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主府公园管理处安保巡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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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主府公园管理处安保巡护
呼和浩特市公主府公园管理处安保巡护
市场化管理实施方案
呼和浩特市公主府公园管理处
二〇一九年九月
呼和浩特市公主府公园管理处安保巡护
市场化管理实施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单位概况:
呼和浩特市公主府公园位于海拉尔大街54号,东临铁路生活区,西靠通道北路立交桥,北倚海拉尔大街,从中被哈拉沁沟分隔为河东、河西两个区域,属区域性文化休息公园。
面积:
20.48公顷
预算金额:
301400万元
资金来源:
呼市公主府公园管理处城市园林维护费
二、服务时间
服务期限为一年,自签订合同后至下一年度同期结束。
三、服务内容、作息时间、人员要求、岗位设置
1.服务内容
负责所管辖区域内财产、设施设备、人身等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秩序,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防安全事故),保证实现三无(无火灾、无事故、无违法事故),阻止园内各类纠纷,承担监控系统的监控,其他应急事项及采购人要求从事的其他工作。
服务事项如下:
(1)园区内治安巡逻服务
(2)维护人群聚集地治安秩序服务
(3)技术防范服务
(4)按采购人要求从事的其他工作内容
2.保安人员作息时间要求:
旺季(当年4月1日起至当年9月30日止)
7:
00—13:
00
13:
00—19:
00
19:
00—1:
00(5月1日-9月30日)
淡季(当年10月1日起至下一年度3月30日止)
7:
00—13:
00
13:
00—19:
00
注:
夜班人员上班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
3.人员设置要求:
旺季:
当年4月1日起至当年9月30日止
淡季:
当年10月1日起至下一年度3月31日止
核定人数白班:
上午4人
下午5人
夜班:
5人
4月白班每班增加5人
核定人数白班:
上午4人
下午4人
注:
夜班人员上班时间为当年5月1日起至当年9月30日止。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保安人员需增加10人,白班期间两班倒,即核定人数上午9人,下午10人。
4.安保人员年龄要求:
18-45周岁。
四、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以《呼和浩特市公主府公园管理处安保巡护市场化管理实施方案》为依据,按照《呼和浩特市公主府公园管理处安保巡护检查考核办法》(附件1)实行。
五、实施办法
(一)投标单位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依法设立,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具有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固定经营场所;要求提供近三年的相关业绩证明。
3.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年检或认证。
5.没有骗取中标、违约行为,所提供的服务未发生过任何责任事故。
6.未发生或不存在借取他人或向他人出借营业执照、资质或业绩的情况。
7.投标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
(二)招标方法
1.由公主府公园管理处提出试点项目和相关要求,市采购中心组织招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
2.本次招标项目允许一个投标人投多个标段,但一个投标人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
3.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如有终止合同的标段,此标段的后续保安工作由原单位临时接管,并保证正常运转。
(三)付款方式
服务费按月结算,根据财政拨款进度拨付。
中标单位基于《安保巡护服务政府采购合同》所提供的服务经采购人考核认定后,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正规发票后,双方依照财政结算流程办理结算。
终止合同的标段,以接管时的月份为准,该月份的服务费暂扣,由接管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支付给接管单位。
(四)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按中标金额的10%收取。
如中标单位拒不支付履约保证金或拒签《安保巡护服务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中标人信息和汇入履约保证金银行基本账户信息不符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有权选择排序第二名的为中标单位。
2.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
中标单位必须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转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3.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
在服务期满时根据考核结果退还(无息)。
由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账户直接转账至中标单位的对公银行账户。
4.中标单位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除承担相关责任外,采购人将不予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5.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进驻服务场地进行安保服务工作。
每逾期1日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
(五)退出机制
在服务期间发生如下情况,中标单位将无条件退出安保服务,终止合同。
1.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如中标单位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则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在诚信库中记入不良记录。
2.全年连续2次考核成绩为不合格或一年超过3次以上不合格的,立即终止合同,在诚信库中记入不良记录。
3.在安保巡护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立即终止合同,在诚信库中记入不良记录。
4.中标单位在管理期间私自转包或分包的,立即终止合同,在诚信库中记入不良记录。
5.合同期内不服从采购人管理的,将终止合同。
6.服务过程中因工作不当,年度内被市级(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2次以上的(含2次),立即终止合同。
