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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整理
宪法
宪法的命题特点就是死答题特点就是全
●一宪法特征
●二宪法的定义
●三宪法的本质
●四宪法分类
●五宪法的形式
●六宪法的渊源形式
●七宪法结构
●八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的区别
●九国家形式
●十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十一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十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十三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一宪法特征:
(每一特征都可以单独成为问答题)
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
它们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它们的内容都主要地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然而,宪法又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的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第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具体说来:
第一,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
第二,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宪法的修改,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列宁也曾指出: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由此可见,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得到证明。
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其所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
社会主义宪法也同样具有权利保障书的意义。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其基本内容仍然可分为两大块:
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它既表现为统治阶级的力量比被统治阶级的力量强大,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也表现为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宪法所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具有全面性的特点。
尽管其他法律也表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但它只着重于一个或者几个方面,而宪法则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四宪法分类(每一个分类都可以成为概念题和问答题)
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每一个分类都可以成为概念题和问答题)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提出的宪法分类。
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
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紧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钦定宪法是指由群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则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其他的宪法分类评介(分析题)
(一)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
这是以宪法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原生宪法是指直接产生于本国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则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二)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
这是以宪法的作用和功能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纳领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内容中包括不少目前尚未实现或正在争取实现的部分。
确认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内容大多属于对已有成果予以确认,而少有涉及未来内容的宪法。
中立性宪法则指只规定政府组织,而不规定意识形态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
(三)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
这是以制宪者的指导思想或意识形态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龚祥瑞提出。
政治自由主义宪法是指以主权在民、保障公民权利和确立分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法。
君主立宪主义宪法是指以强调削弱王权,加强民权,以民权限制君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法,19世纪的宪法大多属于这一类别。
社会改良主义是指以增设团体权利,限制资本,提倡社会本位为指导思想的宪法。
(四)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提出。
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
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
语义性宪法又称标签性宪法,是指既不反映现实状况,也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国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面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
五宪法的形式
宪法形式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和宪法的结构形式,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等等;而宪法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六宪法的渊源形式(每一个标题都可以成为单独命题)
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
宪法的渊源形式主要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宪法解释和权威性宪法著作等。
(一)成文宪法典
成文宪法典是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
一般由特定制宪机关采用特殊制宪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非曲直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
前者是指一国的根本制度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
宪法关联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为实际宪法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
其效力低于宪法,但属于宪法的范畴。
(三)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四)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五)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就是对宪法条文含义进行的释义和说明
(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而国际习惯则指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七)权威性宪法著作
权威性宪法著作作为宪法的一种渊源形式,并不是一种普遍现象。
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大致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等。
(一)成文宪法典
成文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形式。
(二)宪法性法律
在我国,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大多通过宪法典的形式确认和规定,所以我国的宪法性法律,主要是指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等制定的宪法关联法。
(三)宪法惯例
在我国国家领导人、最高国家机关和执政党喘委员会的行为中,一些不成文的习惯做法确实存在。
可以说就是中国的宪法惯例。
(四)宪法解释
尽管宪法解释在我国政治实践中并不多见,但宪法解释不失为我国宪法的一种渊源形式。
(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我国参与签订和认可的国际法文件无疑是我国现行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我国宪法的一种渊源形式。
七宪法结构
从宪法渊源形式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宪法体系;从成文宪法典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一国宪法典各组成部分的外部排列和内部组合,包括形式结构和内部结构两个方面。
(一)宪法体系
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
构筑宪法体系的要素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等。
当今世界主要有成文宪法体系和不成文宪法体系两种宪法体系。
成文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是以成文宪法典为主体,以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为补充的结构体系。
不成文宪法体系则指一国宪法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乖且成的结构体系,各部分之间地位平行,不存在效力等级上的判别,也没有形成核心层。
(二)宪法典的形式结构
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指构筑一国成文宪法典各个要素的外部组成,实际上是指宪法典的体例,具体是指构筑宪法典的全部条文。
(三)宪法典的内容结构
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内容,由于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因而划分为若干部分,并由此形成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
八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的区别
宪法形式是指宪法内容的上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结构则指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
从广义上说,宪法结构属于宪法形式范畴,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不是等同的概念,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首先,二者的内涵和外延不同。
虽然宪法结构和宪法形式都是宪法内容的表征状态。
但宪法结构的内涵包括宪法的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和方法等问题,这是“宪法形式”难以涵盖的,而宪法形式不仅包括宪法的结构形式,还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
也就是说,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内部组合方式,而宪法形式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其次,二者的作用和功能不同。
既然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和方法,因而即使内容要素相同的宪法,由于组合方式、方法不同,宪法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等级自然存在在差别。
宪法的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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