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实施计划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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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实施计划方案
贺州市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送审稿)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贺”战略,加快构筑贵广高铁经济带人才洼地,营造有利于人才安居乐业的环境,规贺州市人才公寓的运营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加快贺州市人才公寓建设、规人才公寓运营管理,解决我市高层次(紧缺)人才居住用房问题,推动我市人才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产权管理及相关部门职责
贺州市人才公寓是由贺州市人民政府建设,为全市高层次(紧缺)人才提供居住保障的政策性过渡用房,产权属贺州市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工作,其中: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为贺州市人才公寓的统筹协调机构,负责人才公寓保障对象的人才确认、配租资格审核、住房的配租及日常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方”)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运营管理、退出等具体工作,包括签订租赁协议、办理租住手续、收取房屋租金、房屋管理维护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为贺州市人才公寓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配租资格审核、住房配租及业务指导工作。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市委人才办对人才公寓保障对象的核查确认。
市财政局配合市住建局、市物价局制定租金标准,做好租金使用监管工作。
三、运营管理原则
贺州市人才公寓严格遵循“政府建设、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四、运营管理
(一)人才公寓保障对象的确认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贺州市城区围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自建私房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人才公寓的保障对象: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在职在编的高层次人才;
.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制委员办公室确认属于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学士学位,且在职在编的全日制本科生;
.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需求状况从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各类人才来我市挂职,并在我市持续工作半年以上的干部;
.市管企业的高管,并签订了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持续工作半年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非上述围对象,因工作特殊需要,经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认可的其他人才。
(二)租住人才公寓的申请与审批
列为人才公寓保障对象,符合租住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个人申请。
符合租住条件的个人,可凭下列有关申请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填写《贺州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配偶的(一式一份,收复印件验原件);
()用人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根据不同的身份还需附以下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①第一、二类人才需附学历学位和职称等相关证书、入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一式一份);
②第三类人才需附任职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③第四类人才需附任职文件以及劳动合同、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资格初审。
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材料复印件需验原件后加盖单位公章,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报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
.资格复审。
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住建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住房情况、人才资格审核并确认。
.审批。
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对申请人的人才资格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后,呈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公示。
审批通过后,由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在市级相应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家庭)可列为人才公寓配租对象。
(三)配租
.审批通过的申请人由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组织房屋配租工作,按申请顺序予以轮候租赁。
.原则上,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生的租住标准为一房一厅(平方米左右),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挂职干部、企业高管等为两房一厅(平方米左右)。
夫妻双方同时符合租住条件的,只限租住一套公寓,租住标准按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等条件高者一方安排。
若申请租住且符合条件的人数较多,相应面积房源不足的情况下,经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共同研究后,按照来我市工作时间、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等条件调配相应住房。
.市住建局根据配租情况出具《贺州市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并将配租书面函告出租方,同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四)入住
.申请人凭《贺州市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于日到人才公寓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租赁入住手续。
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的,由出租方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人员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注销其租赁登记,并书面通知出租方。
.人才公寓实行物业规化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受出租方的委托,以出租方的名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
租住人缴纳相关费用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租住人发放人才公寓钥匙。
.人才公寓签约租期为年,租赁协议一年一签。
续签时承租人应提前两个月向市住建局提出续租申请,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制委员办公室对续租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市住建局将续租书面函告出租方,并通知承租人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人才公寓租期一般不超过年,累计租期满年后不再续租。
(五)租金及租金管理
.人才公寓不以营利为目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并根据房屋所处地段和房屋类别等因素测算,以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政府定价标准,报市政府批复后实施。
.租金由出租方收取。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等。
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承租人需按租赁协议规定及时缴纳租金、水、电、气、有线电视、通信(上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相关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水、电、气费用按水电气业务部门确定的价格及承租人实际使用量计收。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贺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贺价格[]号)执行。
(六)租赁管理
.承租人不得对人才公寓进行转租、出售或未经批准自行与他人进行合租。
.承租人应爱护好房屋所配置的生活设施和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人才公寓进行装修。
确需装修的,经物业服务企业报请出租方批准后方可适当装修,但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部结构。
退出人才公寓时,承租人进行的固定或入墙的装修(含防盗网),均属出租方所有,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毁;对其装修装饰和搭建附属物等发生的费用,出租方不予补偿。
.在租住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协议:
()已由单位安排解决住房;
()已在本市购买住房并入住,或已自行解决住房;
()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
()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
()在租住场所进行违纪活动;
()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未居住,或超过个月不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应缴费用;
()租赁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需要解除租赁的情形。
.因以上情形而退出的承租人,应全额缴清所欠费用及因逾期缴费而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
(七)退出管理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人才公寓。
租赁期未超过年的,可申请办理续租手续;租赁期累计超过年的,不再续租。
.人才公寓退还手续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人办理。
物业服务企业受出租方的委托,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协议。
原则上,承租人于解除协议日搬离人才公寓,退还公寓钥匙并缴清欠费,搬离时不得人为损坏或带走房屋配置及附属的设施。
出租方应及时将退租情况函告市住建局。
.租赁期累计满年的,由出租方提前个月向租住人出具《贺州市人才公寓停止租住通知书》,租住人应在停止租住日期后的日搬离人才公寓,逾期未搬离或拒不退回的,由市委人才办商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凡本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人才公寓租住资格并通报。
凡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为他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按规定追究经办人的责任并通报。
五、其他规定
.承租人工作关系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在日及时将变动情况向市委人才办进行书面报告,由市委人才办将相关信息函告市住建局。
.出租方应每季将人才公寓的租住及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备案一次。
.市住建局应建立人才公寓住房档案,记载人才公寓的申请、审核、分配以及管理等有关信息,并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租住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实施方案中人才公寓保障对象适用围: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二层机构)以及市管企业。
附件:
贺州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贺州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月日申请序号:
.个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免冠彩照
(寸)
籍贯
政治
面貌
民族
学历学位
专业技术职称
婚姻状况
毕业院校及专业
毕业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进现单位时间
个人住房
情况
年度考核等次
通讯地址
联系(手机)
.配偶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政治面貌
民族
学历学位
专业技术职称
毕业院校及专业
工作单位及职务
年度考核
等次
个人住房
情况
联系(手机)
.部门审核意见
用人单位或
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经审核,同意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盖章)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市委人才办
复审意见
经审核,符合租住资格,同意租住人才公寓。
(盖章)
年月日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意见
同意租住人才公寓。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本表一式五份,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各一份。
.需附材料:
单位出具的个人住房情况证明原件、个人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有效件、任职文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已婚者需提供配偶及结婚证复印件、双方住房情况说明。
复印件须由单位验原件后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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