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贿赂罪之成因及对策.docx
- 文档编号:29500524
- 上传时间:2023-07-24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3.01KB
精选贿赂罪之成因及对策.docx
《精选贿赂罪之成因及对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选贿赂罪之成因及对策.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精选贿赂罪之成因及对策
贿赂罪之成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贿赂犯罪自古到今都是普遍存在一种腐败现象,它有着胚芽性的原因,也有着现实存在的成因。
要达到真真正正打击和遏制这种犯罪的发生,就必须透过其表面原因,相对应地制定预防的对策。
【关键词】贿赂罪现状成因对策
一、贿赂罪概述
在理论上,“贿赂”是贿赂罪的行为对象,是“作为职务行为的代价所赠受的不法报酬”。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每一个有所作为的执政者,无不从清贪肃廉入手以图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几乎每一个衰败王朝,无不是在腐败官吏横行的苟苟营营中最终坍塌毁灭。
横看世界,对贿赂犯罪的治理无不关系着一个国家的兴衰成败。
新加坡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对于它长期以来政局的稳定,政策的连续以及经济的持续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反观南美等一些国家,正是由于贿赂盛行,政府不廉洁,导致政局动荡,经济长期处于徘徊停滞状态。
贿赂犯罪作为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形态之一,其运动与发展总是同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现状具有不可分离或必然的联系。
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社会的经济体制、激励机制、经济成份、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调控经济的职能手段都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
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与此相关的犯罪形态的变化。
其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部位、犯罪比率和犯罪数额与以前相比有巨大的差异。
如果说,10年前贿赂犯罪数额上万元,上百万元就足以引起社会的轰动效应的话,那么进入90年代,进入二十一世纪,受贿数额愈千万元,数千万元已经不是一件令人惊奇的新鲜事了。
贿赂犯罪实质是一种权钱交易,是政治权力和金钱利益的结合。
权钱交易是贿赂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我们只要从贿赂犯罪中分离出“权力”和“利益”这两个基本要素,便可以从贿赂犯罪的所有现象中分析出它的流动规律。
当然这是站在刑法犯罪的角度来说的,其实贿赂还可见于经济往来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在现实操作中并非所有的商业贿赂行为均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只在某种行为以民事的、经济的及行政的法律手段不足以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运行时,国家才以刑罚手段抗制。
也就是说,只有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以犯罪论处。
否则,将作为一种非法行为予以民事或行政处分。
这也就在无形中给“贿赂”这一行为提供了广阔的滋生温床,逐渐地被人演化成为一种“潜规则”。
二、关于“贿赂”问题
对于什么是“贿赂”,如何理解“贿赂”,理论上有许多不同的观点。
综合各种有关“贿赂”的不同观点,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于财物,排除了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造成立法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案件,也往往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却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使之逃脱法律制裁。
索取或收受其他非物质性的利益,与索取、收受财物在本质上没有差别,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一客体,客观上也造成严重的后果。
索取、收受非物质性利益,有时可以直接转化为财物或者比财物的价值更大,其社会危害性也更明显。
与财物无关的非物质性利益,如升学就业,招工指标,提供职务,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等,不能成为贿赂的对象,没有全面反映贿赂犯罪的现实状况。
在我国由于法治环境不健全,以至贿赂罪广泛蔓延,纵深扩展,不仅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人员越来越多,层次越来越高,而且贿赂的内容范围也不断扩大,手段越来越高明。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腐败犯罪分子并不仅仅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而且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享受,当前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尤其是性贿赂成为当前贿赂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治经济的交易中显得特别灵验。
在某些情况下,性贿赂可以得到财物贿赂根本得不到的利益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危害,有时甚至远远超过财物贿赂。
由于历史、社会、个人等原因,目前,在我国性贿赂等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犯罪具有广阔的市场和极大的危害性,既破坏廉正建设,社会稳定,又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且还腐蚀社会空气。
把贿赂局限于财物,不仅阻碍了司法机关对贿赂罪的惩治与防范,而且极大的延缓了我国反腐败的国际化进程。
不利于惩治,控制和预防实际生活中的贿赂犯罪,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是越来越多的人钻法律的空子。
有的人非法获取他人提供的各种非物质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因接受的不是财物而未受到应有的处罚,难以平民愤。
三、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现状
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三种形式,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子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行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四、贿赂犯罪存在之成因
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目前贿赂犯罪的成因大概有以下几种:
第一、“权力成为‘寻租’的对象”。
“寻租”在经济学里的原意是因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供不应求而产生的差价收入,而实际上是指“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得较高的收益或者超额利润。
”它的特点:
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如贿赂,疏通游说等,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权,进行权钱交易,取得高额收入。
