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第十三章海洋环境保护.docx
- 文档编号:2949438
- 上传时间:2022-11-16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31.93KB
13第十三章海洋环境保护.docx
《13第十三章海洋环境保护.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3第十三章海洋环境保护.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3第十三章海洋环境保护
第十三章海洋环境保护
§13-1海洋环境保护概述
一、海洋污染的定义
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海洋污染与海洋环境污染的区别:
海洋污染:
由于人们的海洋行为所造成的污染
海洋环境污染:
包括由海洋环境所产生的污染,例如陆源污染
二、关于合理使用海洋的几个观点
1.承认使用说
凡国际条约或习惯所承认的使用都是被允许的使用,因而一般污染是允许的。
只有这种污染的后果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时,才应禁止。
2.合理使用说
只要使用是为了和平目的及采取合理方式,任何使用原则上被允许,但须在污染的程度上找出一个界限,如果超过了此界线,污染还是应当被禁止。
3.使用可以不受限制说
此说认为,如果某国的安全受到威胁,对其安全重要性的考虑超过污染后果的重要性的考虑,则不管这种使用所引起的污染的实质如何,污染都是被允许的。
因为一国眼前的政治命运与人类环境这种“渺茫遥远”的未来相比,即使现在的使用已经威胁着遥远的将来,国家安全的考虑也总是优先。
三、穷国与富国在解决污染问题上的分歧
1.发达国家的看法
人类已面临全球污染的大灾难,产生的根源在于工业的飞速发展,资源的放肆开发与消耗。
要摆脱这个困境,只有放弃工业的发展,集中力量从事高效农业。
2.发展中国家的看法
人类环境下降的趋势不可低估,但发展中国家当前的最严重的污染是“贫穷的污染”
1972.6.5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发展中国家认为:
污染不是由于富裕,而是由于贫穷产生的副作用
他们:
不会因濒临枯竭的湖泊而呼唤,却为濒于灭绝的人类而哭泣;
不会因滴滴涕的剂量去费神,但必须为根除疾病而操心;
焦虑的不在冒烟的烟囱,而在失业人口的庞大数字;
焦虑的不是水的清洁问题,而是怎样从水中获得更多的水产品;
不倡导消费,而鼓励反对帝国主义;
谋求生存远重于审美。
印度总理英迪拉·甘地在会上说:
“当他们感到自身遭受剥夺时,我们怎好强行保存动物呢?
当他们栖身乡村和贫民窟中,自身的生活受到污染时,我们怎好向他们说,要保持海洋、河流及空气的清洁呢?
在贫困的情况下不能得到环境的改进…”
于是她进一步声称:
“富国也许把发展视为破坏环境的原因,但对我们说,它是促使生活环境改进,提供食物、水、卫生设施及住宅的最基本的手段之一。
”
《人类环境宣言》结论:
穷国:
环境问题是由不发达引起的
富国:
是真正的污染者。
海洋的污染源也主要来源于工业发达的国家,他们更有义务来防止并消除海洋的污染。
四、污染物进入海洋的途径
1.随着江河水流进入海洋的污染物
2.通过大气进入海洋的污染物
主要指放射性污染物,其次是碳氢化合物及氯化物等。
3.通过倾倒进入海洋的污染物
城市中的垃圾、工业废弃物(其中不少含有酸、碱、电镀液、药剂、金属、放射性物),常常用船舶或飞行器大量倾倒入海。
4.由船舶向海水排放的污染物
船舶向海中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是油类。
5.由于海底石油开采而带来的污染
§13-2国际海洋环保协定
一、油污公约
《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简称《油污公约》
1954年签订,1958年生效
62年第一次修改,67.5生效
69年第二次修改,78.1生效
71年第三次修改,规定了油轮建造标准、设计要求,并限制油轮体积,一直未生效
1.设禁排区(62年修改结果)
(1)亚得里亚海 离岸30海里内;
(2)北海 离岸100海里内
