结存材料成本=结存材料数量×加权平均单价
在这种计价方法下,发出材料的单价应该与结存材料的单价一致,如果不一致,则说明其发料单价错误,可能造成多转或少转发料成本。
(2)对先进先出法的检查
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入库的材料先发出的一种计价方法,每次发出材料都要按入库顺序单价计算其成本。
对这一方法的检查,可采取倒挤法,来验算结转的发料成本是否正确。
(3)对移动加权平均法的检查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每购进一批材料,就计算一个加权平均单价作为发出材料的单位成本。
这样,结存材料的单价,应与最后一批购入材料时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一致。
如不一致,则说明企业多转或少转发出材料的成本。
确定企业多转或少转材料成本,没有必要再重新计算移动加权平均单价,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或先进先出法求出期末存材料的成本,然后将应保留的成本减去期末账面保留数。
差额如为正数,则为多转发出材料成本,差额如为负数,则为少转发出材料成本。
发出材料用途的检查
(1)对让售材料的检查。
在检查时,要注意检查企业让售材料的收入有无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其成本有无结转。
(2)生产耗用材料成本的检查
主要审查的问题是:
材料收发领退的各种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真实、齐全。
有无没有原始估计耗料,或平时不开“领料单”,月末一次估计耗料开出领料单,从而多计耗料数量,增加生产成本的;有无购进材料直接计入生产费用账户,多计材料消耗的;有无以领代耗,对生产已领未用材料月末不办理退料或“假退料”手续,加大当月生产成本的;有无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回收的有利用价值的各种边角余料、下脚料、废料不作价入账,长期留在账外,不冲减生产成本的;有无不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发出材料单价(按实际成本时),材料成本差异率和发出材料应负担差异额(按计划成本时),随意多计材料成本或分摊多(少)转材料成本差异的;企业超定额发生的材料短缺、损耗,有无未经批准,不扣除赔偿费将损失全部在成本中列支的;有无把非生产部门领用的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
(四)低值易耗品的税务检查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有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1、一次摊销法的检查
一次摊销法是指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将其价值一次全部计入成本费用的一种摊销方法。
检查应注意:
(1)领用低值易耗品时,是否将其价值一次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2)当一次大量领用低值易耗品时,有无通过“待摊费用”账户分摊其价值;
(3)当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报废时,有无将其残值冲减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等。
检查方法:
将“低值易耗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与“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的借方发生额核对,看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应审查有关凭证;根据“原材料”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检查报废的低值易耗品残值,是否冲减当月有关成本费用。
2、分期摊销法的检查
分期摊销法是根据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期限或服务工作量来摊销低值易耗品的一种方法。
检查时应注意:
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期限与摊销期限是否一致,有无延长或缩短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期。
各期分摊的数额是否相符;
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其剩余价值是否在当期一起摊销,报废的残料价值是否冲减当期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
检查方法:
将“低值易耗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与“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账户核对,并按照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看有无多摊或少摊等。
3、五五摊销法的检查
五五摊销法是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先摊销其价值的一半,报废时在摊销另一半的一种摊销方法。
检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领用的低值易耗品时有无摊销,摊销的价值是否是该低值易耗品价值的一半;领用旧的低值易耗品有无按其价值摊销其价值的50%。
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其剩余的一半价值有无摊销进入成本、费用,其残值有无冲减当期多项式值易耗品的摊销额。
检查方法:
检查“低值易耗品摊销”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其摊销的价值是否是领用的低值易耗品价值的一半,如果金额不符,则审查原始凭证,看有无多摊成本、费用的情况。
(五)工资及附加费的税务检查
职工工资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放映在生产过程中属于活动劳动的消耗,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支付和分配是否合理和正确,对生产成本和生产经营成果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不能忽视对工资的检查。
1、工资总额的组成的检查
工资总额是指导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按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及税法看来,劳动者与企业构成任职或者受雇关系,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包括: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企业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是企业为劳动者承担了最低工资保障;四是劳动者从事的是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对于固定期限合同和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可以推定固定期限合同和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最短时间不得低于三十天。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
非工作时间工资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想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7)独生子女补贴;(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9)国税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2、工资计算的检查
(1)计时工资的检查
企业应付给职工的计时工资,是根据考勤记录登记的职工的出、缺勤日数,按照每人的工资等级、工资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的。
通常采用“月薪制”和“日工资制”两种方法计算。
实行“月薪制”的,应发月工资是在每月工资中扣除缺勤工资求得;实行“日工资制”的,则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求得。
检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日工资率的计算有无同时实行两种方法计算的。
对于按30天计算日工资率的企业,缺勤期间有公休节假日的。
考勤记录是否健全法制,是否真实。
有无“散总不符”,重列工资或造假名册等情况。
检查方法:
通过企业劳动部门,查看职工名册和有关资料,核实职工人数和工资标准,并与“工资结算单”所列数据相对照,看是否存在虚列人数或多列工资总额的情况。
以“应付工资”账户贷方发生额与当月的“工资结算单”、“工资卡”、“考勤记录”等资料核对看是否相符。
对“应付工资”账户发生突增突减现象的,应审查其增减是否正常,有无虚列工资,虚增成本等问题。
(2)计件工资的检查
计件工资是指根据职工的生产合格数量和规定的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
(3)工资纳税调整的检查
企业平时只按计时或计件计算职工工资,年末应根据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计税工资,计算计税工资总额,对全年实发工资总额小于计税工资总额的,按企业实发工资计算应纳所得额。
但如果企业实发工资大于计税工资总额,则应按计税工资总额计算应纳所得额。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工资分配的检查:
企业在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付职工的工资进行分配,对工资分配的检查,就是要查清非生产人员的工资是否列入生产成本。