7.未按照国家相关现行法律规定聘用安保人员的,立即终止合同。
8.如涉及扣除乙方单位履约保证金,且乙方未及时将其补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议解除本协议,同时在诚信库中记入不良记录。
合同终止后,不影响采购人与中标单位双方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赔偿、补偿。
(六)奖励机制
对安保管理措施到位,成效显著的单位在以后的招投标活动中,若遇综合评分相同时,优先考虑。
(七)合同解除
因政府改造,安保区域布局调整,导致中标单位无法正常进行安保工作,中标单位须无条件执行,采购人须提前一个月向中标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八)其他规定
1.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进驻。
2.服务期内绿地的审批权归公主府公园管理处所有。
服务期内如发生占绿、毁绿现象,由公主府公园管理处进行处罚,相应的补偿费由公主府公园管理处收取。
3.终止合同的安保单位其前期投入的各项费用,采购人不予负责。
4.采购人负责事宜
(1)全面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中标单位工作。
根据采购人安保巡护要求及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对中标单位提供的服务及履行合同情况实行验收考核。
(2)按照本方案,采购人对中标单位安保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采购人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安保服务费用。
采购人应按时支付款项。
本项目的管理经费由政府拨款,如因政策的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中标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项目的相关规定。
否则,采购人按规定扣罚。
(3)中标单位进场时,采购人应协助中标单位将工作区域内所有物品现状点验清楚,特别标注物品有无损坏,贵重物品有无保管好等信息。
(4)中标单位人员进场后,采购人需提供水源、照明以保证中标单位正常工作;采购人提供中标单位人员更衣、设备存放的房间;提供必要的物料仓库、办公用房;提供组织训练学习的场所。
(5)协助中标单位解决工作现场遇到的特殊问题。
(6)在检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之处,应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中标单位。
(7)采购人对中标单位违反本方案关于检查与考核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8)中标单位人员在提供安保服务的过程中造成采购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单位予以全额赔偿;采购人对中标单位的服务质量不满意时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改正、更换安保人员。
(9)采购人有权在中标单位提供安保人员范围内,决定合同约定的安保服务范围内各岗位所需具体安保人数及人选。
(10)如因中标单位原因,不能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采购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提供相应服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11)若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因将安保巡护工作转包他人,或违反《呼和浩特市公主府公园管理处安保巡护市场化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而被解除合同,则其安保巡护标段的后续安保巡护工作由原单位接管,以接管时的月份为准,该月份的服务费暂扣,由接管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支付给接管单位,保证正常运转。
(12)采购人有义务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考核结果。
5.对中标单位的要求
(1)中标单位根据采购人的有关要求,积极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安保巡护工作。
(2)中标单位在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采购人规定的全部服务内容的前提下,有权要求采购人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3)中标单位应接受采购人的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管理。
如中标单位和采购人的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采购人的规章制度为准。
接受并主动配合采购人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
对采购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应及时按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整改。
中标单位拒绝整改的,采购人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予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4)中标单位应与中标单位安保巡护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采购人备案。
中标单位派驻保安员,如采购人未提出调换要求的(自己辞职的除外),中标单位不得随意换人。
中标单位更换安保巡护人员时,应事先经采购人同意并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5)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为采购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安保人员。
中标单位所提供的安保人员年龄均应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且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6)中标单位保证派往采购人单位工作的安保巡护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招标文件约定数量。
中标单位应保证在夏季:
“清明”、“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节假日严格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增加安保、巡逻、维护秩序的人员(临时增加人员薪酬按中标报价计算)。
(7)中标单位定期为安保巡护人员做好岗前、岗中、岗后的培训工作,做到合格上岗。
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工作。
