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经济法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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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经济法复习重点
本科-经济法复习重点
Chp1基本原理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来调整社会分配关系。
德萨米的经济法主张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
蒲鲁东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赫德曼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赫德曼的定义,揭示了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
德国成了现代经济法的发祥地.
经济法这个词最早出现于( 《自然法则》一书 )之中,但具有现代意义的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是(1919年德国颁布的《煤炭经济法》 )。
中国较为完整的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开始于(1978 )年,当时我国经济正进入( 改革开放 )时代,要逐步建立(市场 )经济体制。
经济法的概念
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定位--“社会本位”,这是以调整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所要解决的。
集中表现在:
(1)在交易行为中强调公平交易,注重对弱者群体的保护;
(2)对产品责任、公害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制度;
(3)立法强调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对社会经济组织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加以禁止、限制或制裁。
经济法的地位:
七大法律体系之一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差异性
A.从对市场主体的保护范围分析,民商法强调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而经济法则对特殊主体给予特殊保护,以体现产业政策。
B.从调整方法看,民商法主要是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上采取权利的自律机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主要是任意性规范;而经济法则是在体现国家意志的前提下采以权力的他律机制规范企业和政府的市场行为,主要表现为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C.内容和体系不同。
民商法其调整的主要内容是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经济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方面。
D.基本原则不同。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为:
私权神圣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公序良俗原则;营业自由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
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社会公益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E.从发展趋向看,民法特别是商法强调全球化,而经济法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
F.价值内涵和价值目标上看,民法的价值在于追求个体、微观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所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它所坚持的是“社会整体效益优于个体效益”的原则。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
a.调整对象不同b.调整的宗旨不同
b.调整手段不同:
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运用行政手段,即强制命令和服从;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除了强制式、命令服从式手段之外,但还采取一种参与式的、柔性调整方法
c.对政府行为规制的侧重点不同:
行政法侧重于从法律程序上对政府权力进行控制;经济法则既需要对政府干预进行授权,又需要对政府干预权的行使进行控制,兼有程序控制和实体控制的双重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4、社会分配规制关系
经济法的体系
(一)市场主体规制法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二)市场竞争秩序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三)宏观调控法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银行法》《政府采购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
(四)社会分配规制法(社会法)
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7.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经济审判的司法解释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过程中,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经济法主体
干预主体:
管理主体(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并且具有经济干预权的政府机关行业协会)
干预受体:
市场主体(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一)经济行政机关1综合性的经济管理机关:
发改委、人行、证监会
2部门性经济管理机关:
国家各部委:
商务部
3市场秩序管理机关:
工商局
4专业性职能机关:
质检部门、计量部门、标准化部门
(2)行业协会纺织业协会、出版业协会
(3)法人组织1企业法人(营利性)
2非企业法人(非营利性)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法人:
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文教卫社会团体法人:
各种学会、联合会
(四)自然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主体: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自企业合伙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
经济法客体
(一)经济行为(管理主体的干预行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
(二)经济行为所及的物:
有形物(动产与不动产,货币、有价证券)智力成果经济信息
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abcd)
A某市财政局B某研究院C.某公司的子公司D.公民杨某
2.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bcd)
A阳光B货币C设计图纸D专利权
经济法责任制度
1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共有的责任形式: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
惩罚性赔偿责任结构控制产品召回责任资格减免与信用减等行为禁止
经济职权:
是一种职务性的权利是一种命令与服务性质的权限是一种法定的权限目标之一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职责:
是指经济行政机关依照经济法律的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能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
特点-法定性专属性
经济权利:
国有资产管理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自主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管理性的请求权赔偿性的请求权
经济义务:
遵守国家经济法律、法规的义务正确行使经济职权与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正确行使经济权利的义务服从合法干预的义务依法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义务
经济法的地位是经济法在(A )中的地位 A、法的体系
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在于经济法有自己(B) B.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农民
民法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
行政法主体不包括企业内部组织
Chp4企业法律制度
企业(Enterprises)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
1.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承担无限责任,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合伙企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出资人,属于契约式企业,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无限连带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
