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课程考试《环境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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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课程考试《环境法》
1.论述水资源保护的主要管理制度。
参考答案:
一是用水总量控制。
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包括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二是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包括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三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包括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四是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2.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参考答案: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
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生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等工作﹔公司生产安全科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3.论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问题。
参考答案:
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
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的污染设施的情况。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营业执照。
4.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阐述人与自然的关系。
参考答案:
在唯物辩证法看来,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
我们面对的现实世界,就是由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双方组成的矛盾统一体,两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方面,人与自然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
人由自然脱胎而来,其本身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人类的存在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自然,必然要通过生产劳动同自然进行物质、能量的交换。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现在的自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自然,而是到处都留下了人的意志印记的自然,即人化了的自然。
“人化自然”表明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渗透越来越密切。
人与自然之间客观上形成的依存链、关联链和渗透链,必然要求人类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自觉地接受社会规律的支配,同样要自觉地接受自然规律的支配,促进自然与社会的稳定和同步进化,推动自然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另一方面,人与自然之间又是相互对立的。
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总是要不断地否定自然界的自然状态,并改变它﹔而自然界又竭力地否定人,力求恢复到自然状态。
人与自然之间这种否定与反否定,改变与反改变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如果对这两种“作用”的关系处理得不好,特别是自然对人的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自发性,这种自发性极易造成人与自然之间失衡。
此外,由于人类改造自然的社会实践活动的作用具有双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如果人类能够正确地认识到自然规律,恰当地把握住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就能不断地取得改造自然的成果,增强人类对自然的适应能力,提高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如果在对自然界更深层次的本质联系尚未认识到,人类与自然一定层次上的某种联系尚未把握住的情况下,改造自然,其结果要么自然内部的平衡被破坏,要么人类社会的平衡被破坏,要么人与自然的关系被破坏,因而受自然的报复也就在所难免。
5.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
参考答案:
1、针对当地情况全方面规划设计,采用科学合理的布局,对整个区域采用综合防治措施。
在城市、工业发展建设中首要考虑水体污染的问题,预计出现水体污染的情况并采取预防措施﹔对于生活污废水、工业污废水等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并且杜绝随意排放,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同种类型污废水集中处理,管理、治理起来比较方便。
已被污染的水体要加强计划整治。
2、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
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在消毒工艺中运用污水处理紫外线消毒器为水体消毒,能够将水体中有有害物质降解灭活,且无副产品。
其次重复利用废水。
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运用中水回用紫外线消毒器,能够保障废水达到回用的标准。
如电镀废水闭路循环,高炉煤气洗涤废水经沉淀、冷却后再用于洗涤。
第三控制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回收有用产品。
尽量使流失在废水中的原料和产品与水分离,就地回收,这样既可减少上产成本,又可降低废水浓度。
第四处理好城市垃圾与工业废渣,避免因降水或径流的冲刷、溶解而污染水体。
3、加强监测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标准。
第一设立国家级、地方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行有关环保法律和控制标准,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和工厂保护环境、保护水源。
第二颁布有关法规、制定保护水体、控制和管理水体污染的具体条例。
6.论述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
本规定体现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发展的原则,是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和影响海洋功能的合理开发利用,尤其是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损害、影响主导功能的开发利用的基本保证。
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和具体范围将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应符合功能区不损害主导功能开发利用所需的环境条件。
同时,要求工程建设项目还必须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相关的保护标准。
否则,海洋环境将会受污染损害,影响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本款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这是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有效措施,也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根据本款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有审批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核批准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通知申报单位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7.简述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独特性。
参考答案:
环境法学是环境资源法学的简称,是以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
从狭义上讲是研究环境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及其相关问题的科学,从广义上讲是研究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科学。
并且,由于对一些理论问题具有不同的认识和主张,及其研究风格的差异,还会形成不同的环境法学学派,出现学术争鸣的现象。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发现他们有着共同的研究领域,有着区别于其他法学科的研究对象。
,具体说包括以下几个领域:
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中国环境法学﹔外国环境法学和比较环境法学﹔国际环境法学﹔以及与以上各方面密切相关的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环境科学、(包括环境科学的基本原理、环境伦理学、环境社会学等)、环境与发展理论(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战略)等。
可以说这些研究对象、领域正如其目的和任务一样,决定了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殊性,以作为环境法学的核心研究对象的环境法为例说明。
8.简述我国环境法的渊源。
参考答案:
①国际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②国际惯例,特别至今国际条约尚未作出完整规定的事项,就需要用国际惯例来调整。
③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及国际组织的宣言决议,如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1974年联合国世界人口会议,1976年联合国环境-人类住区会议,1977年联合国沙漠化问题会议,1977年国际环境教育大会等会议通过的宣言、决议,1980年在全世界30多个国家首都同时发表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等,这些宣言、决议或纲领中所包含的原则,都有发展为国际环境法的良好前景。
除此之外,国际环境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这些原则有些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些则是根据国际环境保护的特点而提出或加以发展的。
9.简述环境问题及特点。
参考答案:
1)污染面积广。
如气候变暖、臭氧层耗竭、酸雨、淡水资源的枯竭等。
2)生态破坏严重,修复难度高。
如生物多样性的锐减、土壤退化及沙漠化、森林面积等。
3)突发性严重污染事件发生频繁,化学品的污染日趋严重并且转移速度快。
4)污染来源复杂,影响范围广,危害长远等。
10.简述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
参考答案:
环境污染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变化﹔其他公害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