即福利部门、在建工程等人员工资是否列入生产成本。
审查企业每月的“工资分配表”,并与企业劳动工资部门的在册人员名单相核对,查明非生产人员的工资动向。
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看福利人员的工资是否全部或部分列支,必要时审查“管理费用”账户,防止企业将福利人员的工资列入。
检查“在建工程”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看在建工程有关人员的工资是否列入该户。
(4)职工福利费提取的检查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
检查时,在核实工资总额构成内容和总金额的基础上,应注意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否正确。
职工福利费的分配动向,除按福利人员得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计入“管理费用”账户外,其他的与工资分配相同。
年终,也应根据计税工资总额计算企业全年应提职工福利费。
对于超过部分,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六)固定资产及折旧费的税务检查
1、固定资产增加的检查
固定资产增加的检查,主要是对其计价的检查,即按照固定资产增加的途径和有关制度规定,确定其计价是否正确。
固定资产增加的途径及计价的确定
固定资产增加的途径很多,计价也不尽相同,企业应根据制度规定办理,否则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成本利润的正确核算。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另外,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税法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转让费用和转让税金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报废固定资产,发生固定资产毁损、盘亏造成的损失,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检查固定资产增加应注意的问题
(1)检查企业有无将购入、接受投资、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以及安装费等计入生产成本或其他费用。
(2)检查企业有无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造过程中直接发生的材料、工资等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有无将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损毁的净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等;
(3)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长期挂账不作处理或转入税后利润的;
(4)检查企业是否擅自调整固定资产原值。
检查固定资产增加的方法
审查固定资产登记簿,掌握新增固定资产情况,对购入、投资的固定资产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要对照审查“在建工程”账户,检查其费用有无遗漏,有无只反映需要安装固定资产原价,但没有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费的,对于这种情况,应进一步审查有关生产费用账户。
从“在建工程”明细账的贷方,审查竣工投产使用固定资产成本的结转情况,有无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诸如“待摊费用”等账户的。
检查“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并结合“营业外收入”账户,看盘盈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2、固定资产减少的检查
固定资产的减少,主要有出售、报废清理、盘亏、意外灾害损失等几种情况,它所发生的收入或支出均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反映,在检查时,应结合“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账进行。
(1)检查固定资产减少应注意的问题
①固定资产减少时,有无未同时冲减累计折旧额的情况;
②应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毁损的固定资产,对过失人或保险公式的赔偿有无不作扣除的情况;
③出售固定资产收回的价款有无不入账的情况;
④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应收回的残料变价收入和残料价值,有无不入或转作他用的情况;
⑤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是否长期挂账或转入“应付福利费”、“资本公积”等账户,而不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账户。
⑥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有无不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而一律记入“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的情况。
检查固定资产减少的方法
审查“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账及有关记账凭证,看在清理固定资产中所发生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入账,有无瞒报收入、虚报损失等情况。
根据转出固定资产记账凭证,看转出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的折余价值,并与“累计折旧”账户核对,看有无冲减折旧的问题。
了解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价款、残料变价收入、清理费用、过失人赔偿、保险公司赔偿等,审查清理净收益或净损失的真实性及结转情况。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将固定资产在有效使用年限内的损耗,按照其原始价值分期转销费用的处理办法。
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一般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对特殊情况经国税总局批准,也可采取加速折旧法。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大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①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②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③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因此,检查时应注意:
①有无不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提维检费。
井下设备设施等),如将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不需用的、封存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列入折旧基数;
②有无就爱你过当月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列入折旧基数,将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当月折旧基数中扣除的情况;
③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有无补提折旧的情况;
④有无将以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列入折旧基数的情况。
⑤固定资产取得的原始成本、预计残值和预计清理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平均年限法的检查
固定资产折旧=(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折旧基数×年折旧率
固定资产月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率/12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折旧基数×月折旧率
折旧年限
A、房屋、建筑物,为20年;
B、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C、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D、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E、电子设备,为3年。
检查方法
对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的企业在检查时,从“累计折旧”账户贷方看各月提取的折旧金额是否均衡。
如发现有的月份折旧额突增或突减,应审查该企业上月是否发生固定资产增减业务。
通过“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固定资产折旧表”对照检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折旧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改变折旧方法。
审查“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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