作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其主流是大公无私,忘我工作、无私奉献、公利性动机占主导的,但也不能排除在某些官员身上表现出来的私利性动机。
第二、社会上各种形式的消极因素造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诱惑,在潜在的犯罪行为人心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其产生犯罪的动机形成了犯罪的各类心理。
1、应答心理。
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由于是非观念不清,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差,当行贿人千方百计用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进行拉拢腐蚀时,顶不住诱惑;2、侥幸心理。
相信犯罪人的攻守同盟,或者自信犯罪手法高明;3、贪婪心理。
为追求超级享受及生活上的刺激而铤而走险;4、攀比心理。
认为官大了就应该拿钱多、生活好,否则心理不平衡;5、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心理。
认为应抓紧机会捞一把,为退休后的生活做准备。
第三、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度。
权力与金钱的交换是受贿犯罪的典型表现,它与经济体制有关系,但并非是某一种经济体制所特有的产物。
在我国,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之后,市场经济需要不断的完善,既离不开依靠立法发挥法律手段的功能,也离不开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发挥行政手段的功能。
但政府的调控,应当是为民服务,而不是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与民争利,因为政府一旦进入市场参与营利竞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就难保公正公平,腐败也便随之而生。
第四、体制改革不配套。
在新旧体制全面交替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不够配套,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及廉政建设相对滞后,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空隙和漏洞,从而给贿赂犯罪的滋生蔓延以可乘之机。
如:
由于金融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有些金融机构贷款“三查”制度和贷款集体决策制度形同虚设,有的领导干部则利用审批贷款权谋取私利,大搞权钱交易,以致钦命领域受贿案件不断增多;由于有形建筑市场规则不健全,一些公职人员则在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发包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由于过去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有的人便利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致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由于组织人事制度不完善,有的人便利用职权“卖官”。
第五、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我国新刑法对贿赂犯罪规定了六种罪名,即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扩大了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为打击贿赂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不过,新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仍不尽完善。
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但何谓“不正当利益”,法律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以致影响了对行贿犯罪的及时有效打击,难以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贿赂犯罪。
直到1998年3月4日,“两高”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输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才对“不正当利益”作了明确的司法解释。
同时相关立法相对滞后,我国与廉政建设和防治贿赂犯罪的相关立法如财产申报法、公民举报法等法律至今尚未出台。
这势必影响廉政建设的进展,也难以从法律上、制度上更有效地防范和遏制贿赂犯罪。
第六、监督机制不够严密。
一是监督的及时性不够。
许多单位对权力运作事后监督多,预防性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制度偏少,为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监督的有效性不够。
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干部由本单位领导任命或安排,因此难以对本单位领导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既使监督也是流于形式多,具体措施少。
而上级纪检监督部门因鞭长莫及,也无法对下级单位领导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从而造成实际上的监督不能和监督不了。
三是监督的严密性不够。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严密的权力监督网络,以致难以有效地对权力运作进行多视角、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严密监督。
而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尽然腐败,致使一些腐败分子则乘机以权谋私,从而导致贿赂犯罪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第七、惩治犯罪不够严厉。
一个时期以来,贿赂犯罪呈高发态势,固然与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大变革这一时代大背景有关,而司法实践中对贿赂犯罪打击不力,也是导致贿赂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查办、处理贿赂案件埋,存在一手软的倾向,即对行贿犯罪查处偏轻。
五、遏制贿赂犯罪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健全法律制度
贿赂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和急需有效治理的问题。
国外许多国家在在扩大贿赂犯罪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扩大了贿赂犯罪的内涵外延,即均将“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贿赂罪的内容排除了非物质性利益,将贿赂犯的对象限制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内的做法,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中已很少见。
因此,我国应顺应世界打击贿赂犯罪的立法趋势,借鉴国内外合理的立法模式,将贿赂犯罪的内容扩大到“财物或非物质性利益”的范围,弥补我国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缺陷。
立法机关要加快和完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有关的立法。
当前,立法机关应尽快制订和出台财产申报法、公民举报法等法律,进一步健全加强廉政建设、防范和遏制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实行“以法制权”,用法律和制度构筑起有效防范贿赂犯罪的堤坝。
(二)进一步提高对贿赂犯罪危害性的认识
贿赂犯罪可使我们国家工作人员滥用各种的权力,既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还扰乱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如“虹桥垮塌”事件。
