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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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省级财政知识产权项目
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知识产权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知识产权项目是指根据省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强省建设安排,由省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予以资助、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各类知识产权项目。
省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贵州省知识产权发展需要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强化绩效”的原则,采取项目立项、政府采购和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知识产权项目设立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第五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届时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及知识产权工作形势需要评估确定继续实施期限。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编制、报送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具体项目实施工作。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绩效目标,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科学组织实施知识产权项目,建立完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制度,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审核评审申报项目,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资助条件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代理费、申请费、审查费等费用的资助;
(二)用于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费用的资助;
(三)用于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直接向国外申请并已获得国家受理或授权的发明专利费用的资助;
(四)用于获得国内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地理标志申请、登记或注册费用的资助;
(五)用于获得中国专利奖、贵州省专利奖、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奖励工作;
(六)用于知识产权研究;
(七)用于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八)用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
(九)用于地理标志产业化促进;
(十)用于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十一)用于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十二)用于知识产权保护;
(十三)用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十四)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用于知识产权项目管理;
(十六)其他知识产权事业。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资助实行部分资助的原则,资助标准不超过所交缴纳的国家规定费用和代理费之和,原则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给予资助的,市州、县区不再重复进行资助;第九条第(六)项至第(十四)项实行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经费标准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和实施绩效确定。
第十一条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资助的,应在获得授权、注册、登记或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具体资助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申请第九条第(五)项奖励的,按《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办理;申请第九条第(六)项至第(十四)项的项目经费的,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资助的,应为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机关团体。
申请第九条第(六)项至第(十四)项项目经费的主体由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政府采购文件确定。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检测及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知识产权事务费:
: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保险、质押贷款、贯标认证、文献检索、专用软件购置、专业通信、外文翻译、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制定、知识产权申请、项目审计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宣传培训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和人员培训、组织参加展览展示和品牌形象推广等活动费用。
(七)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考察、调研、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十)档案/出版/文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图书购买费等。
(十一)数据采集费:
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项目组参与人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十三)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四)其他费用:
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项目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是指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项目实施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
第十五条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如需调整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四章知识产权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规划,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组织研究、编制年度知识产权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项目资金采取无偿资助使用方式,知识产权项目立项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制度,也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探索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后补助方式。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服务机构、企业专家参与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不低于三分之一。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完善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回避制度。
强化参与项目评估评审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家立项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批准立项。
第二十条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批准立项通知,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知识产权项目计划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项目立项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需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等的相关规定进行。
根据项目采购中标通知,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及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知识产权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科学组织项目实施活动。
第二十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或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中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管理,严格遵守知识产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和检查,严格依法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每年应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项目经费使用、项目实施绩效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规定内容及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
如因客观原因须调整项目内容或延长完成期限,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补充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1年。
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未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项目验收采用行业专家评议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进行项目验收结题或评估,符合规定的,办理验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项目经费决算开支范围应当与项目经费预算的范围相一致,如实反映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项目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项目计划任务或合同的书面申请,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终止该项目。
对部分探索性强的知识产权研究项目,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项目研究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但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给予结题处理。
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价,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三条省财政厅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二十日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
对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省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项目申请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现有条件和设施,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有自筹经费来源的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等本规定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没有通过验收结题或评估结果未能完成任务的,将纳入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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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省级 知识产权 项目 专项资金 使用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