(3)大西洋离岸100海里内
(4)澳大利亚附近海域离岸150海里内
(5)例外情况
①150吨以下的油轮,500吨以下的非油轮;
②临时捕鲸船;
③在美国与加拿大间的五大湖航行的船舶
④为保证船舶安全,或在海上救助人命
⑤船舶受损后无法避免的渗透
⑥军舰及军用舰只实行豁免
2.船舶的排放标准(69年修改结果)
全部海域全面禁排
(1)油轮的排放标准
①油轮在航行途中
②油量瞬间的排放率不超过60公升/海里;
③在压载航行中,
每次排油总量≯所载油总容量的1/15000;
④排放必须距陆地50海里以上。
(2)非油轮的排放标准
①、②与油轮相同
③排放物的含油量小于100ppm;
④排放时尽可能远离陆地。
≮12海里
3.油污公约的缺陷
(1)例外事情规定得过宽
它规定“为了保证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或物资受损失或海上救助人命从船上排油或油类混合物”可以例外。
为了“救助人命”或为了船舶的真正安全适用例外条款是合情合理的,而由于其他原因而允许排油则值得考虑。
(2)坚持船旗国管辖权制度
结果是各船旗国为了维护悬挂其国旗的船只的利益,对这些船只在公海中的违章行为视而不见,尽量避免提起诉讼程序。
事实上,公约生效以来从未有过这类诉讼的事情。
67年悬挂利比里亚国旗的“托利.峡谷”号在英吉利海峡触礁溢油,12万吨原油几乎全部溢入海洋,形成几十海里长的黑龙向英法海岸蔓延.英国反复考虑之后.毅然派出飞机予以轰炸,点燃原油,缩小污染规模。
国际社会未指责,默认此举合理。
69年在布鲁塞尔签订了“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
“公海上发生事故后,如有根据地预计到会造成很大的有害结果,则可采取必要措施。
”
(3)未涉及油污损害赔偿问题
公约只字未提油污损害赔偿问题,也无赔偿金的设置。
结果是政府虽可对违章船只处以罚款,油污的其他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受害人无从索赔。
后制订了责任公约、基金公约、船东协定、货主合同解决了该问题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该公约是油污公约的继续与发展
1973年签订,1978年又签订了一个议定书
两者合称为:
《MARPOL1973/1978》
该公约1983年生效,我国1983年加入
有关的变化条款:
1.适用的非油轮由500吨以上改为400吨以上
2.油轮的压载排放从1/15000降到1/30000
3.包括固定和浮动平台
4.400吨及以上船舶必须有油水分离装置或过滤装置
5.设备要求
(1)中间舱≯3万m3;翼舱≯1.5万m3
(2)7万吨以上的新建油轮:
具备隔离压载舱、油水分离器、过滤装置以及排放监视装置等。
(3)分离器标准
①分离出水中的含油量在15ppm以下
②分离能力足够
③在海上船舶行驶时能有效运转。
④全自动
6.对缔约国的要求
①保证管辖的船舶做排污记录;
②改进船只设备(公约生效一年后)
③建立港口接受船舶污水设施(公约生效三年之日起)
④在其港口可登上任何船舶以检查油类记录簿
⑤船舶相同情况下在领海外违章的罚金不得少于在领海内的罚金
§13-3海洋防污的管辖权
一、船旗国管辖
1管辖悬挂其国旗的船只
2管辖在任何地方的违法行为
3违法处理:
a.禁止航行
b.提起司法诉讼
给以严厉的惩罚,其严厉程度足以防止违法行为在任何地方发生
c.保证给受害者做出赔偿
二、沿海国管辖
1.管辖在领海违法的船舶
可调查,证据充分,可提起司法诉讼,扣押船舶
2.船舶在专属经济区违法
与领海不同点:
若获得财务保证,则不得扣押船舶
三、港口国管辖
1.管辖船舶:
自愿停泊在港口或岸外设施的船只
2.管辖事项
1在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公海违章排放
2在第三国领海、专属经济区违章排放
管辖前提
a.可能污染本国沿海地区
b.第三国请求
③船旗国及受害国的请求
调查结果立即送交请求调查国
四、“海利”号案例
1.案情简介
1984年5月11日,自天津驶往曼谷的巴拿马籍货船“海利”号在温州市南麂列岛东南25海里海面与我国货轮“金线泉”号碰撞,“海利”号沉没,“金线泉”受损。
“海利”号载有自用燃油176吨,柴油66吨,滑润油3.64吨,在风向、海流和潮汐的作用下,溢出的油类逐渐扩散,污染了南麂渔场和南麂列岛养殖场。