3.公司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
1.公司依法成立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4.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划分;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为独立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比如只跟子公司签了合同,破产时母公司是不会给出补偿的)
根据公司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划分:
总公司与分公司
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1.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2.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3.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
企业设立
我国企业设立的方式
(1)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设立:
(股份制公司)限制经营的,盐烟草等
(2)由国务院特许设立:
(特大型企业、金融性企业、全国性公司)中国石油,中国银行
(3)法律规定具体条件,依法登记设立(个人独资、合伙)
(4)规范化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的准则主义(公司)
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里不能有公司有限等,公司起名工商管理局有要求:
行政区划、有寓意、行业领域、责任形式)
2.企业要有自己的章程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和适应的从业人员
5.企业要有生产经营场所(商用的,不能是家庭)
6.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现在流行多元化经营,投资行为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
法律特征:
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仅有一个自然人投资
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单独经营管理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数量不限)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尽管申办独资企业条件比较宽松,但是独资企业创建、运作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首先,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制。
除了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外,其余人员都可以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可以申办科技创业型个人独资企业)。
申请人在申办独资企业时,要递交身份证和职业状况证明。
本案中,顾勇是国有企业的宰在职人员,他欲车间的又不是科技型的独资企业,不符合投资人的条件;他应该先辞职。
其次,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律未规定底限,出资也不须经中介机构验资,但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包括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投资人的出资应该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
但是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不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而是要承担无限责任。
当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先用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还要追究其家庭财产。
顾勇对注册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投资人在创建企业时必须考虑到承担无限责任问题。
另外,由于独资企业的规模较小,所以最好从事社区服务、都市工业或者科技创业等方面,顾勇欲开一家面点制作的小店是适合独资企业经营的。
再次,由于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
一般是根据其经营范围或所从事的行业来确定,如商业一般叫商店、商行,工业一般叫厂等。
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也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生产经营用房,但法律对经营用房的面积未作规定。
顾勇要创办独资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定的用房。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包括投资者和雇员。
雇工人数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一般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国家无强制性规定。
当然不雇佣他人能够经营的,企业只有投资人一人也行。
独资企业一旦雇佣雇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顾勇可以雇佣职工和经理,但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是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除非他能证明第三人的恶意的。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但是应当依法设臵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可以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最后,创建独资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个人独资企业处理的日期。
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顾勇自行挂牌营业是违法行为。
合伙企业法
特征
1.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
付出资金或劳务,有限合伙人必须出资金
2.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
3.合伙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入伙和退伙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合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设立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只出钱且不可以劳务出资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债务;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中国的企业受经济法管辖)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Sino-foreignequityjointventure)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Sino-foreigncontractualjointventure)
(3)外商独资资企业(whollyforeign-ownedenterprise)
(4)外商投资性公司(FICforeigninvestmentcompany)
(5)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处分的是( B )。
A.罚款 B. 记过 C.行政拘留 D.吊销营业执照
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ABD )。
A.经济法律规范 B. 经济法主体 C.权利义务关系 D.法律事实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具备的条件:
①须有经济违法行为;②行为人须有过错:
③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
④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须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 BC )进行清算。
A.债权人 B.投资人自行 C.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D.法院组成清算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能是(BCD )。
A.持业人员 B.国家公务员 C.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D.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⑦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①依法申请贷款:
⑦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②拒绝摊派权: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Chp5竞争法
竞争的作用
(1)优化配置资源
(2)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3)保护消费者
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第一类是垄断行为第二类是限制竞争行为第三类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法立法模式
一是分立式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分开制法德国中国