(8)中标单位应保证安保巡护人员在工作期间按时到岗,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无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扎堆聊天等违规现象。
不得酒后上岗。
各保安人员在执勤期间时刻保持对讲机及电话畅通,随时汇报管理区域内的动向。
(9)中标单位派出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保巡护工作检查和安保巡护工作紧急情况的处理,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当月的安保巡护工作总结和下月的安保巡护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告采购人。
(10)因安保巡护工作未达到要求,采购人遭受有关社会职能部门(城管等)行政处罚的,该罚款由中标单位承担。
(11)中标单位应积极协助采购人处理有关投诉。
(12)中标单位负责为派驻采购人的安保巡护人员提供采购人认可的统一制服;中标单位保证安保巡护人员仪容仪表整洁,上岗着装统一规范。
(13)中标单位安保巡护人员在作业中应做好各种防护措施,不得擅自挪用采购人的物品。
要加强管理,安全生产。
在岗期间协助做好其安全保护工作。
(14)在日常工作中,应爱护采购人提供的各种设备设施,如发生损坏,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15)采购人有重要活动安排时,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组织力量及时全面做好安保工作,确保出效果,树形象。
紧急情况随叫随到。
(16)遇有紧急事件、突发事件,中标单位有责任及时组织安保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协助采购人进行处理。
安保巡护范围之外的突击性、突发性工作,中标单位须服从采购人的安排,不得无故拖延。
(17)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转让安保巡护工作和管理区域。
在管理区域内只能从事采购人认可的安保巡护工作,不得从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管理范围及内容以外的任何活动。
(18)在服务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或采购人管理需要调整中标单位管理任务时,中标单位要服从大局,相应增减承包面积及经费。
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采购人不负赔偿责任。
(19)建立完善的班组,制定岗位职责以及管理制度(包括节假日值班制度、防汛期间的值班制度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
根据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配备工作人员,并将岗位规范、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的名单交采购人审批备案。
(20)开展工作时,严格遵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对外开放的区域,处理好管理工作与游客的关系,不得与游客发生争执或冲突。
(21)中标单位派驻保安员,实行双重管理,共同领导。
中标单位与采购人应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对保安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关心其工作和生活,提高服务质量。
(22)未经批准中标单位无权在管理区域内从事任何广告活动或类似宣传,采购人有权依照广告法和采购人相关的规定责令中标单位限期拆除,并接受处罚。
(23)未经许可,中标单位不得私自接受采访,发表任何有损采购人形象的言论。
(24)中标单位须认真保护所承担安保区域内的绿地及绿化材料。
如遇第三方开挖,应主动检查其开挖证明,并跟踪其开挖活动,避免绿化材料缺损。
如开挖方无法出具有效的开挖证明,中标单位应及时制止其开挖行为并通知采购人各标段考核组,否则因中标单位不作为而造成的苗木缺损、死亡或设施损毁等一切后果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25)中标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因以上原因使合同性质发生改变,采购人不负赔偿责任。
(26)中标单位有权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中标单位有告知义务及情况反馈义务。
(27)给公主府公园管理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中标单位要负责赔偿,并消除不良影响。
(28)中标单位承担监控系统的监控及监控设备的管理,如因操作不当等造成监控设备损坏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6.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
6.1一般要求
(1)中标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承担的管理内容、按实际上岗人数自行到有关部门申办用工手续、员工劳动保险手续和办理暂住手续。
安排好属下人员的餐饮、住宿和教育管理工作,如发生违纪事件,由中标单位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负责安保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
(2)中标单位必须根据劳动法的要求进行规范用工,承担所聘用人员应享受的福利及社保费用等,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劳动纠纷,与采购人无关,且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中标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中标单位在管理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特殊情况下(大风、暴雨、暴雪等),中标单位除应做好管辖地段保护工作外,还应服从采购人的统一指挥和调动,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6)中标单位应对其在管理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7)采购人不得要求中标单位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工作。
因采购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采购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8)保安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的作息时间执勤,确保无重大破坏和偷盗案件,如遇重大事件及时上报,未及时上报而造成的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
6.2事故处理
