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兴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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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兴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
十堰农兴山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伙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伙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合法权益,增长成员收入,增进本合伙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伙社法》关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伙社由为蔡正国、杨正斌、蔡正根、王文仁、王文志5人发起,于8月2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伙名称:
十堰农兴山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伙社,注册资金300万元。
本社法法代表人:
王文志(理事长)
本合伙社住所:
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朱庄村六组
第三条 本合伙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伙社业务范畴:
山羊养殖、销售。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她人捐赠以及合法获得其她资产所形成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和她人捐赠形成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份额,作为可分派盈余分派根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重要记载该成员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伙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她公司合资兴办与本合伙社业务内容有关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伙社业务关于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关于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关于部门委托,组织实行关于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伙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引、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伙社业务直接关于生产经营活动公司、事业单位或社会团队,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伙社成员。
本合伙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伙社须履行如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伙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伙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运用本合伙社提供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策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策、监事会会议决策、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伙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伙社。
第十二条 本合伙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伙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成员,在本合伙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票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20%。
享有附加表决权成员及其享有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伙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伙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策;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保证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95%;
(四)积极参加本合伙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伙社提供技术指引,按照本合伙社规定质量原则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伙社订立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伙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伙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伙社成员共同利益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伙社或者本合伙社其她成员所拥有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伙社或者本合伙社其她成员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伙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终结其成员资格:
(一)积极声明退出;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死亡;
(四)团队成员所属公司或组织破产、解散;
(五)被本合伙社除名。
第十五条 成员积极声明退出,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公司、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队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半年前提出。
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结。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公积金形成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
如本合伙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
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结前本合伙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结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伙社已订立业务合同与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伙社商定拟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3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伙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诲无效;
(二)给本合伙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本合伙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债务,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伙社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构成,是本合伙社最高权力机构。
本合伙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5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策成员增长或者减少出资及原则;
(四)审议批准本合伙社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筹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伙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派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伙社理事会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伙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她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伙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策;
(十)决定聘请本合伙社重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伙社其她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伙社每年召开3次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在3日内召开暂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建议;
(三)理事会以为必要。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合法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监事会可以在7日内召集并主持暂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伙社成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她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策,须经本合伙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伙社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原则,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合伙社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4名成员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
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策;
(二)制定本合伙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筹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伙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派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请或者辞退本合伙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伙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伙社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解决监事会提出关于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其她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批准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策有不批准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5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伙社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订立本合伙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订立聘请或者辞退本合伙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策,检查决策实行状况;
(五)代表本合伙社订立合同、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策和本合伙社章程执行状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伙社生产经营业务状况,负责本合伙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状况,发现侵害本合伙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规定理事会予以纠正,对导致本合伙社重大经济损失,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规定,追究当事人经济补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建议;
(六)建议召开暂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伙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伙社发生业务交易时业务交易量(额)状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其她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合伙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请或者辞退,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伙社经营工作,组织实行理事会决策;
(二)组织实行本合伙社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伙社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请或者辞退其她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请或者辞退除应由理事会聘请或者辞退之外经营管理人员和其她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其她职权。
本合伙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合伙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合伙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如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背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批准,将本合伙社资金借贷给她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她人与本社交易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似其她农民专业合伙社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策如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本合伙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三条 本合伙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回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伙社资产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合伙社财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合伙社依照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关于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伙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伙社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合伙社根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伙社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派根据。
第三十六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伙社财务年度盈余分派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她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批准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合伙社资金来源涉及如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伙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派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贴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她资金。
第三十八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伙社其她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伙社人员。
第三十九条 为实现本合伙社及全体成员发展目的需要增长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策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条依照成员(代表)大会决策,本合伙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伙社业务交易量(额)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一条 依照成员(代表)大会决策,本合伙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八十公益金,用于成员技术培训、合伙知识教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互助互济。
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伙知识教诲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九十五。
第四十二条 依照成员(代表)大会决策,本合伙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十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三条 本合伙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贴资金和其她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伙社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伙社发展。
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贴形成财产,不得作为可分派剩余资产分派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关于规定进行;接受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商定,按商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 本合伙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
本合伙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
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伙社分派办法进行分派。
第四十五条 本合伙社严格按照关于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成本费用。
费用开支范畴重要涉及:
(一)寻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征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教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误工补贴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她工作人员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补贴;
(六)成员和职工物质奖励;
(七)其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支出。
第四十六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可分派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策,按成员与本合伙社业务交易量(额)比例分派。
第四十七条 本合伙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局限性某些也可以用后来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用减少资本金总额办法弥补。
本合伙社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伙社寻常财务审计监督。
依照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监事会规定,本合伙社委托李华灵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伙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合伙社依照农业部第七号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定期向其上报关于财务、会计和记录报表。
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结
第五十条 本合伙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农业部第七号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同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合伙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伙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伙社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伙社分立或者与其她同类农民专业合伙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伙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伙社宣布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策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二条 本合伙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浮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5人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伙社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示。
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伙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告知,免除清算组公示义务。
本合伙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策分派剩余财产。
本合伙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形成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派剩余资产分派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合伙社清算完毕后,于5日内向成员发布清算状况、办理有关手续。
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示事项,采用登报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示事项,采用登报方式发布。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依照关于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本合伙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字:
十堰农兴山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伙社
8月 21日
十堰农兴山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伙社
设立大会纪要
本社于8月21日召开设立大会,所作出决策经全体发起人表决一致通过。
决策事项如下:
1、通过《十堰农兴山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伙社章程》。
2、选举王文志、王文仁、蔡正国、蔡正根为理事会成员,选举王文志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选举蔡正根为副理事长。
3、选举杨正斌为执行监事。
全体设立人签字:
8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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