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
(或由于人为的因素,环境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使生物的生长繁殖和人类的正常生活受到有害影响。
)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变化,环境素质下降,从而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现象。
其他公害:
是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1.简述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的特点。
参考答案:
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有下述特点:
①综合性。
专环境保护范围属广泛,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复杂,环境法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环境保护法规,而且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经济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②技术性。
保护环境须采取自然科学的、工程技术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环境法同上述各种手段密切相关,因此,在环境法里包含有较多的技术规范。
③广泛的社会性。
环境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受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但它的保护对象是土地、大气、水、森林等自然环境,所以又受客观存在的自然生态规律的制约。
环境法作为一种法律部门诚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但也在不同程度上符合整个社会和民族的利益。
④共同性。
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更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这里反映某些社会发展规律、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
与其他法律相比,在各国的环境法中有较多可以互相借鉴的东西。
12.简述环境法律体系的定义及特点。
参考答案:
法律体系(LegalSystem):
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的特点:
首先,是由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95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
“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规定为国家的根本制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相应地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则必须经过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由它所授权的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看,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构成法律体系全部七个部门的法律。
换言之,凡是应当由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体系形成中起主导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法律体系的主体,形成法律体系的关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制定出来。
在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重要责任,立法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其次,是由我国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
我国的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有56个民族。
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族情况,为了维护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宪法的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采取的是单一制。
我国的这种国家结构形式要求国家的法制必须是统一的,而统一的法制必然要求法律体系是统一的、惟一的。
这种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惟一性,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
第三,是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必须有与相适应的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引导和保障,这样才能避免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被分割,才能避免为保护地方利益而在经济活动中设置壁垒和障碍、排斥竞争,才能避免强化部门利益,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内在的规律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保障。
第四,是由我国的立法体制决定的。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是由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以及授权立法权构成的。
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有关主权的事项等十个方面的事项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主要是为实施法律和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规定,另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就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地方事务作出的规定。
这种立法体制是根据我国国情确立的,既保证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又充分考虑到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以及各地情况的差异和发展的不平衡。
在这种立法体制下,行政法规不涉及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涉及有限的几个法律部门。
第五,是由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决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者之间,不仅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是有区别的,而且它们的效力也是不同的。
它们的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果有超越权限或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法律的这些规定,就是要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衔接、相协调、相配套,从而构成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整体,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最后,是由坚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决定的。
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只有国家法制的统一,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才能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3.简述环境标准在环境法中的作用。
参考答案:
一、环境标准的作用环境标准同环境法相配合,在国家环境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从环境标准的发展历史来看,它是和环境法相结合同时发展起来的。
最初,是在工业密集、人口集中、污染严重的地区,在制定污染控制的单行法中,规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世纪年代以后,工业发达国家环境污染发展成为全国性公害,在加强环境立法的同时,开始制定全国性的环境标准,并且逐渐发展成为具有多层次、多形式、多用途的完整的环境标准体系,成为环境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二、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一)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环境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如果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含量超过了质量标准的规定,便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环境质量标准也是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污染源规定的最高容许排污限额(浓度或者总量)。
(三)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14.简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
参考答案:
1、针对当地情况全方面规划设计,采用科学合理的布局,对整个区域采用综合防治措施。
在城市、工业发展建设中首要考虑水体污染的问题,预计出现水体污染的情况并采取预防措施﹔对于生活污废水、工业污废水等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并且杜绝随意排放,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同种类型污废水集中处理,管理、治理起来比较方便。
已被污染的水体要加强计划整治。
2、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
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在消毒工艺中运用污水处理紫外线消毒器为水体消毒,能够将水体中有有害物质降解灭活,且无副产品。
其次重复利用废水。
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运用中水回用紫外线消毒器,能够保障废水达到回用的标准。
如电镀废水闭路循环,高炉煤气洗涤废水经沉淀、冷却后再用于洗涤。
第三控制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回收有用产品。
尽量使流失在废水中的原料和产品与水分离,就地回收,这样既可减少上产成本,又可降低废水浓度。
第四处理好城市垃圾与工业废渣,避免因降水或径流的冲刷、溶解而污染水体。
3、加强监测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标准。
第一设立国家级、地方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行有关环保法律和控制标准,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和工厂保护环境、保护水源。
第二颁布有关法规、制定保护水体、控制和管理水体污染的具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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