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局部修订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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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局部修订条文
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
3.0.1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
Ⅰ级
Ⅱ级
3 严重危险级
Ⅰ级
Ⅱ级
4 仓库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4.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1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符合本规范5.0.6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净空高度
(m)
喷水强度
(L/min.m2)
作用面积
(m2)
轻危险级
≤8
4
160
中危险级
Ⅰ级
6
160
Ⅱ级
8
严重危险级
Ⅰ级
12
260
Ⅱ级
16
注:
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5.1.1A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A的规定。
表5.0.1A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适用场所
净空高度
(m)
喷水强度
(L/min.m2)
作用面积
(m2)
喷头选型
喷头最大间距
(m)
中庭、影剧院、音乐厅、单一功能体育馆等
8~12
6
260
K=800
3
会展中心、多功能体育馆、自选商场等
8~12
12
300
K=115
注:
1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7.1.3的规定。
2最大储物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应按16L/min.m2确定喷水强度。
3表中“~”两侧的数据,左侧为“大于”、右侧为“不大于”。
5.0.2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5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表5.0.5A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B、表5.0.5C、表5.0.5D的规定;
当Ⅰ级、Ⅱ级仓库中混杂储存Ⅲ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表5.0.5E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
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
表5.0.5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储物高度
(m)
喷水强度
(L/min·m2)
作用面积
(m2)
持续喷水时间
(h)
仓库危险级
Ⅰ级
3.0~3.5
8
160
1.0
3.5~4.5
8
200
1.5
4.5~6.0
10
6.0~7.5
14
仓库危险级
Ⅱ级
3.0~3.5
10
200
2.0
3.5~4.5
12
4.5~6.0
16
6.0~7.5
22
注:
本表及表5.0.5B、表5.0.5C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9.0m的仓库。
表5.0.5A分类堆垛储物的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最大储物高度
(m)
最大净空高度
(m)
喷水强度(L/min·m2)
A
B
C
D
1.5
7.5
8.0
3.5
4.5
16.0
16.0
12.0
12.0
6.0
24.5
22.0
20.5
16.5
9.5
32.5
28.5
24.5
18.5
4.5
6.0
20.5
18.5
16.5
12.0
7.5
32.5
28.5
24.5
18.5
6.0
7.5
24.5
22.5
18.5
14.5
9.0
36.5
34.5
28.5
22.5
7.5
9.0
30.5
28.5
22.5
18.5
注:
1A—袋装与无包装的发泡塑料橡胶B—箱装的发泡塑料橡胶
C—箱装与袋张的不发泡塑料橡胶D—无包装的不发泡塑料橡胶
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40m2。
表5.0.5B单、双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储物高度
(m)
喷水强度
(L/min·m2)
作用面积
(m2)
持续喷水时间
(h)
仓库危险级
Ⅰ级
3.0~3.5
8
200
1.5
3.5~4.5
12
4.5~6.0
18
仓库危险级
Ⅱ级
3.0~3.5
12
240
1.5
3.5~4.5
15
280
2.0
表5.0.5C多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储物高度
(m)
喷水强度
(L/min·m2)
作用面积
(m2)
持续喷水时间
(h)
仓库危险级
Ⅰ级
3.5~4.5
12
200
1.5
4.5~6.0
18
6.0~7.5
12+1J
仓库危险级
Ⅱ级
3.0~3.5
12
200
1.5
3.5~4.5
18
2.0
4.5~6.0
12+1J
6.0~7.5
12+2J
表5.0.5D货架储物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序号
室内最大
净高
(m)
货架类型
储物高度
(m)
货顶上方净空
(m)
顶板下喷头喷水强度
(L/min·m2)
货架内置喷头
层数
高度(m)
流量
系数
1
—
单、双排
3.0~6.0
<1.5
24.5
—
—
—
2
≤6.5
单、双排
3.0~4.5
—
18.0
—
—
—
3
—
单、双、多排
3.0
<1.5
12.0
—
—
—
4
—
单、双、多排
3.0
1.5~3.0
18.0
—
—
—
5
—
单、双、多排
3.0~4.5
1.5~3.0
12.0
1
3.0
80
6
—
单、双、多排
4.5~6.0
<1.5
24.5
—
—
—
7
≤8.0
单、双、多排
4.5~6.0
—
24.5
—
—
—
8
—
单、双、多排
4.5~6.0
1.5~3.0
18.0
1
3.0
80
9
—
单、双、多排
6.0~7.5
<1.5
18.5
1
4.5
115
10
≤9.0
单、双、多排
6.0~7.5
—
32.5
—
—
—
注:
1持续喷水时间不应该低于2h,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m2。
2序号5与序号8:
货架内设置一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3.0m;设置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3.0×2.4(m)。
3序号9:
货架内设置一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2.4m,设置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2.4×2.4(m)。
4设置两排和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应交错布置。
5货架内置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1MPa。
6表中字母“J”表示货架内喷头,“J”前的数字表示货架内喷头的层数。
表5.0.5E混杂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货品类别
储存方式
储物高度
(m)
最大净空高度
(m)
喷水强度
(L/min·m2)
作用面积
(m2)
持续喷水时间
(h)
储物中包括沥青制品或
箱装A组塑料橡胶
堆垛与货架
≤1.5
9.0
8
160
1.5
1.5~3.0
4.5
12
240
2.0
1.5~3.0
6.0
16
240
2.0
3.0~3.5
5.0
堆垛
3.0~3.5
8.0
16
240
2.0
货架
1.5~3.5
9.0
8+1J
160
2.0
储物中包括袋装
A组塑料橡胶
堆垛与货架
≤1.5
9.0
8
160
1.5
1.5~3.0
4.5
16
240
2.0
3.0~3.5
5.0
堆垛
1.5~2.5
9.0
16
240
2.0
储物中包括袋装不发泡
A组塑料橡胶
堆垛与货架
1.5~3.0
6.0
6
240
2.0
储物中包括袋装发泡
A组塑料橡胶
货架
1.5~3.0
6.0
8+1J
160
2.0
储物中包括轮胎或纸卷
堆垛与货架
1.5~3.5
9.0
12
240
2.0
注:
1无包装的塑料橡胶视同纸袋、塑料袋包装。
2货架内置喷头应采用与顶板下喷头相同的喷水强度,用水量应按开放6只喷头确定。
