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章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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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章程草案
四川农业大学章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实现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四川农业大学”,简称“四川农大”、“川农大”,英文名称为SichuanAgriculturalUniversity,缩写为SICAU。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新康路46号。
学校包括雅安校区、成都校区和都江堰校区。
第四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人才培养是立校之本、科学研究是强校之路、社会服务是兴校之策、文化传承创新是荣校之魂的办学理念,弘扬“爱国敬业、艰苦奋斗、团结拼搏、求实创新”的“川农大精神”,努力办好有特色高水平“211工程”大学。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学校的举办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稳定办学经费,提供必要办学条件,支持学校科学发展。
(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条件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依法聘用和管理教职工,依法调整收入分配。
(五)自主管理和使用依法收取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三)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五)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科门类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学校设置农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医学、文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学历教育分为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
学校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入学资格的取得,须具有相应的同等学历,并经考试合格和学校录取。
第十五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至6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至4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至6年,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至4年。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和思想表现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可向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校党的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其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校长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和思想政治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对师生员工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组成,负责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由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委书记、校长轮流召集并主持,讨论决定需要学校党委和行政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教学科研单位、管理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分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分党委和总支部委员会下设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学科研单位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按班级、年级、专业或者院(所)设置。
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
论证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评价人才和科研的学术水平,指导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结构动态管理,一般由非处级领导干部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其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
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批准或者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结构动态管理,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
根据权限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章制度。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实行结构动态管理,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
依据编制研究决定岗位分类和设置,对教职工岗位申报进行评审和决定聘用。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实行结构动态管理,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职责主要是:
(一)听取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代表合一。
工会委员会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学校共青团委员会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其职责主要是:
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建设校园文化,维护青年权益,服务青年成长。
第三十三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学校学生会是以学生为主体的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三十五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
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立组织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五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七条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设立学院、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
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学院和研究所在权限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思想政治教育。
(三)依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设置和调整本单位内部机构。
(四)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评价与考核。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和经费管理。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学院和研究所设立总支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九条学院和研究所及其总支部委员会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共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院和研究所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学校工会、教代会的指导下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学院和研究所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是指纳入事业编制和未纳入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按工作需要使用公共资源。
(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培训,公平获得发展所需的工作和学习机会及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奖励、表彰。
(四)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具有知情权。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
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
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
不得从事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
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
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
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事业编制教职工根据工作岗位,可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教师是办学的主体。
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四十六条对不同类型部门和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七条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依法落实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切实保障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水平。
第四十八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聘用或者解聘、晋升、奖励、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学生和学员
第四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客观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及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奋学习,积极实践,努力完成规定学业。
(四)强健体魄,磨砺意志,提高身心健康素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生按学校的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申请休学、退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退学者,可以休学或者退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内容,德、智、体达到要求,准予毕业。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结业、肄业证明依规发给。
第五十三条对成绩突出的学生集体和品学兼优的学生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等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学生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五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采取措施促进充分就业、自主择业和积极创业。
第五十六条学员是指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者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学校依规发给学员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习证明。
第八章校友
第五十七条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参加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工作过的教职工,授予或者聘请的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五十八条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和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五十九条通过校友会等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尽力为校友事业发展提供支持,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及时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和成就。
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九章资产和经费
第六十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一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规范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和资产信息管理等,提高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第六十二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集教育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三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负债管理和成本费用管理等制度。
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和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章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
第六十四条校训为“追求真理,造福社会,自强不息”。
第六十五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圆形造型,中心花状主体图案由古象形字“羊”和叶片图形组成,其上方是数字1906,下方是学校第一办公楼(原西康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办公大楼旧址)图案,两侧是书本环绕的穗状图案,外环文字为学校中、英文名称。
徽章为印有徽志的圆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学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绿色,图案和字体均为金色。
第六十六条校旗(待定)
第六十七条校歌为《相聚在桂花飘香的时节》,集体作词,幺晓霞作曲。
第六十八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6日。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审定形成章程核准稿,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后实施,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条本章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三)举办者依法要求修改章程。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订案,应依法由校长提议并说明理由,按第六十九条的程序审议、审定和核准实施。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实施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实施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解释。
附件:
1.关于《章程(草案)》的说明
2.《章程(草案)》起草参考文献
附件1:
关于《章程(草案)》的说明
根据2011年11月28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经过深入研究、反复比较和数易其稿,形成了《章程(草案)》。
在征求于2012年5月10日成立的学校章程建设领导小组的成员意见后,2013年4月23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了《章程(草案)》,2013年5月29日教代会暨工代会讨论了该草案,2013年6月24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再次审议了《章程(草案)》。
现就《章程(草案)》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起草《章程》的基本考虑
(一)章程制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章程既是实现依法办学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动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早在1995年《教育法》、1998年《高等教育法》以及此后教育部系列规章制度中,都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制定章程。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此作了进一步强调。
2011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则对章程制定列出了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
(二)章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制定章程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把改善党的领导和依法治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努力办好有特色高水平“211工程”大学。
制定章程的基本原则是,遵循法制统一、以人为本,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为导向,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充分反映广大师生员工的意愿,凝练共同的发展理念与价值认同。
二、关于《章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载明了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学校举办者即省人民政府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梳理、归纳和记述。
(二)明确了学科门类与教育形式。
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依据《高等教育法》,对设置的除哲学、历史学和军事学以外的10个学科门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层次类型,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等作了科学表述。
(三)规范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思路,依据《党章》、《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工会章程》、《团章》和《学联章程》等法律法规,对学校党的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学生会等的设立和职责(权)予以了规范。
与此同时,细化了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职责,强化了学校主要会议制度的规则。
(四)确定了教学科研机构的职责。
按照管理重心下移、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载明了学院和研究所及其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规范了院(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的工作内容。
(五)明晰了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指明教职工包括纳入事业编制和未纳入事业编制的各类人员,并对教职工的权利、义务和聘用、管理、考核等作了规定。
(六)阐明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重点对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教育管理工作作了合规性、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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