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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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招标书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技术条款
第四部分投标书(格式)
第五部分合同条款
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第一部分招标书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室外市政项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招标内容:
××××××室外市政项目
2.开竣工时间:
计划开工时间:
2004年3月12日
计划竣工时间:
2004年5月11日
3.投标截止日期:
暂定于2004年3月10日上午9时,如果有变动另行通知。
投标地点:
北京市建设项目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4.开标日期:
暂定于2004年3月10日上午9时,如果有变动另行通知。
开标地点:
北京市建设项目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招标单位: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12345678
投标人应保障附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准确。
2004年2月24日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
XXXXXX室外市政项目
1.2项目地点:
××××××××××
1.3项目性质:
市政(道路、雨水、污水、燃气)。
1.4资金来源:
自筹。
1.5投资批准单位以及批文号:
北京市计委,京计投资字[2001]1626号
1.6规划部门批准文号:
2003规建市政字0964号、0965号、0967号、0968号、1793号。
1.7拆迁以及“三通一平”情况:
已基本完成。
1.8现场交通条件:
良好。
1.9质量标准:
合格。
1.10开竣工时间:
计划于2004年3月12日开工,2004年5月11日竣工。
计划总工期61日历天。
1.11招标范围:
(一)道路项目:
××××一号路:
-0+020.54~0+277(2003J009-CD01V01)
××××三号路:
0+000~0+331(2003J009-CD01V02)
(二)雨污水项目:
××××一号路雨污水:
图纸内容(2003J009-CP01V01P)
××××三号路雨污水:
图纸内容(2003J009-CP01V03P)
(三)天然气项目:
图纸内容(设1100603A)
第二条项目法人
法定名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12345678
第三条投标单位的资格
3.1要求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单位资格为:
市政公采用项目总承包贰级(含贰级)以上;
第四条投标费采用
4.1投标单位应自行承担其投标书准备和递交所涉以及的一切费采用,不论中标与否,业主、招标人对上述费采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招标文件
5.1招标文件的组成
5.1.1招标书
5.1.2投标人须知
5.1.3技术条款
5.1.4投标书(格式)
5.1.5合同条款
5.1.6评标办法
5.1.7附件(附表以及图纸)
投标单位应当仔细阅读和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全部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和图纸,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责任由投标单位承担。
5.2凡是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均应当对招标文件保密。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单位如要求业主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址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业主。
凡要求澄清的问题,业主均将予以答复。
6.1.1业主答复的副本将交给全部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该答复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招标文件的修改
6.2.1业主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将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2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投标单位。
6.2.2该修改文件将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单位应以书面方式尽快确认收到的修改文件。
6.3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条款中涉以及本招标文件的条款应当与本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答疑文件)相相同。
第七条招标原则
7.1招标原则
7.1.1本项目按照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已具备招标条件,并得到北京市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批准,按照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采用”的原则,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7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7.1.2本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遵照京政办发(1987)152号《北京市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89)京建法字第220号《北京市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京建法(1998)3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如果干规定》等规定实施。
7.2招标方式以及内容
本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7.2.1招标具体内容:
以1.11所表述的全部项目量为准。
7.3转让与分包
7.3.1中标人应当按照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可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可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7.3.2中标人按照照合同约定或经业主和招标人同意,可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他人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可再次分包。
7.3.3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业主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投标报价
8.1投标报价以2001年《北京市建设项目预算定额》、2001年《北京市建设项目费采用定额》以以及北京市建设项目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文件为依据,投标人不可对其中的实体性消耗标准进行任何调整。
8.2报价总金额中应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按照照图纸做出的预算价格,一部分为风险费,
8.2.1按照照图纸做出的预算价格应为投标方在考察现场实际情况后,据自单位施工水平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编制的。
8.2.2风险费应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出,经招标人确认后,列入合同价,结算时不可调整。
8.2.3风险费范围:
风险费的内容包括投标单位为优质安全按照期完成本招标项目所发生的投标价之外的全部费采用。
8.2.4风险费应考虑不断路施工所采取的措施,还应考虑图纸上设计不明确的部分(如树根处理、路面开凿破除、淤泥处理、地面多余土方挖运、局部回填、沟渠的导流、交通导改、基础处理、障碍物清除、雨污水勾头和带介质勾头、现状管线和地下文物保护费采用等)。
8.2.5风险费包括技术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施工中所发生的洽商除非业主另有规定,只作技术变更,不做经济变更。
8.3安全措施费:
投标人应将完成全部安全措施施工而发生的费采用单独报价,列入风险费之中。
8.3.1安全措施的内容包括各类基坑支护结构、各类临时支撑体系、大型施工机械、各类脚手架和作业平台、现场周边环境安全等。
8.3.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除施工现场的总体安全管理措施外,各分部分项项目的技术方案和组织措施都须分别配以相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必要的计算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制订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等等。
第九条投标书的编制
9.1投标书的语言
9.1.1投标书以及投标单位和业主之间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9.2投标书文件
9.2.1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书应包含正确填写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书附件,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投标书(格式)]中所列的内容须全部填写,但可
按照同样格式加以扩展。
第十条投标书的签署
