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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法的概述
(1)行政的含义
行政有一般行政和国家行政之分。
一般行政是指各种组织(包括机关、单位、团体)的执行、管理的职能。
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这一特殊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
执行是指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所规定的目标、规划,管理是指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
行政法所说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法律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1、国家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的含义与种类
①行政机关的含义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依照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②国家行政机关的种类
(2)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这个定义,结合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①国务院
②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③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④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⑥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
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国家公务员按照任期与任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
领导职务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产生,有一定的任期,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进行管理;
非领导职务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中的主要部分,依法以委任或聘任形式产生,一般无任期限制,依《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公务员法律规范进行管理。
(三)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三层含义:
(1)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是:
①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因而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相区别。
②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一相对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物,还可以是特定的行为。
如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违反交通规则者。
③具体行政行为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④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
(四)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是国家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该法共8章64条,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法》有以下内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该法规定行政处罚有7类,即: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199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该法共8章43条,包括总则、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责任、附则,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
它为各种民事活动提供了可以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大法之一。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予以干预、强迫或胁迫。
具体表现
物权法中的财产自由原则
亲属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
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
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是指应当以权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权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的意义。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
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滥用。
应在合法界限内行使权利,从而在尊重他人权利与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以民法又规定了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即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我国,公民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不作为民事主体,只有在发行公债、国库券等特殊情况下,才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出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作为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三方面构成的,缺一不可,故称三要素。
①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②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③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1、公民(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第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虽达成年但不能完全确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虽已达成年但不能确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3)监护制度
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进行监管和保护的人是监护人,受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
此外,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他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能独立核算或独立预算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民事行为制度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民事行为的形式,一般地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简单介绍一下,有:
口头、书面、沉默、推定等形式。
3、代理
(1)概念及特征
代理的四个特征:
a.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b.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c.代理人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d.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少数民事行为不能代理:
如结、离婚,演出等)
(2)代理种类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代理关系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指定代理:
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四)民事权利制度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格权、身份权等。
(1)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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