(1)安保服务期间,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中标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采购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协助公安机关对公园内发生的案件、违法事件进行现场看护,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配合公安部门侦破案件。
(3)管理区域内发生失窃并造成损失,视情况和职责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4)中标单位安保巡护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全部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如因中标单位用工不当给采购人造成损失,中标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中标单位人员在为采购人提供安保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疾病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中标单位人员行为造成采购人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中标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6)采购人、中标单位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7.安保巡护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
中标单位自行准备安保巡护所需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中标单位应自行配置安保巡护服务管理所需要的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安保巡护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
自备的安保用具包括但不限于:
夜间值更手电、防暴电棍、防暴叉、防暴头盔、对讲机、消防水带、消防锹等。
(2)中标单位应当对投入使用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质量负责,保证向采购人物业现场投放的安保巡护用具及易耗品能够正常使用,否则中标单位须承担违约责任。
(3)中标单位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在中标单位使用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4)采购人发现中标单位提供或使用不合格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时,中标单位应当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负责采取更换、重做等补救措施,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5)中标单位应对其自备的安保巡护用具及相关易耗品尽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如安保巡护用具或易耗品出现毁损或丧失使用性能的情形,中标单位应及时更换或重新购置;如服务期限内安保巡护用具或易耗品丢失,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中标应重新购置。
8.中标单位的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解决管理区域内所发生的治安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杜绝各类安全、财产事故和有损公共秩序的行为发生。
(2)负责对管理区域内巡查疏导工作,保持管理区域进出通道畅通、整洁,清理管理区域内的外来小商小贩或向游客兜售商品人员,制止乱挂横幅等商业广告,及时制止张贴、发放广告宣传材料等行为。
(3)负责对管理区域内车辆的管理,游客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一律不允许入园。
驻园单位职工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等各种车辆必须停放到指定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进行制止和管理。
其他车辆不能擅自入园。
(4)如发现管理区域内有聚众赌博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破坏各类设施行为的,保安员应及时劝阻、驱散,如经多次劝阻无效的可报告采购人管理人员直至报警处理。
(5)配合采购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期间维持治安秩序、节假日期间应急预案,预防各类踩踏、拥堵、聚众滋事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6)防止毁林、毁绿事件的发生,重点加强对管理区域内防火、防盗以及危险区域(水面)的巡查。
(7)禁止游客带宠物进入公园、禁止轮滑。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加强违禁品(如烟花爆竹等)的检查,制止游客携带入园。
(9)严禁游客攀爬假山。
(10)严禁游客烧烤、烧纸。
(11)严禁游客的一切涉水活动,包括游泳、垂钓、戏耍、溜冰等。
(12)及时制止随处便溺、乱张贴、乱涂刻、乱丢果皮纸屑等不文明行为。
(13)杜绝一切经营性演艺活动,禁止其携带高音喇叭、发电机等扩音设备进入园内。
(14)负责对游客不文明作为的管理(折枝、摘花、踩踏草坪等)。
(15)根据采购人通知,协助有关部门在公园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16)对游客做到人性化服务,满足游客在游园过程中的各种合理性需求,帮助老弱病残游客安全游园。
(17)学习消防知识,会用灭火器具和设备,定期检查设备,确保设备完整、好用。
(18)保安人员要做到拾金不昧,捡到东西及时放到服务岗亭,进行失物招领并做好登记备案。
(19)各岗点保安人员要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秩序,配合采购人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20)须每日检查各泵房、井房、配电房及房内设施,严禁出现房门被撬、封条被撕毁以及泵房内的配电箱、水泵机组、水电管线等各类设施设备和日常工作所需的各类工具丢失、损坏、瘫痪等情况。
(21)严密检查绿地范围内的各类园林小品(如假山、凉亭、各类雕塑、花坛、模型等)、绿地附属设施(如公厕、管理用房、井盖、水管、井内泵组、垃圾箱、休闲桌椅、遮荫帐等)、亮化设施、水景设施、电路设施设备、硬化铺装物、植株支撑戗杆等,严格避免丢失、损毁和人为破坏等现象发生。
9.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地震及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并不影响任何一方对不可抗力先前发生的违约行为的合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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