10.1投标单位应按照10.2款的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供一式三份投标文件,其中一份为正本,两份为副本,当正本与副本不相同时,以正本为准。
“施工组织设计”的封面采用空白白纸(没有任何文字和图形)封订,正文中不可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任何可识别投标人的字符以及徽标。
10.2投标书应采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10.3投标书的任何一页均不可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均须由投标单位在改动处盖章。
第十一条场地勘察与投标答疑会
11.1场地踏勘:
另行通知。
11.1.1投标单位对项目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投标准备和缔结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
相关考察现场的费采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1.2投标答疑会:
另行通知。
11.2.1如果投标单位问题较多时,招标方可组织投标答疑会,如果举行,投标单位可派1-2位代表按照上述要求参加会议。
投标答疑会的目的是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了解情况后,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相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答疑会召开之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即答疑文件,属于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的送达
12.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2.1.1投标文件的编制以及密封,须按照照北京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密封袋、表格以及要求填报。
投标书和投标报价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装入一个封袋,其中施工组织设计须为无标识的。
12.1.2投标文件密封须采用封条在投标文件袋背面上方开口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
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两枚。
投标文件袋正面按照照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人印鉴各壹枚。
未经招标单位同意,投标单位采用其他密封袋报送的投标文件一律无效。
12.1.3无标识施工组织设计封面需采用白色A4打印纸,无标识《施工组织设计》封面和正文中不可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的字符以及徽标。
12.2投标文件递交
12.2.1各投标单位于规定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按照规定密封,报送到北京市建设项目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地点:
北京市建设项目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12.2.2招标单位届时派专人接收投标文件,接受人:
唐玉富
12.3无效标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视为无效(即废标):
12.3.1没有按照本招标文件第十条规定签署的投标书。
12.3.2投标文件袋以及表格未按照规定密封,未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12.3.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照规定填写或复写复印表格。
12.3.4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12.3.5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又无指定代理人(以法人代表委托书为准)或虽参加开标会议但无证件者。
12.3.6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指定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会。
12.3.7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
12.3.8参加开标会议的到会人数超过规定的名额。
第十三条投标书的有效期
13.1投标书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的60天,在此期限内全部投标书均保持有效。
第十四条项目款支付方式
14.1按照1989年12月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制定的《北京市建筑项目项目款结算法》实施。
项目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方式在合同中明确。
14.2项目价款按照照承包项目合同总价,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结清并签订项目保修合同。
14.3项目保修实施建设部29号令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项目保修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开标
15.1.1招标单位时间另定在北京市建设项目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开标,投标人可选派代表参加,但不可超过2人。
15.1.2开标时业主以及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出席开标会,应携带法人代表证以及本人身份证。
如业主以及投标单位法人代表不能出席开标会,应指定代理人参加代理人须持法人代表委托书以及本人身份证。
15.1.3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书的送达时间的反序逐一开标。
15.1.4开标时应当场对投标书的密封、签署等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符合性。
15.1.5只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开标,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15.1.6开标时采采用公开唱标方式,招标人只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书以及其他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15.1.7招标单位将负责做好开标的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15.1.8无效标书按照北京市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相关文件实施。
15.1.9如因特殊原因,招标人有权视情况书面通知各投标人推迟开标时间、中止或重新招标。
相关风险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评标
16.1评标机构
16.1.1招标单位按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可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
16.1.2评标委员会按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评标,评选出中标单位。
第十七条中标通知
17.1招标单位应当将评标结果报经北京市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后,招标单位向中标的投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17.2中标通知书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签订合同
18.1业主和中标单位双方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18.2如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与业主签订合同,招标单位保留重新授标的权利,投标单位不可因重新授标而提出异议。
18.3合同采采用北京市建设项目施工合同(GF-1999-0201)范本。
第十九条其它特殊规定
19.1材料供应:
招标方对雨污水管材、石灰粉煤灰混合砂砾、混凝土构配件、砌块、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实行材料准入制度,但招标方不对材料的质量负责。
投标方中标后应综合考虑在合格供应方范围内选取材料供应商,并按照规定向甲方和监理提供合格证书。
19.2人员要求:
投标方拟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有经建设部认证的市政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拟采用于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须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以以及与本项目相适应的资质与经历,且投标文件中所列出的人员中标后均不可调整。
19.3投标方中标后需按照甲方要求按照时提供各种报表。
19.4投标方中标后需遵守招标方各项相关规章制度。
19.5以上各条,如果有违反,将不被允许参加招标方后续项目的投标。
第三部分技术条款
第一条本项目适采用的施工规范为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施工规范、质量检测评定标准、设计文件要求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
第二条一般现场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水土保持与环境实施国家、北京市以及相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图纸(见图纸清单)
第四部分投标书(格式)