2.案件处理过程
(1)温州港监通令“海利”号船东前来协商:
1打捞沉船残骸和清除污染源的措施;
②赔偿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
(2)船东回绝通令
理由:
共同海损、双方责任未分明
(3)港监再发通知,重申前令
(4)船东不服,向温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理由:
1沉船所载之燃料、货物等,并非有毒、危险或可能
引起污染的物质;
②沉船所在的位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范围之外;
③海洋55米的深处打捞沉船的复杂作业与此事故中
所涉及的公害是完全不相称的。
(5)温州中院将此案移交上海海事法院
(6)温州渔协起诉海利
理由:
a.海利号沉船位置系我国管辖海域
b.受污染的区域是国务院划定的幼鱼保护区
c.渔业遭受重大损失,
要求“海利”号赔偿污染损害的损失。
(7)开庭审理,当庭调解
“海利”号船东向温州渔协作出赔偿,并撤回诉讼
此案得到圆满解决。
3.案例的管辖分析
(1)未设立专属经济区和未划定大陆架之前
①在领海外、颁布了管理法律和法令的海域
a.事故在域内,有管辖权
b.事故在域外,域内受污染,有管辖权。
称“域外管辖”
c.事故在域外,域内未受污染
△不管辖
△采取了预防措施,有管辖权
△符合对等原则,有管辖权
2造成大陆架上的污染损害,有任意选择权
(2)设立专属经济区和划定大陆架(我国1998年6月26日颁布了专属经济区和划定大陆架法):
a.事故在域内,有管辖权
b.事故在公海
△符合域外管辖,行使管辖权。
△不符合域外管辖,不行使管辖。
△采取了预防措施,有管辖权
§13-4国际海上油污损害的赔偿
一、《责任公约》
公约全称: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69.11.25订于布鲁塞尔
1975.6.19生效,至1985,有57个缔约国。
1992.11.27修订为《1992责任公约》,1996.5.30生效.
我国于1980年参加《1969责任公约》,2000.1.5退出。
1999年1月5日加入《1992责任公约》,2000.1.5对我国生效
1.公约签订背景
1油污损害向何国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何国法律?
2各国法律规定差距悬殊
3单一肇事者无力对受害人做出足够的赔偿
2.公约签订的目的
①确保受害者获得足够的赔偿
②制定赔偿的国际法规,并使赔偿程序标准化
3.公约的基本内容
(1)适用范围
缔约国所受到污染的领土(包括领海),1992年修改扩大到专属经济区。
(2)责任负责人
船舶所有人(船东)对船的一切油污损害负责
(3)免责条件
①战争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引起的损害;
②责任在负责助航设备的当局
③第三者有意造成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引起的污染损害。
(4)责任性质:
严格责任
不管事件的发生是不是船舶所有人的过失,船舶所有人都应负责,除符合免责规定外
在任何情况下,受害人不得对船舶所有人的职员或雇员提出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要求,这便是船舶所有人的严格责任。
(5)责任限制
1每吨赔偿2000法郎
2每次事故≯2.1亿法郎
3船舶所有人的过失或暗中参与所造成,则无权享受责任限制
1法郎=纯度为900‰的黄金65.5mg
1976年修订为:
15瑞士法郎为一特别提款权。
(6)吨位确定
a.船舶吨位=净吨位+机舱部分吨位
b.该船所能装运油类的重量吨×40%
(7)保险基金
1船东建立保险基金
如船舶(2000吨以上)所有人未经取得保险证明或其他保证的证明书,则其船舶不得在缔约国港口停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13第十三章 海洋环境保护 13 第十三 海洋环境 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