5.0.6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表5.0.6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货品类别
最大净空高度(m)
最大储物高度(m)
喷头流量系数K
喷头最大间距(m)
作用面积内开放
的喷头数
喷头最低工作
压力(MPa)
Ⅰ级、Ⅱ级、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
9.0
7.5
200
3.7
12
0.35
360
0.10
10.5
9.0
200
3.0
12
0.50
360
0.15
12.0
10.5
200
12
0.50
360
0.20
13.5
12.0
360
12
0.30
袋装不发泡塑料
9.0
7.5
200
3.7
12
0.35
240
0.25
9.5
7.5
200
12
0.40
240
0.30
12.0
10.5
200
3.0
12
0.50
240
0.35
箱装发泡塑料
9.0
7.5
200
3.7
12
0.35
9.5
7.5
200
12
0.40
240
0.30
注: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在保护最大高度范围内,如有货架应为通透性层板。
5.0.7货贺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5.0.5、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喷头。
宜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设置一层货架内置喷头,当喷头流量系数K=80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20Mpa;当k=115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10Mpa,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m,也不宜小于2m。
计算喷头数量不应小于表5.0.7的规定。
货架内置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
表5.0.7货架内开放喷头数
仓库险级
货架内置喷头的层数
1
2
>2
Ⅰ
6
12
14
Ⅱ
8
14
Ⅲ
10
5.0.7A仓库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5.0.8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2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0.9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的规定;
2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
表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m)
喷水强度(L/s.m)
喷水工作压力(Mpa)
防火分隔水幕
≤12
2
0.1
防护冷却水幕
≤4
0.5
注:
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
强度仍采用1.0L/s.m。
5.0.1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
仓库
9
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
13.5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
12
6.1.3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自动喷水—咆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
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
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2.5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
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
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2.8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
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6.3.1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2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6.5.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
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7.1.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
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2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表7.1.2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
喷水强度
(L/min.m2)
正方形布置的边长
(m)
矩形或平行四边形
布置的长边边长
(m)
一只喷头的最大
保护面积
(m2)
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
(m)
4
4.4
4.5
20.0
2.2
6
3.6
4.0
12.5
1.8
8
3.4
3.6
11.5
1.7
≥12
3.0
3.6
9.0
1.5
注:
1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2喷水强度大于8L/min.m2时,宜采用流量系数K>80的喷头。
3货架内置喷头的间距均不应小于2m,并不应大于3m。
7.1.3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1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2当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7.2.1条的规定。
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7.1.5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
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7.1.5的规定:
表7.1.5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m)
喷头类型
最小垂直距离
标准喷头
0.45
其他喷头
0.90
7.1.6货架内置喷头宜与顶板下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会合本规范7.1.3条的规定,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mm。
7.1.8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1.9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和连通门窗的外侧,应设喷头。
7.1.11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
尖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
喷头溅水盘到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8m;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6m。
7.1.12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表7.1.12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m)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Ⅰ级
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
3.6
3.0
单排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
3.6
3.0
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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