查明原建委主任、县委副书记林世元收受包工头十多万贿赂后,经承包方增加预算200多万元,承包方偷工减料,不顾工程质量,导致这座豆腐渣工程倒塌,死亡40多人。
(三)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社会管理的科学性
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要将政府的基本职能定位为服务社会、服务民众,从宏观上为整个社会提供相同的竞争平台,通过提供各种信息来指导人们的经济行为。
而将政府控制的“稀缺资源”降到最低限度。
这样就自然会减少官员的寻租行为,也在另一方面减少行贿行为的发生。
(四)提高受贿的实际成本
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受贿人也不例。
在受贿以前,他必然会思考这种行为可能给他带来的后果。
针对受贿人的这种心理,在法律处置方面,不受外来影响,严格执法;在经济处罚方面,除了要追缴违法所得以外,还应该给受贿人处以严厉的财产刑,使其身败名裂。
这样,潜在受贿人考虑到受贿实际成本如此巨大,必然不敢轻易受贿。
(五)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
预防腐败在廉政建设中发球首要地位,是廉政建设的根本目标。
国家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堵塞漏洞。
立法机关应制定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财产申报、审计和公务活动监督的法律,加强教育,提高素质。
一方面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廉政意识,增强自律能力。
另一方面提高全民科学文化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勇于同各种职务犯罪现象作斗争。
(六)深化改革,推进廉政建设
一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管理,堵塞“权钱交易”的漏洞;二是逐步完善分配制度,理顺分配关系,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限制过高收入,减少因分配不合理而诱发的贿赂犯罪等腐败现象;三要积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廉政建设。
有关单位要认真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应实现权力分解和合理组合,形成制衡格局,以预防和减少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四要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全面实行公务员轮岗和交流制度,严格依照党的政策选拔任用干部,真正做到任人唯贤,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坚决杜绝“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
同时,能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减少和铲除滋生贿赂犯罪的条件和土壤。
(七)从严治党,提高干部素质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教育和超前防范、净化心灵的“固本”作用。
当前要严格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方针,深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
同时要用整风精神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每一个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思想上有明显提高,政治上有明显进步,作风上有明确转变,纪律上有明显增强。
要通过深入开展活动,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队伍建设。
彻底清除滋生贿赂犯罪的内因,以预防和减少受贿犯罪。
(八)强化监督,防范贿赂犯罪
预防和减少贿赂犯罪除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立法、健全法制、加强教育外,还必须严密并强化内外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作的监督和制约。
一要强化内部监督。
各单位要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经常性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部位的权力要进行合理分解,单位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控,以预防和减少“权钱交易”和贿赂犯罪的发生;二要强化人大监督。
要充分发挥人大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监督作用,采取检查、民主评议、质询、个案监督等监督措施,保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司法,防止和减少以权谋私现象及贿赂犯罪;三要强化舆论监督。
要重视和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之下,同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将贿赂犯罪分子及其丑行披露“暴光”,以震慑犯罪,预防犯罪;四要强化群众监督。
(九)加大力度,严惩贿赂犯罪
一要加大查处贿赂犯罪案件的力度。
司法部门要继续坚持重点查处“三机关一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金融、建筑领域发生的贿赂案件。
二要加大惩处贿赂犯罪的力度,以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贿赂犯罪现象的发生。
小结
贿赂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在我国经济犯罪中占有突出的比例。
贿赂犯罪助长了社会风气的腐败,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及到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
因此,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贿赂犯罪的产生有一定的社会和人文基础,单纯性地依靠执法部门是很难得以遏制的,需要社会的各个阶层共同致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和谐的办事氛围,致使“贿赂”这一毒瘤根本没有存活的空间。
参考文献:
1、佚名:
《论我国刑法贿赂罪贿赂范围的重新定位》,2007年11月22日,论文天下论文网,
2、赵伟:
《浅析贿赂犯罪》,2007年1月23日,论文网,
3、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4、金卫东:
《应设立性贿赂罪》,载《刑事法学》2001年第4期。
5、高铭暄:
《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5页。
6、范春明:
《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3月版。
7、《西班牙刑法典》第383条。
8、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成文堂1978年版。
9、刘金国:
《再论权力腐败的法律制约》,载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10、《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
《腐败:
权力与金钱的交换》,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113页。
11、刘光显,张泗汉:
《贪污贿赂罪的认定与处理》。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12、赵建平:
《贪污贿赂犯罪界定与定罪量刑研究》。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精选 贿赂罪 成因 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