二是合立式英国和平贸易法匈牙利合在一块
三是综合式美国反托拉斯法
中国竞争法执法机构---行政模式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商务部(并购行为)发改委(价格垄断)工商总局(不正当竞争)
发达国家竞争法的立法状况
美国的竞争法律制度最早
1一般性的规定美国有三个法案《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2实践中确立的重要规则本身违法规则(Perserule)合理规则(Ruleofreason)
3美国竞争法的适用性一是出口卡特尔豁免(德国企业间的联合组织;联合行为是限制竞争,但到国际市场上竞争出口对美国有好处)二是具有域外适用性
欧洲共同体的竞争法
两套平行的竞争法:
一套是欧洲共同体竞争法另一套是各成员国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的国内竞争法。
Chp7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不正当竞争(unfair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行为与垄断行为的区别
1主体条件不同任意经营者vs强大的企业经营者
2行为目的和后果不同获得交易机会vs控制市场竞争有竞争vs消灭竞争
3行使的手段不同违法vs有时候不违法,合并
4法律规制的侧重点不同保护市场有序竞争vs维护竞争态势,有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商业标示混淆行为(假冒行为)概念商业标示混淆行为是指使用假冒或仿冒商业标示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征1主体涉及三方当事人(假冒者,被访者,消费者)
2被混淆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标示
3混淆的目的是为了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
具体类型: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概念:
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
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给对方利益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表现形式1.以主体所处的贿赂地位及其实施的行为不同划分商业行贿商业受贿
2以是否采用回扣的方式为标准划分回扣行为回扣以外的其他行为(特殊优待,澳门5日游)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概念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征1虚假宣传的主体是经营者
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3行为人在客观上对商品做了虚假宣传
4行为发生在宣传过程中(广告活动)
四、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个特点:
(1)秘密性
(2)非物质性(3)价值性
分类1不正当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不正当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不正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4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买黑市手机
五、不当低价销售行为(低价倾销)指经营者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特征1行为的主体是作为卖方的经营者
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并具有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
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低价销售行为
4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竞争秩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它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不当有奖销售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特征1行为的主体是作为卖方的经营者
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并具有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
3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奖销售行为
4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竞争秩序
不当有奖销售的类型
(1)以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巨额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七、商业诽谤行为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以削弱其竞争力,并由此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特征1行为的主体是的经营者(被企业辞退的员工捏造事实不叫商业诽谤)
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
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商业诽谤行为
4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商誉权
表现形式(商业诽谤的具体手段为标准)
1产品附属资料中的商业诽谤
2产品交易中的商业诽谤
3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诽谤
4直接在公众中散步谣言
5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
Chp8反垄断法
垄断,从经济学角度讲,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态势。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一般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
反垄断法是指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等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非法垄断的基本类型
1经济性垄断(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行政性垄断
3公用企业垄断
确认非法垄断行为的两大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
是指企业的某些竞争行为,不管是否已经限制了竞争,均被视为构成非法垄断。
(适用垄断协议)
合理法则:
指企业的某些竞争行为,虽然限制了竞争,但这种限制具有必要性,或者限制竞争所带来的负面性较小,或者符合某种政策导向,则不视为构成非法垄断。
(适用转售价格协议、企业合并)
垄断协议也称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达成协议消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协议的法律特征
1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
2是一项短期联合行动
3主要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垄断
4某些限制竞争的协议可以适用反垄断法豁免
主要表现形式
(一)横向垄断协议:
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协议方式联合限制竞争或消除竞争的行为。
(二)纵向垄断协议:
指纵向的企业之间基于协议限制竞争的行为。
(上下游企业之间价格限定协议,占绝对份额供应商要求经销商以高价卖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数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或市场地位。
认定标准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纵向)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关系及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标准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3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一)垄断高价
(二)低价销售,又称掠夺性定价,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和垄断市场份额为目的,以低于商品成本价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三)搭售(捆绑销售)
(四)拒绝和歧视交易指没有正当理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和有差别地向购买者或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企业合并)
指一个企业通过取得财产、股份、联营以及其他方式,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影响。
企业合并的类型
(一)横向合并:
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
(二)纵向合并:
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并。
(三)混合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来自完全不同的产品市场,也不具有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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