第一条投标文件的内容:
1.1投标书(见附件)。
1.2技术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
1.2.1施工组织设计;
1.2.2表明企业信誉以及实力的资料,如企业资质等级、获奖证书、ISO9001质量认证证书、类似综合市政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等相关复印件;
1.3商务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
1.3.1投标概算书。
1.4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1.4.1承诺书:
格式不限。
需承诺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以及履行。
第五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条协议书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全称)待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采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项目施工事项协商相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室外市政项目
项目地点:
×××××××××××
项目内容:
(一)道路项目:
××××一号路:
-0+020.54~0+277(2003J009-CD01V01)
××××三号路:
0+000~0+331(2003J009-CD01V02)
(二)雨污水项目:
××××一号路雨污水:
图纸内容(2003J009-CP01V01P)
××××三号路雨污水:
图纸内容(2003J009-CP01V03P)
(三)天然气项目:
图纸内容(设1100603A)
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京计投资字[2001]1626号
资金来源:
自筹
项目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同项目内容
第二条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04年3月12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04年5月1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1天。
第三条质量标准
项目质量标准:
合格
第四条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待定元(人民币)
¥:
待定元。
第五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以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采用条款
5、本合同通采用条款
6、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项目量清单
9、项目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相关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采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项目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条通采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以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采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赋予的定义:
1.1通采用条款:
是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需订立,通采用于建设项目施工的条款。
1.2专采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项目实际,经协商达成相同意见的条款,是对通采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项目价款水平的当事人以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项目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采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设计并取得相应项目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监理并取得相应项目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项目师:
指本项目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项目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采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XX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项目造价管理机构。
1.10.项目: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项目。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采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项目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采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项目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采用于项目施工的场所以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采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本以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采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以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本合同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投标书以及其附件
⑷本合同专采用条款
⑸本合同通采用条款
⑹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
⑻项目量清单
⑼项目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相关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相同时,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提请负责监理的项目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项目师的解释时,按照本通采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采用法律、标准以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采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采用条款约定使采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约定使采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采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采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采用条款中约定。
3.3适采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采用条款内约定适采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采用行业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采用项目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照专采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照专采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发包人要求使采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采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照专采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印,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项目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采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采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旅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可将本项目图纸转给第三人。
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项目师以及相关人员进行项目检查时使采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项目师
5.1实行项目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之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以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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